1证照文书分析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依据 |
检查情况 |
1 |
库房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具有培训资质单位组织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搬运”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毒害品)作业人员应持有毒害性商品养护上岗作业资格证书。 |
《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3019-2008)第6.2.1条。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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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氰化物运输、储存、使用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3019-2008)第4.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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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本)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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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本)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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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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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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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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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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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本)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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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技术条件分析
(1)剧毒品仓库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依据 |
检查情况 |
1 |
毒害品、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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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所有称量、运输氰化物的应为专用器具,并应在明显处标注剧毒标记,称量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6.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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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库区与生活区应分开。 |
《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3019-2008)第6.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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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库房应采用易冲洗的不燃地面。 |
《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3019-2008)第6.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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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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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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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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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10.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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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毒害性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4.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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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剧毒性商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库门装双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4.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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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及时清除。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更换储藏毒品品种时,要将库房清扫干净。 |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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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5℃。易挥发的毒害性商品,库房温度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一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害性商品,库房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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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货垛下应有防潮设施,垛底距地面距离不小于15cm。 |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6.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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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按时观测、记录。 |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7.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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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剧毒化学品库房的高侧窗应加高铁护栏。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第5.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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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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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存放电镀化学品的堆放高度应符合GB17916的要求,不应超过3m |
《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3019-2008)第6.3.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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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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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剧毒品使用场所
检查项目及内容 |
依据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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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厂房耐火等级、层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条等的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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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剧毒化学使用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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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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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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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镀槽应不渗漏并具有一定的刚度、强度及耐热性。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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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槽及衬里的材料应根据镀槽内盛装溶液的化学成分、浓度、温度选择合适的材料,保证槽体材质不被槽液腐蚀和不因温度影响而变形。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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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作平台和梯子、栏杆的设计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GB 4053、GB 4053.4的规定。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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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单人通道净宽应不小于600mm,当通道经常有人或多人交叉通过时,宽度应增加至1200 mm,若通道还作为疏散路线,最小宽度应不小于1200 mm。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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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平台和通道上方的最小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100 mm。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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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镀生产线通道或工作平台高度不小于500m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挡板,栏杆和挡板高度应不小于110 mm。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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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所有氰化槽应尽量远离酸槽,镀前侵蚀工序后,工件尤其是形状复杂的工件应清洗干净,防止将酸带入槽内形成剧毒氰化氢气体;氰化镀后的清洗槽应为专用槽。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6.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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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氰化物和其它剧毒品的保管领取、称量和配置都应采用双人制度,凭审批手续按量领取。电镀车间所领用的氰化物宜全部加入溶液中,不应在操作现场存放。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6.5.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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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管理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依据 |
检查情况 |
1 |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二十一条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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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镀生产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程序。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证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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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二十一条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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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镀生产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实行标准化管理。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9.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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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1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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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事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应急器材,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快速反应并妥善处理,具备发生事故或意外时必须采取应急性的措施和设施,并保证其有效。 |
《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3019-2008)第4.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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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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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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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量不应超过表1的要求。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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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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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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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10.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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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等要求,组织技术人员制作“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卡)”,并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卡)”应以规范的文字、图形符号和数字及字母的组合形式表示该危险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有害特性、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及防护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等相关内容,不得简单采用代码、符号等替代。 |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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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应当按照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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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凡是库房人员在库房作业,应穿戴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
《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3019-2008)第6.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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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1,6.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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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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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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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电镀化学品的包装材质应与所装化学品的性质相适应。 |
《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3019-2008)第4.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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