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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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660—2016 代替 GB 4660—2007
PhOtOlTI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POWer-driven VehiCle front fog IamPS
2016-12-30 发布
2017-01-01 实施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R 4660—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与GB 4660—2007相比,主耍内容变化 如下:
——标准名称由《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改为《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
——B级前雰灯对应GB 4660—2007版前雾灯.修改了测试区域和限值;
——增加了 F3级前雾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增加了附录D"F3级前雾灯明暗截止线锐度及其定义以及使用明暗截止絞避行照准的程序”;
——增加了附录E“配光稳定性的点灯方式示例”;
——增加了附录F“装用LED模块或光源发生器的有关规定”。
清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IM)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华、费音、章世骏、何士群、童舒娜、凌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660—1984、GB 4660—1994、GB 4660—2007o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试羚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L3∖I√1∖L5、M、\类机动车使用的各种类型前雾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IEC 60061 灯头灯座及检验其互换性和安全性(LamP CaPS and holders together With gauges for IhC COntrOi Of interchangeability and SafCty)
ECE R37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Uniform provisions COnCCrning the approval Of filament IamPS for USC in approved IamP UnitS Of POWCr-ClriVCn vehicles and Of their trailers)
ECE R99关于批准用于已通过认证的机动车的气体放电灯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Ihe approval Of gas-discharge Iight SOUrCeS for USe in approved gas-discharge IamP UnitS Of POWCr-CIriVCn VehiCICS)
3术语和定义
GB 4599、GB 4785、GB 15766.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前雾灯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前雾灯:
—商标名称或商标;
——不同“等级”(B或F3);
——光学系统特性[础光学设计、光源型式/类别、LED模块、分布式照明系统(I)LS)等];
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工作时的变形,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以及町变光强控制(如冇);
——装用灯丝灯泡的类别.气体放电光源和/或LED模块.或者光源发生器特定识别码(如有);
——配光镜的材料和涂层(如有)。
但是,设计为一个安装在车辆左侧的前雾灯和另一个安装在车辆右侧的对应前雾灯应为同一 型式。
5要求
5.1 一般要求
前雾灯的设计和制造应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配光要求。 前雾灯上应明确标出配光镜的正确位能。在使用过程中,配光镜及反射镜应牢固而不会发生旋转。以 上要求应通过冃视检验.必要吋应通过装车试装确定。关于前雾灯调整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前雾灯应安装一能在车上对其进行调整的装置,以确保其符合要求。该装置不需安装在反射 镜和配光镜不能分开的前雾灯上,前提是该前雰灯的使用仅限于在可通过其他方式对前雾灯 进行调整的车辆上。如果装有独立光源的前雾灯和另一只前照明灯具组合成合成单元,则调 整装置应能对每一个光学系统进行单独调整。
b) 然而,上述要求不适用于反射镜不可分离的前灯组合。对于这种型式的总成,应满足5.9.2.3 或5.9.3.3的耍求。
5.2 色度要求
前雾灯的光色应为白色或黄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规定。
5.3前雾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的要求
前雰灯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4 “塑料配光镜前雾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要求
5.4.1若前雾灯的配光镜是塑料材料,还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4.2前雾灯中的塑料材料的透光零件应按B.2.7进行抗UV辐照试验。
5.4.3对于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低UV辐射的光源,5.4.2规定的试验可免做:
a) ECE R99和GB 15766.1的低UV辐射的光源;
b) 附录C的光源;
C)采用滤光片等措施屏蔽了 UV辐射的光源。
5.5前雾灯的光源要求
5.5.1使用可更换光源的前雾灯要求
5.5.1.1光源灯头型式应符合GB 15766.1和IEC 6()061与光源类别相对应的灯泡数据页。
5.5.1.2光源应能方便的安装至前雾灯。
5.5.1.3光源只能被安装在正确的位置。
5.5.2使用LED模块及光源发生器的前雾灯要求
5.5.2.1 LED模块及光源发生器应只能被安装在正确的位置。
5.5.2.2不相同的光源模块在同一灯体中不可互换。
5.5.2.3 LEl)模块或光源发生器应是防抖动的。
5.5.3 B级前雾灯的光源要求
5.5.3.1应装有一只符合GB 15766.1或ECE R37规定的灯丝灯泡的要求:
a)灯丝灯泡的基准光通量不超过2 OOO Im;
b)允许使用任一 GB 15766.1或ECE R37号法规及其随后的系列修订屮没有被限制的灯丝 灯泡。
5.5.3.2如果灯丝灯泡是不可更换的,也应符合5.5.3.1的规定。
5.5.4 F3级前雾灯可替换/不可替换光源要求
5.5.4.1 一只或多只符合 GB 15766.1、ECE R37 或 ECE R99 的光源。
5.5.4.2和/或一个或多个LED模块,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其符合性应通过测试确定。
5.5.4.3和/或光源发生器.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其符合性应通过测试确定。
5.6明暗截止线的锐度和线性要求
当照准有异议时,F3级前雾灯应按附录D的规定对明暗截止线的锐度和线性进行检测。
5.7电磁兼容性要求
前雾灯及其镇流器或电光源控制器应符合电磁兼容性要求。电磁兼容要求的一致性与具体的汽车 型式有关。
5.8其他要求
5.8.1前雾灯可使用附加系统控制光强;或者与另一功能混合吋•也可使用附加系统控制光强。
5.8.2对于装用自动改变光照强度以适应浓雰及可见度下降状况的前雰灯.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前雾灯功能系统中整合了一个动态电光源控制器;
b) 所有的照度值按比例修正。
5.9配光性能要求
5.9.1眩目性要求
前雾灯的设计应能保证充分照明且不炫目。
5.9.2 B级前雾灯配光性能要求
5.9.2.1 B级前雾灯测试区域如图1所示。
15o
Oo
3∙5°
1. 75°
1.75o
3∙5°
26βL 22aL 12βL 50L 0° 5cR 12oR 22。R 26oR
图1 B级前雾灯配光屏幕
5.9.2.2光束应在照准屏幕上V-V线左右两侧超过5°的宽度范围内产生一对称且大致水平的明暗截 止线以进行目视垂直调整。
5∙9∙2∙3照准后级前雾灯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B级前雾灯配光性能要求
线或区域 |
垂直位置’ +为II-H线上 一为H-H线下 |
水平位置" 一为V-V线左端 +为V-V线右端 |
发光强度∕cd |
适用要求 |
线1 |
+ 15° 到 ÷60o |
0° |
≤145 |
整条线 |
A区 |
OOilj ÷1.75o |
—5° 到+ 5° |
沐85 |
整个区域 |
B区 |
0° 到 + 3.5° |
一 26° 到 + 26° |
≤57O |
整个区域 |
C区 |
+ 3.5° 到+ 15° |
一 26° 到 + 26° |
≤36O |
整个区域 |
I)区 |
-1.75° 到一 3.5° |
一12° 到 + 12° |
≥1 700 ≤11 500 |
每条垂直线上至少有一点 |
E区 |
-1.75° 到一 3.5° |
一22° 到一12° 和 + 12° 到 +22° |
3810 ≤11 500 |
每条垂直絞上至少有一点 |
0采用带极轴的球角度坐标测量网格。 |
5.9.2.4 B区和C区不应出现为满足配光要求而产生的明显光强变化。
5.9.2.5根据表1所述的配光要求,可在15°以上的区域中出现不超过230 Cd的单个点或条纹,只要单 个点的锥形立体角不超过2°或条纹的宽度不超过如有多个点或条纹出现.则它们应最小间隔Iooo
5.9.3 F3级前雾灯配光性能要求
5.9.3.1 F3级前雰灯测试区域如阁2所示。
60
如3020
i8i;.
Ill
H
0 6(
I Ir 5
-4。 线费9甘端,」5o!i4() :r 3
- 0
Ir___O
-0 3
√26
I ∙ O
T 2
∙1-5
r^r Li |
I I I I I I I I I I I 段j |
Il ::线 |
I I I I I I I 段; |
I : ::线 |
I I 段§ |
:,线 |
段4 |
J :线 |
段5 |
]臾唄截4: T"癡6 :⅛ 一广一 1一 ・了 |
Aa I 线・ --T- •十 I I I - I I ■丄. t |
!线
— I— 3°
;V
Q 3
■:10
——车26
- - ∙√35 线段9右端;::-3
丄45
-20
-3O
-40
-60
图2 F3级前雾灯配光屏幕
5.9.3.2明暗截止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光束应在照准屏幕上V V线左右两侧超过5°的宽度范围内产生一对称旦大致水平的明暗截 止线以进行日视垂直调整;
b) 如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则明暗截止线按6.4.2.3试验,其质量应符合D.4.2要求。
5.9.3.3照准后,F3级前雾灯应符合表2的配光规定。
表2 F3级前雾灯配光性能要求
线或区域 |
垂直位置, +为H-H线上 一为H-H线下 |
水平位置“ 一为V-V线左端 一为V-V线右端 |
发光强度/cd |
适用要求 |
点 l>2b |
÷60o |
±45° | ||
点34 |
+40° |
士30° |
≤85 |
所有点 |
点5、6卜 |
+ 30° |
±60° | ||
点 7、IOh |
+ 20° |
±40° | ||
点8" |
+ 20° |
±150 | ||
线段F |
+ 8° |
一26° 到 + 26° |
≤130 |
所有线段 |
线段2b |
÷? |
一26° 到 +26° |
≤150 |
所有线段 |
线段3 |
+ 2。 |
一26° 到 + 26° |
≤245 |
所有线段 |
线段4 |
÷lo |
一26° 到 + 26° |
≤360 |
所有线段 |
线段5 |
(r |
一1()° 到 + 10° |
≤485 |
所有线段 |
线段6。 |
一2.5。 |
内5°到外10° |
≥2 700 |
所有线段 |
线段 |
一6.0° |
内5°到外10° |
小于线段6 最大偵的50% |
所有线段 |
线段8左端和右端。 |
-1.5° 到一 3.5° |
一22° 和+ 22° |
≥1 IOO |
至少一个点 _ |
线段9左端和右端C |
一 1.5° 到一 4.5° |
一35° 和+35° |
>450 |
至少一个点 |
D区。 |
-1.5° 到一 3.5° |
一10° 到 + 10° |
≤ 12 OOO |
整个区域 |
“用垂直极轴的角度网来表示坐标轴。 b 见 5.9.3.7° C 见 5.9.3.5° |
5.9.3.4线段5以上左右各10°区域内不应出现影响良好可见度的光强的明显变化。
5.9.3.5根据制造商或申请人的要求,按7.1.3.12要求提供两只组成一对的前雾灯可单独测试。此情 况下,两灯在表2中规定的线段6、7、8、9和D区域测得的读数的和的一半应符合限值要求。然而.在 线段6处,每个前雾灯都应达到最低配光要求的50%。
5.9.3.6图3的线段1到线段5之冋区域的光分布应足够均匀。不应在线段6、7、8、9之冋的区域内有 影响良好可见度的明显光强变化。
5.9.3.7根据表2的配光要求,在包含点1到点10和线段1的区域内,或线段1和线段2之间的区域 内,可出现不超过175 Cd的单个点或条纹.只要单个点的锥形立体角不超过2°或条纹的寛度不超过1°。 如冇多个点或条纹出现,则应最小间隔10°。
5.9.3.8其他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于整流器未和光源整合的气体放电光源前雾灯.在其未经历点灯超过30 min情况下.启动 后4 s,其在水平0°垂直一2°处的发光强度应大于1 080 cd;
b) 对于符合5.8.2要求的自动变光前雾灯应按6.4.1.1.2进行系统的符合性检验时,光照强度应 在表2中规定的照度值60%和100%范围内:
1) 检测机构应羚证系统是否提供自动变光.并达到良好的路而照明旦不引起驾驶员或其他 道路使用者的不舒适;
2) 配光性能检测应按制造商或中清人的说明进行。
6试验方法 6.1试验室要求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规定。
6.2测量前雾灯配光性能的配光屏幕要求 6.2.1在距离前雾灯基准中心前25 m处,配光屏幕上照度测量的冇效区域,应包含在边长为65 mm 的正方形内。点HV为垂直轴线坐标系的中点,H-H线为通过HV点的水平轴线。
6.2.2测量屏幕应为带极轴的球角度坐标测量网络(见图3)。
6.2.3测量网格应以V-V线为对称轴分布。角度网格简化为矩形网格显示。
图3带极轴的球角度坐标测量网格
6.3 B级前雾灯配光性能的测量
6.3.1应使用符合GR 15766.1或ECE R37耍求的无色标准灯泡,由制造厂规定的类型灯泡可以由制 造商或申请人提供。如果至少有一个标准灯泡装配后符合配光性能要求.则认为前雾灯是合格的。
6.3.2试验电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测试前雾灯期冋,灯丝灯泡的电源应规范至GB 15766.1或ECE R37号法规数据页上
13.2 V所获得参考光通量的电圧;
b) 如灯丝灯泡不可更换,前雾灯的终端电压应规范到13.2 VO
6.3.3配光测试前应将上述光源以测量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3.4 R级前雾灯目视校准用的照准屏幕应置于前雾灯前方IO m或25 m的位置。调整前雾灯,使照 准屏幕上的截止线位于H线下1.15°的位置。
6.4 F3级前雾灯配光性能测量
6.4.1各种光源及其试验电压
6.4.1.1对于使用可更换灯丝灯泡光源
6.4.1.1.1应至少一套完整的前雰灯,该标准灯泡可以由制造商或申请人提供。对于灯丝灯泡直接使 用车身电压的情况:前雾灯测试应使用GB 15766.1或R37法规屮的无色标准灯丝灯泡。测试电压应 使用规范至GB 15766.1或R37号法规数据页上13.2 V所获得参考光通量的电压。
6.4.1.1.2对于使用电光源控制器作为前雾灯系统一部分的灯具来说,该灯具的输入终端的电压应按 制造商或中清人的规定。
6.4.1.1.3对于使用电光源控制器不作为前雾灯系统一部分的灯具来说,制造商或申请人公布的电压 应适用于该电光源控制器的输入终端。制造商或中请人应提供该灯具的电光源控制器。
6.4.1.2对于使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前雾灯
应使用符合GB 15766.1或ECE R99号法规要求的,并且按照GB 15766.1的G.4或ECE R99号 法规附件4的第4条要求经过15个循环老化的标准气体放电光源。
当前雾灯做试骑吋•对于12 V的系统,镇流器终端或整流器和光源集成的终端电压应保持13.2 V, 或者在制造商或申请人所述的车辆电圧(±0.1 V)下。
气体放电光源的光通虽口J能和GB 15766.1或ECE R99号法规所述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发光强 度值应被适当的修正。
6.4.1.3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前雾灯
对所有装有不可替换光源的前雾灯测量,电压应为6.3 VJ3.2 V或28.0 V或者根据制造商或申请 人描述的车辆电压进行。制造商或申请人应提供特定的电源。测试电压应适用于灯具的输入终端。
6.4.1.4对于使用LED模块的前雾灯
如果不另作说明,装用LEl)模块的前雾灯的测试电圧应为对应的6.3 V、13.2 V或28.() Vo电光 源控制器控制的LED模块应按制造商或申请人指定输入电压逬行测量,或者用取代电光源控制器的操 作装置及电源进行测量。相应的输入参数(如占空比、频率、脉冲波形、峰值电压)应在提交的材料中 写明。
其中通过测试表2中的线3和线4是否满足要求来判断LEl)模块是否符合5.5.2.1的要求。
6.4.2 F3级前雾灯照准方法
6.4.2.1 口视校准用照准屏幕图3应放置于前雰灯前10 m或者25 m的位置。
6.4.2.2按D.2规定,前雾灯的明暗截止线应调整至H线下1°的位置。
6.4.2.3在目视照准有问题或明暗截止线位置模糊的情况下,应完成以下试验:
a) 按D.3调整,按D.4规定对明暗截止线的质量进行确认;
b) 使用D.5规定的仪器方法进行照准。
6.4.2.4在规定的配光性能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允许明暗截止线在垂直方向上不超过±0.5°和/或水平 方向上不超过±2。的范围内重新照准。
6.5前雾灯色度检验
前雰灯发出的光的色度检验应为制造商或申请人选择的白色或者选择性黄色。选择性黄光可以通 过光源本色.或通过改变而雾灯配光镜的颜色,或其他方式来获得。应在6.3.2或6.4.1规定的电压下 测量前雾灯的色度。
7检验规则
7.1型式检验
7.1.1前雾灯制造商或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7.1.1.1三份详细绘制的图纸,前雾灯型式清晰可辨目•应有一个前雾灯的正视图,应详细绘制光学部件 的细节,如果有,包括横截面;图纸上要留出认证标志的位置。
如果前照灯上装备有一个可调的反射镜•应该指明前雾灯相对于地面以及车辆纵向对称面的安装 位置,如果前雾灯仅能在该位置使用。
7.1.1.2对于塑料配光镜的塑料材料试验应提供:
a) 配光镜共需要14块:
1) 其中6块配光镜可以用最小尺寸为60 mmX80 mm的6块材料试样替代,其外表面的曲 率半径不小于300 mm.ψ间有一个可供测量用的尺寸至少为15 mmX 15 mm足够平的 区域;
2) 每块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应是使用批量生产方法制造的;
3) 一只反射镜,按制造厂的说明可将配光镜正确安装上。
b) 有关配光镜和涂层材料的特性说明,若已进行过试验.则附上有关试验报告;
C)对于超过2 000 Im的前雾灯光源,应在申请型式检验的技术说明中注明。
7.1.2 B级前雾灯的材料
7.1.2.1 一份包括使用的灯丝灯泡类别的技术说明。即使灯丝灯泡是不可更换的.也应是在申请型式 批准时有效的GB 15766.1或R37号法规及其修正案中所批准的。
7.1.2.2每个型式的前雾灯应有两个样品,一个安装在车辆左侧,另一个安装在车辆右侧。
7.1.3 F3级前雾灯的材料
7.1.3.1 一份包括使用的光源的类别简单的技术说明,即使光源是不可更换的.也应是在申请型式批准 时有效的GB 15766.1和R37法规或者R99法规及它们的修正案中所批准的。
7.1.3.2如装用LED模块或者光源发生器.技术说明应写明模块的特定识别码(若冇要求)。图纸上应 包含详细视图,显示识别码及其标识位置以及制造商或申请人的商标。
7.1.3.3如冇整流器和/或电光源控制器类型和构造.技术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对于自适应前雾灯.详细描述的可变光强控制;
b) 对于使用电光源控制器不作为前雾灯系统一部分的灯具.应在技术说明中注明电光源控制器 的描述(如有)和/或电压及公差。
7.1.3.4如果前雾灯配备了 LED模块或者一个分布式照明系统(I)LS).技术说明还应包括光源制造商 或申请人指派的零件号,一份尺寸图纸和基本的电子及光学数据,一份光源是否符合C.4.6的UV辐射 要求的说明,一份对应于5.5.2以及口标光通量的测试报告。
7.1.3.5如果使用了分布式照明系统(DLS).也就是说前雾灯的光束由该部件提供。技术说明还应包 括光导和对应的光学部件和足以识别光源发生器的信息描述。信息描述应包括光源发生器制造商或申 请人指派的零件号,一•份尺寸图纸和基本的电子及光学数据,一份对应于5.5.2的测试报告。
7.1.3.6如果前•雾灯使用气体放电光源应提供:
a) 一个整流器,允许其整体或者部分与前雾灯整合。并且整流器不与光源整合。
b) 如果分布式照明系统(DLS)采用的不可更换光源未被R99批准,对于每一个型式应同时递交 两套系统,其应包含光源发生器和整流器.如果适用。
7.1.3.7对于使用5.4.3的a)、b)、C)要求的光源,如果其塑料部件无法提供如UV防护玻璃滤光片遮 蔽放电光源的UV辐射的证明.则应提供:
每种相关材料应递交一样品。样品应和被检测的前雾灯或分布式照明系统(DLS)具有类似的儿何 尺寸。而且每个材料样品应与递交认证的前雾灯具有相同的外观和表面处理,如果有的话。
7.1.3.8根据7.1.3.7和/或5.5.2认证的前雾灯,其塑料内部光学零件应做抗UV测试:
内部光学零件的材料,如果有,应递交抗UV辐射的材料测试报告。
7.1.3.9每个型式的前雾灯应有两个样品,一个安装在车辆左侧,另一个安装在车辆右侧.或者是配套 的一对前雾灯。
7.13.10如果有,一只电光源控制器。
7.1.3.11如果有,一个可变光强控制器或者发生器,以提供相同的信号。
7.1.3.12非对称光型且不可左右混装的F3级前雾灯,应在灯具上有左右标识。
7.1.4前雾灯的型式试验
7.1.4.1前雾灯应符合5.1、5.5、5前、5.8的规定。
7.1.4.2按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应符合5.2和5.9的规定,对于F3级前雾灯还应满足5.6 的规定。
7.1.4.3对于前雾灯的配光稳定性还应满足5.3的规定。
7.1.4.4对于使用塑料配光镜的前雾灯,还应符合5.4规定。
7.2生产一致性检验
7.2.1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对于有明显 缺陷的不予考虑。
7.2.2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5.1、5.5、5.7和5.8的规定。
7.2.3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应满足5.2和附录E的规定。
如果配光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应对前雾灯光轴进行左右偏离不超过0.5°,上下偏离不超过0.2°的 调整,其配光应符合所有的配光规定。
如果配光要求仍不符合.那么截止线允许在垂直方向±0.5°和/或水平方向士2°范围内再照准。再 照准后,应符合所有的配光规定。
在公差范围内,明暗截止线无法通过垂直调光使复现光型达到所需要的位置,那么应采用附录I) 的仪器照准的方式且应对一个样品进行截止线质量的考评。
7.2.4明暗截止线受热变化应符合A.3.3的规定。
7.2.5装用无色光源发出黄光的前雾灯•,其配光值为要求的0.84倍。
7.2.6对于装用塑料配光镜的前雾灯.还应符合B.3的要求。
8过渡期要求
8.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前雾灯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
8.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车型给予36个月的过渡期。
8.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于已批准认证的前雾灯及整车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8.4对于不牵涉型式更改的前雾灯按原批准时标准要求给予扩项申请。
8.5 |'|本标准实施之Il起・60个月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前雾灯应符合F3级前雾灯要求。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前雾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对前雾灯整灯试验)
A.1前雾灯测前准备工作
按照配光的检测要求,就前雾灯整灯而言,D区(EmQ点和HV点对前雾灯使用中配光稳定性进行 检测。所谓“前雾灯整灯•”是指:车灯以及其周围影响灯泡和灯体部件散热性能的配件。
测试应使用下述方法:
a) 在一干燥不通风的大气环境中,其四周温度在23 °C±5 °C.测试样品安装在能代替正确安装 在车上的支架上;
b) 对于可更换光源:当使用批产的灯丝灯泡光源时,应至少老练1 h;当使用批产的气体放电光 源时,应至少老练15 h;对于使用批产的LED模块吋.应至少老练48 h∙并目.在测试前应冷却 至虾境温度。应使用制造商或申请人提供的LEI)模块。
测试设备应与前灯型式检验中使用的测试设备一致。
测试样品在测试过程中不应从测试设备上取下或者重新调整。并且应使用前雾灯规定等光源类型。
A.2配光性能的稳定性试验
A.2.1清洁的前雾灯要求
A.2.1.1前雰灯应按下述规定的方式点亮12 Iu
A.2.1.1.1对于认证一个而雾灯照明功能,相应的灯丝按规定的时间D点亮;
Λ.2.l.1.2对于一个以上的照明功能(如带有一个或多个远光和/或一个前雾灯):应按下述周期点灯宜 至规定的时间D :
a) 前雾灯灯丝点亮15 min;
b) 所有灯丝灯泡点亮5 minO
如果制造商或申请人申明,同一时间只使用一个照明功能(例如,只有近光点亮或者只有远光点亮, 或者只有前雾灯点亮\那么试验应按这个条件进行.依次按Λ.2.1规定的时间的一半点亮前雾灯再按
A.2.1规定的时间的一半点亮某一个其他的照明功能。
A.2.1.1.3对于带有近光和一个或多个照明功能(其中的一个功能是前雾灯)的前雾灯
A.2.1.1.3.1前雾灯按下面的周期点灯直至规定的时间:
a) 前雾灯灯丝点亮15 min;
b) 所有灯丝灯泡点亮5 mino
A.2.1.1.3.2如果制造商或申请人中明同一时间前雾灯只与近光一同使用或者只能使用前雾灯J那么 试對应按这个条件进行.依次按A.2.1规定的吋间的一半点亮3)近光再按A.2.1规定的吋间的一半点前
D当被检测的前雰灯包含了信号灯•后者在试验过程中点灯,DRL除外。如果是转向信号灯.那么按闪烁模式点 灯,点亮/关闭的时间比大约为1 : I0
2) 当前照灯闪烁时,两个或多个灯丝灯泡可以被同时点亮.这种情况不属于通常所说的同时点亮的灯丝灯泡。
3) 当被检测的前照灯包含了信号灯,后者在试验过程中点灯。如果是转向信号灯,那么按闪烁模式点灯,点亮/关 闭的时间比大约为1 : I0
雾灯。按规定的时冋的一半点亮近光的同时按15 min关闭5 min点亮的周期点亮远光。
A.2.1.1.3.3如果制造商或申请人申明同一时间前雰灯只能与近光或者远光2,同时点亮,或者只能使用 前雾灯2),那么试验应按这个条件进行,依次按A.2.1规定的时间的三分之一点亮近光,按1.1规定的 时间的三分之一点亮远光.按Λ.2.1规定的时间的三分之一点亮前雾灯。
A.2.1.2 试验电压
电压应适用于如下测试样品的输入终端:
a) 对于直接使用车辆电压系统的可更换灯丝灯泡光源:测试应在相应的6.3 V、13.2 V或28.0 V 下测量.除非制造商或中请人指定测试样品可以使用不同的电压。在这种情况下.测试应采用 灯丝灯泡光源可用的最高的电压进行。
b) 对于可更换气体放电光源:对于车辆12 V电压系统电光源控制器上的测试电压应为13.2 V + 0.1 V,或者为在型式认证申请中指定的电压。
C)对于宜接使用车辆电压系统的不可更换灯丝灯泡光源:测试安装有不可更换灯丝灯泡光源(灯 丝灯泡和/或其他)的灯具,应在制造商或申请人指定的6.3 V、13.2 V或28.0 V或其他根据相 应车辆电压系统电压下操作。
d)对于可更换或不可更换光源,其直接使用车辆电源电压并旦由系统全部控制,或者,使用电源 和操作装置供电的光源,上述的测试电压应适用于装置的输入终端。测试实验室可以要求制 造商或申请人提供电源和操作装置或者提供给光源供电的特定电源。
C) LED模块应在相应的6.3 V、13.2 V或28.0 VT测量.如果不是,应按其他方法进行。由电光 源控制器操作的LED模块测试电压应由制造商或申请人指定。
f)当测试样品与信号灯组合混合或者夏合的时候,并且操作并非使用相应的标称电压6 V、 12 V、24 V,应调整到根据制造商或申请人公布的能提供正确配光性能的电压。
A.2.1.3 试验结果
A.2.1.3.1目视检验
前雾灯一旦冷却至环境温度,应以干净的湿棉布清洁其配光镜,日视检验配光镜,应无明显变形、扭 曲、裂纹或变色。
A.2.1.3.2 配光检验
应测定以下测量点的配光值:
如果是B级前雾灯:HV点和D区的ImtXO
如果是F3级前雾灯:线5上的H = O的点和D区的ImaXO
由于支架可能受热变形.允许进行照淮调节(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变化按A.3的规定)。
考虑到配光检测中的误差因素,如果前,雾灯配光性与检测前所测fi到的值之间的差异为10 % .则 认为是可以的。
A.2.2污染的前雾灯
前雾灯按上述A.2.1规定试臆后,应按下述A.2.2.1规定准备,然后按A.2.1.1规定点亮1 h,之后 按Λ.2.1.3规定检验。
A.2.2.1前雾灯的准备
A.2.2.1.1试验混合物
A.2.2.1.1.1对于玻璃配光镜前雾灯
——涂在前雾灯配光镜上的试验混合物组成(质虽比)如下:
--9份颗粒度介于O ftm〜Ioo μm硅沙;
--1份颗粒度介于0 Ptm〜100 μm植物性炭粉;
——0.2 份 'aCMC,);
—适量的蒸偏水(其电导率小于ImS/m);
——试验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过14天。
A.2.2.1.1.2对于塑料配光镜前雾灯
——涂在前雾灯配光镜上的试验混合物组成(质量比)如下:
--9份颗粒度介于0 Pm〜100 μπι硅沙;
--1份颗粒度介于0 Pm~100 μm植物性炭粉;
——0.2 份 NaCMCl);
--13份蒸儒水(电导率小于1 rnS∕m);
——2±1份表面活性剂%
——试验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过14天。
A.2.2.1.2试验混合物敷涂
试验混合物应均匀地涂在前雾灯整个透光面上,待干燥后重复敷涂.按照描述的条件.在前雾灯照 度直至D区中的Eg值下降至初始值的15%〜20%。
A.3在受热影响下.明暗截止线垂直位置的变化试验
Λ.3.1试验
对于受热影响而产生的明暗截止线垂直偏移量的检测应该在干燥的、环境温度为23 0C ±5 °C的、 空气相对不通风的场所进行。
按Λ.2规定试验后的前雾灯•在不从检测夹具上移下或者重新进行调整的情况下,用装配有一个 至少经过1 h老炼的、批量生产的前雾灯进行检测(为了实施检测,按照A.2.1.2的规定调整检测电压 值)。在车灯工作3 min(r3)及60 min(r60)后,对位于线VV左侧3°以及冇侧3°之间的明暗截止线的位 置逬行检测。
对于上述明暗截止线位置•偏离情况的检测.可以按任何能够给出可接受的精度及重复性结果的方 法实施。
A.3.2试验结果
A.3.2.1试验数据以毫弧度(mrad)为单位表示。当前雾灯上所记录的∆r1 = ∣r3-r60∣的值不超过
4) NaCMC表示按甲基纤維素钠盐.通常以CMC表示。试验混合物使用的NaCMC,取代度(DS)为0.6〜0.7.在
20 °C时,其2%溶液黏度为200 CP-300 CPO
5) 由于吸收了喷涂塑料配光镜表而的污物,所以存在质量误差。
2.0 mrad0⅛,(Δrι≤2.O mracl),是可以接受的。
A.3.2.2 然而,如果检测结果超过2.0 mrad,但没超过3.0 mrad (2.0 mrad <C∆r1 ≤3.0 mrad),则为了 确保装在代表整车上安装位置的支架上的前雰灯机械部件的位置稳定性,应该在连续三次进行下面所 描述的循环之后.按照A.3.1的规定检测第2个前雾灯:
a) 前雾灯持续工作1 h(按Λ.2.1.2的描述,调整电压值)。
b) 关闭前雾灯1 ho
Λ.3.2.3如果在第一个前雾灯样品上所测得的绝对值与在第二个样品灯上所测得的Af绝对值 之和的平均值不超过2.0 mrad,则认为该款前雾灯是可以接受的。
∆r 1 +∆r∏
-------0Z mrad
A.3.3明暗截止线在竖直位置发生的变化生产一致性检验
A.3.3.1连续三次完成A.3.2.2所描述的周期之后,按照A.3.1所描述的程序检测前雾灯样品。
A.3.3.2如果被检测前雾灯样品的△厂值不超过3.0 mrad.则认为该前雾灯合格。如果被检测前雾灯 样品的∆r值超过3.0 mrad,但不大于4.0 mrad.则应该选出第二个样品进行检测,直至两个样品检测 结果的绝对平均值不超过3.0 mrad0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塑料配光镜前雾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
B.1 一般规定
B.1.1按7.3.1.2规定提供的试样,应满足下列B.2.1〜B.2.5和B.2.7规定。
B.1.2按7.3.2(或者7.3.3如果适用)规定提供的两只样灯和塑料配光镜应满足下列B.2.6规定。
B.1.3装配于反射镜(如果冇)上的塑料材料配光镜样本或者材料样本.应按表II.1顺序进行试验。
若灯具制造商或申请人可以证明已通过下列B.2.1〜B.2.5和B.2.7规定的试验.或者通过了其他 标准规定的等同的测试;则只需按表C.2的规定试验。
B.2试验
B.2.1耐温试验
B.2.1.1试验按下列次序.三件新的配光镜试样应进行5个循环的温度和湿度(Rll =相对湿度)变化 试验:
——40 0C±2 °C,RH85%〜95%: 3 h;
——23 °C±5 °C,RH60%〜75%: 1 h;
--30 oC ±2 °C: 15 h;
——23 0C±5 °C,RH60%〜75%: 1 h;
——80 0C÷2 OC :3 h;
——23 0C±5 °C,RH60%〜75%:1 h;
在上述试验循环开始前,试样应在23 °C±5 °C,RH6O%〜75%的环境中至少存放4 h0
注:23 0C ±5 0C,l h;包括了为避免从一种温度转变到另一神温度的热冲击效应所需要的过渡时间。
B.2.1.2 配光测量
B.2.1.2.1 方法
在对样品进行试验的前后,均应该检测配光。按5.9.3和5.9.4的条件检测下述测量点:
B级前雾灯:
a) HV点;和
b) D 区的 II = 0,V = 2° D 点。
F3级前雾灯:
a) VV线与线6的交点;和
b) VV线与线4的交点。
B.2.1.2.2 测量结果
试骑前后每个样品的配光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10%,其中包括配光测量程序的误差。
B.2.2耐气候及化学试剂
B.2.2.1耐气候试验
三件新的配光镜或其材料试样,应进行日光辐照试验。光源的光谱能虽分布相当于5 500 K〜 6 Ooo K的黑体。为尽可能减少波氏小于295 nm和大于2 500 nm的辐射影响,光源与试样之冋应放置 相应的滤光片。试样的辐射照度为1 200 W∕m2 ÷ 200 W∕m2,试验期间接收到的辐射能量为
4 500 MJ∕m2±200 MJ∕m2o在试验箱内,与试样处在同一水平位置上的黑板温度为50°C±5°C。试 样以1 r∕'min~5 r/min的速度环绕光源转动<, 并以下述循环方式喷洒电导率小于1 mS∕m(23 Oc ±
5 °C时)的蒸蒸水,即5 min喷洒;25 min干燥,直至试验结束。
B.2.2.2耐化学试剂试验
按B.2.2.1所描述的试验结束后和按B.2.2.3.1的描述进行检测之后.按B.2.2.2.2的要求,三件试 样的外表面应使用B.2.2.2.1的试验混合物进行试验。
B.2.2.2.1试验混合物
试骑混合液的体积百分比组成如下:
61.5% "庚烷、12.5%甲苯、7.5%四氯乙烷、12.5%三氯乙烯和6%二甲苯(按照容积计算)。
B.2.2.2.2试验混合物的涂覆
将一块棉布(按ISO 105)浸入A.2.2.2.1所描述的混合物中直至饱合,在10 S内将其置于检测样品 外表而上10 min,以50 N,∕cm^加压;相应的,对于14 mmX14 mm的检测表而.施压为100 NO
在10 min期间,应该再次浸泡棉布,以使液体与混合物的成分充分融合。
涂覆期间.可以适当地调整压力值,以防样品破裂。
B.2.2.2.3 清洁
在施加试验混合物结束时,将样品在干燥的通风环境中进行烘干,随后,在23 0C ±5 °C的温度下, 用B.2.3所描述的方法进行清洁(去垢剂)。
在将样品用在23 0C±5 °C的温度下的杂质含量不超过0.2%蒸f留水仔细冲洗后,用一块软棉布逬 行擦拭。
B.2.2.3试验结果
B.2.2.3.1在光源辐照试验试验后,试样外表而应无裂纹、擦伤、屑片和变形。其透过率变化Δ/ = (T2-TOZT2的平均值規E,当按GB 4599中附录D规定的方法,对三件试样进行测量时,应不大于 0.020(即:也mW0∙020)°
B.2.2.3.2耐化学试剂试验后,试样应无任何会引起光束漫射变化的污痕.其漫射光透过率变化Δ√ = (Ts-Tl)∕T2的平均值,当按GB 4599中附录D规定的方法,对三件试样进行测量时,应不大于 0.020(即:AdmWo.020)。
B.2.3耐洗涤剂和燃油剂试验
B.2.3.1 耐洗涤剂
三件配光镜或其材料试样的外表面应加热到50 °C ±5 °C,然后.浸入到23笆士5 °C的洗涤剂混合 液中5 min0
洗涤剂混合液由99份杂质含量不超过0.02%的蒸鶴水和1份烷基去垢剂组成。
试验后,在50 °C ±5 °C下干燥试样.并用湿棉布擦净试样表面。
B.2.3.2 耐燃油试验
然后,三件试样的外表面•用浸有体积分数为70%”庚烷和30%甲苯的燃油试剂的棉布轻擦
1 min0之后.应在室外空气中干燥。
B.2.3.3试验结果
在依次进行了上述两项试验后,三件试样透过率变化∆r = (T2-T3)∕T2的平均值.当按 GB 4599中附录D规定的方法测量时,应不大于O.O1O( BP 1Δzm≤0.010) o
B.2.4机械磨损试验
B.2.4.1 试验
三件新的配光镜试样,应按GB 4599中附录E规定的方法逬行机械磨损试验。
B.2.4.2 试验结果
试验后.试样透过率变化Δr = (T2-T3)∕T2,漫射透过率变化Δ√ = (T5-T4)∕T,,当按附录C规 定的方法,对三件试样逬行测量时,其平均值应为:A∕mW0∙100MdmW0.050°
B.2.5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
B.2.5.1样品准备
在配光镜涂层20 mm× 20 mm表而区域上,用刀片或尖针刻划成约2 TnmX 2 mm的方格子,其所 用之力应划透涂层。
B.2.5.2试验说明
使用宽度不小于25 mm的粘胶带•按压在上述网格区域E至少5 min。在按GB 4599中附录F规 定的标淮条件下测量粘胶带的附着力应为2 N∕cm(粘胶带宽度)±20%o
然后,在粘胶带一端,垂直于表面方向上施加与附着力平衡的力,以1.5 m∕s÷0.2 m/s的均匀速度 撕去粘胶带。
B.2.5.3试验结果
试验后.网格区域应无可见的损伤。格子交点和划痕损伤应不大于网格面积的15%。
B.2.6塑料配光镜的整灯试验
B.2.6.1机械磨损试验
1号样灯的应按B.2.4.1规定进行配光镜机械磨损试验。
试验后.B级前雾灯的B区的最大照度值,以及F3级前雾灯的线2和5应不超过规定的最大值 的 30%。
B.2.6.2 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
2号样灯应按上述B.2.5规定进行试验。
B.2.7 耐气体放电光源辐照试验
B.2.7.1对需按5.4.2要求进行抗UV辐照试验的前雾灯,应对其内的所有透光的塑料材料零件进行 耐UV辐照试验。
B.2.7.1.1将扁平的前雾灯塑料透光部件样品暴露在气体放电光源Fo样品与光源的角度及距离等参 数应与前雾灯一致。
B.2.7.1.2 1 500小时的连续暴露后.使用新的标准光源或光源模块,前雾灯透过光的色度应符合规定. 且样品表面应无开裂,裂缝•脱落或变形。
B.3生产一致性检验
B.3.1就配光镜材料而言,在下述情况下.其生产一致性符合要求:
B.3.1.1按B.2.2.2、B.2.3.1和B.2.3.2的规定,进行耐化学试剂、耐洗涤剂和耐燃油试验后,试样外表 而应无肉眼可见的裂纹、屑片或变形。
B.3.1.2按B.2.6.1.1规定进行机械磨损试验后,B.2.6.1.2规定的测量值应符合生产一致性检验规定 限值。
B.3.2若试验结果不满足耍求,则应对随机抽取的另一只样灯再次试验。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装用LED模块或光源发生器的有关规定
C.1 一般规定
C.1.1当与供电的电光源控制器同时试验时,每一个LED模块或光源发生器样品都应符合要求。
C.1.2 LED模块或光源发生器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保持正常工作。而旦在设计或生产过程中不应 出错。
C.1.3 LED模块或光源发生器应防抖动。
C.1.4可更换的LED模块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移除和更换模块后,应符合前雾灯的配光规定。
b) 同一灯体内,不同类型的LED模块不可混装。
C.1.5如果是LEI)模块.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光辐照及屏蔽元件的几何位置和尺寸应在递交的数据单上注明。
b) 测量应在电光源控制器测试电压下进行老化后,采用光学方法,透过透明封套进行。
C)配光挡板的位置、尺寸和透光性,如果有.应在提交的数据单上注明。
C.2制造
C.2.1光源的透明封套(如:灯泡)应无影响其效率和光学性能的标注或斑点。
C.2.2如果是LEl)模块或光源发生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LED模块上的LED应被装配在核实的固定元件上。
b) 固定元件应有足够的强度且能与光源和LED模块稳固相连。
C)光源发生器中的光源应配有合适的固定元件。
CI)固定元件应有足够的强度旦能与光源和光源发生器稳固相连。
C.3试验条件
C.3.1适用及放宽
C.3.1.1所有的样品应按C.4进行试验。
C.3.1.2光源类型应按相关的定义.尤其是在可见波段。非可见波段不适用。
C.3.1.3 LED模块或光源发生器的工作条件
C.3.1.3.1所有样品应按6.4.1.4的条件进行试验。
C.3.1.3.2除特别说明外.LEI)模块或者光源发生器应装于制造商或申请人递交的前雾灯内进行 试验。
C.3.1.4 环境温度
测蛍电性能和配光性能时,前雾灯应在干燥且不通风,温度为23 °C±5 °C的环境下工作。
C.3.1.5对于光源发生器
C.3.1.5.1电源供给要求
启动和实羚运行电源的供应足够以确保快速上升的高电流脉冲。
C.3.1.5.2点灯位置要求
点灯位置应按制造商或申请人的要求。老化和测试的位置应相同。如果灯具偶然出现了错误的工 作方向,再次测量前应对其进行重复的老化。老化和测试过程中,不应在制造商或巾请人要求的区域内 出现用屯物体。而旦应避免杂散电场。
C.3.2 老化
C.3.2.1 LED模块或光源发生器应进行老化。
C.3.2.2 LEl)模块或光源发生器应在电光源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下进行老化试验,之后实施下述的 实验。
C.3.2.3 LED模块按制造商或申请人申请,LED模块应连续工作15 h且冷却至室温后再进行相关 实验。
C.3.2.4灯丝灯泡应先在试验电压下经历大约1 h的老化。对于双丝灯泡,每一个灯丝都应单独进行 老化。
C.3.2.5气体放电灯泡除了启动试验外,所有的实验都应采用至少经历了 15循环的老化的光源。每一 个循环周期为:45 min打开,15 min关闭,5 min打开,10 min关闭。
C.4 特定试验
C.4.1符合GB 15766.1和R37法规的灯丝灯泡,符合GB 15766.1和ECE R99号法规的气体放电光 源和LED模块不必进行下述C.4.3.1和C.4.3.2的实验。
C.4.2对于气体放电光源,开始试验应采用没有经历过老化且在试對前24 h内未经使用的光源。光 源应直接启动且保持点亮状态。
C.4.3预热
C.4.3.1灯丝灯泡免做此项试验。
C.4.3.2对于气体放电光源,预热试验应采用在试验前1 h内没有使用过的光源。前雾灯应至少在线 6上的点0°,2.5°D达到以下数值:
——IS后:25%的目标光通量;
——4 s后:80%的目标光通量。
C.4.4热的再冲击
C.4.4.1灯丝灯泡免做此项试验。
C.4.4.2对于气体放电光源,在工作电压下,由电光源控制器启动光源旦至少工作15 minO然后切断 电光源控制器的电源1()s,然后再次打开电源。光源控制器应在关闭1() s后直接启动。在IS后,光源 应至少发出80%的目标光通量。
C.4.5 显色性
C.4.5.1红色光含量
按6.4进行测量.LED模块或光源发生器的最小红色光含量应符合:
780 nιn .
Ec(A)V(A)ClA
λ = 61O nm red
(C.1 )
780 nm 0.05
.
Ec(λ)V(λ)dλ
A = 380 nm
式屮:
Ec(λ)——光谱辉度分布.单位为瓦(W);
V(A) ——波谱发光效率,单位为1;
A --波长,单位为纳米(nm);
这个数值的差值计算应采用1个nm的精度。
C.4.6 UV-辐照
LED模块或光源发生器的UV-辐照应符合:
400 nm .
Ee(λ)S(λ)clλ
4Uv = -------------≤ 10-5(W∕lm) ........................( C.2 )
kni Ec(λ)V(λ)dλ λ = 380 nιn
式中:
S(A) 光谱加权值.单位为1;
kfn=683 lm∕W是辐照光效的最大值。
这个数值的差值计算应采用1 nm的精度。UV辐照的加权值参考表C.1,数值按*tIRPA/INIRC 关于紫外絞辐照暴露的指示”。波长(单位nm)的选择的是有代表性的:其他的值应为插值。
表C.1
λ∕nm |
S(A) |
λ∕nm |
S(A) |
λ∕nm |
S(A) |
250 |
0.430 |
305 |
0.060 |
360 |
0.000 13 |
255 |
0.520 |
310 |
0.015 |
365 |
0,000 11 |
260 |
0.650 |
315 |
0.003 |
370 |
0.000 ()9 |
265 |
0.810 |
320 |
0.001 |
375 |
0.000 077 |
270 |
1.000 |
325 |
0.000 50 |
380 |
0.000 064 |
275 |
0.960 |
330 |
0.000 41 |
385 |
0.000 053 |
280 |
0.880 |
335 |
0.000 34 |
390 |
0.000 044 |
285 |
0.770 |
340 |
0.000 28 |
395 |
0.000 036 |
290 |
0.640 |
345 |
0.000 24 |
400 |
0.000 030 |
295 |
0.540 |
350 |
0.000 20 | ||
300 |
0.300 |
355 |
0.000 16 |
C.4.7温度稳定性
C.4.7.1发光强度
C.4.7.1.1灯丝灯泡和气体放电光源免做该试验。
C.4.7.1.2装置在室温下工作Imin后测量配光。测试点为水平0°,垂直向下2.5°。
C.4.7.1.3灯具应继续工作直至达到稳定状态。穏定状态的定义为测试点的配光值的改变量在15 min 内小于3%的那个时间点。达到稳定后.根据特定装置的要求.对整灯做配光照准。特定装置的每个测 试点都应进行配光检测。
C.4.7.1.4 一旦稳定后,计算C.4.7.1.2和C.4.7.1.3的测试点的配光值的比值。
C.4.7.1.5剩下的测试点适用C.4.7.1.4的计算比值.得到新的关于工作1 min后的包括所冇测试点的 整份配光表格。
C.4.7.1.6 1 min后和穏定后的照度值应符合最小值和最大值的规定。
C.4.7.2 色度
发出的光的色度,应在工作后1 min和工作后30 min进行测量,两种情况下都应在规定的颜色边 界之内。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F3级前雾灯明暗截止线锐度及其定义以及使用明暗截止线进行照准的程序
Dl总则
前雰灯的光强分布应包括一明暗截止线.使其能正确进行照准且进行配光性能测量和在车上进行 照准。截止线的特性应符合D.2〜D.4的规定。
D.2截止线的形状
为了对前雾灯的光束进行目视调粮.明暗截止线应提供一延伸至V-V线左右4°的水平线用于前雾 灯的垂直调整(如图D.l)0
-4° -3°
+2° +3° ÷4
线性控制在偏离名义位 置土0.2°范摆内
截止线的 名义位置
图D.1明暗截止线的位置和形状
D.3前雾灯的调整
D.3.1水平调整
应使明暗截止线的位置大致处于投射光型相对VV线对称的位置。当前雾灯设计为成对使用或 者非利称光型时.明暗截止线的水平照准位置应按制造商或申请人的说明调整.或是相对V-V线对称。
D.3.2垂直调整
D.3.2.1按D.3.1对前雾灯进行了水平调整后,应按如下方式进行垂直调整:明暗截止线从较低位置向 上移动直到其位于H-H线下1°的水平线上,如其水平部分不平而是弯曲或倾斜的,明暗截止线在V-V 线左右3°之冋的部分,不应超出明暗截止线名义位置上下0.2°的水平线所构成的垂直范围。(见图D.1)
D.3.2.2如3次尝试调整明暗截止线的位置相差超过0.2°∙则认为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不能提供 足够的线性或锐度进行目视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仪器测量明暗截止线的质量是否符合D.4 要求。
D.4明暗截止线质量和检测要求
D.4.1明暗截止线检测要求
检测应对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逬行垂直扫描,步进角度值不超过0.05OO
测量距离IO m.光度计探头直径大约10 mm;或
测量距离25 m.光度计探头直径大约30 mmo
沿V-V线左右2.5°的垂直线对明暗截止线进行穿越性扫描。如此测量时.截止线的质量应符合
D.4.2要求。
如果在IOm或者25 m中有一处测量值符合D.4.2的规定,那么认为该截止线的质量是可以接 受的。
D.4.2截止线的质量要求
D.4.2.1明暗截止线的数量
可见的截止线不可超过1条。
D.4.2.2明暗截止线的锐度
沿V-V线左右2.5°的垂直线对明喑截止线的平直部分进行扫描.明暗截止线的锐度G测量值最大 不应小于0.08O其中:G = (IgEV-IgE (V÷0.1,) ) O
D.4.2.3明暗截止线的线性
明暗截止线用于提供垂直照准的部分在V-V线左右2.5°内应是水平的。按照D.3.2.1,如在V-V 线左右2.5°处的拐点(Ig EV — Ig EgB)的垂直位置的偏差不超过士0.20°,则符合该要求。
D.5仪器垂直照准
如明暗截止絞符合D.4质量要求,则可用仪器进行光束的垂直调整。光强拐点L√2 (lg E)∕clV2 = 0]应位于V-V线上旦在H-H线下方。为明暗截止线的测量和调整而进行的移动应从其名义位置(见 图L).l)T方向上移动。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批产一致性控制程序的公差要求
E.l B级前雾灯
任何随机抽样且装备一只标准灯丝灯泡的前雰灯在进行配光性能检测时.任何测量值不可偏离规 定的值的20%以上。
E.2 F3级前雾灯
任何随机抽样的前雾灯在按6.4进行配光性能检测时,任何光强的测量值应满足表E.1的要求。
表E.1 一致性配光要求
线或区域 |
垂直位置 H-H线以上+ H-H线以下一 |
水平位置" V-V线左侧:一 V-V线右侧:+ |
照度值/cd |
遵循婪求 |
相当于20%偏差 | ||||
点、10 |
+ 60° |
± 45° |
_ ≤115 |
_ 所有点 |
点、3.4b |
I IOc- |
=30° | ||
点5« |
+ 30° |
± 60° | ||
点 7、Iob |
+ 20° |
± 40° | ||
点8、俨 |
+ 20° |
士 15° | ||
线Ib |
+ 8° |
一 26°到 + 26° |
160 max |
整条线上 |
线2h |
+ 4° |
一 26°到 + 26° |
180 max |
整条线上 |
线3 |
+ 2。 |
一 26°到 + 26° |
295 maX |
整条线上 |
线4 |
+ Γ |
一 26°到 + 26° |
435 max |
整条线上 |
线5 |
0。 |
-10° 到 + IO0 |
585 max |
整条线上 |
线6c |
—2.5° |
内5°到外10° |
2 160 min |
整条线h |
线8L和R< |
-1.5o到一3.5° |
一 22° 和 I 22° |
880 min |
一个或多个点 |
线91.和Rt |
-1.5°到一 4.5° |
-35° 和 + 35° |
360 min |
一个或多个点 |
区域D |
— 1.5°到一3.5° |
一 10° 到 + 10° |
14 400 maX |
整个区域 |
a用垂直极轴的角度网来表示坐标轴。 b 见 5.9.3.7° C 见 5.9.3.5° |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配光稳定性的点灯方式示例
示例
P :近光灯;
D:远光灯(D1 + D2表示两个远光);
F:前雾灯。
所有下述的组合前照灯和前雾灯和附加的标识标注示例都不是最完整无疑的。
---■:指15 min关闭和5 min点亮循环方式。
下述前照灯和前雾灯组合,只是作为一种示例。
1. P或D或F(IIC或HR或B或F3)
P、D 或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
2. P+F(HC∖ B 或 F3)
F________
P
3∙ P + F(HC∖ B 或 F3/)或 HC/B 或 F3
V | ||
Γ P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I | |
( |
) 6 |
12 |
4∙ I)÷F(HR B 或 F3)或 D1 + I)2 + F(HR B 或 F3)
D ■■■■■■■■
P
__I---------------------------------------1 O 6 12 h
5. D+F(HR、B 或 F3/)或 Dl+ D2 + F(HR、B 或 F3/)
D F
O 6 12 h
GB 4660—200
6∙ P+D+F(HCR, BmF3)g⅛P+D 一+P+F(HCR,HR,B½F3)
7∙ P + D+F(HC/K 長BF3)BP+D 一+P+F(HC/K HR BBF3)
8∙ P+D+F(HCR BBF3) M P+D-+P+F(HCR HR B 潟 F3、)
9∙ p+D+F(Hcy R BmF3r)爆 P+D 一+D2+F(HC7R HRB 吗 F3、)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基准中心
基准中心见图G. 10
图中圆形直径。最小尺寸为2 mm0
2a
G.1基准中心图
这个可选基准中心标识应标注于配光镜与前雾灯轴线相交的位.置。
上述图纸标示基准中心投影在与通过圆心的配光镜大致平行的平面上。本标识的直线段可以是实 线或者点线。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试验顺序
按7.3∙1∙4规定提供的塑料配光镜或材料试样试验见表H.lo
表H.1
样品试验 |
配光镜或材料试样 |
配光镜 | ||||||||||||
1 |
2 |
3 |
4 |
6 |
7 |
8 |
9 IO |
11 |
12 |
13 |
14 | |||
1.1配光限值(B.2.1.2) |
— |
— |
— |
-1 √ |
√ |
√ |
— |
— | ||||||
1.1.1 耐温试验(B.2.1.1) |
— |
-1 √ |
√ |
丁 |
— |
— | ||||||||
1.1.2 配光限值(B.2.1.2> |
— |
√ |
√ |
√ |
— |
— | ||||||||
1.2.1透过率测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2漫射透过率测觉 |
√ |
√ |
√ |
— |
■ |
√ |
√ |
√ |
— | |||||
1.3耐气候试验(B.2.2.1) |
√ |
√ |
√ |
■ | ||||||||||
1.3.1透过率测量 |
√ |
√ |
√ |
— | ||||||||||
1.4耐化学试剂试验(B.2.2.1) |
√ |
V |
√ |
— | ||||||||||
1.4.1漫射透过率测量 |
√ |
√ |
√ |
— | ||||||||||
1.5耐洗涤剂试验(B.2.3.1) |
— |
— |
— |
√ |
√ |
— | ||||||||
1.6耐燃油试验(B.2.3.2) |
— |
— |
— |
√ |
√ |
— | ||||||||
1.6.1透过率测量 |
— |
— |
— |
√ |
√ |
√ |
— | |||||||
1.7机械磨损试验(B.2.4.1) |
— |
√ |
√ |
√ |
— | |||||||||
1.7.1透过率测量 |
√ |
√ |
√ |
— | ||||||||||
1.7.2漫射透过率测觉 |
√ |
T |
√ |
— | ||||||||||
1.8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B.2.5) |
√ |
— | ||||||||||||
1.9耐气体放电光源辐射试验(B.2.7) |
√ |
按7.3.1.3规定提供的整灯试验见表H.2。
表H.2
试验(条款) |
试样 | |
整灯1 |
整灯2 | |
机械磨损试验(B.2.6.1) |
√ |
— |
A 区和 B 区的 EmaX(B.2.6.1) |
√ | |
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B.2.6.2) |
√ |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