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冃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體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冃录 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冃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20024 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冃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31223

职业病分类和冃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 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二、 职业性皮肤病

三、 职业性眼病

四、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蠹

32 .汽油中蠹

41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蠹

六、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七、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八、 职业性传染病

九、职业性肿瘤

11.6-蔡胺所致膀胱痛

十、其他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