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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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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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锅炉使用管理规则》起草任务书。2011年8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 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 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13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 开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6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3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面向社会 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将送审稿 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2014年 9月5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OoOI)的要求,体现了落实各方责任和分类监管的 指导思想,考虑当前锅炉产权单位的特征,增加了锅炉使用单位自行检查的要求, 提出了锅炉使用安全具体要求,以指导和规范锅炉使用管理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 |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汤晓英王海荣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曾向东 |
张家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谭伟 |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贾胜军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李锋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
梁国安 |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陈新中 |
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 |
林菊元 |
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 |
王环丽 |
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张拥军 |
沈阳沈洲热力有限公司 |
姜世庆 |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于京路 |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24)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 理。
第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和 节能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 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六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 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
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 f
(三) 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査锅炉安全工作;
(四) 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其主要职责 如下: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锅 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二) 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三)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四) 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五) 建立锅炉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
(六) 组织开展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七) 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J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九)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 题进行整改;
(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 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十一)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二)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十三)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检查。
第八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 下:
(一) 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二) 按照规定填写锅炉运行、水(介)质化验、交接班等使用管理记录;
(三) 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 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 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六) 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釆购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锅炉产品 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 规定。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 炉。 土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 造和修理,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
第■一条锅炉的改造、修理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禁止将热水 锅炉改为蒸汽锅炉。锅炉改造时,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或者额定工作温度。
第十二条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符合要求 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锅炉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全与 节能管理制度,所建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 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二) 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三) 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四) 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 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五) 设备验收、釆购、修理、保养、报废等制度,包括设备验收、采购、修 理、报废要求,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六) 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七) 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 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八) 节能管理制度,明确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一般应当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
(一) 巡回检查记录;
(二) 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改造、修理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三)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四)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五)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六) 交接班记录;
(七) 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丿U能耗状况记录;
(九) 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 验、试验记录;
(十)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f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 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 使用电站锅炉的;
(二) 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 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20t∕h锅炉的;
(三) 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的(注1);
(四) 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 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
(五) 使用锅炉的总数量大于等于10台的(不包括D级锅炉)(注2)。
前款以外的其他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设备级别、结构型式、燃烧 方式、用途和数量等情况,设置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安全管理人员Q
注1: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照0.7MW热功率相当于lt∕h蒸发量换算。
注2:锅炉级别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ooOI) “锅炉设备级别”划分。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注3)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配 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注3:公共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工作、学习、商业、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庁、 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学 校、幼儿园、宾馆旅店、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及舞厅、体育场馆及公园、展览馆及图书 馆、商场、候诊(车、船、机)室等。
第十七条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 管理和运行操作(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受托单位的锅炉使用安全 管理责任,受托单位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并且承担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合同中 未明确责任的,由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作业人员,并 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政
B级以下(含B级)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 巡回检查制度。 !M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 时,应当及时处理。当发生《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丄7、824、1054等情况时, 应当做立即停炉处理。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并且做出记录。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锅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做出记录。自行 检查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且有检查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一) 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
记录; %
(二) 作业人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J
(三) 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 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五) 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
(六) 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
(七) 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
(八) 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
(九) 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
(十)水封管是否堵塞;
(十一)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影响安全的 缺陷;
(十二)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 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 入运行。
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 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912 《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
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GB 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有机热载体》的规定。在用有机热载体每 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规定及时进 行除垢或者除锈清洗。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化学清洗单位接受化学清洗过程的监督检 验。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 记表》);
(三) 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
(四) 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适用时);f
(五) 锅炉定期检验盛告、定葫自行检查记录;J
(八) 电站锅炉安装资料档案中还应包括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 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运行记录中还应包括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 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等停炉保养 工作。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锅炉下次检验日 期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岀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 工作。
锅炉定期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 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允许参数使用锅 炉。
第二十六条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 好定期检验的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5条规定不实施锅炉定期检验的锅 炉,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锅炉安全管理情况检 查、锅炉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和安全附件检查等。定期自行检查由锅炉使用单位 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具有能力的其他单位 和机构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定期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 改并且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 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 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一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遐.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 料:
(一)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 炉);
(三) 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四) 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五) 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六)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 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八)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144条范围内的D级汽水两用锅炉,仅需要 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资料。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 (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 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 用登记手续:
(―)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 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 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已经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不 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 对于准予登记的锅炉,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 号编制方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将锅炉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 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锅炉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包括锅 炉房内分汽(水)缸]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 和《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 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和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 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
第三十五条 锅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或者 超期使用变更,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第三十一至 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六至第四十三条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 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 况。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第三十六条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 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用锅炉的停炉保养 工作。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 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 证》。
第三十八条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移装时应当按照锅炉监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 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 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 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 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变更证明》(见附件D)。
移装时应当按照锅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 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 明》、标有注销标记的《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 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 证》。
第四十条 锅炉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 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 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 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 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第四■一条锅炉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 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卢重新 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 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 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换领 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 锅炉继续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以及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 估允许继续使用的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 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四条 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变更登记:
(一) 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二) 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 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
(四) 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五) 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
其中(五)项在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并且将《使用 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 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锅炉房或者集控室 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在使用单位的锅炉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 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锅炉可见部位。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 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锅炉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对以下锅炉进行重点监督 抽查:
(一)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四) 发生过事故的;
(五) 能效未达标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进行处理:
(一) 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 未建立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和锅炉技术档案的;
(三) 未按照规定进行锅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检定)、维修的;
(五)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锅炉的;
(六) 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并且接受定期检验的;
(七) 未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丿。锅炉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未按照规定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十)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的;
(十二)使用不符合能效指标的锅炉,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十三)锅炉水质长期不符合国家标准,并且锅炉产生严重结垢或者腐蚀现象 的;有机热载体检测不合格,不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有锅炉使用管理权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一般是锅炉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由合同关系确立的具有锅炉实际使用 管理权者。
第五十条 锅炉管理、运行的有关要求,还应当遵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使用管理章节中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 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A
字体:大标宋 字号:18点 颜色:K=IOo
中华人民共和国V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字体: |
黑体 |
字号: |
29点 |
颜色: |
C=70 |
M=IOo | |
Y=IOO | |
K=60 |
CertifiCate Of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RegiStr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字体:黑体
字号:18点
字体:黑体
字号:18点
字体:黑体
字号:23点
颜色:C=70
M=IOO
Y=IOO
K=60
类别:
Λz O
亩口口
种:
设
单位内编号:
编号:
字体:小标宋 字号:16点
纸张
规格:120g,钢古水印纸 规格:210×297 (mm) 纸颜色:YMO
登记机关:(名称与公章) 发证日期:
字体:黑体 字号:12一 5点 颜色:K=IoO
张贴 特种设备 检验 标志处
字体:黑体 字号:14点 颜色:Y=Ioo
依照安圣我冲范的要求,应当在定期检验确定的有效期内和技术 参数范围内使甫
卸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A:纸张规格、证头字和边框的规格、字体请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印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的格式印制,颜色和字号按照本附件;其他字体(包括编号),由发证部门采用计算机打 印,字体、字号按照其标注。本注不印制。
附件B
登记类别:
设备 基本 情况 |
设备种类 |
锅炉 |
设备类别 | ||
设备品种 |
产品名称 | ||||
设备代码 |
设备型号 | ||||
~设计使用年限- |
固定资产值 |
万元 | |||
设备 使用 情况 |
使用单位名称 | ||||
使用单位地址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单位性质 |
所属行业 | ||||
法定代表人 |
安全管理机构 | ||||
安全管理人员 |
联系电话 | ||||
单位内编号 |
设备使用地点 | ||||
使用场所类别一 |
设备 地理 信息 |
经度 | |||
运行状态 |
纬度 | ||||
投入使用日期 |
海拔高度 | ||||
产权单位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 ||||
单位性质 |
所属行业 | ||||
设备 制造 与监 检情 况 |
制造单位名称 | ||||
制造许可证编号 |
产品编号 | ||||
制造日期 |
飞品合格证编号 | ||||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 |||||
鉴定报告书编号 |
产品图号 _ | ||||
制造监检机构 | |||||
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 |
制造监检证书编号 |
续表
设备 |
施工单位名称 | |||
施工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施工类别 | ||
情况 |
施工告知日期 |
_ |
施工竣工日期 | |
设备 工作 参数 |
工作压力 |
MPa |
工作温度 |
MPa |
介质 |
运行热效率 |
% | ||
设备 |
保险机构 | |||
保险 |
保险险种 |
保险价值 |
万元 | |
情况 |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万元 | |
设备 |
变更项目 |
变更类别 |
变更原因 | |
变更 | ||||
情况 | ||||
设备 检验 情况 |
检验机构 | |||
组织机构代码… |
检验类别 | |||
~尧验日期 : |
检验结论 | |||
检验报告编号 |
下次必验日期 |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或者专用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首次定期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监管类别: 使用登记证编号:
附录b
b1登记类别
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 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等。
b2设备基本情况
b2.1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锅炉”。
b2∙ 2设备类别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 热载体锅炉”或者“余(废)热锅炉” C
b2. 3设备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品种。承压蒸汽锅炉填电站锅炉、工业锅 炉、生活锅炉;承压热水锅炉填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填气相炉、液相炉;余 (废)热锅炉填烟道式锅炉、管壳式锅炉、烟道与管壳组合式锅炉。
b2.4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C
b2. 5设备代码
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 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 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O
b2. 6设备型号
也称为产品型号,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
b2.7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填写。技术资料未提供的,划“一”。对超过设计使 用年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本栏应为“使用年限”。
b2. 8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设备购置时的固定资产值(万元)O
b3设备使用情况
b3. 1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b3.2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 (镇、乡)、小区(村)号等。
b3. 3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身份证编号。
b3. 4 邮政编码
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b3. 5单位性质
填写单位经济类型(成分),按照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港澳台、合资等。
b3. 6所属行业
参照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于使用单位可以分为农(林、 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可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食品制造、石油加工、化 学、医药制造、化字冶炼及、金属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电 力、燃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可分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运输业)、其他行业等。按照括号外的 大分类填写。
b3. 7法定代表人
填写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个人企业的业主姓名。
b3.8安全管理机构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安全管理的内部机构,如设备处(科)。没有安全管理机 构的,可划“一”。如果安全管理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则填写委托的专迎服务 机构名称。
b3.9安全管理人员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如果聘用专业服 务机构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则填写该人员的姓名。
b3. 10联系电话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的专职或者兼职、聘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联系电话。
b3. 11单位内编号
填写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自行编制的设备内部编号。
b3. 12设备使用地点
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如设备使用地 点不在使用单位内的,应当按b3.2填写设备使用地的详细地址。
bɜ. 13使用场所类别
由登记机关填写。按照分类监督管理方式,针对使用场所(环境)对设备安全运 行性能的影响,包括管理、事故影响程度等。目前,由于没有安全技术规范予以规 定,可以不填写而划“一”。
b3. 14运行状态
填写设备的用途和运行方式。用途包括自用、租赁和生产、生活,运行方式包 括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自用、租赁和生产、生活及长期使用、间歇使用、 备用进行组合时,中间可用“/”分开,如自用/生产/备用。
b3. 15投入使用日期
填写办理登记的设备正式投入使用的开始日期(包括年、月、日)。
b3. 16设备地理信息
填写设备在使用单位内固定地点的地理坐标位置,包括经度、纬度、高度(海 拔),以便建立特种设备的地理信息。使用单位如果没有条件填写,可先空格,由检 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完善。在使用登记时,设备地理坐 标没有完善前,登记机关划“一”。
b4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
b4. 1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制造的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b4.2制造许可证编卓\
填写制造单位取得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缱号。
b4. 3产品编号
有的表述为制造编号,按照产品合格证填写。
b4.4制造日期
有的产品表述为出厂日期,按照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上标注的制造日期填 写。
b4. 5产品合格证编号
填写该产品出厂所附的产品合格证编号,该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产品编号等 应当和产品数据表、产品铭牌一致。
b4. 6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填写产品数据表上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称。
b4. 7鉴定报告书编号
填写产品数据表上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书编号。
b4. 8产品图号
填写设计文件或者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图号。
b4. 9制造监检机构
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
b4. 10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
填写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制造监检机构的核准证编号。核准证编号在监检机 构出具的制造监检证书上注明。
b4. 11制造监检证书编号
填写负责制造监检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编号。
b5设备施工情况
施工包括安装、改造和修理。
b5. 1施工单位名称
填写从事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b5. 2施工类别
填写设备使用登记时的设备的施工类别,包括安装、改造、修理等。
b5. 3施工许可证编号
填写从事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持有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或者可以从事安装、改造、修理的制造单位持有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b5.4 施工告知日期 ”
填写施工单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的施工告知日期。 '
b5. 5施工竣工日期
填写施工完工并且履行了工程交付手续的日期。
b6设备工作参数
填写使用单位实际使用(操作)的工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 运行热效率(按照测定的热效率)等。
b7设备保险情况
按照设备的保险情况填写,如果没有进行投保,可以全部划“一”。
b7. 1保险机构
填写投保的保险公司,即保险人的名称。
b7, 2保险险种
填写投保的保险险种。
b7. 3保险价值
填写具体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 定的实际价值。
b7.4保险费
填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 人支付的费用。
b7∙5保险金额
填写可以获得赔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依据。
b8设备变更情况
因使用单位变更、使用地址变更、设备主要参数等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的,应当填写重新登记时的变更情况。新设备首次办理使用登记,可全部划
(A ,,
O
b8. 1变更项目
按照“使用单位、使用地址、设备参数”等填写。
b8. 2变更类别
按照使用单位更名、变更使用单位、移装、改造、重大修理等填写。
b8.3变更原因
按照转让、搬迁、改造、安全状况不合格等填写。
b8. 4变更日期
填写变更完成的日期。
b9设备检验情况
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设备检验情况(制造监检除外),包括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
b9. 1 检验机构
填写从事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
b9.2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检验机构组织机构代码。
b9. 3检验类别
根据检验情况,填写使用登记时最后完成的检验类别,如安装监督检验、改造 监督检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
b9.4检验日期
填写进行检验的日期,一般是检验完成的日期(定期检验时针对内部检验),即 报告出具日期(年、月)。
b9. 5检验结论
按照有关检验规则的要求填写,一般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等。
b9. 6检验报告编号
填写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编号或者监检证书的编号。
b9. 7下次检验日期
填写下次定期(内部)检验的日期。
b10使用单位申明和填表人员、单位盖章
本表所示申明,作为使用单位的承诺,使用单位的填表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需 要签字,并且注明签字日期(年、月、日),填表后应当盖单位公章,并且按照本规 则正文第三十二条要求附相应的资料。
首次定期(内部)检验日期使用单位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 新安装工业锅炉运行一年后要进行内部检验;
(2) 电站锅炉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第一次检修时间确定; "
⑶本款(1)、(2)项以外的其他类别的锅炉为最近内部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定期 (内部)检验日期。
b11登记情况
由登记机关填写。在说明的空白处填写对使用登记的审查情况,包括同意或者 不受理、登记等意见。如果不予以受理、登记,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情况。
b11. 1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由负责登记受理、登记的人员签字,并且注明日期。
b11.2登记机关(专用章)
盖负责特种设备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或者其他 能代表登记机关的公章。
b11.3监管类别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设备本质、使用场所、检验结论确定是否作为“一般 监管”、“重点监管”对象。
b11.4使用登记证编号
填写已经同意登记,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的编号,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 本规则附件C。
注b-1:所有栏目,除注明由登记秒关填写外,应当由负责申请使用登记的使用者(产权所 有者)填写。
注b-2:本登记表所列内容仅为繭炉进行使用登记时需要填写的基本数据,不代表特种设备 动态管理信息化要求的数据iπ⅛⅞⅛数据、现场监督检查等数据二其他有关设备数据按照信息 化建设的要求建立。
S
附件C
Cl编制基本方法
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由使用登记机关在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编制。
使用登记证编号由设备特征代号、登记机关代号、登记顺序号、登记年份组 成,包括汉字、拼音字母与阿拉伯数字。
锅 XX XX XXXX (XX)
登记机关代号
设备特征代号
___________________H ;________
S
C2编号含义
C2. 1设备特征代号
包括以下两部分:
(1) 第一部分,用设备的汉字简称表示,锅炉用“锅”代表;
(2) 第二部分,用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特种设备目录》设备基本代码的中 间两位数表示,如工业锅炉用((Ir ,即实际上表示了该设备的类别和品种。
C2. 2登记机关代号° \・ f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登记机关两部分代号。
(1) 第一部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号,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 字表示,如山东省用“鲁”表小;
(2) 第二部分,为设区的市的代号,编排方式按照该市在GB/T 2260《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以下简称《行政区划代码》)中本省的排列顺序,用其拼音字 母A、B、C等以此作为简称编写其代号(拼音字母"O”和T'不使用,以下同)。
注C-I :如果直辖市登记机关将使用登记授权其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其使用登 记机关的代号用该区、县按照《行政区划代码》中本市的排列顺序,用拼音字母A、B、C以此 编排。如果省、自治区以下的设区的市,直辖市以下的区、县登记编排超过所用的一位拼音字 母时,可以全部采用两位拼音字母表示,即从AA、AB、AC-∙BA. BB、BC-CA、CB、CC… ZA、ZB、ZC∙-o
注C-2:如果设区的市的登记机关将使用登记授权其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其使 用登记机关的代号还是用该市的代号,登记顺序号由该市登记机关统一编排。
C2.3登记顺序号
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颁发该类别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登记顺序号(不考 虑年份)。如登记的顺序号为89,则编为“0089” O
如登记顺序号超过9999,可用大写的拼音字母代替。如登记某一类别的锅炉顺 序号为IOoo0,则登记顺序号为AoO0,以此类推。
C2.4登记年份
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该设备的登记年份,并且加括号“()”(括号为半角形 式)。
如该设备于2010年进行登记,则用“(10)”表示。
C3编制举例
如,2012年3月1日,山东省潍坊市某单位到潍坊市登记机关办理一台工业锅 炉的使用登记,该登记机关历年来已经办理该类别(品种)锅炉共301台,该证的总 顺序号应当为302,按照《行政区划代码》,潍坊市在山东省的排列为第三,则编为 C,故该锅炉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锅11鲁0)302(12)”。
附件D
编号:
设备种类 _ |
锅炉 |
设备类别 | |
设备品种 |
产品名称 | ||
设备代码 |
原使用登记证 编号 | ||
制造单位 | |||
产品编号 |
制造日期 | ||
原使用单位 | |||
原使用登记证 签发日期 |
变更类别 |
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已在本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原)使用登记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注:该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 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6]2号,1986年2月7日颁布, 1987年1月1日实施)。
2.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 2003年7月14日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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