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30
T 26
GB 24545-2019
代替 GB∕T 24545—2009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Of SPeed IimitatiOn SyStem for motor VehiCleS
2019-10-14 发布
2020-07-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同分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岀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与GB/T 24545-2009相比,主要 变化如下:
——标准属性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
——标准名称变更为《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修改了一般要求(见第4章);
——修改了具备最高车速限制系统的车辆要求(见第5章);
——修改了具备可调车速限制系统的车辆要求(见第6章);
——附录A改为第7章“具备最高车速限制系统的车辆试验方法”,并修改部分内容(见第7章);
——附录B改为第8章“具备可调车速限制系统的车辆试验方法”,并修改部分内容(见第8章)O
本标准技术内容参考了欧盟指令UN RegUIatIOn No.89«关于车辆速度限制的统一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岀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柳州五菱汽车工 业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学平、高发廷、李高坚、卢长军、苏玉萍、莫国庆、黄海、刘明华、杨志刚、高李明、 孙枝鹏、翟霄雁、王涛、黄鑫、韦勇标、李玉刚、王鹏、党瑞宁、李玉生、王睿、刘丽亚、郑文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4545—2009。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车速限制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具备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和具备可调车速 限制系统的车辆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最高车速限制装置、可调车速限制装置。
——装备最高车速限制装置或可调车速限制装置的M、N类车辆。
——具有最高车辆车速限制功能或可调车速限制功能的M、N类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5089
GB/T 17619
GB/T 21437.2—2008道路车辆 由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骚扰 第2部分:沿电源线的电瞬态 传导
GB/T 25978道路车辆标牌和标签
GB/T28046.1
GB/T28046.2
GB/T28046.3
GB/T28046.4
GB/T28046.5
道路车辆
道路车辆
道路车辆
道路车辆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第1部分
第2部分
第3部分
第4部分
第5部分
一般规定 电气负荷 机械负荷 气候负荷 化学负荷
3术语和定义
GB 7258、GB/T 15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车速限制系统 SPeed limitation SyStem
通过控制车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车辆或发动机(或电机)管理实现限制车辆车速的系统,包括最 高车速限制系统和可调车速限制系统。
3. 2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 maximum SPeed iimitation SyStem
通过最高车速限制装置或最高车速限制功能保证车辆车速不超过设定速度的系统。
3.3
可调车速限制系统 adjustable SPeed IimitatiOn SyStem
通过可调车速限制装置或可调车速限制功能保证车辆车速不超过可调限制速度的系统,该可调限 制速度由驾驶员设定O
3 . 4
最高车速限制装置 maximum SPeed imitation device
为通过控制车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或发动机(或电机)管理将车速限制到不超过设定速度所安装 的装置O
3 . 5
最高车速限制功能 maximum SPeed iimUation functOn
通过控制车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车辆或发动机(或电机)管理将车速限制到不超过设定速度的 功能。该功能可由车辆的原有装置实现O
3.6
可调车速限制装置 adj UStabIe SPeed limitation device
为通过控制车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或发动机(或电机)管理将车速限制到不超过可调限制速度所 安装的装置O
3.7
可调车速限制功能 adjUStabIe SPeed IimitatiOn function
通过控制车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车辆或发动机(或电机)管理将车速限制到不超过可调限制速 度的功能O该功能可由车辆的原有装置实现O
3.8
设定速度Set SPeed
狏心
在最高车速限制系统中设定的车辆最高行驶速度。
3.9
稳定速度 StabinZed SPeed
狏 SLab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或可调车速限制系统发挥作用、车辆处于稳定行驶状态时的平均行驶速度O
3.10
最大速度 maximum SPeed
狏maX
在最高车速限制试验的速度-时间曲线第一部分(参见图3)中车辆达到的最大行驶速度。
3 . 11
可调限制速度 adjuStable Iimit SPeed
Vadl
驾驶员在可调车速限制系统中自主设定的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且可随时解除。
4 —般要求
4.1车速限制系统
在车辆正常行驶时,车速限制系统必需的部件功能应正常。车速限制系统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4.2最高车速限制装置和可调车速限制装置的要求
4.2.1环境负荷
应满足GB/T 28046.1中环境负荷的要求O
4.2.2 电气负荷
应满足GB/T 28046.2中电气负荷的要求。
4.2.3机械负荷
应满足GB/T 28046.3中机械负荷的要求。
4.2.4气候负荷
应满足GB/T 28046.4中气候负荷的要求。
4.2.5化学负荷
应满足GB/T 28046.5中化学负荷的要求。
4.2.6电瞬态传导
按照GB/T 21437.2—2008中严酷度W级进行试验,其功能状态应达到A类的要求。
4.2.7电磁辐射
在车辆正常电磁环境中应运行良好,并满足GB/T 17619的规定o
4.3安全性和耐久性
4.3.1安全性
车速限制系统失效时不影响驾驶员通过加速踏板对发动机进行控制O
4.3.2耐久性
4.3.2.1最高车速限制装置在台架上模拟其在车辆上的运动进行耐久性试验。由制造商提供控制系统 以保持该限速装置按图1所示的耐久性测试循环进行耐久性试验。
注:狋1 一狋0 ,3 —狋2 ,5 —狋4 ,7 一狋6视车型而定。
图1耐久性测试循环 4.3.2.2在常温(20 OC〜25 OC)下进行50 000次循环测试。耐久性试验结束后,该限制装置的性能应 无任何变化。
4.4车速限值
4.4.1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旅居车和车长大于9 m的其他客车的设定速度不超过100 km/h。
4.4.2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的设定速度不超过80 km/h。
4.4.3其他类型车辆的设定速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5具备最高车速限制系统的车辆要求
5.1在车辆出厂后,应确保设定速度^Set的设定值在任何使用情况下不被临时或永久性调高或删除。
5.2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应防止非授权的任意调整或中断对其供电。
5.3不准许通过行车制动实现最高车速限制功能。当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已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限 制到最小时,如果车速仍超过设定速度,驾驶员可采取其他减速措施。
5.4车辆以设定速度PSet行驶时,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应保证即使采取加速操作也不影响车辆的行驶 速度。
5.5最高车速限制系统不准许影响换挡时正常的加速踏板操作。
5.6在正常驾驶时,驾驶员对其可及范围内的所有加速装置的操作,最高车速限制系统的功能均有效。
5.7在驾驶员位置的易见范围内应粘贴有最高车速限制标识,字迹应清晰可辨。最高车速限制标识应 符合GB/T 25978的规定。同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增加车辆设定速度值的说明。
5.8当车辆车速超过设定速度时,应以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的形式向驾驶员发送报警信号。听觉信号 应清晰,易于驾驶员识别。视觉信号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保证驾驶员在相应位置上能够识别。该相应位置为:驾驶员位于驾驶位置上,并根据制造商
的使用说明调整后,可在约束系统的保护下自由地活动的位置。 強
b) 车速限制信号标志如图2所示,应符合GB 4094的有关规定。
C)应为黄色或琥珀色。
d)视觉信号装置在车辆上电后具有可被视觉辨识的自检动作。视觉信号装置点亮后应明亮、醒 目,使驾驶员在适应环境道路照明条件后,无论白天或者夜晚驾驶时均能清晰观察。
图2车速限制信号标志
6具备可调车速限制系统的车辆要求
6 . 1 Vadj 的显不
应确保在正常条件下驾驶员位置始终可看到PadJ值。出于安全原因或驾驶员需求,可允许暂时中 断Padj的显示。
6.2行车制动不应影响可调车速限制
除MI和NI类车外,其他车辆不应通过行车制动实现可调车速限制功能。
6.3不受发动机或变速器类型的影响
可调车速限制功能的实现应不受发动机或变速器类型的影响。
6.4车速超过Vadj报警
当车速超过P响时,应以报警信号或其他合适方式(车速表显示方式除外)通知驾驶员。
6.5 Vadj的设定
6.5.1在30 km/h和车辆设定速度之间,应能够以不大于10 km/h的步长设定皿。
6.5.2驾驶员可通过操作装置设定PaaJO
6.6启用或取消可调车速限制功能
6.6.1可调车速限制功能在制造商规定条件下能够启用或取消。
6.6.2关闭发动机时,可调车速限制功能应自动取消。
6.6.3启用可调车速限制功能时Paa的初始设定不应低于当前车辆行驶速度。
7具备最高车速限制系统的车辆试验方法
7.1免做试验的情况
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低于设定速度PSeI的车辆可以免做下述试验。
7.2可选择道路试验或测功机试验
允许选择道路试验或测功机试验。当测功机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进行道路试验,并以道路试验的 结果为准。
7.3道路试验
7.3.1车辆准备
7.3.1.1轮胎充气压力应符合制造商的要求。
7.3.1.2车辆应空载。
7.3.2道路
7.3.2.1道路应适合车辆保持稳定速度,道路表面应平坦,道路坡度不大于2%,道路坡度变化不大 于1% O
7.3.2.2道路表面应干燥。
7.3.3环境天气条件
在高于地面至少1 m的位置测定的平均风速不大于3 m∕s,阵风风速不大于10 m∕s0
7.3.4其余试验条件
其余试验条件和试验准备应满足GB/T 12534的要求。
7.3.5加速试验
7.3.5.1加速试验过程
从(^Set-Io km/h)开始全油门加速,加速踏板踩到底操作至少持续30 S直至车速稳定。记录该过 程中的瞬时车速值以绘制速度-时间曲线图。车速测试偏差不大于士1%,采样时间间隔小于0』SO
7.3.5.2加速试验要求
7.3.5.2.1 PStab不大于(1 + 5%)×狏Set或(狏Set十5 km/h)两者中的较大值O
7.3.5.2.2车速首次达到稳定速度后:
a) 狏maX 不大于(I+ 5% ) ×狏Stab。
b) 大于0.1 S的时间内,速度变化率不大于0.5 m∕S2 o
C)应在10 S内首次获得7.3.5.2.3规定的稳定速度条件。
7.3.5.2.3实现稳定速度控制时:
a) 速度变化不大于4%×狏Stab或2 km/h两者中的较大值。
b) 大于0.1 S时间内,速度变化率不大于0.2 m/S2。
C)狏Stab为首次获得稳定速度的10 s后,至少20 s时间间隔上测得的平均速度。
7.3.5.2.4理论最高车速大于设定速度的各个挡位均应进行7.3.5的试验。
7.3.6速度-时间曲线
加速试验应满足的速度-时间曲线图,如图3所示。
图3速度-时间曲线图
7.3.7稳定速度试验
7.3.7.1稳定速度试验过程
车辆全油门加速到稳定速度,保持稳定速度至少400 m。测出该路段车辆的平均速度作为测量结 果;然后同一测试路段相反方向采用相同测试程序再进行测试,该往返测试结果的平均值为该次测试的 稳定速度。要求往返测试一共进行五次,车速测试偏差不大于士1%,采样时间间隔小于0.1 So
6
7.3.7.2稳定速度试验要求
7.3.7.2.1膈b不应超过(1 + 5%) Xj或(WSeI+ 5 km/h)两者中的较大值O
7.3.7.2.2每次测得的稳定速度差应不超过3 km/h。
7.3.7.2.3理论最高车速超过设定速度的各个挡位均应进行7.3.7的试验。
7.4测功机试验
7.4.1测功机的特性
车辆质量的等效惯量应用底盘测功机进行模拟,准确度为士10% ;车速测试偏差不大于士1%,采样 时间间隔小于0.1 So
7.4.2加速试验
7.4.2.1测试时,需设置制动功与某一测试速度时车辆的行驶阻力一致。该制动功可由计算得岀,准确 度设置为土10% O制动功也可设为0.4FmaX(FmaX为发动机的最大功率)。从(%T0 km/h )开始,将加 速踏板踩到底进行全油门加速。车速稳定后,加速踏板踩到底操作至少保持20 SO车速限制系统起作 用时,记录瞬时车速值以便绘制速度-时间曲线图。
7.4.2.2试验应满足7.3.5.2的要求。
7.4.3稳定速度试验
7.4.3.1将测试车辆置于底盘测功机上。底盘测功机吸收的功率从FmaX逐渐减小到0.2Fmax,在此功率 变化范围内记录瞬时车速,一共进行五次测试。
7.4.3.2 试验应满足7.3.7.2的要求。
8具备可调车速限制系统的车辆试验方法
8.1试验条件
应满足7.3.1〜7.3.4的要求。
8.2车速超过Vadj报警试验
8.2.1当车速为(皿一10 km/h)时,将加速踏板踩到底使车速超过皿。
8.2.2车速应至少达到(寸响+ 10 km/h),该车速至少保持30 SO
8.2.3试验时记录瞬时车速值,车速测试偏差不大于士 1%,采样时间间隔小于0.1 So
8.2.4当实际车速超过P响多于3 km/h时,应以报警信号的形式通知驾驶员,且持续报警直至实际车 速不超过(PaaJ+3 km/h) O
8.3可调车速限制试验
8.3.1可调车速限制试验挡位
根据每一个需要测试的Paa ,选择全部最高车速能够达到PaJ的挡位作为试验挡位Pa/为1.2X Paa或(Paa+20 km/h )两者中的较大值。关闭可调车速限制功能,针对各试验挡位,测量车速保持为 Paa'时的加速踏板力。
8.3.2可调车速限制试验过程
启用可调车速限制功能,且车速限制设定为Pad』,车辆先以(^adJ-Io km/h )的速度行驶,增加踏板 力,在1 s±0.2s的时间内将踏板力增加到Pa/所对应的踏板力值。车速稳定后,保持上述加速踏板力 至少30 So
8.3.3速度-时间曲线
试验时,记录瞬时车速值以绘制速度-时间曲线图o车速测试偏差不大于士1% ,采样时间间隔小于 0.1S o
8.3.4可调车速限制试验要求
8.3.4.1车辆车速达到的PSab应不超过(PadJ十3 km/h) o
8.3.4.2车速首次达到稳定速度后:
a) P maX 不超过(1十5% ) × Pstabo
b) 大于0.1 S的时间内,速度变化率不超过0.5m∕s2°
C)应在10 S内首次获得8.3.4.3规定的稳定速度条件。
8.3.4.3实现稳定速度控制时:
a) 速度变化不超过3 km/h。
b) 大于0.1 S时间内,速度变化率不超过0.2m/sJ
C) PStab为首次获得稳定速度的10 s后,至少20 s时间间隔上测得的平均速度。
8.3.4.4理论最高车速达到Pa/的各个挡位均应进行8.3的试验o
8.4试验速度的选择
应选择40 km/h、80 km/h和80%的最高车速(当该值大于120 km/h时,按120 km/h)进行8.2和 8.3试验。
9实施日期
9.1除5.8规定的车速限制信号标志外,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实施。
9.2 5.8规定的车速限制信号标志,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