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QBG2017017


III


肇安监〔2017286

关于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局各科室、直属事业 单位: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管理 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 领域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建立 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7311号)以及国家、省、市 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联合惩戒和纳入“黑名单”管理 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有关法律法 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已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公布 期内主动整改,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 效的,我局可以按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实施信用修复。

"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原信用信息记录科室提出信用修 复申请,由原信用信息记录科室对其是否具有上述情形进行核 查。

对上述情形核查属实的,填报《信用修复审批表》和《“黑 名单”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 人审批,报送法规科技培训科,法规科技培训科将拟予以信用修 复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报送市发改局,其审核审定后予以信用修 复并将信用修复记录予以公布。认为社会法人整改不到位,由原 信用信息记录科室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不允许修复的决定 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将其继续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 原信用信息记录科室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原信用信 息记录科室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 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申请人。

市信用管理主管部门需要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信息核对的,由 信息提供部门相应科室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 意见,并附证明材料。

异议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与实际 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由于信用信息错误导致守信失信行为认 定不准确的,市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信用信息更正结果告 知实施激励和惩戒的部门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更正后的 信用信息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我局认定的激励和惩戒的处理决 定有异议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实施激励和 惩戒的科室提出异议申请。

相应科室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异议申 请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依据和理由。守信行为与 失信行为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信用信息并调整 激励惩戒措施。

第六条 在异议处理期间,相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不 予停止。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 由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信用修复审批表

附件1

具备实施信用修 复的生产经营单 位名称_____

符合要求的情形 概况以及核查情 况

承办科室意见

承办科室分管领 导意见

局主要负责人意 见

附件2

信用修复通知书

根据《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 和异议处理管理办法》(肇安监〔2017〕号)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主动整改,积极纠 正失信行为,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我局决定将你单 位移出“黑名单”管理。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肇庆市西江北路2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 份交拟移出“黑名单”管理的当事人。

信用修复审批表


附件3

“黑名单”(“红名单”)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签报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位称 单名

册址 注地

统一的 社会信 用代码

要责人 主负人一

失信(诚信)行为简况

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情况

备注

身份证 号

发生 时间

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诚信行为)

名红时 黑“ > 入”单 纳单名

确认 时间

整改情况

审核意见

1

2

3

4

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1027日印发

承办科室:法规科技培训科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