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CJ/T 3075.1—1998
LabOratOry Of gas burning appliances ——General technique requirements
CJ/T 3075.1—1998
附录A(标准的附录)贮存燃气的容器、气瓶等设备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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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一技术通则》是指满足产品型式检验和 出厂检验所必备的技术条件。规定这些通用的技术条件,既可满 足实验室设计需要,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又可满足产品检测需要, 促进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 北设计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山东省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勇、刘晓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 3075.1—1998
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一技术通则
LabOratory Of gas burning appliances ——General technique requirement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实验室的通用技 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和公共建筑用燃具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的实验室。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 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 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82安全标志
GB 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 7231—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T 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
GB 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9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09—9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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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本)
GBJ 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金属管道篇
3总则
3.1为确保燃具实验室的安全和设计质量,满足产品型式检验和 出厂检验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3.2燃具实验室设计应满足产品检测功能要求,应在不断总结生 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3燃具实验室设计,本标准没规定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实验室的组成、设置和基本条件
4.1实验室的组成
4.1.1热工实验室
热工实验室应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检验:
a) 燃气通路气密性;
b) 燃气消耗量(热流量);
C)燃烧状态(火焰稳定性、黄焰、析碳、Co含量、噪声、排烟 等);
d) 电点火性能;
e) 安全装置性能;
f) 绝缘性能;
g) 电器部件性能;
h) 自控装置性能;
i) 使用性能等。
4.1.2综合实验室
综合实验室应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检验:
a)结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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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件耐热性能;
C)材料性能;
d)耐用性能等。
4.1.3气体分析实验室
应按有关标准规定,对燃气和烟气等进行分析。
4.1.4配气站(室)
应按有关标准规定,配制产品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用燃气。
4.2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4.2.1试验用燃气
4.2.1.1商品燃气
实验室的商品燃气供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宜具备商品丙烯(C3H6),丙烷(GH8)、丁烷(C4Hω),其纯度 应符合GB/T13611—92中4.5.1的规定;当使用商品丙、丁烷混合 物时(普通液化石油气),宜设置蒸发器气化的供气系统。
b) 天然气和人工燃气应用管道直接引入实验室,当燃气的燃 烧特性不符合要求时,应设置配气装置进行调配。
4.2.1.2配制燃气
实验室配制燃气的特性应符合本标准6.3.2的规定。
4.2.2试验用设备和仪器
实验室应有配气装置和产品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设备和仪 器。
5实验室的位置、建筑和公用设施
5.1位置
实验室的位置应根据检测站(室)和配气站(室)的占地面积、 周围环境、输气管道布置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条 件:
a) 实验室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要求。
b) 实验室应有较好的朝向,并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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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实验室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他通风不良的场 所。
d) 检测炊用燃气大锅灶、中餐燃气炒菜灶等公用燃具的热工 实验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一层。
e) 实验室的位置选择应考虑给水、排水、供电和供燃气的方 便。
f) 实验室应考虑扩建的可能性。
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本着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 意美观的原则,满足工艺设计要求,保证设备和管道安装、运行和 维修方便,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筑形式和结构应有利于防毒和防爆。
D通风条件良好,在容易聚集燃气的部位应设置花格孔墙 或百叶窗。
2) 应设置泄压面,实验室内自重不超过120 kg∕m2的轻质 屋顶、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可作为泄压面。
b) 实验室建筑设计的其他要求:
1) 实验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实验室应有通过最大被检设 备的门。
2) 实验室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隔热、防寒措 施。
5.3采暖和通风
采暖温度可采用下述值:
b) 其他经常有人操作的房间:应大于12。C ;
C)不经常有人操作的地点:应大于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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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应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应保证燃具 产生的烟气和设备泄漏的燃气及时排至室外,通风设施的换气次 数应符合下述规定:
a) 自然通风:应大于3次/h。
b) 机械通风:应大于10次/h。
5.4电力和照明
5.4.1电力
a) 实验室不允许中断实验时,应有两个回路的电源供电。
b) 集中控制的压缩机、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及其他电动设 备,均应安装两套控制开关,一套安装在设备附近,一套安装在集 中控制屏上。
C)实验室各种工艺信号、自控设施必须保证安全运行。接至 各种电气设备、仪表的电压、频率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d)实验室的电力设备,除特殊要求外,一般都采用普通型号。
5.4.2照明
a) 液化石油气、氢气、甲烷气等可燃气体钢瓶贮存间、可燃气 体配制间,以及非连续运行的试验室内,至少应装设一盏防爆灯; 其开关应装在室外入口处。
b) 实验室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
C)实验室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 VO
5.5.1实验室的光线应自座位左侧射入。
5.5.2实验室内表面应采用浅色的装修。
5.6给水、排水、消防
5.6.1 一般规定
实验室的一般供水、排水和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实验室一般只敷设一条上水管,但当实验室不允许任何中 断供水时,应敷设两条供水干管向实验室供水。
b) 实验室的高温排水,宜将水温降至40。C以下,方可排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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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排水管道。一般采用冷水掺合法来降低水温。
C)实验室应设消防栓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消防用水一般 采用实验室上水管里的水,当上水管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时,则 应另设消防用水管。
5.6.2特殊给水
燃具实验室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给水设施:
a) 水流式热量计检测用水
应设置0.3〜0.5 m3的常压、常温高位水箱供水系统。
b) 快速式热水器检测用水
宜采用水泵升压,减压器调压、稳压,并能同时供应0.5 Mpa 和0 .IMPa压力的检测用水。
6配气站与配气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本标准规定的配气站与配气系统只适用于燃具型式检验 和出厂检验用。
6.1.2配气站的类型及配气装置的选择,应根据燃气用量、燃气 供应条件、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
6.2配气站
6.2.1配气站在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 近主要用气地点。
b) 不得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 所。
C)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d)在非采暖地区,应按下列方式和要求布置配气站:
1) 露天设置,但应有遮雨、遮阳和防止过热降温的设施,并 应设置围墙。
2) 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独立建筑物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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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其他建筑物毗连设置时,应符合本条e)中1)的要求。
e) 在采暖地区宜布置在地上独立的单层建筑物内。
当独立设置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在符合下列要求的建筑物内:
D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气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 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 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两者门、窗开口之间的 距离不应小于6 InO
2)可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 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 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f) 液化石油气、氢气、氮气贮瓶间应设在与e)规定房间毗连 的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
g) 配气站内不应设置办公室和休息室,如必须设置时应按 GBJ 16—87中第3.4.8条规定执行。
6.2.2配气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氢气、氮气瓶组间,压缩空气间,配气、 混气间,以及其他附属房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房间,并应有直通室 外的门,各房间之间应用实体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D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 cm,且应两面抹灰。
2) 隔墙内不应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
3) 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两端应用填料密 封。
4) 其他墙壁也不应设有烟道。
C)配气站房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当门采用木质材料制成时,则应包敷铁皮或其他防火材料涂覆。
d) 配气站应设保护围墙。
e) 建筑物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其技术要求应符
合GB 50209的规定。地面应高出周围地面10 Cn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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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建筑物应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G由16的规定。
g) 房间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采用机械通风时,每平方米地面的通风量不应小于0.5 m3∕(m2 ∙min),应选用防爆排气扇。
2) 采用自然通风时,每平方米地面的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 于300 cm7m2,设百叶窗时应按有效面积计算。房间内 的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氢气瓶间宜靠顶棚设置,液化 石油气间宜靠地面设置,混气间靠顶棚和地面均应分别 设置。
h) 建筑物电器防爆等级应符合GB 50058—91“1区“设计的规 定。
i) 配气站应有防雷、防静电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气站的防雷等级应符合GB 50057—94的“第二类"设 计规定;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o
2) 配气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静电 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o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电器保护接地(零)等接地系统有连接时, 可不另采取专门的静电接地措施。
6.2.3配气站场所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瓶组间、压缩空气间、配气混气间的温度宜保持一致。
b)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湿燃气、湿气体配气时,不应低 于0C,并不应高于45C。
6.2.4配气站的室内温度不能满足本标准6.2.3的要求时,严禁 在配气站内用明火采暖,但可采用集中供热或在配气站内设置采 暖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暖锅炉可设在与原料气间或配气、混气间毗连的房间 内,但相邻的墙必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原料气间或配气、混气间的门、窗与锅炉间的门、窗不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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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的同一侧。
b)采暖系统宜采用热水循环式。
采暖锅炉烟囱的排烟温度严禁大于300C ;烟囱出口与燃气
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 InO
C)燃气采暖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设专人值班管理。
6.2.5配气站内可燃气体的储存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液化石油气瓶的总容积应小于1 m3 (50 kg实瓶8瓶);
b) 氢气瓶的实瓶数量应少于60瓶;
C)高压罐(瓶)或低压罐的燃气总量不得超过20 m3 ;
d)当可燃气体的储存容量超过上述规定时,配气站应按GB
50028—93、GB 4962—85和G田16—87规定的“防火间距”设计。
6.3配气系统
6.3.1配气装置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产品生产线检验宜选用连续式配气装置;
b) 产品试验室性能检验宜选用间歇式配气装置。
6.3.2配气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气精度
生产线检验:华白数W波动范围士 10%;
实验室性能检验:华白数W波动范围±2%。
b) 配气量
应满足检验需要,连续式配气一般不小于20 m3∕h;间歇式配 气一般不小于10 m7次。
C)配气种类及压力
配气的种类及压力应满足检验需要,调换燃气种类时应能方 便地进行切换。
配制试验气的种类应包括界限气。
6.3.3配气装置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适应本标准6.3.4规定的原料气;应能配制城市燃气
和非城市燃气;配气性能应符合本标准6.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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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可燃气体的体积百分含量 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1∙5倍。
C)在间歇式混气系统中,其混气顺序必须最后混入空气。
d)高压容积配气系统的配气压力不应超过IMPa(绝压)。
6.3.4配气用原料气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皿、G玦、QiHe 'C’Hjo供应有困难时,可根据情况分别选 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代替。
b) 当有人工燃气、天然气供应时,可掺入液化石油气或其他单 一气体获得需要的其他燃气。
C)当没有人工燃气、天然气供应时,宜采用液化石油气、氢气、 氮气和空气作为配气的主要原料气。
6.3.5配气用原料气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GB 50028的 规定。
b) H?、N2、CH4、GH6、C4H8、C’Hio等单一气体的纯度应符合
GB/T 13611 的规定。
C)空气应无油、水和其他杂质。
6.3.6配气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气站内生产和实验用配气装置应单独设置。
b) 多套配气装置可共用一套原料气供应系统。
C)配气装置的进口和出口应设阀门和压力指示仪表。
d) 配气装置的进口和出口应根据原料气压力、配气压力和检 测需要的压力,分别设置调压、稳压装置。
e) 高压容积式配气装置的原料气进口,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 的开启压力应为最高配气压力的1.1倍。
f) 配气系统的储罐放空阀出口、安全阀出口、配气装置出口和 输气主管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散管的公称直径可取20πm,室内放散管出口应高出
配气站屋脊2m以上,室外放散管应高出周围最高设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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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扫放散物进入 房间的措施。
2)放散管应有静电接地措施,并应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g) 配气系统的管道、设备均应互相跨接和接地,跨接和接地措 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h) 燃具检测和试火处的供气支管上必须设置阻火器和本生式 火焰监测灯。阻火器应设在明火设备的上游侧。
6∙3.7配气用原料气输送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供气压力和流量应满足配气装置的需要。
b) 氢气瓶和氮气瓶出口必须设置专用减压器。
C)供气管路上应根据配气需要的压力设置专用调压器;高压 配气时,液化石油气和压缩空气可不设置调压器。
d) 液化石油气瓶、氢气瓶和氮气瓶与汇流排之间应采用专用 耐油高压胶管及螺母接头,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系统设计 压力的4倍(内含4倍),一般取^≥6.4MPao
e) 汇流排的总管及分支管上应设置阀门,阀门及附件的公称 压力应为2.5 MBa。阀门宜选用快速切断式球阀。
f) 总管上应设直观式压力表或U型压力计。
g) 高、中压管道的公称直径可取15〜25 mm,低压管道的公称 直径可取25〜40 InmO
h) 管道应明设,当湿气体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温度低 于其露点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i) 液化石油气宜采用液相供气,停止使用时,蒸发器中的液相 液化石油气宜能自动流入钢瓶。
j) 原料气管道应有涂色标志,管道涂色应符合GB 7231的规 定。
k) 原料气瓶、调压装置、管道和仪表的布置应便于观察和检 修,通道的宽度应大于0.8 m。
6.3.8配气装置的安全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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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配气系统投产前,必须置换系统内的空气,置换后系统内的 氧含量必须低于3%时方可投产运行。
b) 必须严格控制组分配比,燃气与空气的配比必须在安全范 围内;当采用间歇式配气装置时,其混气顺序必须最后混入空气。
C)供气支管处的监测灯必须随时观查,火焰状态有明显变化 时应及时通知配气站采取安全调整措施。
d) 应根据需要,随时测定配气精度。
e) 配气系统的严密性必须合格,并应经常检查。
f) 阻火器的阻火网应定期更换。
g) 停止使用时,供气管路中严禁存留液相液化石油气。
6.3.9气瓶安全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氢气瓶、氮气瓶应有固定支架。
b) 气瓶严禁撞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曝晒。
C)必须使用专用减压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 方,动作要缓慢。
d) 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严禁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 瓶内有压的情况下换阀门;阀门或减压器损坏时,必须由专业部门 修理,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修理。
e) 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氢气瓶、氮气瓶应保留0.05 MPa以 上的余压。
6.3.10配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气系统运行时,不应敲击和带压紧固,不应超压,严禁负压。
b) 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气加热解冻, 严禁用明火烘烤。
C)设备、管道和阀门等部位的严密性能,可用肥皂水检查,严 禁用明火检查。
d) 严禁在室内排放可燃气体;吹扫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 放散管排放。
e) 当燃气发生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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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f)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配气系统必须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 验,符合有关检验要求并吹扫、置换、放散后方可投入使用。
g) 配气系统应采用氮气吹扫、置换。置换后系统内的氧含量 应低于3%。
h) 配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燃气的 最高含量低于爆炸下限的1/10。
i) 配气用储罐、蒸发器、气液分离器等容器检修前必须将内部 燃气和其他易燃介质置换、清洗干净。
贮存燃气的容器、气瓶等设备,检修前必须按附录A的规定 进行检修。
j) 严禁明火和其他激发火源,严禁使用电炉、电钻、火炉、喷灯 等一切产生明火、高温的工具和热物体;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禁火 区;应选用铜质或铜铍合金工具;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7输气管道
7.1 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燃具实验室产品型式检验和生产车间产品生 产线检验用输气管道的设计和安装。
7.1.2输气管道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50028 和GBJ 235的有关规定。
7.2工艺设计
7.2.1实验室和生产车间应设置下列几种管道:
a) 市供商品燃气管道;
b) 配制燃气管道:
1) 基准气管道,0气;
2) 界限气管道,1、2、3气;
C)配制燃气用原料气管道。
7.2.2输气管道可按设计压力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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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管道分级
______名 称______ |
设计压力,MPa |
______低压管道______ |
0<∕≤0.005 |
______中压管道______ |
0.005<2≤0.4 |
高压管道 |
0.4<∕≤1.6 |
7.2.3输气管道宜采用下列压力级制:
a) 民用燃具检测:低压管道;
b) 公用燃具检测:中、低压管道;
C)配气装置供气:高、中、低压管道。
7.3低压燃气管道
7.3.1管道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燃具检测需要。
7.3.2管道公称直径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a) 干管:叫0或EN50;
b) 支管:W25 或 DN32;
C)分支管:宙15或EN20;
d)放散管:DN20。
7.3.3配气系统至用气部位的干管长度宜小于300 m。
管道应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 满足要求时,应设补偿器。
7.3.4燃气管道阀门宜选用快速切断式球阀或旋塞阀,设置位置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干管、支管、分支管、放散管上;
b) 调压器、煤气表、安全阀、压力表进口;
C)用气设备和燃烧器进口;
d)点火器、测压点、取样点进口。
7∙4管路系统安装和试压
7.4.1管道应明设;室内管道可沿墙、柱、楼板敷设,室外管道可
沿墙、支架敷设;管道支撑物间距可按GB 50028—93中表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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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采用。
7.4.2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墙、楼板、平台等部位时,应加钢制套 管。
7.4.3低压管道可用水、煤气镀锌钢管;中压管道和高压管道应 采用无缝钢管;经常移动、切换、压力传输等部位,应采用符合安全 要求的软管或紫铜管。
7.4.4高、中压管道中除设备、仪表、阀门等处为螺纹连接外均应 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低压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螺纹连接用填料 应采用聚四氟乙烯密封带等耐油材料,法兰连接用垫片应采用耐 油橡胶石棉垫片(d=l∙5〜2),管接头、仪表连接处应采用耐油橡 胶垫片(<5=1-5〜2)。
7∙4.5管道与设备的连接部位,检修和安装需要拆装的部位,高、 中压管道应设法兰,低压管道应设活接头。
7.4.6高、中压管道附件不得使用铸铁件。
7.4.7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可采用气压试验,气压试验时 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气压强度试验 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气压严密性试验为设计压力的1.0 倍。
管道气压试验压力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由235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液化石油气高压管道应采用1.84 MPa和1.6 Mpa压力的氮 气分别进行试验。
b) 氢气、氮气、空气和配制燃气高压管道应采用1.15 MPa和 1.0 MRI压力的氮气分别进行试验。
C)中压管道应采用0.46 MPa压力的空气进行试验。
d) 低压管道应采用0.03 Mpa压力的空气进行试验。
e) 管道气压试验应按G田235—82中第6.3.6条和6.3.7条 规定的方法进行,并应达到规定要求。
f) 试验前应将不能参与试验的调压器、标准压力表、安全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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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隔离,或在管道试压合格后安装,并在最大工作压力下检验其 强度和严密性。
7∙4.8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应涂银粉或调合漆防腐 (镀锌管除外)。设置在室外低于0。C或有可能冻结、结露的管道 应进行保温。
7∙4.9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应按主管、支管依次吹扫, 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吹扫前应将系统内的仪表(调压器、压力表等)加以保护,并 将孔板、滤网、节流阀及止回阀阀芯等拆除,待吹扫后复位。
b) 可采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空气或氮气吹扫。
C)吹扫出的脏物不得进入管道和设备。
8实验室的安全
8.1人员培训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8.2实验室
实验室应由专人管理,并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管理制 度应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及考核办法等。
8.3配气站
8.3.1配气站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8.3.2安全标志
配气站周围应设置禁火标志,禁火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 定。
8.4灭火及消防设施
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足够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手提式1211 灭火器。
8.5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管理等安全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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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附录)
贮存燃气的容器、气瓶等设备的检验与管理
Al压力容器检修前应符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第17条的 规定;钢瓶检修前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0条的规定;常 压容器也应参照执行。
A2压力容器及气瓶的检验与管理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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