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22
CB/T 3555-94
1 994-02-01 发布
1 994-08-01 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平面永磁吸吊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吊运厚度不小于8 mm碳素钢钢板、低合金钢板的平面永磁吸吊器。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49电焊锚链
GB 700碳素结构钢
GB 2893安全色
GB 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SJ 285永磁铁氧体材料
3.1额定吸重量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平面永磁吸吊器所允许承受的载荷。
3.2额定吸重倍数
平面永磁吸吊器在性能试验时所承受的最大载荷与额定吸重量的比值。
4.1平面永磁吸吊器的基本参数
平面永磁吸吊器基本参数见下表:
型 号 |
YXl-O. 5 |
YXl-I |
YX1-2 |
YX1-5 |
额定吸重量,t |
0.5 |
1 |
2 |
5 |
吸吊钢板数,张 |
1 |
1 |
1 |
1 |
额定吸重倍数 |
2.2 |
2.2 |
2.2 |
2.2 |
吸吊钢板最大长度,mm |
2 OOO |
3 000 |
3 500 |
7 000 |
4.2产品标记
4.2.1标记组成
4.2.2标记示例
额定吸重为2t的平面永磁吸吊器:
平面永磁吸吊器YX1-2 CB/T 3555—94
5.1平面永磁吸吊器油漆涂层应光泽平整、均匀,不允许有擦伤露底、裂缝及气泡等现象。
5.2平面永磁吸吊器罩壳表面应涂安全色,按GB 2893规定可涂桔黄色、黄色、桔红色,并在明显处刷 45。黑色斜条安全警戒标志。
5.3铸件表面不应有粘砂、夹砂、冷隔等铸造缺陷。
5.4焊接件应焊透,不应有夹砂、裂纹等缺陷。
5.5环境温度
平面永磁吸吊器工作的环境温度为一35〜65。C。
5.6平面永磁吸吊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磁钢应符合SJ 285永磁铁氧体材料要求;
b. 锚链应符合GB 549电焊锚链要求;
c. 关键零件吊圈、吊架、卸荷顶杆机械强度应符合GB 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要求;
d. 其它零件的材料应符合GB 700的要求。
6.1试验前的准备
6.1.1试验时,在规定作业区的周围应设有安全警戒标志。
6-1.2机械部分各零件的螺栓联接处必须牢固,不得有松动。
6.2性能试验
6.2.1卸荷传动试验
将吸盘用木条垫高30 mm,反复两次提升吊卸圈,吊架、棘爪应能准确落位,卸荷系统转动应灵活, 无不同步现象,卸荷顶杆能自动回至磁极板内。
6.2.2吸重试验
用被起重机械吊挂的平面永磁吸吊器吸吊额定重物(砺码)做吸吊卸荷动作各三次,然后再将吸吊 重物在3 m范围内做平移、升降动作各三次,被吸吊重物不得有跌落现象。
6.2.3动负荷试验
吸吊1. 25倍额定吸重量的重物在3 m范围内作平移、升降动作各三次,被吊重物不得有跌落现象。
6.2-4静负荷试验
吸吊2. 2倍额定吸重量的重物进行吸吊、卸荷动作各三次,最后一次吸吊重物高0. 5 m,并保持 30 min,被吊重物不得跌落。
6-3试验后检査
试验完毕应进行下列检査:
a. 检查焊接处不得有裂纹,零件不得有明显磨损,各处运转灵活;
b. 卸荷顶杆不得有弯曲、损坏现象。
产品检验分岀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 1出厂检验项目
7.1.1按5.1、5.2条对外观进行目测检査。
7.1.2每台平面永磁吸吊器应进行静负荷试验。
7.2型式试验
7.2.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完毕进行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设计制造工艺或使用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上级质量监察机构提岀时;
d.产品正常生产每隔三年时。
7.2-2型式检验项目
a. 外观检査;
b. 卸荷传动试验;
c. 吸重试验;
d. 动负荷试验;
e. 静负荷试验。
8.1平面永磁吸吊器应在规定的部位钉有金属铭牌,其内容为:
a.型号;
b∙重量; .
c. 额定吸重量;
d. 外形尺寸;
e. 制造日期;
f. 厂名与商标。
8.2包装
8.2.1平面永磁吸吊器的包装应按GB 191的规定,有防潮、防震、平稳的标志与措施。
8.2.2包装箱外壁应有清晰、明显的文字标志,其内容包括:
a.制造厂厂名及地址;
,b.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c. 产品型号、名称、数量及重量;
d. 标志“向上"、“防潮"、“防震"、"内置磁场“的符号或文字。
8∙2∙3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包括:
a. 装箱清单;
b. 备件清单;
'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产品合格证。
8.3运输与贮存
8.3.1平面永磁吸吊器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不得受雨水侵袭,应放置平稳,不能碰撞。
8- 3-2各电镀件、氧化件、吸盘底面在装箱前均要用防锈油进行油封,油封期为六个月,启封后长期不 使用,应重新清洗油封。
在遵守运输、贮存及正常使用情况下,平面永磁吸吊器自交货日期起一年内,若因产品制造质量不 良而发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制造厂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本标准由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甲板机械分技术委员会提岀。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O四所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航海仪器二厂、中国船舶总公司六。三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静珑、李骏、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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