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20.40



R 61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 1192—2018

通航尺度核定测量技术要求

TeChniCaI requirement for SUrVey Of CheCk dimension Of navigation

2018-02-26 发布


2018-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

H .......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控制测量


水深测量


陆地要素测量


其他要素测量


制图


10


质量控制和测量成果


1()


11


12


13


本标准按照C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航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UO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柴进柱、黄永军、王闰成、桑金、张墨起、缪锦根、刘雷、梁佳、奉定平、李宝森、 耶凌智、刘振全、吕瑛炯、李慧敏口

通航尺度核定测量技术要求


De


■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沿海通航水域通航尺度核定测量的基本要求,以及控制测量、水深测量、陆地要素测 量、其他要素测量、制图、质量控制和测量成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沿海通航水域通航尺度核定、通航水域监测和海图数据核实C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19

中国海图图式

中国航海图编绘规范

海道测量规范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多波束测深系统测量技术要求

海事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方法及要求

沿海港口航道测量技术要求

国际海道测量规范([HO SIandaids Ior HydrograPhiC SInVeyS)


GB 12320

Ill


GB 12327

GB/T 12898

GB/T 18314

GH/T 2009

JrΓ∕T 790

J Γ∕T 952

JT/T 954

IHO S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O

3.1

通航水域 navigable Water

具备船舶航行条件且允许船舶航行的公共航行水域O

注;包括泊位、港池、航道、锚地、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各相邻水域的连接段。

3.2

通航尺度 dimension Of navigation

允许不同船舶航行的通航水域芥类限定或设计的空间尺度。

注:包括通航水深、通航宽度、通航水位、净空高度等。

3.3

通航水深 depth Of navigable Water

允许船舶航行的最浅水深。

3.4

通航宽度 Width Of navigable Water

允许船舶航行的最小水域宽度或船闸等建筑物的最小宽度。

3.5

通 航水位 Water IeVeI Of navigable Water

能保证船舶正常航行的最高和最低水位。

3.6

净空高度 VertiCaI CIearanCe

平均大潮高潮面或江河高水位(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至上方桥梁、架空管道、电线等最低点的垂直 距离。

3.7

水深监测 bathymetric monitoring

对通航水域的水深进行定期测量,确定水深及水下地形变化趋势的活动&

3.8

碍航物 IIilViga tional hazard

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障碍物总称。

4基本要求

4.1.1通航尺度核定测量内容包括通航水域及相关要素的码头岸线、水深、水文、底质、碍航物、桥梁 限高、助航标志等地理信息,

4.1,2通航尺度核定测量主要包括测量、监测、采集、分析、质检等过程Q

IiiaVi Jai


4.1.3通航尺度核定测量单位应具备海洋测绘甲级资质。

4∙2测量基准 4.2.1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CCCS 2000) O

4.2.2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远离大陆的岛、礁,其高程基准可采用当地平均海面。

4.2.3沿海港口和内河感潮河段深度基准应采用理论最低潮面,深度基准面的高度应从当地平 均海面起算,并应与国家高程基准进行联测。经确定旦在正规水深测量中已被采用的深度基准面 不宜变动。

4.2.4灯塔、灯桩的灯光中心高度应从平均大潮高潮面起算。

4.2,5桥梁、架空电缆的净空高度应以平均大潮高潮面或内河高水位起算D

4.2.7平面及高程控制应以国家大地网(点)和水准网(点)为基础,控制点分布应满足水深测量、地形 测量等需要。

4.3资料收集与技术设计 4.3.1测量前应收集测量相关资料,并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可靠性及精度情况分析,论证是否采用口 收集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规划设计资料;

海事管理部门发布的航行信息及要素;

最新的测区工程图等相关图纸资料;

平面控制、高程控制及深度基准而确定的成果资料及其相关技术说明;

水文站资料和有参考价值的观测记录;

助航标志、碍航物、地质或底质资料;

4.3.2


测区的水文、气象、交通等情况;

其他与测绘有关的港口航行资料等。

测绘单位应按照JT/T 954要求编制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测量项目来源、目的、内容、性质、测区和项目概况等;

测量依据、测量基准、控制资料、投影和比例尺;

测量范围、内容、工作量、方法和技术要求;

测量设备、船舶和仪器检臆措施;

测量精度要求、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

测量人员和进度;

提交资料和成果;

其他内容和附件。

4.4仪器检定 4.4.1强制检定的测绘设备,应提供有效的强制检定证书。

4.4.2非强制检定的测绘设备,应根据仪器性能定期进行测试、校准,并出具测试、校准报告;或委托 其他有检定能力的机构进行检定,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

4.4.3要求现场测试校准的测绘仪器设备,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测量技术要求,进行测试校准,并保存 原始测试校准记录和资料。

5控制测量 5.1平面控制测量 5.1.1平面控制测量的最低平面控制基础应符合表1的规定Cj

1平面控制测量基础控制等级

测图比例尺M

最低平面控制基础的等级

> 1 5 000

国家三等点(或GPS C级点

1 100OoV MWl 5 000

国家四等点(或GPSI)级点)

≤l IOOoo

国家一级点(或CPS E级点)

5,1.2用于通航尺度核定测量的平面控制应符合表2的规定『

U

2通航尺度核定测量平面控制等级

测图比例尺冊

用于通航尺度核定测星的平面控制的等级

>1 5 OoO

国家四等点(或GPSD級点)

1:10 000 <M≤1 5 000

国家一级点(或GPS E级点)

5,1.3平面控制网精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3平面控制网精度

IEI

级 别

相邻点基线分量中误差“

相邻点间平均距离 (km)

等同大地网 精度等级

水平分量(mm)

垂直分量(mm)

GPS B

5

10

50

二等

GPS C

10

20

20

三等 _

GPS D

20

40

_

5

四等

GPS E

20

40

3

—級

“各级GPS M测量采用中误差作为精度的技术指标,以2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5.1.4控制点分布不满足测量需要时,应从高等级控制点向下发展,新设控制点的帽度不应低于表2 和表3的要求。

5.1.5 控制点的布网原则、选点及埋石、观测、数据处理需满足GB/T 18314CH/T 2009的要求。

5.2高程控制测量 5.2.1高程控制测量应按GB 12898执行口 5.2.2水准测量往返测高差不符值、环线闭合差和检测高差之差的极限应符合表4的规定。

4

水准测量精度

等级

测段、线路往返测 高差不符值 (BIm)

测段、路线的左、 右路线高差不符值 (nun)

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mm)

检测已测测 段高差之差 (mm)

山区

二寺

±12√^

±8√^

±12∕Γ

±15√f

± 2α⅛

四等

±20√^

±]4√K

±2(Vr

± 25√Z

± 3θΛ?

1 :山区指高程超过Ikm ,或线路中最大高差超过40Om的地区。

2 : K一线路或测段的长度,单位为千米(km) O

3H—闭合线路(环线)氏度,单位为千米(km)(J

4 :R—检测测段长度,单位为千米(km) O

5.2.3每个水位站应至少埋设主要水准点和工作水准点各1个。

5.2.4主要水准点应设在高潮线以上、地质比较坚固稳定、能长期保存、易于水准联测的地方口

5.2.5主要水准点应与国家等级水准点联测。联测的水准点一经选用,如无特殊情况,不应更换,

5.2.6工作水准点与主要水准点之间的髙差,应按四等或四等以上水准测量要求联测,作业前、后各 测定1次。

5.2.7同一水位站应至少有1根水尺按四等或四等以上水准要求与工作水准点进行联测,

5.2.8同一水位站各水尺互差可通过潮面水准法观测,在水面平静时,应每隔10 min进行同步观测, 连续观测3次,其互差不应超过0.03 m,取中数作为待定水尺零点改正数,超限时应重测,

5.2.9应定期检查水尺零点或號潮仪零点是否变动,当零点变动超过0.03 m吋,应重新联测。

5.3深度基准面确定 5.3.1平均海面

5.3.1.1氏期水位站的平均海面可采用最近2年或2年以上连续观测的整点水位,用算术平均法 4

求得,

利用平均海面间接测量短期水位站的平均海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法时,直接测定两站水准点间的高差,求得短期水位站的平均海面。当水

准路线长度大于15km吋,按三等水准测量要求联测;

b)采用同步改正法时,观测时间不少于30do

5.3.1.4临时水位站的平均海面,可利用邻近的长期水位站或短期水位站I'可接测量,同步观测不应少

3d

5.3.2理论最低潮面 5.3.2.1长期、短期水位站理论最低潮面应采用弗拉基米尔法计算,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长期水位站的M2 S、叫AK[ 0 ʃI0、虬W& WS4、乩 品等13个分潮的调和常数利用1 年或1年以上连续水位观测资料通过潮汐调和分析的方法直接得到;

b) 短期水位站M2 ∖S∕N""ι mP\Q\、约、吼项Sq11个分潮的调和常数,应采用 30d30d以上连续水位观测资料,经潮汐调和分析法求得,并应采用临近长期水位站同歩资 料分析结果对其进行差比订一正,S』、SSa分潮的调和常数,可直接采用邻近长期水位站调和分 析结果Q

5.3.2.2临时水位站理论最低潮面可采用潮差比法、最小.乘曲线参数法、略最低潮位比值法,由邻 近长期水位站或短期水位站传算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相邻水位站潮汐性质基本相同;

b) 同步验潮在大潮期间进行,同步验潮时间不少于3 d

C)采用略最低潮位比值法时,相邻水位站4个主分潮采用同步数据分析结果;

d) 相邻水位站潮汐Id不等现象差异显著的,采用半潮差比法传算临时水位站深度基准面,半潮 差采用大潮期间低低潮在同步期平均海面以下平均值计算;

e) 临吋捡潮站理论最低潮面通过同步改正法归算至多年平均海面

5.3.3 平均大潮高潮面

5.3.3.2长期水位站平均大潮高潮面应采用1年或1年以上实测水位数据统计得到,规则半日潮取 大潮期间每天2次高潮,口潮和混合潮取回归潮期间每天1次高高潮。

5.3.3.3短期水位站平均大潮高潮面可由相关性良好的邻近氐期站采用基于余水位订正法或冋归分 析法求得。

5.3.3.4临时水位站平均大潮高潮面可采用潮差比法由邻近K期或短期水位站传算确定。当相邻水 位站潮汐日不等现象差异明显时,应采用半潮差比法传算,半潮差取大潮期间721】髙髙潮在同步期平均 海面以下平均值计算。临时水位站平均大潮高潮面应归算至多年平均海面。

6水深测量

6.1.1通航水域应进行100%海底扫测,探测出测区最浅水深和碍航物等;疏浚航道、泊位等还应探测 出边坡等信息.口

6.1.2水深测量精度应满足IHo S-44特等或一等A要求,具体指标要求见表5O

5水深测量精度及要求

测量说明

测量等级

特等

一等A

平面精度(95%置信度)

2m

5 m + 5 % d

测深精度(95%置信度)"

A=±λ∕∕ + (χd)'___________________

Ot=OL 25Tn 8=0. Oo7 5

a = 0+ 5 m J b =CLOl 3

系统探测能力

能发现Im3以上特征物

水深≤40m吋,能发现2ι√以上特征物; 水深>40rn时,能发现水深值10%以上的特征物

100%海底扫测

应进行

IoOm水深之内应进行

测枇方式

多波束扫测

能达到探测能力的扫测方式

1 ;特等水域包括泊位、港池、航道等航行水深受限通航水域和碍航物口

2 ;一等A水域包括锚地、定线制、航路、推荐航线等自然水深通航水域IJ

“测深精度公式中各变量含义:A——测深精度,单位为米m)m——系统误差,単位为米(m) A——测深比例误差 系数;d—水深,单位为米m)°

6,1.3定位设备的数据更新速度不应小于1次每秒,定位精度应符合表5平面帽度要求。

6.1.4检查线应均匀布设在海底平坦区,测线方向应垂直于主测深线,检查线总长不应小于主测深 线总长的5% O 6.1,5检查线应涵盖不同Fl期测量的测线,且应覆盖不同作业组的测线。

6.1,6主检测线比对点应选择图上距离不超过Imm的水深点,水深不符值应满足表5测深精度要求。

6.1.7泊位、碍航物测量出图比例尺宜为1 500 ~ 1 1 O(X);港池、航道测量出图比例尺宜为1:1(XX)1 5 000; 锚地测量出图比例尺宜为1 5 000 ~ 1 10 000航路、定线制测量出图比例尺宜为15 000-1 20OoOO

6.2水深改正 6.2.1使用测深仪时,应进行水深改正。水深改正数应以仪器改正数、声速改正数、吃水改正数(静态 和动态吃水之和)和水位改正数的代数和确定,并应按式(1)计算:

ΔZ = ΔZπ + ΔZv + ΔZlh +AZτ                            (1)

式中:A Z——水深改正数,单位为米m);

ΔZn——仪器改正数,单位为米m)

AZv——声速改正数,单位为米(m)

AZh——吃水改正数,单位为米m);

AZT--水位改正数,单位为米(m o

6.2.2仪器改正数为测深仪本身所固有的测深误差,「寸通过测深仪专业检定单位测定。新仪器或仪 器维修后应在使用前测定,且应每年进行8h的稳定性试验验证。

6.2.3仪器改正数通过测深检查板和声速仪逬行羚证时,应按式(2)计算:

AZn=A) - S                                (2)

式中:A/”——仪器改正数,单位为米m);

Si I

D——实际声速下测深仪读数,单位为米m);

S——换能器下检查板氏度,单位为米(m O

6,2.4单波束测深时,测区水深小于20m可采用检查板测定声速改正数;测区水深大于2Om应采用实 测声速进行改正。

6.2.5使用声速仪改正应满足下列要求:

a)测量前对声速仪进行校准,声速测量误差不大于1 ∏ι∕s;

1>)利用声速校准时,声速剖面的相邻取值不大于ln√s;

C)在测区内有代表性的水域进行声速测量。多波朿测量时,单个声速测站的控制范围不大于 5knι,声速测量时间间隔少于6h,声速变化不应大于2n√so

6.2.6测深时,应准确测定换能器的静吃水和动吃水,吃水测定应精确至0. OlmO

6.2.7每天作业前、后应分别量取静吃水值。

6,2.8作业前或更换测量船时,应测定动吃水值。动吃水值宜采用走航式水深比对统计法测定。

6.2.9水位改正宜采用分带(区)改正法、时差法以及最小二乘参数法等◎改正的时间应精确至Imin, 水位应精确至0.0InI O 6.3水位观测

6. 3. 2岸上水位站水位观测中误差不应大于0. 02rn ,海上定点站水位观测综合误差不应大于0. 05mo 6.3.3水位观测应读至厘米,时I'可读至整分,并应至少在整点和半点每30mιn观测记录一次口高、低 平潮及其前后Ih和水位异常变化时,应每隔IOmin观测一次。

6.3.4采用基于余水位订正的潮位推算时,应对推算水位推算精度进行定点验证,验证时间不少于 30d,其比对结果应满足表6的要求。

6推算水位推算精度表

水位比对值m) ∙ •

占比对总点数(%

dwo. 10

80

dwo. 20

95

dW0.30

100

注:d—水位比对值,观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

6.3.5当测区内高程异常变化和深度基准面变化可以忽略时,可采用满足精度要求的卫星测高获取 验潮水位,卫星测高误差应小于0.05∏1,j

6.4扫测

6.4.1.1多波朿适用于所有通航水域水深扫测。泊位、港池、航道等疏浚水域和水深限制水域应采用 多波束扫测Q

6.4.1.2侧扫声呐适用于海底地貌平缓的锚地、航路、定线制等水域的碍航物搜寻,侧扫声呐不可作 为水深测量设备;如需要测量水深,应与单波束、多波束等测深设备组合使用C

6.4.1.3软式扫海具拖底扫、软式扫海具围扫、单船锚拖、硬式扫海具扫测等扫测方式适用于碍航物 探测。

6.4’L4磁力仪扫测适用于探测水下铁磁性物体;管线探测仪适用于探测水下管线;浅地层剖面仪可 用于探测海底浅地层性质等。

6.4.1.5海底管线、淤埋物体埋深宜采用浅地层剖面仪探测,或由潜水员进行水下拝插探测。

6. 4. 2.1多波朿配置、测量实施、数据处理等应符合JT/T 790的规定。

6.422

的要求◎

6.42 3

6.4.2.4


用于通航尺度核定测量的多波束测深系统测深精度应优于(丄05m,综合测深精度应满足表5


虚假水深数大于有效水深的15% ,且数据难以处理时,应重测。

有效扫宽内,相邻扫趟的重登带水深应基本重合,当测深精度超过表5中的要求时,应综合


分析超限原因并进行改正处置,必要时应重测號证。

6.4.2.5多波束测深宜采用不同设备或不同的作业组进行检査线测量。

6.4.2.6成图水深应选取最浅实测水深,水深点位置应采用实际位置,相邻水深点冋距不应超过水深 图上5mm。水深图不应采用网格化、三维立体图等处理后水深。


6.4.3 侧扫声呐扫测


6.4. 3.1侧扫声呐扫测应包括定位、海底地貌图像采集、声呐数据处理、声图判读、目标分析,以及下 潜探摸等;侧扫声呐扫测可采用粗扫和精扫两种方式,

6.4.3.2

C)

6,4,3.3

C)

6.434


侧扫声呐粗扫模式用于对于廿标的位置、形状、走向等搜索性探测,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以单趟、较低分辨率、较大量程实施,并与测深设备测深同步进行;

扫测趟相互平行,测线方向平行于测区等深线走向、探测冃标走向、风流方向等;

水深变化不大时,测线平行于扫测区域的长边,

侧打声呐精扫用于确定冃标位置、高度、姿态、性质等,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测线平行于目标走向,或与目标走向的夹角小于30。;

围绕目标进行3个以上不同方向的扫趟,并将目标置于单侧有效扫测带宽的中间位置; 必要时,采用加密探测或下潜探摸等其他技术手段,以确定目标的性质。

量程选择应考虑声呐的ħ身性能、探测目标尺寸、水深等因素,满足探测最小目标的要求,量


程宜设为拖鱼至海底高度的10倍。

6.4.3.5船速设计应考虑脉冲发射频率、波束角、量程、拖鱼高度等相关参数,保证纵向相邻两个波束 海底覆盖面的间隙小于O. 2m,避免船速太快而导致漏扫或信号丢失,

6.4.3.6测线I'可距应由量程、水深、声弱区、二次覆盖及重叠带宽度等因素确定,其冋距不应大于声呐 半波量程,并应保证相邻扫测趟的有效探测区域能充分覆盖与之毗邻扫测趟的声弱区“

6,4.3.7

位置心

6,4,3.8

C)

CI)

e)


目标位置计算应充分考虑拖鱼高度、拖缆长度和航向等,或通过交会方法解算目标最或然


≡l


测量成果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补扫:

测量船驶入、驶岀测区边界时,拖鱼离边界的距离小于拖鱼定位中误差的2倍; 量程选择不当、声弱区覆盖不充分、相邻扫趟重叠宽度不能满足计划要求; 测量船航向左右偏离,形成漏测区;

声图记录较差,存在噪声干扰、涌浪影响、回波杂乱、仪器参数设置错误、操作失误等; 无声图记录Q


6.4.4


浅地层剖面仪探测


6.4.4.1浅地层剖面仪探测分辨率应优于O. 3∏ιo

6. 4.4,2固定安装和舷挂式安装位置归算误差应小丁 LOni,拖曳式安装位置归算误差应小于缆长的 10% ,换能器入水深度应大于0∙ 5JL

6.4+ 4.3作业前应进行设备调试,调试项目应包括实际测量深度范围内的最佳发射频率、脉宽和增益 参数,使探测剖面获得最佳的穿透率和分辨率。

6,4,4,4浅地层剖面仪记录图像应清晰,没有强噪声干扰或图像模糊、空白、间断等现象,

6.4.4.5探测时,调査船的船速应控制在5 kn以下,匀速、直线航行,航迹偏离设计测线不应大于测絞 间距的1/5 cj.

6.4.4.6地层声学剖面数据处理可依据反射界面的特征划分反射层序、探测淤埋物体深度,重点识别 目标层位的顶板、底板反射界面'数据成果用于底质探测时,应结合钻探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比对 分析,

6. 5通航水域测量 6.5.1泊位测量 6.5.1.1水深应测至泊位边坡或码头边壁;码头前沿水深应选取至护舷外边线;边坡水深应选取至边 坡外图上10 mm O

6.5.1.2码头前沿水深应进行多余测量,两次或多次测量水深比对互差应满足表5的要求,超限时应 查明误泛原因,必要时进行重测Q

≡n


6.5.1.3泊位浮泥层较厚时,可进行适航水深测量,适航水深可作为船舶靠泊参考,不应作为通航尺 度发布。

6.5.1.4采用双频测深仪进行适航水深测量时,测线间距不应大于5ni采用全覆盖浮泥层探测设备 测量时,测线间距不应大于探测设备的有效扫宽口

6.5.2港池测量

6.5

6.5

6.5

6.5

6.5


2.1

2.2

2+3

2+4

2.5


港池测量范围一般包括泊位、船舶制动水域、船舶回旋水域、港内航道及港内锚地等口 港池测量应测至规划设计边线外50nι或建筑物边沿,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应按6.5.1测量。 港池测量图应根据规划设计标注不同功能水域名称和边界线。

受海流影响较大水域,应在制动、冋旋等区域验流,港内锚地应探测底质。 有防波堤的港池,应测出防波堤口门的有效通航宽度。

6.5.3航道测量

l≡


6.5.3.1非疏浚航道通航尺度要素应包括航道通航水深、航道通航宽度、航道转弯半径等;疏浚航道 通航尺度要素还应包括疏浚水深、挖槽宽度、设计边坡;有架空电缆、桥梁等构筑物跨越航道时,还应包 括航道通航净空高度。

6.5.3.2非疏浚的航道水深应测至航道两侧边线外50m疏浚的航道应测出疏浚水深.、挖槽宽度、设 计边坡,水深测至航道边坡外50m有架空电缆、桥梁等构筑物跨越时,应测出航道通航净空高度。

6. 5. 3. 3对于易发生骤淤、回淤的通航水域,应进行定期水深监测;监测周期应根据淤积发生的规律、 强度等因素确定。

6.5.3.4水下电缆、管道、涵管和隧道等设施穿越航道时,应测量其高程或埋深,并根据所在海床的稳 定性和冲淤变化进行监测。

6.5.3.5航道穿越桥梁时,水深应测至两侧桥墩处,桥墩冲刷较严重、航道中心线偏离通航孔中心较 大时,应在测量结论中予以说明,

6.5.4锚地、航路、船舶定线制和连通水域测量 6.5.4.1海底平坦的非疏浚锚地、航路、船舶定线制和连通水域宜采用多波束或侧扫声呐和单波束组 合方式进行扫测;疏浚水域或复杂海底宜采用多波束扫测。

6.5.4.3港内锚地采用单锚或浮筒系泊时,应测出锚位或浮筒间距离;水深应测至进港航道、码头港 池水域、码头建筑物、防波堤、潜堤等周边设施。

6. 6碍航物测量 6.6.1碍航物测量应米用多波束、侧扫声呐、软式拖底扫等全覆盖扫测方式Q

6.6.2高出海底的碍航物最浅水深应采用多波束扫测数据,且应进行复测“其水深互差和平面位置 互差应满足表5要求;互差超限时,应分析原II并再次复测证实;水深应取两次或多次测量的最浅值。

6.6.3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碍航物,如礁石(明礁、干出礁、暗礁、群礁)、沉船、残留物体、坠落物、浅点 和浅区等,应准确测定其位置、范围(体积)、最浅深度或干出高度,并判定其属性。

6.6.4发现的碍航物如属性不明,应复扫确认或采用另一种探测方法确认,必要时应卜潜探摸或水K 摄像确认中

6.6.5对探测的碍航物位置、范围、高度、性质等应测出准确数据,宜绘制扫测区域立体图、影像图、声 像镶嵌图等佐证图件。

6.7水深监测

6. 7.1水深监测周期应根据水深变化强度综合确定,一般可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多年监测。

6.7.2应对水深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内容包括监测期内水深变化规律和水下地形冋淤、冲刷 强度、分布及性质C

6.7.3发生风暴潮、海啸、台风、洪水等灾害后,应对事故海域的通航水域进行临时性水深监测。

6.7.4使用适航水深的港口,应适当缩短监测周期。

7陆地要素测量

7.1 —般要求

7.1.1港口岸线地形测量主要要素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海岸线、干出滩、干出礁、明礁、岛屿;

b) 码头、道头、海堤、防波堤、船坞、渔堰、系船桩挡佥潮站、灯塔、灯桩、导航台、信号台、立标、导 标、测速标、罗经校正标和各种显著的塔、房屋、碉堡、独出树、孤峰、独立石等可供海上航行的 一切显著的建筑物和天然目标;

C)水上建筑物;

d) 区域界线及指示水下管线的标志;

e) 道路、河流、沟渠、居民地、土质及植被等。

7.1.2测站点点位中误差应为图上±0"mm;测站点的高程中误差为实地±0, 2mo

7.1,3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测图点的点位中误差、邻近地物点间中误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心

7图上地物点定位误差

单位为毫米

地物类别

点位中误差

邻近地物点间中误差

固定航行目标

±0.4

±0.3

轮廓清晰明显的地物及海岸线转折点

±0.6

±0.4

轮廓不明显地物

0.8

±0.6

注:隐蔽地区或特殊困难地区点位中误差和临近地物点冋中误差要求可放宽至按上述指标的3/20

7.1.4高程注记点的高程和干岀高度点的高度的中误差为±0.2nι°等高线对于最近解析控制点的高 程中误差为±0.5m°

7,1.5测站点可充分利用各等级控制点。等级控制点密度不能满足测图要求时,可按控制测量要求 加密测站点Q

7.2岸线地形测量

7.2.1人工建筑的重力式、桩式、墩式码头等码头转点应至少有一组多余观测值。

7.2.2图幅内的自然岸线测量范围应测至半潮线,且应与水深测量范围相衔接'

7,2.3地物地貌应按实际大小和轮.廓测量,并根据要求加以说明或注记;不能按实际大小和轮.廓测绘 的地物地貌,可按规定的地物地貌符号表示,且应与实地情况相一致,地物地貌的符号中心应与地物地 貌中心相吻合。

7.2.4


图幅内的所有铁路和公路均应进行测量,并可根据测图比例尺和道路网的疏密情况进行取舍。

7.2.5河口地区的自然岸线测量时,在潮差较大的地区,应按平均大潮高潮线测量;在径流影响大于 潮汐影响的地区,应按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平稳的常水位测量。

7.2.6海岸线至水深零米线间的干岀滩可采用地形测量或水深测量方法测定,并应测定干出滩的性 质、范围、干出滩上的地物、地貌及干出高度点O

7.2.7明礁、干出礁均应测定位置、范围、高程或干出高度,并应有多余观测,其位置互差不应大于图 Jl 0.8Innb高程或干出高度互差不应大于0.4rno干出高度可采取直接量取水面高度,并进行水位改正 的方法.

7.3桥涵、船闸测量 7.3.1桥梁应测量净空高度、桥梁净宽、中心最大跨度、侧高,桥梁上下游水域水深,以及桥梁的两侧

地形.、桥梁与海岸线的接合处、主要桥墩的位置和桥涵标的位置。

7.3.2


涵洞应测量洞身中心最高高度、涵洞宽度及涵洞出入口位置。

7,3.3船闸应测量闸咨、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地、导航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船闸 闸室应测出闸室氐度、宽度和门槛最浅水深等;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地等应测出最浅水深,并应 测至相邻建筑设施或范围线;闸首、导航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应测出位置、净宽、净空高等。

8其他要素测量

8.1助航标志测量 8.1.1固定助航标志測車 8.1.1.1灯塔、灯桩、导标、桥涵标等固定助航标志测量中误差应满足7.1.27. 1.3的要求。

8.1.1.2灯塔等固定助航标志的位置应采用灯光中心或构筑物的物理圆心位置,采取偏心观测时应 进行归心计算。

8.1.1.3引导导标应测定或计算真方位,必要时应通过海上测试进行验证。

8.1.1.4桥涵标应测岀桥涵标灯光中心至桥涵下边沿高度,同时测量桥涵净空高和净宽。

8.1.2浮动助航标志测量 8.1.2.1浮动助航标志可先测量水上标体位置,再计算航标位置,也可直接测定航标沉石位置。

8.1.2.2测量水上标体时,应在涨、落潮不同时段进行2次或2次以上测量,计算多次测量平均值,各 次测量结果互差不大于20mɔ

8.1.2.3测量精度要求较高时,可直接测量航标沉石位置;测量时应进行多余观测,各次测量结果互 差不大于2m,并满足下列要求:

a)


多波束扫测时,如果航标沉石暴認在泥面上,宜宜接测定航标位置;如果航标沉石在泥面下,

应根据航标链及其海底拖痕判断航标位置;

b)采用水下声学超短基线定位系统测量吋,应先在航标沉石上安装水下信标,并逬行声速等

改正"

8.1.3.4


水卜定位控制点应采用超短基线等高精度定位方式,测量中误差应为± Im

8.2底质探测 8,2.1水深在IOonI以内的水域应探测海底表层底质;底质点密度应为图上25 cm2 一点;锚地、停泊 场、航道和重要区域及底质复杂区域,应为图上4顷『〜9cn/ 一点,

进行。

验证。

有的钻孔地质资料布置测线口测线方向宜垂直岸线,测线间距可根据需要而定,定位点冋距应为图上

20 mnɪ ~ 25 mm ©

8,2.6使用重力取样管、重力活塞取样管或振动活塞取样管等柱状采样仪器时,采取的柱状样品的长 度不应小于1.5 m,柱状采样站数应占表层样站数的1/10以上。

8.2.7采得的柱状样品应及时做好层次标记;样品处置和保存时,上下次序不应颠倒;分割样品时,应 注意断面和剖面上样品的完整,防止污染或损坏样品。

8,2.8柱状样品应进行现场描述和实验室分析,并应根据要求测定样品的物理特性、化学性质、粒度、 声学特性等。

8.3海流观测

.3.1


.3.2


通航水域首次或叮能改变水文环境的海上重大工程完工后的测量,应进行验流。

海流观测测验采用海上定点测验、走航式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测量等方法。

8.3.3验流点应选择在锚地、停泊场、港池、航道曰门、转向点等位置;导致流向流速改变的地形或建

筑物附近的通航水域也应该验流◎

8.3,4


潮流观测时冋应选在大潮期,半日潮港海区应选择在朔、望前后,日潮港海区应选择在月赤纬 最大的前后回归潮期间,也可参照潮汐表选取最大潮H期进行,每次观测时间不应少于25h

8.3.5往复流应测出最大涨、落潮流的流速、流向及时冋,并说明转流时冋与高低潮潮时的关系;海流 观测时,应同时观测水位。

8.3,6回转流应用海流计定点测验,并应定深3m工作船舶吃水大于3m时,海流计定深应大于测船 吃水1 m;海流计每次在水中停留时IlIJ应为5Inin ~ IOnlin,也可按有关设备的具体技术操作规程执行O 8,3.7验流定位的计时应精确到秒,流速精确至0. Ikn7流向精确至0+ 1。,流向应归算为真方位,

8, 3.8验流期间应同步观测基准站潮位,并应说明潮流与基准站潮时关系,

9.1 —般要求

9.1.1图式应符合GB 12319规定,编绘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320规定。

9.1.2图上主要要素绘制精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α

8图上主要要素绘制精度

单位为毫米

图上主要要素

绘制精度

水深注记

±0.3

点状要素

±0.2

絞状要素

±0.3

9.1.3制图宜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9.2编绘要求 9.2.1制图要素应包括水深、底质、助航标志、潮流及该通航水域需要表示的区域界线,码头、岸线应 完整绘制,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C)

9.2.2

9.2.3

9.2.4

9.2.5

9.2.6


按照“取浅舍深”选取水深点,水深点间距为5mm,码头前沿、航道中心线处水深保持连续性; 绘制等深线或通航深度等深线;

详细表示礁石、沉船及其他碍航物,并注记其性质、高度及深度。

图幅设计以方便使用为原则,狭长通航水域可采用长幅图,非正南、正北水域可采用斜格网图口 图面整饰应包含图名、图号、测量时间、比例尺、基准面、坐标系、出版时间等信息.

图幅超过3幅吋,应绘制图幅索引图,图幅排序由逬港方向依次编排。

在图上适当位置应标注通航尺度设计深度、最浅水深及测量手段。

图廓整饰坐标类型可根据用户需要采用高斯坐标或大地坐标,航海图绘制宜采用大地坐标。

10质量控制和测量成果

10.1质量控制 10.1.1通航尺度核定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骑收应按照JT/T 952执行。

10.1,2过程检查应采用100%的测绘过程及成果内容检查O

10.1.3最终检查应采用100%的测绘成果内容检查,涉及野外检查项的可采用抽样检查,其他检査项 应实施内业100%的测绘成果内容检查◎

10.1.4验收抽样率不应低于测绘成果项的15% ,并核定最终检査所提出的质量评定等级。

10.1.5用于编绘港口航道图的通航尺度核定测量成果应通过海事测绘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具 有相应测绘资质単位验收。

10.2测量成果

10.2.1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对上交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应装订成册、编制相应目录 清单,

10.2.2测量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单项测量成果;

b) 测量成果图;

C)技术设计、技术总结和测量结论;

Cl)其他测量成果。

10. 2.3技术总结的编制应按照JT/T 954执行,包括下列内容:

a)测量项目来源、目的、内容、性质、测区和项目概况;

b)

C)

CI) e) O g) 10.2.4

C) d)


测量范围、依据、测量基准、控制资料、投影和比例尺;

测量人员、船舶、设备等资源配置及设备检定校准;

测量实施和测量进度、完成情况;

测量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测量精度、质量检验结论;

其他内容和附件。

通航尺度核定测量成果可应用于:

核定海事管理机构拟将发布的直接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通航尺度;

论证与评估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

定期监测通航水深,以保障船舶在受限水域的航行安全; 编制、更新、出版和发布相关海图和改正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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