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24—2019
主编单位:长江航道局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行日期:2()19年6月15日
I 表史通出版敬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北京
2019年第33号
《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为水运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 124-2019,现予发布,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9年5月14日
本规定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 知》(交办水函〔2016〕731号),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我国航道维护 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编制而成“
近年来,随着内河及沿海航道运行管理的发展,在长江干线、西江干线、长江三角洲水 系、珠江三角洲水系、京杭运河、黑龙江水系等的航道保护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为 贯彻实施《航道法》,规范和指导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工作,更好地保护航道和航道资 源,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长江航道局等单位制定了本规定“
本规定共分6章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原则、工 作流程、划定方法、公布与调整等内容。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长江航道局、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中交上海航 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交通 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广东 省航道事务中心(原广东省航道局)、黑龙江省航道局本规定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李一兵 仲伟斌 吕永祥 颜昌平
2术语:傅钢张华庆季岚仲伟斌吕永祥颜昌平王义安王宇川 裴金林李矩海
3基本规定:仲伟斌李一兵傅钢 |
吕永祥 |
颜昌平 |
刘 |
垒 |
裴金林 |
4工作流程:李一兵仲伟斌傅钢 |
吕永祥 |
颜昌平 |
刘 |
垒 |
裴金林 |
5戈烷方法:仲伟斌季岚张华庆 |
傅钢 |
颜昌平 |
王 |
勇 |
刘春 |
王辉王仕贤裴金林 |
马宪浩 |
李矩海 |
陈 |
虹 |
吴少森 |
楼飞王宇川刘垒 |
张建宝 |
王义安 |
张明进 |
孔宪卫 | |
冯晓张跃奎 |
6公布与调整:傅钢仲伟斌颜昌平王义安吴少霖刘垒
附录A:颜昌平
本规定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部审,2019年5月14日发布,自2019年6月15日 起施行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 见,请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定管理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 20号,长江航道局,邮政编码:430010),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加说明本规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总校人员
1.0.1为统一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技术标准,指导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工作,制定本
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
1.0.3航道保护范围划定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0.1 航道养护范围 SCoPC Of WatenVay MaintCnanCC
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河道和海域自然条件,结合船舶航行需求,由负责航道管理 的部门按照航道养护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航道养护的水域范围“
2.0.2 航道保护范围 SCoPCofWatCrWayPrOtCCtion
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或规划船舶吨级、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在现行航道养护范 围之外的水域和陆域划定的,对航道资源、航道通航条件、航道设施等起保护作用的区域 对于已纳入规划但未进行养护的航道,包括规划和现行通航水域,及其以外对航道资源、 航道通航条件等起保护作用的水域和陆域
2. 0.3 河道型库区 RiVCr-type Reservoir Area
两岸地势较陡峭,随着水位的涨落,水面宽度变化不大的库区。
3. 0.1航道保护范围应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或规划船舶吨级、保护实际需要、航 道特点等合理划定“
3.0.2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统筹兼顾,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与相关行 业的要求相协调
3.0.3划定的航道保护范围应明确清晰,便于航道保护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
3.0.4航道保护范围应随着经济社会和航运发展、航道规划修订、航道通航条件和航道 保护实际需要的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
3.0.5划定航道保护范围的技术要素应主要包括航道技术等级、通航代表船型、航道尺 度、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起讫点、航道里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等。划定航道保护范 围的主要技术要素应符合下列规定
3.0.5.1内河航道技术等级应采用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未规划的航道,应按航运 现状和远期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沿海航道的等级应按通航船舶吨级和远期发展需要合理 确定“
3.0.5.2内河航道通航代表船型应釆用航道技术等级所对应的通航船型沿海航道 通航代表船型应考虑运输经济性、港口航道自然条件、现有船型和未来船型发展趋势等因 素,综合分析确定
3.0.5.3内河航道尺度应按航道技术等级的相应尺度和实际维护尺度综合确定。沿 海航道尺度应包括航道通航水深、航道通航宽度、航道转弯半径,其中沿海人工航道尺度 还应包括设计水深、挖槽宽度和设计边坡有电缆、桥梁等建筑物或构筑物跨越航道时, 航道尺度还应包括跨越航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
3.0.5.4起讫点应阐明划定航道保护范围河段或海域的起点和终点划定河段存在 不同航道技术等级或划定海域存在不同船舶吨级的,还应分别说明起点和终点
3.0.5.5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 基准沿海航道保护范围宜同时釆用平面坐标系统和大地坐标系统表示
4. 0.1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流程应包括工作方案编制、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范围划 定与成果审核、批准与公布。
4.0.2工作方案编制应包括会同水利、自然资源、渔业等相关管理部门成立工作机构,划 定工作的任务和分工、成果要求、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4.0.3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基础资料主要包括航道、港口、航运现状和规划,水文资料、航道图籍,以及与航 道保护范围划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2) 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查勘及补充调查,完善基础资料;
(3) 根据航道自然环境、航道资源条件及航道保护现状,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航道 的需求,分析确定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船舶通航水域等
4.0.4成果审核可通过征求意见、会议审查等方式进行<,成果审核主要内容应包括航道 保护范围划定方法的合理性、划定范围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图籍资料的规范性等。
4.0.5航道保护范围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 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
5.1 一般规定
5.1.1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应包括下列区域:
(1) 航道发展规划所涉及的水域和陆域;
(2) 因航道变迁所涉及的水域和陆域;
(3) 对航道通航条件具有控制作用的水域和洲滩、矶头等陆域;
(4) 影响航道整治及维护工程实施、功能发挥或影响助航标志、测量标志及其他航道 设施稳固、功能发挥的水域或陆域;
(5) 经过建设后可具备通航条件的汉道和支流;
(6) 其他可能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水域和陆域
5.1.2尚未按规划实施建设的航道,应以规划作为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基础:,
5.1.3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应根据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沿海航道、 航道设施的不同特点,釆用不同的方法划定。未建挡潮闸的潮汐河口段航道应按照沿海 航道的划定方法划定;建有挡潮闸的潮汐河口段航道,闸外段航道按照沿海航道的划定方 法划定,闸内段航道按照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的划定方法划定
5.2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
5.2.1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同侧设计最 高通航水位时的船舶通航水域外边线之间的水域。
5.2.1.2河道型库区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同侧设计最高通 航水位时水沫线之间的水域
5.2.1.3规划为航道但现状不通航或具备一定通航条件但暂未开辟为航道的河段,航 道保护范围应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两侧水沫线之间的范围
5.2.1.4不具备通航条件的支汉河段,航道保护范围应为汉道上、下游口门处分别向 汉道内延伸IOom ~ IOOOm的范围“
5.2.2关键控制节点、矶头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节点、矶头及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上、 下游侧水沫线拐点连线至陆域侧50m ~ IOOnl的范围:,
5.2.3天然河流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图可参见图5.2. 3。
+
±
+
B⅞⅞⅞⅞a洲滩髙出l8JLS0m的区域
比例尺:1:5000
宓可口雾齢跆
阳坝雾情信号台
AT-
重要拐点坐标
A( ×××××, ××x×× ) T B( ××××x. ××××x) 7√√-j' C(XXXxX. ×××xx) +
猪牙子 大猪孩e
图 例
恥谊保!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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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保护残剖
歹说明:
L最高通航水位为188.50m,航道维护 水深为4.5m r支沒无具体养护水深标准
2. I我®t道保护范闱为:184.(⅛以下 高程包含的范围。
3. 支汲保护范围:
具备季节性通航条件.、但未开通为航道 的支乩 丈航道保护范围为两侧188.5Om高 程时水深绣之间的范围。
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制作单位和吋间:××××, 2018年3月1211
不貝备通航条件的支汉,其航道保护范 [!为洲头洲尼从1題5()m高程时水沫线向沒 道内延伸30Om的范I乳
图5.2.3天然河流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示意图
5.3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
5.3.1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应按照限制性航道、非限制性航道和湖区航道划定航道保护 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1限制性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外的水域和一定的陆域:,
5.3.1.2非限制性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同侧设计最高 通航水位时的船舶通航水域外边线之间的水域,航道保护需要时应延伸至一定的 陆域:,
5.3.1.3湖区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同侧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时的船舶通航水域外边线之间的水域:,
5.3.2航道保护的陆域范围应根据航道技术等级、土地征用或规划控制等情况综合分析 确定“
5.3.3非限制性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图可参见图5.3. 3。
图5.3.3非限制性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示意图
5.4沿海航道
5.4.1沿海公共航道、沿海港口进港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结合海洋功能区划、航道发 展规划、港口总体规划、锚地规划、定线制及沿海航路规划、交通控制区域、当地自然条件、 船舶交通流、养护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适当留有发展空间
5.4.2沿海公共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1沿海自然开阔水域公共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同侧
3 ~5倍规划通航代表船型船长的水域;近岸侧航道保护范围小于3倍规划通航代表船型 船长的,应划定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水沫线
5.4.2.2沿海狭窄水域公共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同侧设计 最高通航水位时水沫线之间的水域,航道两端延伸的航道保护范围不应小于5倍规划通 航代表船型船长的水域
5.4.3沿海港口进港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4.3.1进港航道保护范围宜划定至航道养护范围边线以外2 ~3倍规划通航代表船 型船长近岸侧航道保护范围小于2倍规划通航代表船型船长的,应划定至设计最高通 航水位时水沫线出港方向航道终点延伸的航道保护范围不应小于5倍规划通航代表船 型船长的水域:,
5.4. 3.2天然海湾、泻湖等港口进港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自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 同侧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水沫线及可能引起航道内潮流、泥沙变化的水域。
5.4.4有导堤、防沙堤、潜堤等整治建筑物的进港航道及河口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 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整治建筑物根部或外侧堤脚线和可能影响航道整治效果的水域 5.4.5沿海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图可参见图5.4.5
图5.4.5沿海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示意图
5.5航道设施
5.5.1航道设施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航道测量控制点、航道水尺、水 (潮)位站、航道站房(场)、信号台等“
5. 5.2通航建筑物的航道保护范围应结合航运发展规划、通航建筑物通过能力、土地征 用、周边地形条件等综合确定
5. 5.3航道整治建筑物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整治建筑物上游50Om ~ IOoOnIS下游30Onl ~
1000m,及接岸侧的整治建筑物外缘向岸侧IOom ~200m的陆域
5.5.4航标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规和对其通视、效 能、作用、稳定性的影响确定
5.5.5航道测量控制点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 法规和对其功能发挥、稳定性的影响确定:,
5.5.6航道水尺、水(潮)位站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建筑物轮廓线外2m〜20m范围
5.5.7航道站房(场)、信号台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土地征用线外
5m ~ IoOm的范围e
5. 5.8其他航道设施的航道保护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 5.9航道整治建筑物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图可参见图5.5.9:,
图5.5.9航道整治建筑物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示意图
5.6划定成果
5.6.1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应包括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方法、划定文本和航道保护范围
标示图籍等
5.6.2航道保护范围标示图籍应符合下列规定。
5.6.2.1图籍应采用自由分幅,并应尽量减少图幅数量,特殊地区可采用斜方格网分 幅分幅顺序内河航道应由下游向上游、沿海港口进港航道应自内向外、沿海公用航道应 自东向西或自北向南图内无陆域时,应在适当位置加绘地理位置示意图。
5.6.2.2航道保护范围标示应清晰、易于识别<,内河航道图籍成图比例不应小于 1:50000,沿海航道图籍成图比例不应小于1 :10Q000:,
5.6.2.3图籍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图内包括岸线、航道保护范围、主要地名、跨越穿越航道工程、拦河闸坝工程、临 河临湖临海工程、坐标格网等;
(2) 整饰内容包括图廓、图名、比例尺、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接幅表、资料来源、图例 及文字说明、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和签署等;
(3) 航道养护范围用细实线标示,航道保护范围用粗实线框内填充细实斜线标示;航 道养护范围与航道保护范围重合时用粗实线标示;
(4) 重要拐角点标注坐标;
(5) 不易采用图示标示的航道保护范围,采用文字说明<,
6公布与调整
6.0.1航道保护范围可采用公告、报刊、广播和网络媒体等形式进行公布
6.0.2航道保护范围公布的内容宜包括保护范围划定的依据、河道或海域名称、航道名 称、保护的水域和陆域范围、保护范围内限制和禁止的行为、保护范围管理的责任主体、举 报投诉电话和邮箱等。
6.0.3航道保护范围公布可采用图纸、坐标和文字说明等形式,公布的内容应通俗易懂 已公布航道图的,可将航道保护范围标注在航道图上,也可采用专用图籍单独公布;未公 布航道图的,应采用专用图籍单独公布。公布内容应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6.0.4航道保护范围公布后,可设置界桩等实体标志标示。
6.0.5当航道规划调整,或者因河道演变、工程建设等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航道条件发 生变化,原航道保护范围不能有效保护航道和航道资源时,应适时进行航道保护范围调 整,调整的范围由原审批、公布部门审批和公布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釆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 “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 用“不宜”;
(4) 表示允许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釆用“可”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长江航道局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长江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广东省航道事务中心(原广东省航道局)
黑龙江省航道局
主要起草人:李一兵(长江航道局)
仲伟斌(长江航道局)
张华庆(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季 岚(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宪浩(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王勇(长江航道局)
王 辉(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王义安(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王仕贤(长江海事局)
王宇川(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孔宪卫(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冯晓(广东省航道事务中心)
刘春(长江航道局)
刘 垒(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吕永祥(长江航道局)
李矩海(长江航道局)
陈 虹(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吴少霖(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明进(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张建宝(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张跃奎(黑龙江省航道局)
傅钢(长江航道局)
楼 飞(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裴金林(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颜昌平(长江航道局)
主要审查人:解曼莹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万大斌 张学政 |
饱伯强 罗涛 |
王良琼 林民标 |
朱伟强 袁纪岳 |
李文全李作良邹红 |
总校人员:刘国辉 |
李荣庆 |
檀会春 |
吴敦龙 |
董方仲伟斌傅钢 |
颜昌平 |
徐秀梅 |
季岚 |
吴少霖 |
张华庆王义安孔宪卫 |
张磊 |
刘垒 |
李宝玉 |
裴金林 |
管理组人员:仲伟斌(长江航道局)
王义安(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吴少霖(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怀汉(长江航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24—2019
条文说明
3. 0.5本条中航道技术等级,包括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主要是 指航道定级时所确定的航道等级以及航道普查、规划拟定的航道等级
5.2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
5.2.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是相关国家标准中确定的一个特定值,是船舶通航、航道建设、 管理、养护及与通航有关设施通航标准的关键参数,体现了水资源综合利用航运效益最大 化在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下的采砂、取土、倾倒垃圾、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都有 可能导致航道条件恶化,影响航道安全和通航安全。以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作为基准来划 定航道保护范围,便于理解和划定“
5.2.1.1本款规定的船舶通航水域特指满足航道技术等级代表船型系列和现状通航 船舶中有代表性的最小船型通航水深条件的水域
5.2.1.2渠化河流航道包括库区航道如三峡库区,由于两岸地势较陡峭,最高蓄水 位范围内的跨(临、拦)河建筑物建设、釆砂(石)及倾倒垃圾均对航道通航条件有一定影 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对最高蓄水位范围内的水域均实施着管理 对于这类航道,有必要将航道保护范围扩大到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水沫线的范围
5.2.1.4为避免因为人为的采砂、挖掘活动等增加支汉分流比,从而影响主汉的航道 通航条件,不具备通航条件的支汉河段,有必要对支汉内进出口 一定范围的区域加以 控制
5.3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
5.3.1《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4)将内河航道分为天然河流航道、渠化航道、限 制性航道,默认天然河流和渠化航道没有限制性。上海地区的天然河流航道有非限制性 的,也有限制性的,如平申线上游段对船舶航行有限制作用;非天然河流航道有限制性的, 也有非限制性的,如长湖申线,为人工开挖,对船舶航行无明显限制作用,既不属于天然河 流航道,又不属于限制性航道因此,将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分为限制性和非限制性分别 划定航道保护范围,更符合航道的特征和管理需求。
5.3.1.3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中存在湖区航道,根据湖区航道特点,所以按非限制性 航道划定航道保护范围
5.4沿海航道
5.4.2船舶进入港口时需制动降速航行,《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制定 时,委托大连海事大学进行实船试验研究,经过199艘次实船制动距离系列研究,结果表 明:船舶初速在4kn~6kn时的实际制动距离为2〜6倍船长,初速在6kn ~8kn时的实际 制动距离为4〜!0倍船长。
美国《MiIitaXy HarbOrS An(I CoaStaI FaeiIiteS^ (2001.12)规定,对于以 5kn 〜1 Okn 进港 的船舶,允许的制动距离是每节速度一倍船长S对于中等以上船舶,在没有拖轮协助下,最 小应有1067m,约相当于5万吨级设计船长的4.5倍为维持舵效,进港船舶的最低航速 不应低于4kn,根据测算,最小制动距离也应为4倍船长为加强对沿海航道的保护,将 航道保护范围按船舶进港后的制动距离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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