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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H-26 友布
200fi-03∙0l 实笫
申年人民兵和Ol交冶敵发布
JTS 196—7—2007
主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2008年3月1日
2008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书 名: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技术规范 著作者: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孙毓华 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岀版社 地 址:(IOOOll)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 网 址:http://www.chinasybook.com (中国水运图书网)
销售电话:(010)85285376, 85285956 总经销:北京中交盛世书刊有限公司 经 销:人民交通出版社交实书店 印 刷:北京鑫正大印刷有限公司 开 本:850x 1168 1/32
印 张:1.125 字 数:28千 版 次:2008年1月第1版 印 次:2008年1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114 • 1149 印 数:∞01 - 1500册 定 价:20.00元 (如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的图书由本社负责调换)
2007年第38号
现公布《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技术规范》为强制性行业 标准,编号为JTS 196-7—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第2.0.1条、第2.0.4条、第2.0.7条、第2.0.9条、第2.0.10 条、第3.0.1条、第3.0.2条、第4.0.1条、第4.0.2条、第7.1.2条、第7.1.4 条、第7.1.6条、第7.1.7条、第7.2.2条、第7.2.3条、第7.2.4条、第7.2.5 条、第7.2.6条、第7.2.8条、第7.3.3条、第7.3.6条、第7.4.1条、第7.4.2 条、第7.4.3条、第7.4.4条、第7.4.5条、第7.4.6条、第8.1.1条、第8.1.4 条、第8.2.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3.2条、第8.3.4条、第8.3.5 条、第 8.3.8 条、第 8.3.10 条、第 8.3.11 条、第 9.0.1 条、第 9.0.3 条、第 9.0.4 条、第9.0.9条、第9.0.10条和第9.0.1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 建设部公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 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我 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规范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长江三峡库区港 口已建和在建客运缆车安全设施设计、安装、运行和管理方面的成 功经验,借鉴了其他行业的相关标准,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 改编制而成。主要包括限位保护装置、坡顶保护装置、断缆和防倾 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主要设施及部件、电气控制、维护和管理 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 位为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和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年来,随着三峡工程的建设,库区港口复建工程建设了多对 客运缆车。为满足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复建工程建设的需要,统一 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技术要求,加强对长江三 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技术管理,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 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第2.0.1条、第2.0.4条、第2.0.7条、第2.0.9条、 第 2.0.10 条、第 3.0.1 条、第 3.0.2 条、第 4.0.1 条、第 4.0.2 条、 第7.1.2条、第7.1.4条、第7.1.6条、第7.1.7条、第7.2.2条、第 7.2.3条、第7.2.4条、第7.2.5条、第7.2.6条、第7.2.8条、第 7.3.滌、第7.3.6条、第7.4. 1条、第7.4.2条、第7.4.3条、第 7.4.4条、第 7.4.5 条、第 7.4.6 条、第8.1.1 条、第8.1.4条、第8.2.2 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3.2条、第8.3.4条、第8.3.5条、第 8.3.8 条、第 8.3.10 条、第 8.3.11 条、第 9.0.1 条、第 9.0.3 条、第 9.0.4 条、第9.0.9条、第9.0.10条和第9.0.1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 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 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分9章8节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编 写组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张国维
2基本规定:张国维
3限位保护装置:张明
4坡顶保护装置:王大军
5断缆和防倾保护装置:彭彬文
6超载保护装置:张 明 王大军
7主要设施及部件:王荣明
8电气控制:张明
9维护和管理:杨建中霍彰忠
附录A:张国维
本规范于2005年3月9日通过部审,于2∞7年11月26日发 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执 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 函告交通部水运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水运 司工程技术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安定门内国子监街28号,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100∞7),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
1.0.1为统一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技术要求, 提高客运缆车建设水平,保证客运缆车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客运缆 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设 计、安装、检验和运行管理。
1.0.3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检验 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0.1客运缆车必须设置限位保护装置、坡顶保护装置和断缆保 护装置。
2.0.2客运缆车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
2.0.3客运缆车应根据缆车稳性计算结果设置防倾保护装置。
2.0.4客运缆车的轨道及轨道基础应满足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 设计要求。轨道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设备安装工程 技术规范》(JTJ 280)的有关规定。
2.0.5客运缆车设备和部件的制造应满足港口客运缆车设计的 要求。
2.0.6客运缆车安全设施应易于维修、保养,并应留有维修空间o 2.0.7客运缆车轨道坡顶停靠点必须留有安全距离。
2.0.8客运缆车室外传感元件应选用防水和防潮产品,防护等级 不应低于IP65o
2.0.9客运缆车应通过系统运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系 统运行检验应按设计要求和试车大纲进行。
2.0.10控制室、上站台、下站台、机房和轿厢间应设有通信联络 设备。控制室与站台、机房间应设有有线通信联络设备,其中控制 室应设有与外界联系的通信设备。控制室与轿厢间可采用无线通 信设备联络。
3.0.1客运缆车应在缆车运行的减速点、停车点和过卷保护点设 置限位保护装置。
3.0.2客运缆车在同一限位点必须设置两套限位保护装置。限 位保护装置宜选用两种不同开关同时控制。
3.0.3限位保护装置开关应考虑气候环境的影响,宜采用行程开 关、红外线开关或接近开关。
3.0.4缆车限位保护装置发生故障时,控制系统应能检测出故 障,并发出声光警示。
3.0.5限位保护装置应釆取保护措施。
4.0.1坡顶必须设置越位逆止器和缓冲防撞装置。
4.0.2越位逆止器应设置在轨道上端,缆车下滑行程不得大于
20OnmlO
4.0.3越位逆止器应具有人工或电动解除挡车的功能,并方便操 作。
4.0.4越位逆止器宜具有缓冲功能。
5.0.1断缆保护装置应采用轨道制动器。轨道制动器宜选用重 锤夹轨器、弹簧夹轨器和楔轨器等型式。
5.0.2断缆保护装置应具有复位功能。
5.0.3断缆保护装置的制动加速度应控制在2 ~ 3m∕s2之内。
5.0.4断缆保护装置的零部件表面应采取防锈措施,主要零部件 宜采用不锈钢材料。
5.0.5防4顷保护装置应以钢轨或其他预埋在基础上的结构件为 承载体。
5.0.6防倾保护装置不得妨碍缆车的正常运行。
5.0.7防倾保护装置与承载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车轮轮缘的 高度。
6.0.1超载保护装置可根据使用要求釆用拉力传感器或压力传 感器等型式。
6.0.2传感元件应定期校准,超载保护装置的称量精度不得低于 1%0
6.0.3超载保护装置应具有显示载重量和参与控制的功能。载 重量超过设计载重量时,控制系统应发出声光报警,且不得启动运 行系统。
7.1轿厢和车架
7.1.1轿厢玻璃宜采用安全玻璃,窗框应设置密封条。
7.1.2轿厢内必须配备灭火器。轿厢内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材 料。
7.1.3轿厢内应设置扶手和吊环。
7.1.4轿厢门应设置安全销。采用自动门时,应釆取防夹措施。
7.1.5轿厢内应设置照明设施。
7.1.6轿厢和车架应设置紧急安全通道。
7.1.7车架上下乘客的过渡平台应设置扶手栏杆。
7.1.8轿厢地板应釆用防滑材料。
7.2提升机及主要部件
7.2.1提升机应满足提升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7.2.2提升机应具有限速保护功能。
7.2.3提升机应设置独立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安全制 动器必须作用在与卷筒连接的制动轮或制动盘上,卷筒应具有足 够的缠绕圈数。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不得同时制动。
7.2.4盘式制动器应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7.2.4.1制动器应具有足够的制动力,并应符合操作频度的热 容量。
7.2.4.2制动器松闸时制动衬垫与闸瓦的间隙应保持在1.0 ~
1.5πrnι范围内O
7.2.4.3采用螺丝钉固定闸瓦时,螺丝钉不得研磨制动盘。
7
7.2.4.4制动器各密封处的密封圈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7.2.4.5当盘形弹簧接近疲劳寿命时,应加强对盘形弹簧的检 查与维护。
7.2.5制动轮和制动盘应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7.2.5.1制动摩擦面不得存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7.2.5.2制动轮和制动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裂纹;
(2) 轮缘和盘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3) 制动轮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
(4) 制动盘盘面跳动值超过0.5mm。
7.2.6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裂纹;
(2) 制动带摩擦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3) 闸瓦厚度磨损到5mm;
(4)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5) 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o
7.2.7提升机的调绳装置应灵敏、准确、可靠。
7.2.8卷筒应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7.2.8.1卷筒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具有防松或自紧性能。
7.2.8.2多层缠绕的卷筒宜设有排绳装置,端部应有凸缘,凸 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2.5倍的钢丝绳直径。
7.2.8.3当缆车位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除压绳部分外,尚应 保留5圈以上的钢丝绳。
7.2.8.4通常情况下,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 80o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 60:
(1) 钢丝绳的运行次数不超过30000次,且钢丝绳的使用期不 超过2年;
(2) 每年进行探伤检查;
(3) 每月进行2次润滑;
(4) 每日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5) 卷筒上应设有轮衬。
7.2.8.5卷筒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裂纹;
(2) 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o
7.3滑 轮
7.3.1滑轮应满足钢丝绳导向和平衡钢丝绳分支拉力的要求。
7.3.2滑轮宜采用带衬垫的热轧滑轮,也可根据使用要求采用焊 接滑轮、非金属滑轮或铸造滑轮。
7.3.3通常情况下,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80。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
(1) 钢丝绳的运行次数不超过30000次,且钢丝绳的使用期不
超过2年;
(2) 每年进行探伤检查;
(3) 每月进行2次润滑;
(4) 每日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7.3.4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存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7.3.5滑轮外缘应设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防护装置。
7.3.6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裂纹;
(2)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3) 轮槽壁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20% ;
(4) 轮槽底部磨损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5) 其他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7.4钢丝绳
7.4.1客运缆车应采用线接触或面接触同向捻带纤维绳芯的钢 丝绳。
7.4.2客运缆车的钢丝绳必须采用整根钢丝绳。
7.4.3客运缆车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大于7。
7.4.4客运缆车的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钢丝绳在40倍直径长度范围内,由于断丝、磨损和锈蚀而 引起的断面减少值为20%;
(2) 钢丝绳一绳股在6倍绳径长度范围内有大于35%的断面 的断丝;
(3) 钢丝绳绳股整根断裂。
7.4.5钢丝绳与卷筒应可靠固定联接,并易于更换。钢丝绳宜釆 用压板固定法与卷筒固定连接。钢丝绳与卷筒固定联接应满足下 列要求:
(1) 钢绳夹的最小间距IOmm且等距设置;
(2) 钢丝绳的固定强度不低于钢丝绳强度的75%。
7.4.6钢丝绳与坡顶固定装置应可靠联接。钢丝绳端头固定宜 釆用锥形套筒固定法或卷筒固定法。卷筒直径应为钢丝绳直径的 22倍。
8.1 一般规定
8.1.1电气控制必须设置安全运行联锁装置,并应保证供电系统 和控制系统自身的可靠性。
8.1.2电气设计和设备安装应满足客运缆车运行工况要求,控制 系统应便于调校和检修。
8.1.3电气设备应经过开机老化检验,并应具有出厂调试检验报 告。
8.1.4缆车的动力电源、控制系统的工作电源和控制电源必须具 有备用电源。控制系统的工作电源和控制电源的电压质量不能满 足要求时,应采取稳压措施。
8.2电气保护
8.2.1电气保护应包括安全运行联锁控制、电气设备运行监控和 控制系统自身检测。
8.2.2安全运行联锁控制应包括限位保护、限速保护、过速保护、 失效保护、闸瓦磨损过度保护和油压、油温保护。安全运行联锁控 制宜设置超载保护。
8.2.3电气设备运行监控应包括失压保护、过压保护、过流保护 和缺相保护。
8.2.4控制系统自身检测,应能显示故障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 施。
8.3控制系统
8.3.1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并能扩展升级。控制系统应具有对 故障和运行情况进行自动记录和保存的功能。
8.3.2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功能。
8.3.3控制系统宜采用冗余系统。
8.3.4控制系统应具有集中控制与机房控制的互锁功能,并应在 上下站台和维修平台设置紧急停车开关。
8.3.5客运缆车应设置主要运行参数、运行状态和故障部位的指 示信号和报警信号。控制系统应在信号显示正常的情况下,方可 发出运行指令。
8.3.6控制系统应具有容错功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集中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时不影响机房控制系统运行;
(2) 在误操作情况下,系统不产生误动作。
8.3.7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检测功能:
(1) 控制系统自身检测;
(2) 电力系统主回路电气参数检测;
(3) 控制回路电气参数检测;
(4) 缆车运行位置检测;
(5) 安全保护装置故障检测。
8.3.8控制系统应具有正常停车、安全停车和紧急停车功能。安 全停车应具有刹车缓冲措施。
8.3.9控制系统的操作台布置应便于操作、监视和调校。各类信 号指示灯和操作按钮应选用不同颜色或不同形状的元件按不同区 域分别布置,并应设有标识牌。
8.3.10控制系统应满足缆车调绳要求。
8.3.11控制系统应满足缆车平稳起制动要求。
8.4照 明
8.4.1客运缆车斜坡轨道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得小于301x,斜坡
12
人行梯道和站台的平均照度不得小于50k,并应避免控制室操作 人员和站台工作人员产生视觉眩光。
8.4.2控制室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3001x°
8.4.3缆车轿厢内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平均照度不得小于 301xo
9.0.1客运缆车及零部件应进行每日检查和维护保养。
9.0.2客运缆车设备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和维护。
9.0.3客运缆车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实行定期维修制和随机保养 制相结合的维修制度。
9.0.4客运缆车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9.0.5客运缆车运行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对出现的故障应及 时采取处理措施。
9.0.6客运缆车运行管理应制定严格的值班记录制度。
9.0.7客运缆车运行管理应建立操作和维修管理制度。
9.0.8客运缆车交付使用后,应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管理。
9.0.9客运缆车运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9.0.9.1客运缆车每日运行前应对各种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 应在试车确认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9.0.9.2客运缆车运行操作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 定O
9.0.9.3当缆车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在排除故障前不 得运行。
9.0.10客运缆车调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9.0.10.1调绳前应釆用保险绳将缆车固定牢靠。
9.0.10.2调绳应根据使用要求按提升设备使用说明和安全操 作规程进行操作。
9.0.11客运缆车液压站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9.0.11.1液压站调整前应采用保险绳将缆车固定牢靠。
9.0.11.2液压站的调整应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和安全操作规
14
程进行操作。
9.0.11.3液压站调整过程中,严禁调试离合器或开闭离合 器。
9.0.12客运缆车应定期检查轨道的磨损情况,对轨距、平行度和 高低差进行检测和调整,并应定期检查轨道紧固件的松动和锈蚀 情况。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釆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釆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主编单 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加单 位: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
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国维(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荣明(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大军(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
张 明(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杨建中(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彭彬文(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
霍彰忠(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校人员名单:李永恒(交通部水运司)
何文辉(交通部水运司)
吴敦龙(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国维(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荣明(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明(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龙友(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董 方(人民交通出版社) 管理组人员名单:张国维(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荣明(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明(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龙友(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96—7—2007
1.0.1本规范吸取了三峡库区已建、在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 在设计、制造方面的经验和重庆朝天门客运缆车运行、管理方面的 经验制定。
2.0.1客运缆车作为载人的运输工具,其安全性至关重要。为确 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定了客运缆车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3.0.2为了保障控制系统接收信号的可靠性,同一位置点限位保 护装置必须安装两套同时使用,这样可以避免因某一传感器或开 关故障(器件自身损坏)或某种干扰(外界环境干扰,如遮挡等)所 带来的误动作。
3.0.5釆取防护措施是为了保证限位保护装置不受人为、机械碰 撞的损害;不受气候环境变化的影响和损害。
4.0.2缆车下滑行程太长会引起强大的冲击力,行程过短,鸡公 头等越位逆止器恢复不到挡车的位置。一般鸡公头恢复需要 IoOmm的距离,考虑码头水工预埋件等施工误差50mm,留间隙 50mm,故规定缆车下滑行程不得大于200InmO
5.0.3为减少制动惯性碰撞力引起的乘客伤亡,断缆保护装置的 制动力求平稳。当制动加速度控制在2 ~ 3m∕s2时,刹车距离在 0.7~l.Om,作用于人的惯性力为150~225N,人拉着栏杆或拉环, 可以承受这样的惯性力。
5.0.7当防倾保护装置与轨道的间隙大于轮缘高度时,车轮容易 脱轨,故规定防倾保护装置与承载体(钢轨)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 车轮轮缘的高度。
8.1 一般规定
8.1.1控制系统正常运行操作一般在控制室,部分手动操作、维 修或调机等一般在现场操作,因此不同地点的操作之间必须建立 联锁保护装置,避免发生危险。
8.3控制系统
8.3.8正常停车是指缆车按流程运行的正常停车;安全停车是指 非正常状态下的中途停车,这种停车方式釆取减速停车方式,是为 了使乘客和设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紧急停车是指危险状态下 的停车。
8.3.9操作控制台台面布置和标识一般包括:
(1) 电流、电压、制动电压、制动电流和速度等仪表;
(2) 电阻切换、运行方向、制动电流投入、调绳状态和工作指示 等灯光或屏幕文字显示;
(3) 油压、油温、过卷、过速和闸瓦磨损过度等的声光报警;
(4) 减速信号的讯响提示。
9.0.10.1本款的规定主要指配置有双卷筒的缆车,在需要改 变缆车运行起、止点时,将其中一台缆车用保险绳固定牢靠,在确 保安全的前提下,收放另一台缆车的牵引纲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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