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22
FL 1075
CB 1355-2001
2001-11-15 发布
SPeCifiCatiOn for SWeePing WinCh
2002-02-01 实施
1范围
1. 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舰艇扫雷绞车的分类、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装备在扫雷舰艇上的各类扫雷绞车(以下称绞车)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1.3分类
绞车按驱动动力分为:
a) 电动绞车;
b) 液压绞车。
2引用文件
GB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55-2000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GB/T 4064-19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JB
GJB
GJB
GJB
GJB
GJB
GJB
GJB
GJB
GJB
GJB
GJB GJB
5A-95舰用低压电器通用规范
15.2-84舰船材料规范轮机材料
150. 9-86
150. 10-86
150. 11-86
150.16-86
150.18-86
150.23-91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湿热试验
霉菌试验
盐雾试验
振动试验
冲击试验
倾斜和摇摆试验
747-89舰船电气设备外壳基本技术要求
774-89
1203-91舰用交直流电动机控制器和开关装置通用规范
1909. 6-94
4000-2000
舰船用电缆和软线通用规范
装备可靠性维修性参数选择及指标确定要求舰船
舰船通用规范
电器、仪表和武备涂料涂覆技术条件
舰船电气设备基本技术要求
CB/T 765-1997
CB 1339-1998
CB/T 3827-1998 绞缆筒
CB/T 3877-1999甲板机械一般要求
HJB 37A-2000舰船色彩标准
3要求
3. 1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绞车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
3.2可靠性
可靠性参数选择应符合GJB 1909. 6的要求和原则。
3.3材料
3. 3.1机座、外壳一般应选用钢质材料,严禁釆用铸铁、铸铝等脆性材料。
3. 3.2露天设备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耐海水腐蚀、耐油、耐日照及有较强的抗老化能力。
3.3.3绝缘零部件一般应选用滞燃、耐潮和耐霉材料,并避免使用含毒性或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材料。
3.3.4导电零部件一般应釆用铜或銅合金制造,其接触部分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
3. 3.5铭牌、标牌及外露的线路牌应采用黄铜或不锈钢制作。
3. 3.6应避免采用易碎材料,以及避免采用具有放射性的物质作夜光标志。
3.3.7绞车主要零部件材料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GJB 15. 2规定。
3.4设计
3.4. 1收放能力及额定负载
3. 4. 1.1绞车应能在扫雷具规定的收放航速和海况下收放扫雷具。
3. 4. 1.2绞车的额定负载为各卷筒额定负载的总和,其值应不小于在最高收放航速下的扫雷具的总 拉力。
3. 4.2收放速度
绞车收放扫雷具缆索的最高速度一般应不低于40m∕min,并可调速。
3. 4.3收放缆索长度
绞车收放缆索长度应满足扫雷具要求,并设有缆索长度显示装置。长度显示量程应大于扫雷具 缆索长度。
3.4.4排缆及出绳方向
3. 4. 4. 1绞车应设有排缆装置,保证缆索排列整齐。
3. 4. 4. 2绞车出绳方向应采用上出绳形式。
3. 4.5离合与制动
3. 4. 5. 1绞车应配备自动控制的制动装置。
3. 4. 5. 2绞车应根据所收放的扫雷具扫索、拖索连接情况设置2〜3个既可同时工作又可单独工作 的卷筒。每个卷筒应分别设有离合器和带式制动器。
3.4.6操纵器
3. 4. 6. 1操纵器手柄的高度和操作力应考虑人机工程,以便于操作。手柄的最大行程从中间位置算 起最大弧长应不大于300 mm。 -
3. 4. 6.2操纵器的手柄应能自动恢复到制动或停止位置。
3. 4. 7手动收放机构
绞车一般宜设置手动收放机构,手动收放机构仅用于断电后舰艇低速航行或零速时收回扫雷具。
3. 4. 8绞缆筒
绞车应根据需要设置1个或2个绞缆筒。
3. 4.9机械零件的应力计算
3. 4. 9. 1在卷筒负载时,绞车所有受力零件根据简单弹性理论的允许计算应力值,不得超过材料屈 服强度的40%。
3. 4. 9. 2在与最恶劣工况相应的最大转矩情况下,絞车所有受力零件的允许计算应力值,不得超过 材料屈服强度的90%。
3. 4. 10额定工作电压和额定频率
绞车控制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和额定频率一般采用表1规定的数值。
≡i~~匝压和频率
类别 |
额定工作电压 V |
额定频率 HZ |
____¾⅛____ |
380 |
50 |
直流 |
220 |
— |
为提高交流电网绝缘电阻,应尽可能釆用隔离变压器。此时,可以选用额定工作电压以下的控 制电压。控制电压等级应符合GJB 4000中300. 6.2的规定。
3.4. 11工作制的选择
3. 4.11.1电动机工作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交流电动绞车电动机一般选用4/8/16极三速起重异步电动机,其工作制应为10/30/5 IEinf 中速(8极)为额定工作级;
b)直流电动绞车电动机一般选择60 Illin ɪ作制;
C)液压绞车的驱动泵电动机应为连续工作制。
3.4.11.2控制设备的工作制应与相配套的电动机一致。一般应以电动机的最大额定电流作为控制 设备的额定电流。
3.4. 12外壳防护型式
电气设备外壳结构应符合GJB 747的规定,并选用下列类型:
a) 安装在露天甲板的设备应为防水式;
b) 安装在舱室内的设备应为防滴式(45° )或防溅式。
若采用符合GB 4208规定,以IP标志的设备时,一般情况允许代用的IP等级应符合表2规定。
表2防护型式及等级
防护型式 |
允许代用的IP等级 |
防滴式— — |
IP23 |
防溅式 |
IP44 |
防水式 |
IP56-IP57 |
3. 4. 13 电路布置
3. 4.13.1电气控制系统应按非接地系统进行设计,控制器应与受控设备由同一电源供电。
3.4.13. 2电动绞车操纵器必须装有快速应急切断电路装置,以便在操作中应急切断控制回路及制 动器电源。
3.4.13,3电动绞车操纵器应设有能监视电动机工作的电流表,且应有适当的照明或为夜光式。
电流表应能承受电动机频繁启动的电流冲击,即选用过载型电流表。
电流表量程的上限宜等于电动机额定工作级的额定电流的130%〜200%,并应用红点标出工作级 额定电流值。
3.4.13.4电动绞车控制箱上应设有电源指示灯和运行指示灯,必要时可设有过载报警指示灯。
3.4. 13. 5液压绞车控制箱和操纵台上应同时设有电源指示灯、运行指示灯、泵的启动和停止按钮, 以及油液低液位、髙低温和滤油器堵塞报警显示等,操纵台上还应设有油泵在运行中的压力指示设 备。
3.4. 13. 6液压油箱内宜设有油液电加热器。
3.4. 13. 7电磁制动器、电磁离合器以及直流电动机的并激磁场绕组应有能防止感应过电压损坏电 磁绕组的放电回路。
3. 4. 13. 8 变压器被芯和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连接到箱体上接地。
3. 4.13.9在露天甲板的适当部位应设置具有快速动作的应急停止机构,必要时应能切断部分控制 电路,使绞车停车。
3.4. 14负载隔离
3. 4. 14.1除控制电路、电源端子和另有规定者外,线路接触器的断开应使所有负载部分和线路隔 离。
3.4.14.2控制设备应设有切除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任何电器电源的隔离开关。
该隔离开关应保证操作者不会受到触电的危险或飞弧的损害。如果选用自动开关作隔离开关, 则该自动开关的短路分断能力可小于其安装点的最大断路电流,短路保护的整定值应接近于但不小 于10倍电动机最大额定电流。
3.4.15联锁
正反转或有可能造成电源短路的速度变换接触器之间必须装有电气联锁,并尽可能装设机械联 锁,以免这些接触器同时闭合造成短路。
3.4. 16应急运行
电动绞车控制系统应有使过载继电器失去作用的措施,可釆用与过载继电器复位装置组合或由 独立的按钮获得,所需的应急持续时间应由应急运行开关手动操作,应急运行开关不应与启动按钮 相联。
3. 4. 17电气元件
3. 4.17.1所有电气元件均应符合GJB 5A的要求或经审查认可。
3. 4.17.2电气元件的选择除考虑和工作制相适应的电流定额外,还应考虑正常使用时的闭合和开 断次数、所能承受的过载电流和承受系统提供的短路保护后的短路电流。
3. 4.17.3时间继电器、过电流继电器、热继电器以及其他可调整的元件应按图样和有关技术文件• 的要求进行调整,整定后应用红漆将整定位置标封。
3.4.18布线
3. 4.18.1永久性内部线路应用铜导线或汇流排。导线的线径、股数和绝缘以及汇流排尺寸、绝缘 和间隔距离在机械性能和电气性能上应符合使用要求。连接导线应符合GJB 774的要求。接到电阻 器或H级绝缘线圈的连接线和其他受热影响的导线应使用耐温不小于125°C的热塑绝缘线。控制回 路连接导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 mm2 (电子式电器元件除外),电流表连接导线截面为2. 5 m√,其 他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5 ≡%
3. 4.18.2接线端部应有牢靠的连接端头,连接端头应采用经防蚀处理的铜接头。一般一个连接点 只连接两根导线。连接点不能釆用焊接的方法(电子元件除外)。
3.4.18.3连接导线在敷设时应尽可能不与金属底板直接接触,并注意美观。用来连接外部导线的 端子排应布置得容易接线,顺序排列应整齐。
3. 4.18.4外部导线的引入口应在控制箱的下面,必须从顶部或侧面进线时,则应采用弯头或水密 填料函。
3. 4.19电气间隙和漏电距离
电气设备中各电气回路间或任何电气回路与地之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和漏电距离应符合CB 1339 中3. 6. 3的有关规定。
3. 4. 20紧固
全部连接和紧固用的螺钉和螺母均应有防止其受振动而松脱的措施。
3.4. 21尺寸
绞车机械部分及电气控制箱的体积应尽可能小,其最大外形尺寸由订货合同规定。
3. 4. 22 油漆
曲非耐腐蚀丽制造的或不进行耐腐蚀处理的零部件均应按CB 765的规定喷涂油漆,对于装配、 试验或其他加工所进行的划痕或标记允许补漆。油漆颜色应符合HJB 37A的要求。
3.5安全性
3.5.1危及人体安全的运动部件应设有防护设施。
3.5.2当电动绞车的手动收放机构与电动机之间无脱开装置时,手动收放机构应有与电动机控制电 路联锁的装置,确保手动收放扫雷具时电动机不会启动。
3.5.3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应符合GB/T 4064的要求,电源应易于切断,电路应设置限流保护装置。
3.6维修性
3. 6. 1维修性指标的选择和确定
维修性参数选择和指标的确定应符合GJB 1909. 6的有关规定。
3.6.2维修性设计
3.6.2. 1经常维修的部件应便于检测和拆装,电气设备应能在不移动安装板的情况下更换元器件, 并有良好的可达性。
3. 6. 2. 2电器元件及其接线端均应标明相应于图样的清晰耐久的文字符号和接线编号。耐压试验时 需拆除的接线端应用红色标记表示。凡是隔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控制箱内部依然带电的部位(如 电源进线端)的文字符号或标记应用红色书写。
3.6.2.3熔断器旁边需注明它所保护的电路的载流量。
3.6.2.4控制设备门(盖)内壁应有清晰耐久的注明接线标记的电气线路图。
3.6.3绞车电控设备的平均修复时间(MTTR)应不超过0.5 ho
3.7性能特性
3.7.1运行性能
3.7.1.1绞车应能在空载至满载运行过程中从最高速度到停车之间可以调速。
3. 7.1.2绞车运转应平稳,液压绞车不得有爬行和液压冲击现象。
3. 7.1.3电动绞车操纵器应能在小于2 s内从最大上升速度位置转换到最大下降速度位置,反之亦 然。用这样的速度操纵控制器,对机械或对操作者的安全都不应有不利的影响。
3.7. 1.4操纵器的手柄动作方向与相应的绞车收、放缆功能应符合CB/T 3877中2.3.1的规定。
3.7.2过载能力
3. 7. 2.1绞车应能在1. 5倍额定负载下短时运行而不损坏,零部件不发生永久变形。
3.7.2.2电动绞车的电动机在热态和逐渐增加转矩的情况下,应能承受L 5倍额定转矩的过转矩,
1
历时2 min,而不发生机械和电气损坏,直流电动机的火花应不大于1丄级。此时电压和频率(对三
2
相异步电动机)应维持在额定值。
3. 7.3保护特性
3. 7. 3.1液压绞车的安全阀动作应灵敏可靠,整定压力不得超过公称压力的110%o
3. 7.3.2控制系统应具有欠压保护。当供电电压在正常频率下下降到额定电压的20%左右时,保护 装置应能瞬时分断电路,并防止电动机自动重新启动。当供电电压髙于额定电压的85%时,保护装 置应允许电动机启动。
3. 7. 3. 3控制系统应具有过载保护。过载保护电器应具有和电动机过载能力相适应的脱扣特性,应 允许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动机启动和加速期间的电流通过。如果过载保护电器的时间——电流特性 与电动机的启动周期不相适应时,则可以允许在电动机加速过程中过载保护有短时的失效。
3. 7.3.4绞车应设有下列短路保护:
a)绞车电动机应设有单独的短路保护,其短路保护装置的分断能力应不小于安装点的预期对 称短路电流(有效值);
b)控制、保护和信号电器的电压线圈以及指示灯可使用熔断器进行保护。
3. 7.4温升
控制设备的温升应符合GJB 1203中7. 2.4的规定。
3.7.5绝缘电阻
3.7.5. 1 在温度为25°C±10°C∖相对湿度为45%〜75%、气压为96kPa±10kPa的环境条件下,电 气设备主电路不同极带电部件之间,各电路带电部件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0 MΩo
3. 7. 5. 2在湿热试验后,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IMQtl
3.7.6介电强度
3. 7. 6. 1电气设备的绝缘应能承受2倍额定电压加上1000 V,但不少于1500 V的工频试验电压(有 效值)历时1 min,而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3. 7.6.2己经过介电性能试验的设备,再次试验时,其试验电压值应降为3. 7. 7.1规定的85%。
3.7.7换向
直流电机的换向火花等级划分应符合GB/T 755的规定。
3. 7.7.1绞车直流电动机从空载到额定负载的工况下,其换向火花等级应不大于1丄级,在短时过
4
电流或短时过转矩时,换向火花等级应不大于1」级。
2
3. 7. 7. 2直流电机的电刷支架和端盖或机座上应有明显牢固的表示电刷正确位置的标志。电刷在换 向器上的位置从空载到额定负载的所有工况下均应保持在这一标志的位置上。
3.8环境要求
绞车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3. 8. 1温度
露天设备工作温度为-30C〜60C,舱室工作温度为-10°C〜50C。
3.8.2湿热
在相对湿度为90%〜96%,并有凝露的环境下,电气设备应保持规定功能。产品经6(ΓC, 5周期 交变湿热试验后,在温度为15°C〜35C,相对湿度为45%〜75%条件下放置12 h〜24 h,其性能应 符合下列规定:
a) 产品的绝缘电阻应符合3.7.5的要求;
b) 介电性能应符合3. 7.6的要求;
C)操作性能应符合3. 7.1的要求;
d)外观质量:金属作的油漆涂层、镀层、绝缘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3. 8. 3盐雾
电气设备的元器件、材料和零部件及其金属防护层应具有抗盐雾腐蚀的能力,其外露在空气中 的金属电镀件经48 h盐雾试验后,主要表面应无锈蚀物。
3. 8. 4 霉菌
电气设备应具有耐霉性能,其外露在空气中的绝缘零件经28 d长霉试验后,长霉面积应不大于 50%O
3. 8. 5振动
绞车及其配套设备应具有耐振动性能,当产品按GJB 150. 16规定参数试验时,应能正常工作, 无机械损坏和其它故障。
3. 8. 6冲击
绞车及其配套设备按GJB 150. 18规定的参数试验时,应无机械损坏及误动作。
3.8.7倾斜和摇摆
绞车及其配套设备应满足表3规定的倾斜和摇摆参数。设备在B类环境条件下应符合规定的性
能;在A类环境条件下,设备不应损坏,当环境条件恢复到B类时,设备性能不应降低。
表3倾斜和摇摆参数
倾斜和摇摆状 态类别 |
_______Wl_______ |
_____________摇 |
摆____________ | |||
横倾角度 (° ) |
纵倾角度 (° ) |
横摇 |
纵摇 | |||
角度,(° ) |
周期,S |
角度,) |
周期,S | |||
— (设备不工作) |
+ 15 |
+ 10 |
+ 45 |
3〜14 |
+ 10 |
4〜10 |
b1⅛ (设备工作) |
— |
— |
+ 15 |
3〜6 |
±10 |
4〜6 |
注:当设备无一定安装方式时,纵摇同横摇参数,纵倾同横倾参数。
3. 8. 8 电源
3. 8. 8. 1 交流电源特性应符合GJB 4000中300. 16. 2 I型50 HZ电力的规定。
3.8.8.2直流电源电压的变化为额定值的+6%—10%o
3.9零部件详细要求
3.9.1 卷筒
3. 9.1.1卷筒直径应能满足卷绕扫雷具缆索的要求。
3. 9.1.2不论在何种工作状况下,卷筒上卷绕钢索后的最大外径应小于卷筒侧板外径(至少应为
2. 5倍钢索外径),否则应配置能防止钢索脱出的专用防护装置。
3.9.2绞缆筒
3. 9.2.1绞车应明确绞缆筒数量及其位置(左舷或右舷)O
3. 9. 2. 2绞缆筒外形应符合CB/T 3827的要求。
3.9.3制动装置
3. 9. 3. 1电动绞车应配备电动控制的自动制动装置,当操纵器手柄处于零位或断电时,制动装置应 能制动住L 5倍额定负载。
3.9.3.2液压绞车应采用相应控制的制动装置,当操纵手柄处于停止(或制动)或断电时,制动装 置应能制动住L 5倍的额定负载。
3. 9.3.3自动制动器应装有人工释放装置,在不通电时可人工释放,使绞车轴能自由转动。
3. 9.3.4带式制动器
a) 每个卷筒上应配备带式制动器:
b) 带式制动器应能支承该卷筒卷绕的扫索或拖索的1.5倍额定负载。
3.9.4电气设备
3. 9. 4. 1绝缘零部件应具有防霉性能。
3.9.4.2导电零部件和紧固件应有可靠的金属保护层,不得有锈蚀现象。
3. 9.4.3控制箱和液压操纵台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箱门应启闭灵活,开启角度一般为90° ,并 应设置固定已开启箱门的撑架。
控制箱和液压操控台应留有便于接线、检查、维修及更换零部件的足够空间。
3. 9.4. 4控制箱箱体及装有电气元件的箱门应设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端子表面不应沾有油漆和 黄锈。接地螺钉应用铜或其他认可的材料制成时,直径不得小于M6。在接地端子处应有明显的耐久 的接地标志。
3. 10外观质量
3.10.1产品表面应无压痕、凹陷、破口、裂纹、锈蚀,覆盖层应无气泡、脱落。
3.10,2 金属结构件应无锐边1毛刺、裂隙及异状凸起,焊接褊卩接应平整均匀。
3.10.3产品内部应无铁屑、焊渣及其他污垢、杂物。
3.10.4容器及管路应无渗漏缺陷。
3.10.5紧固件连接应牢靠无松动。
3.10.6各设备除包含在气密件中的以外,所有金属表面均应进行防腐处理,表面涂覆应符合 CB/T765的要求。
3. 11 标志
3. 11. 1产品标志
绞车及其各配套设备均应在适当的明显位置牢固安装标有下列内容的铭牌:
a) 产品名称;
b) 承制方名称或承制方商标;
C)产品型号;
d) 承制方出品编号或生产批号;
e) 制造日期;
f) 产品的主要参数;
g) 质量等级标志;
h) 重量。
上述各项内容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减,但a、b、c、d、e、f项必须标出。
3. 11.2功能标志
3.11.2.1电气控制箱、液压操纵台面板上的每一开关、按钮、指示和报警器件应设有表示其功能 的标牌。
3.11.2.2操纵机构应标有各运动件的功能和运动方向的永久性指示标志。
4质量保证规定
4. 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 级鉴定机构有权对本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1. 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 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 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
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 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检验应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4.4鉴定检验
4. 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鉴定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完成时;
b) 设计或工艺上变更足以引起某些特性和参数变化时;
C)当质量一致性检验结果与前面鉴定检验结果有不可允许的偏差时;
d) 产品停产三年恢复生产或转厂生产时;
e) 军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鉴定检验的要求时。
4. 4. 2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目按表4。
表4鉴定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的章条号 |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
鉴定检验 |
质量一致性检验 | |
1 |
外观与材料 |
3. 3、3. 10、3. 11 |
4. 1. 1 |
√ |
√ | |
2 |
绝缘电阻 |
3. 7. 5 |
4. 7. 5 |
√ |
√ | |
3 |
介电强度 |
3. 7.6 |
4.7.6 |
√ ' |
√ | |
4 |
安全性 一 |
3. 5 |
4. 7. 17 |
√ |
√ | |
5 |
运行性能 |
空载 |
3. 7. 1、3. 7. 7 |
4. 7. 2. 1 |
√ |
√ |
负载 |
3. 4.2,3. 4.4,3. 7.1、3, 7. 7 |
4. 7. 2. 2. |
√ |
√ | ||
6 |
保护特性_____ |
3. 7. 3 |
4. 7. 3 |
√ | ||
7 |
过载能力_____ |
34 2、3. 7. 7 |
4. 7. 15 |
√ |
√ | |
8 |
制动 |
3. 9. 3 |
4. 7. 16 |
√ |
√ | |
9 |
温升______ |
3. 7. 4 |
4. 7. 4 |
√ |
— | |
10 |
电源适应性 |
3. 8.8 |
4. 7. 13 |
√ |
— | |
11 |
外壳防护 |
3.4.12 |
_______ 4. 7. 14 |
√ |
— | |
12 |
湿热 |
3. 8.2 |
4. 7.7 |
√ |
— | |
13 |
倾斜和摇摆 |
3.8.7 |
4. 7. 12 |
√ |
— | |
14 |
振动 |
3. 8. 5 |
4. 7. 10 |
√ |
— | |
15 |
冲击 |
3. 8.6 |
4. 7. 11 |
√ |
— | |
16 |
盐雾_______ |
3. 8,3 |
4. 7. 8 |
√ |
— | |
17 |
霉菌 ^~ |
3. 8. 4 |
4. 7. 9 |
√ |
— | |
18 |
包装______ |
5. 1 |
4.6 |
√ |
√ |
4.4.3受检样品数量
受检样品为一台。
4.4.4合格判据
对新产品或转厂生产的产品进行鉴定检验时,若有一项试验项目不合格,则判为鉴定检验不合 格;试验样品经消除缺陷,可再度进行所有项目复试,所有试验项目合格,方可判为鉴定检验合格。
对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鉴定检验时,若有一项试验项目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样重新进行该项的 复试,如复试合格则判为该项目鉴定合格,否则鉴定试验不合格。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每台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质量一致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检验项目按表4规定。 4.5.2如果产品未通过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中的任何一项,则应在采取措施后,重新进行全部项目 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
4. 6包装检验
应按GB/T 13384的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检验。
4. 7检验方法
4. 7. 1外观与材料
用目测检验绞车的外观、标志及材料等应符合3. 3、3.10、3. 11的要求。
4.7.2运行性能检验
接通绞车电源(液压绞车还应按要求接通液压管路系统),启动绞车。
从绞车收缆速度最高一档到放缆速度最低一档,或由放缆速度最低一档到收缆速度最高一档, 快速移动手柄至任意工作位置,观察绞车运行情况。
4. 7. 2. 1空载试验时,检査各个卷筒在不同转速下单独或同时正反转的情况,并检查排缆装置的运 行情况、离合与制动情况以及电机运行和换向情况,检査控制箱、主令控制器或液压系统工作情况。 结果应符合1 7.1和3. 7.7的有关要求。
4. 7. 2. 2分别以50%、100%的卷筒额定负载对单层钢索吊重块,提升高度不小于5 ɪn,累计2 ɪnin, 检査各个卷筒在不同转速下单独或同时正反转的情况,并检査电机运行和换向情况以及电气控制设 备或液压系统工作情况。结果应符合3.4.2、3.4.4、3.7.1、3. 7. 7的有关要求。
4. 7.3保护特性
4. 7. 3. 1绞车在额定速度档运转,突然切断电源,应立即停车制动。当恢复供电时,电动机应不能 自动重新启动。
4. 7. 3. 2检查各过载保护电器的整定值,应符合图样和技术文件要求。在启动和换档时,应能避开 启动电流的影响。
以上试验结果应符合3. 7.3规定。
4. 7.4温升试验
按GJB 1203规定的试验条件,在额定电压下,电气设备通以额定工作电流,30 min后,用电 阻法测量控制箱内元件线圈的温升,用热电偶或温度计法测量其他部件的温升。结果应符合3.7.4 的规定。
4.7.5绝缘电阻测定
4. 7. 5. 1电气设备中各个电路的绝缘电阻测定,应在不带电状态下进行。必要时,需在测试前先作 短路接地放电处理。对于不能承受兆欧表产生的高压冲击的器件(如半导体器件和电容器等)应在 测试前预先拆除或短接。应将对地电压相同的电路连接在一起,对地电压不同的电路应隔开。测试 时,应在相互绝缘的点之间和绝缘点同地之间,逐项测取各个部位的绝缘电阻值。结果应符合3.7.5 规定。
4. 7. 5. 2测量用兆欧表应经法定计量单位鉴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测量36 V及以下电路用250 V 兆欧表,36 V以上至500 V电路用500 V兆欧表。
4.7.6介电强度试验
控制箱等电器设备必须在制造厂进行耐压试验。试验时,在接地的框架和所有带电部分之间施 加2倍额定电压加上IOOo V,但不少于1500 V的工频交流正弦波电压(有效值),保持1 mi∏0结 果应符合3.7.6规定。
试验时,半导体器件、硅整流器和电容器等应预先断开或短接。
4. 7.7湿热试验
按GJB 150.9规定的方法进行湿热试验,结果应符合3.8.2的规定。
4. 7.8盐雾试验
按GJB 150. 11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盐雾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3.8.3的规定。
4. 7. 9 霉菌试验
按GJB 150. 10规定的方法进行霉菌试验,结果应符合3. 8.4的要求。
4. 7.10振动试验
按GjB 150.16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3.8.5的要求。
10
4. 7. 11冲击试验
按GJB 150. 18规定的方法进行冲击试验,结果应符合3.8.6的要求。
4.7.12倾斜和摇摆试验
按GJB 150. 23规定的方法进行倾斜和摇摆试验,结果应符合3. 8.7的要求。
4. 7.13电源适应性试验
在规定的周围空气温度范围内,在额定电压下工作0.5h后,当外加交流电压为额定电压的93% 和107%时(在额定频率)或外加直流电压为额定电压的90%〜106%时,重复4.7.2试验,结果应符 合3. 8. 8要求。
4. 7. 14外壳防护试验
电气设备外壳防护型式试验应按GJB 747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3. 4. 10规定。
4.7.15过载试验
分别以125%、150%的卷筒额定负载对单层钢索吊重块,提升高度不小于5 m,累计2 min,检 査各个卷筒在不同转速下单独或同时正反转情况,并检查电动机运行和换向情况以及电气控制设备 或液压设备工作情况。结果应满足3.7.2和3. 7. 7的要求。
4.7.16制动试验
过载试验时,还应以150%的卷筒最大负载对单层钢索吊重块,检査制动装置工作情况,结果应 符合3. 9. 3的要求。
4. 7.17安全性试验
检査机械防护设施、电气联锁和保护装置,结果应符合3’5的要求。
5交货准备
5. 1封存与包装
5.1. 1绞车及其附件在包装前应经清洁干燥处理,对未经油漆或电镀保护的部分都应釆取临时性涂 封保护。
5.1.2绞车及其附件的包装应坚固结实,能适合多次装卸运输,能防止运输过程中部件遭受损坏, 并有防潮、防淋雨、防尘、防腐蚀的措施。
5.1.3各种备件、附件可分别包装,然后集中装箱。备件、附件的数量应符合产品的详细规范的规 定或订货合同的要求。
5.1.4应随同供应下列文件。文件应用塑料袋封装,并固定于包装箱内部。
a) 产品合格证;
b) 装箱单:
C)产品说明书;
d) 备件、附件清单;
e) 产品详细规范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5. 1.5包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5.2运输和贮存
5.2.1产品包装件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碰撞和自由跌落,并应釆取防淋雨、防尘的措施。
5. 2.2产品应在环境温度为-10'C〜4(ΓC∖相对湿度不大于80%、周围空气中无酸性、碱性和其他 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内贮存。贮存中每6个月应对封存情况检查一次,对橡胶件存放不得超过2 a。
5. 3标志
包装贮运标志应清晰耐久,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b) 承制方名称和商标;
C)产品名称、型号和数量;
d) 包装件外形尺寸和毛重;
e) 符合GB191规定的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C)四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由中国船舶工业第七。八研究所、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罗杏春、陈关耀、李国荣、仲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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