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61

CB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CB∕τ 1 046-92

船 用 配电箱

1 992-03-07 发布

1 992-1 0-01 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船用配电箱


CB/T 1046-92

分类号U61

代替 CB 1046—83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92-302«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组件)(1980年版)。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配电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交流50 HZ60 Hzl 000 V以下,直流500 V以下的船用配电箱。

2引用标准

GB 998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 2423.4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Db 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 2423. 16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J长霉试验方法

GB 2423.17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 4942. 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3产品分类

3.1按工作特点及其在系统中的作用可分为:

3.2按外壳防护等级可分为:

3.3按安装方式可分为:

4技术要求

4.1正常工作条件

d∙倾斜和摇摆:

纵倾1。°、横倾22.5。;

纵摇10°、横摇22. 5。,周期为10 s

注:在倾斜至45。的情况下,不应有误动作和功能变化。

e.有船舶正常营运所产生的振动和冲击的场所。

4.2结构要求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 992-03-07批准                          1 992-1 0-01实施

4.2.1配电箱的箱体应用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板材制造。为使箱体结构坚固,必要时可釆取加强措施。 4.2.2箱体上应装门,门上应装有门开启后防止晃动的装置,门的开启角度应大于90。,单扇门的开启 方向原则上向左打开。其结构应使门开闭方便和开关元件等操作方便,并在操作时不触及带电部件,必 要时可在箱体内加装保护板。此外,在门上可以装锁。

4∙2∙3各分路应装塑壳式自动开关或开关和熔断器或单装熔断器。对于自动开关,应尽可能做到在汇 流排带电状态下能容易并且安全地进行拆装。对于熔断器,应能另便地更换熔芯或橢管。

4.2.4在门上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清晰耐久的原理线路图和自动开关脱扣器(或熔芯)额定电流标志。

4.2.5在箱体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接地装置,且有明显的、耐久的接地标志。

4.2.6所有绝缘零部件,应釆用滞燃、耐潮、耐霉的绝缘材料制造,且需进行绝缘处理;金属零部件,除 材料本身有良好的耐蚀性能外,应有可靠的防护层。

4.2.8配电箱箱体下侧板上应设置托线板或卡板。

4.2.9配电箱内部接线一般应采用船用多股绝缘软电线,其耐压等级应符合使用要求。接线端头应具 有与线路图一致的清晰、耐久的标志。

4.2.10汇流排及其分路的连接导体应采用高导电率的紫铜•汇流排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汇流排的 额定电流(取各分路的自动开关、组合开关、熔断器额定电流总和的80%),而各分路的连接导体的允许 载流量应不小于各自分路的开关或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各电气连接处应进行防止腐蚀和氧化的处理。 4.2.11在设计时应考虑到汇流排及其支承件应能承受短路时所产生的机械应力,不致损坏。

4.2∙ 12配电箱中汇流排的颜色、相序(交流)或极性(直流)的安装排列应符合表1的规定(以配电箱正 视方向为准)。

1

汇流排

相序或极性

颜色

汇流排安装的相互位置

附 图

垂直布置

水平布置

引下线

交流

1

绿

配电箱正视方向示意图

2

3

褐或紫

直流

正极

负极

4.2.13配电箱内的紧固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经防腐蚀处理的碳素钢制成。连接和紧固用的螺钉螺 母,均应有防松措施。

4.2.14在箱体设计时对飞弧和进线电缆弯曲等应留有足够的空隙。

4.2.16防溅式配电箱应符合IP44的规定,箱体应能承受任何方向的溅水而无有害影响。

4.2∙17若有必要,也可按用户要求设计其他防护等级的箱体。

4.3电气性能                                       ,

4- 3-1配电箱的绝缘应能承受表2规定的交流试验电压历时1 min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试验频率为 25IOO HZO

2

V

额定电压

试验电压

≤60

500

>60

1 OOO2倍额定电压,但不低于2 OOO

4- 3- 2在验收试验时,配电箱带电部分与箱体间以及各极(相)之间的冷态绝缘电阻应不低于20 M∩o

4. 3.3配电箱内的电器元件,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各自技术条件的规定。与电器元件直接组 合在一起的裸露带电导体和接线端子,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至少应符合这些电器元件自身技术条件 的有关规定。

4∙3∙4配电箱的极限允许温升,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3

部,件

温升极限,°C

环境温度

40,C

环境温度

45 C

汇流排及连接导体

带状铜导体

50

45

绝缘导线

35

30li

连接外部电缆的接线端子

连接橡皮绝缘电缆

(导体最高允许温度75'C)

35

30

连接丁基橡皮绝缘电缆

(导体最高允许温度80D

40

35

连接乙丙橡皮绝缘电缆 (导体最高允许温度85。)

45

40

注:D若选用耐高温绝缘导线时,其温升极限可相应提高。

4. 3.5配电箱经55C交变湿热试验二个周期前后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

4

额定电压

V

•  试验电压(直流)

y

绝缘电阻,MQ

湿热试验前

湿热试验后

≤60

250

≥10

≥1

>60-660

500

≥20

≥2

>660

1 OOO

≥20

≥2

4.3.6配电箱应具有耐振性能,即按表5规定的振动参数进行振动试验时,应无异常、受损现象,振幅 放大率Q)一般不应大于5

频率范围,Hz

'振

位移,mm

加速度,m∕V

2—13. 2

±1

13. 280

±7

4.3.7配电箱应具有耐盐雾性能,其外露于空气中的金属电镀件经48 h盐雾试验后,其外观变化应符 合表6的规定。

6

镀层类别

底金属

合格要求

铜+镰+幣 低锡青铜+铭

碳钢

主要表面无棕锈

碳钢

主要表面无白色或灰黑色腐蚀物

镣+铭

铜和铜合金

主要表面无浅绿色腐蚀物

镣或高锡青铜

主要表面无灰色或浅绿色腐蚀物

主要表面无灰黑色腐蚀物

主要表面无铜绿

4.3.8配电箱应具有耐霉性能,其外露于空气中的绝缘零部件经28 d长霉试验后,长霉面积一般不得 超过GB 2423. 16中规定的二级长霉,或按工厂、用户和验船部门同意的其他指标。

5试验方法

5.1试验方法除本标准规定外按GB 998规定进行。

检查配电箱的外观、安装尺寸、装配质量、铭牌、接地、零部件防腐层、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等。

5.3.1介电强度试验

按本标准第4. 3.1条规定在下列部位间进行:

5.3.2绝缘电阻测量

按本标准第4. 3.2条规定的部位,用1 OOO V电压等级的兆欧霊(当额定电压大于660 V时)或 500 V电压等级的兆欧表(当额定电压大于60 V而不大于660 V时)或250 V电压等级的兆欧表(当额 定电压不大于60 V时)进行测量。

5.4温升试验

按本标准第4. 3. 4条的要求将配电箱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主电路和各分路中分别通以额定电流, 当各部分的温度达到稳定状态时,其温升极限不超过表3的规定值。试验所用导线,汇流排截面积和长 度按GB 998有关规定选用。

5∙ 5 ,湿热试验

本标准第4. 3.5条的湿热试验,按GB 2423. 4的有关规定进行。

5.6外壳防护试验

本标准第4. 2.15条和4. 2.16条规定的防滴试验和防溅试验按GB 4942. 2的有关规定进行。

5.7振动试验

本标准第4. 3. 6条规定的耐振性能试验按实际使用状态将配电箱紧固在振动台上,并通电进行通 常运行操作。按表5规定的频率与振幅往复扫描13次,检查有无共振现象。扫描方式应为对数或线

性。对数扫描速度为1倍频程∕min,线性扫描速度为15 Hz∕min,然后在最大共振点作2 h耐久振动。若 无明显共振点,则在30 HZ频率上作2 h耐久振动。应在三个轴向(垂、横、纵)依次进行上述试验。

5.8盐雾试验

本标准第4. 3. 7条盐雾试验按GB 2423. 17的有关规定进行。

如制造厂具备金属零部件材料的盐雾试验合格报告,在有效期内可免做试验。

5.9长霉试验

本标准第4. 3. 8条长霉试验按GB 2423.16的有关规定进行。

如制造厂具备绝缘材料或涂料的长霉试验合格报告,在有效期内可免做试验。

6检验规则

6.1岀厂检验

C.绝缘电阻测量;

6-2型式检验

6∙2∙1配电箱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d∙产品正常生产每隔四年时;

6∙2∙2型式检验项目

g∙外壳防护试验;

1.盐雾试验;                    .

j.长霉试验。

6.2.3型式检验试样从出厂检验试品合格的成批产品中抽取,一般不少于二台。盐雾试验只做金属零 部件,长霉试验只做绝缘零部件。

6.2.4试验中,如发现某一项目试验不合格时,应进行加倍数量试验。加倍试验除进行该项试验外,还 应进行在该项目前做的并和该项目有关的项目的试验。试验中,加倍试验项目不能多于二项。■

如果在加倍试验中仍有二台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作为不合格处理。制造厂必须釆取措施,消除缺陷, 待全部试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每台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有下列内容的耐久、滞燃的铭牌:

a∙产品型号和名称;

7.2产品出厂时,包装箱必须坚固,能适合水陆运输及装卸的要求。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及耐久的文字 标志及符号。其内容包括:

c∙产品型号、名称、数量及重量;

d∙标志“向上"、“防潮"等注意字样或符号。

7∙ 4运输、贮存

包装箱在运输和贮存的过程中不得受雨水浸袭,产品应放置在没有腐蚀性气体、通风干燥的仓库 中。

在遵守运输、保管及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证期为装船使用后12个月,总保证期由产品技术 条件规定,但至少自出厂之日起为18个月。在保证期内因制造质量问题而造成故障,制造厂应无偿为用 户修理或更换。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六O三所提岀O 本标准由七院七。四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贞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