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4年完整版)
序 号 |
化学品名称 |
别名 |
CAS号 |
1 |
氯 |
液氯、氯气 |
7782-50-5 |
2 |
氨 |
液氨、氨气 |
7664-41-7 |
3 |
液化石油气 |
68476-85-7 | |
4 |
硫化氢 |
7783-06-4 | |
5 |
甲烷、天然气 |
74-82-8 (甲 烷) | |
6 |
原油 | ||
7 |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 汽油)、石脑油 |
8006-61-9 (汽油) | |
8 |
氢 |
氢气 |
1333-74-0 |
9 |
苯(含粗苯) |
71-43-2 | |
10 |
碳酰氯 |
光气 |
75-44-5 |
11 |
二氧化硫 |
7446-09-5 | |
12 |
一氧化碳 |
630-08-0 | |
13 |
甲醇 |
木醇、木精 |
67-56-1 |
14 |
丙烯腈 |
氰基乙烯、乙 烯基氰 |
107-13-1 |
15 |
环氧乙烷 |
氧化乙烯 |
75-21-8 |
16 |
乙炔 |
电石气 |
74-86-2 |
17 |
氟化氢、氢氟酸 |
7664-39-3 | |
18 |
氯乙烯 |
75-01-4 | |
19 |
甲苯 |
甲基苯、苯基 甲烷 |
108-88-3 |
20 |
氰化氢、氢氰酸 |
74-90-8 | |
21 |
乙烯 |
74-85-1 | |
22 |
三氯化磷 |
7719-12-2 | |
23 |
硝基苯 |
98-95-3 | |
24 |
苯乙烯 |
100-42-5 | |
25 |
环氧丙烷 |
75-56-9 | |
26 |
一氯甲烷 |
74-87-3 | |
27 |
1, 3-丁二烯 |
106-99-0 | |
28 |
硫酸二甲酯 |
77-78-1 | |
29 |
氰化钠 |
143-33-9 | |
30 |
1-丙烯、丙烯 |
115-07-1 | |
31 |
苯胺 |
62-53-3 | |
32 |
甲醚 |
115-10-6 | |
33 |
丙烯醛、2-丙烯醛 |
107-02-8 | |
34 |
氯苯 |
108-90-7 | |
35 |
乙酸乙烯酯 |
108-05-4 |
36 |
二甲胺 |
124-40-3 | |
37 |
苯酚 |
石炭酸 |
108-95-2 |
38 |
四氯化钛 |
7550-45-0 | |
39 |
甲苯二异氰酸酯 |
TDI |
584-84-9 |
40 |
过氧乙酸 |
过乙酸、过醋 酸 |
79-21-0 |
41 |
六氯环戊二烯 |
77-47-4 | |
42 |
二硫化碳 |
75-15-0 | |
43 |
乙烷 |
74-84-0 | |
44 |
环氧氯丙烷 |
3-氯-1,2-环 氧丙烷 |
106-89-8 |
45 |
丙酮氰醇 |
2-甲基-2-羟 基丙腈 |
75-86-5 |
46 |
磷化氢 |
膦 |
7803-51-2 |
47 |
氯甲基甲醚 |
107-30-2 | |
48 |
三氟化硼 |
7637-07-2 | |
49 |
烯丙胺 |
3-氨基丙烯 |
107-11-9 |
50 |
异氰酸甲酯 |
甲基异氰酸 酯 |
624-83-9 |
51 |
甲基叔丁基醚 |
1634-04-4 | |
52 |
乙酸乙酯 |
141-78-6 | |
53 |
丙烯酸 |
79-10-7 |
54 |
硝酸铵 |
6484-52-2 | |
55 |
三氧化硫 |
硫酸酐 |
7446-11-9 |
56 |
三氯甲烷 |
氯仿 |
67-66-3 |
57 |
甲基肼 |
60-34-4 | |
58 |
一甲胺 |
74-89-5 | |
59 |
乙醛 |
75-07-0 | |
60 |
氯甲酸三氯甲酯 |
双光气 |
503-38-8 |
61 |
氯酸钠 |
白药钠 |
7775-9-9 |
62 |
氯酸钾 |
白药粉、盐 卜、洋硝 |
3811-4-9 |
63 |
过氧化甲乙酮 |
白水 |
1338-23-4 |
64 |
过氧化(二)苯甲酰 |
94-36-0 | |
65 |
硝化纤维素 |
硝化棉 |
9004-70-0 |
66 |
硝酸胍 |
506-93-4 | |
67 |
高氯酸铵 |
7790-98-9 | |
68 |
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
614-45-9 | |
69 |
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 胺 |
101-25-7 | |
70 |
硝基胍 |
橄苦岩 |
556-88-7 |
71 |
2,2’-2偶氮二异丁腈 | ||
72 |
2,2’-偶氮-二-(2,4-二甲基 戊月青) |
偶氮二异庚 青 |
4419-11-8 |
73 |
硝化甘油 |
55-63-0 | |
74 |
乙醚 |
60-29-7 |
危险化学品名录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解读《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 品名录》
2011年6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 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目前,国家安监总 局安全监管三司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名录》 的制定背景、发布《名录》的意义、贯彻措施以及相配套的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发布《名录》
答:危险化学品应用广泛,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 切相关。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 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管理不善,一旦发 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严重,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 财产损失。
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 态势。由于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80%以上是小企业,这些企 业大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 低,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我国目前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而危险化学品 较大以上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 峻。
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有3823 种,每种化学品危险特性差异很大,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 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一样。因此,对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 学品实施重点监管,目前已成为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共 识。本着全面加强监管与突出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我们 研究制定并公布了《名录》,指导各地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 品企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突出加强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危 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推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问:《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如何确定的,基本情况 如何
答:我们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了 1年多的专题研究,从现 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中进行了认 真筛选,综合考虑了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2002年以来国内 化学品事故情况、近40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 种、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量的情况、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点 监管的品种等五个要素,研究了国外相关安全管理名录,包 括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安全管理》 中的高危化学品名录,《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EPCRA) 中的关于危险源设施报告和应急反应制度的极度危险物质 名录及有毒化学品释放报告管理清单(TRI),美国环境保护 署《清洁空气法》(CAA)风险管理计划(RMP)中的特定 易燃和有毒化学品名录,美国国土安全部《化学品设施反恐 标准》中的关注化学品名录,加拿大优先物质名单(PSL)。经 有关化学品安全专家多次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名录》。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列入《名录》的60种危险化学 品及在温度20。C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 别的危险化学品:
1. 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 气体);
2. 易燃液体类别1 (闭杯闪点< 23 C并初沸点≤35C的液体);
3. 自燃液体类别1 (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 自燃固体类别1 (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 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 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 何物质或混合物);
6. 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问:贯彻落实《名录》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 本企业涉及的《名录》中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 品的化工装置,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增设和完善 必要的紧急停车和紧急切断系统;对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 品的设施,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液位、压力、 温度及泄漏报警等重要数据的连续自动监测和数据远传记 录,增设和完善必要的紧急切断系统。
地方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的要求,对涉及重点监 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有关企业,要突出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用于化工生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 目,原则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 计;在行政许可方面,拟在今年制定修订发布的相关部门规 章中明确,对于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使用重点 危险化学品用于化工生产的企业,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安监部 门不得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 安全使用许可;地方各级安监部门要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纳入重点监管的企业 名单,增加执法检查的频次,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突出加强 监管,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问:《名录》和《措施和原则》是什么关系
答:为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水平,同时为指导 地方安监部门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编制《名 录》时,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配套编制了《措施和原则》。
《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 施、应急处置原则等方面,对《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 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既涵盖了化学品的理化性 质、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活性反应、健康危害等基本内容, 又包括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措 施与原则》目前已经向社会公布。《措施和原则》的公布, 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生产提 供了指南。可供各级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既可以指导企 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又为各地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提供参考 和指导。
问:《名录》《措施和原则》公布后,想达到什么样的预期目 标和成效
答: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的过程中,我们逐渐形成了对“两重点一重大” 加强监管的工作思路(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 管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首批重点监管 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均已公 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为 总局部门规章也将于今年发布施行。希望以此次《名录》的 发布为契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在全面加强监管 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通过强化重点监管, 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各级安监部门 要进一步推动有关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 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 条件,持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 能,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