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安监管三〔2013〕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役化工装置设施
安全设计诊断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设计单位:
为加快推进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工作,进一步提高化工装置(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指导企业推进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作为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来抓,认真指导企业做好安全设计诊断相关工作。
二、各地要全面排查摸底,掌握辖区内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填写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调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并于2013年4月5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在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推进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工作。
三、各地要引导企业选择信誉高、专业实力强、责任心强的设计单位承担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设计诊断和隐患整改的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聘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照《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指南》(见附件2),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施)进行安全设计诊断,重点对装置(设施)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对诊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立即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承担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开展诊断工作,提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整改报告(加盖公章、内容见附件3)。诊断整改报告由企业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市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对企业提交的诊断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按照逾期未完成处理。
五、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尤其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安全设计诊断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做到“一企一档”,确保2013年底前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工作。
六、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达标和行政许可工作,切实跟踪安全设计诊断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的落实整改,对拒不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和隐患整改工作的,要依法进行查处。2013年底前未完成的,一律视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限期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件。
各地应于2013年底前将辖区内企业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整改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联系人:张文海:020-83133345,传真:83135920)。
附件:1.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
断调查情况汇总表
2.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指南
3.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整改报告内容要求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2013年3月11日
附件1
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调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装置(设施)名称 |
是否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 |
是否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
投产时间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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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请认真对照《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指南》(附件2),正确填写内容。
2、同一企业若有多套装置 (设施)时,要分开填,且在“序号”列中要合并单元格,一家企业只占一个序号。
3、企业类型栏填写“生产”或“储存”或“经营”;装置(设施)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品名(工艺)生产装置或地上(埋地)卧式罐区、固定顶(浮顶)立式罐区”;如涉及“两重点”,要填写具体的危险化学品品名和危险化工工艺名称。
4、若企业投产后有部分装置(设施)重新经过正规设计,只需填报还没有正规设计部分,投产时间按企业未正规设计装置(设施)的第一次投产时间填写。
附件2
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指南
一、诊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中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施)。
(一)未经正规设计是指没经过法定资质设计单位设计。
(二)在役化工装置(设施)是指在役的生产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设施。其中,生产装置是指由工艺设备及设备辅助附件等组成的能完成产品生产的功能系统,如醇酸树脂生产装置等。
二、诊断主要内容
(一)装置(设施)布局
1、装置区内装置储罐(组)布置,储罐区、装卸设施布置是否符合要求,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等;
2、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工艺技术及流程
1、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国内首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2、工艺流程的组成,主要包括:原料处理、化学反应、产品精制、储存和装卸等环节组成,每个环节的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组成,每个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的设备构成和连接(含反应器、塔、炉、槽罐等各类设备、设施、管道、自控联锁装置、监测报警设施、泄压止逆设施、阻火设施、吸收、中和及破坏设施、惰性气体保护和置换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3、操作方式、工艺参数、主要控制指标(温度、压力、流量、配比、液位等)是否符合安全操作条件要求;
4、各生产物料所流经工艺设备的顺序、去向、步骤等是否符合工艺安全要求,禁忌物料的使用是否安全;
5、整个工艺技术及流程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主要设备和管道
1、主要设备包括定型设备的选型、非标设备的制作和选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设备、管道、管件的选材是否符合物料性质(有毒、腐蚀、易燃、易爆等)及作业环境(高温、高压、低温等)的要求;
3、主要工艺物料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和阀门、法兰等管道元件的选用和连接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自动控制
1、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一般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按规定装设安全仪表或自动化控制系统,系统是否正常投入生产使用;
2、储罐设施是否按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如油罐是否装设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仪、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等;储存剧毒物质的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各系统是否正常投入生产适用。
(五)公用工程
消防系统(含消防泵房、泡沫站、消防设施及器材等)、控制室、变配电等公用工程匹配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对装置及人身安全影响较大的明火装置、生活及办公设施等,布置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附件3
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
整改报告内容要求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和安全许可情况以及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装置(设施)的名称、规模、技术、工艺、装置、设施、主要原材料、产品等。
二、诊断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一)装置(设施)布局
(二)工艺技术及流程
(三)主要设备和管道
(四)自动控制
(五)公用工程
三、整改意见及措施
四、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安全设计诊断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