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全国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

CB* 3128-82

水文绞车

1983-02-20 发布


1984-01-01 实施

全国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

全国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

水 文 绞 车


CB* 3128—32

组别:22


本标准适用于海洋调查船和其他舰船上作收,放水文测量仪器用的电动和电动液压驱动的水文绞车

(以下简称绞车)O

本标准不包括对绞车原动机的要求。

1定义

1.1最大拉力

绞车绳上负荷及全长钢丝绳自重之和.

1.2卷筒最大力矩

绞车在收绳过程中卷筒上的拉力与卷筒卷绕半径乘积的最大值.

1.3最大绳速

当钢丝绳卷绕至卷筒最外层时,原动机以最高转速收绳能达到的最大线速度.

1.4最小绳速

当钢丝绳卷绕至卷筒最外层时,达到的最小收绳线速度。

1.5右机及左机

一台绞车,当观察者位于控制器J边,视线与钢丝绳岀绳方向一致,驱动装置在卷筒右边时称为右 机绞车,驱动装置在卷筒左边时称为左机绞车(见下图).

右机绞车              左机绞车



全国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83-02-20发布


1984-01-01 实施


2绞车基本参数按下表。

公称规格

钢丝绳规格

绳 上

直 径

mm

长 度

In

负 荷 kN (tf)

最小绳速 in/s

最大绳速 i∏∕s

1

500

4.4

500

________

3 (0.3)

≤0.25

0.75

2

1200

4.4

1200

3 (0.3)

≤0.25

—……......

0.75

3

3000

4.4

3000

3 (0.3)

≤0.25

~'一^

1.65

............——............

2.50

4

6000

4.4

6000

2 (0.2)

≤0.25

1.65

2,50

5

IIOOO

46.2

IIOOo

2 (0.2)

≤0.25

1.65

3.00

注:①绳上负荷为绳端负荷与绳上所有悬挂仪器重量之和。

IkNQO.ltf

3标记示例

容纳钢丝绳长度为50Qm的水文绞车:

水文绞车 500 CB* 3128—82

4技术要求

4.1强度要求

4.2卷筒设计

4.3钢丝绳选用

4.4离合器

电动驱动绞车应备有卷筒能脱开驱动机构的离合器;电动液压驱动的绞车,是否备有离合器按使用 单位的要求而定。

4.5卷筒制动器

4.6排缆装置

4.7导向滑轮

绞车上如备有导向滑轮,滑轮直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2倍.

4-8计数器

绞车应备有测量钢丝绳收放长度的计数器,计数指示仪表应装在便于操作人员观看的明显位置.并 具有复•零”机构和满足防水要求,其读数误差不大于5%.

4.9控制

4.10润滑

4.11制造

4.12安全保护

4.13防蚀涂料

5型式试验

工厂首制样机应以整机(包括原动机、卷筒、控制器等)进行下列项目的工厂台架试验.

5.1空车试验

绞车在高速档收、放各15分钟,中速档和低速档收、放各5分钟。

5.2负荷试验

以卷筒上各卷绕层理论计算拉力进行连续分级加载收绳试验一次.

注,理论计算拉力系指绞车绳上负荷加上放出钢丝绳重量。

5.3超负荷试验

125%卷筒最大力矩进行吊重块试验,并重复二次。

5.4卷筒制动器试验

在进行5.3试验时,当重物吊离地面0.2米时停车,卷筒制动器制牢,脱开卷筒离合器,加载至 1∙5倍卷筒最大力矩,停留2分钟。

5-5型式试验时检查和记录下列项目:

a.绞车运转必须平稳,不应有不正常的振动和响声.

b∙绞车机械各个部分不得有任何变形、断裂、咬伤、卡扎等现象。

c∙减速齿轮箱不得有漏油、渗油现象。

d∙轴承、减速齿轮箱、液压系统油温应正常,不得超过允许值.

3

®.油压。

f∙消耗功率.

n∙刹车带的衬带接触情况.

6出厂试验

绞车制造厂对出厂的每台绞车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试验。

6.1空车试验

5.1条进行。

6.2负荷试验

50%, 100%. 125%额定拉力,吊重块试验,各重复试验二次。

6.3卷筒制动器试验

5.4条进行。

6.4试验时,检查和记录下列项目:

d∙功率消耗;

e.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性;

f∙排绳装置运转情况;

g∙计数器准确程度;

7船上试验

7.1初步检査

7.2空军试验

绞车在各档速度下以收、放绳方向连续运转5分钟.

7.3负荷试验

由用船部门安排,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参加,按实船工况进行试验。

7.4试验时检査

5.5条要求进行。

8在符合保管和使用要求的条件下,从到货日期起,在18个月内(其中使用期不超过12个月),产品 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的损坏与故障,制造厂应免费修理。

9制造厂交货时,供应范围如下:

10每台绞车应在明显处装订铭牌,铭牌应包含绞车有关参数,其内容如下:

g∙最小绳速,m/s

h.绳上负荷,kN.

绞车重量,kg

j.  出厂编号;

11绞车包装前外表应油漆和油封,敞口油孔应密封或加盖。

12绞车可以整装,也可以分装,但在包装箱内一定要固定,非对称机器的包装箱外部应有重心或吊运 要求的标志.

包装箱应内衬油毡,结构应紧固.

13绞车应贮藏在不漏雨的室内或专门的包装箱内,不得露天长期存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704研究所归口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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