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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装单位条件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四章换证程序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保障压力 管道安装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 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规定》适用范围内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安装相应类别级 别压力管道的资格(以下简称安装资格),按本实施细则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格 式见附件一)。

第三条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 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⑴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⑴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二、 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

GB1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三、 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如下:

⑴输送GB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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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道;

⑴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 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 A400&#176;C 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 管道;

⑴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 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 <400C的管道。

第四条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 GA类、GC1级②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 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GC3级③安装资格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五条凡具有GA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 安装资格;凡具有GC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 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 的安装资格。

第六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时,持证安装单位必须 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或换证未予通过的,即失去安装 资格,由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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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装单位条件

第八条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九条安装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压力管道安装质 量和安全技术管理的要求,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 系模式。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应由最高管理者领导,并由最高管理者授权的管理者代 表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最高管理者应任命适量的责任人员(责任师)协助管 理者代表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重点过程的质量控制。安装单位必须编制质量手 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表卡、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 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

第十条安装单位质量体系应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条件:

管理者代表和责任师等质量体系责任人员的数量和任职资格应达到&#8220;安装单 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最低条件表&#8221;(见附件二)的要求;从事压力管道安装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焊工、管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人员的最低数量和资格应达到 &#8220;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8221;(见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一条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所需要的成型设备、起重设备、 焊接设备、检验设备等,其设备条件一般应符合&#8220;安装单位必备设备条件表 &#8221;(见附件四)的要求。

第十二条安装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必要的保护设施;安 装非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符合相应需要的工装设备。

第十三条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相应的经济规模、工作条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建 筑业企业资质应符合&#8220;安装单位资质要求表&#8221;(见附件五)的要求。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和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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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格式见附件六)和&#8220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8221;(格式见附件 七)。GA类、GC1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批国务院主管部 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下同]、申请单位民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 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 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

第十六条受理

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安装单位;

2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

4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的评审机构

5其他不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第十七条 评审

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级,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 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 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 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 系文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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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 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九),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由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可 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 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 时报送受理机构。

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联审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 (必要时)组成,受理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 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受理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评价。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

GA级、GC1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省级、地(市)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各派1名代表参加。申请单位的主 管单位可派员参加。

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 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

联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 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

(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在技术力量、生产装备、质 量体系运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过整改后能达到要求,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1或(2条件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联审组评定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 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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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批准

GA类、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局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批。

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未被批准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发证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16份(正本1份,副本5份),发给安装单位正本和副本 各1份,国家、省级、市级三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各1份副本存档。

第四章换证程序

第二十条换证申请

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第二十一条换证评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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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的,不予换证评审。

第二十二条换证评审内容

换证评审的重点是:

第二十三条换证评审意见

换证审查组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评审后,应提出审查评定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 。审查评定意见为:具备换证条件、基本具备换证条件、不具备换证条件三件。

换证单位在取得许可证期间,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正常,压力管道安装质 量比较稳定,能严格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准,接受监督检查,可评为具备换证 条件。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基本正常,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准较好,压力 管道安装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存在一些能在整改后解决的问题,可评为基本 具备换证条件。

不符合上述12条件的,可评为不具备换证条件。

对于不具备换证条件的,由受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重新评审或吊销《压力管 道安装许可证》。被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 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换证审批

原发证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定意见,审核后,提出换证审查结论意见。对同 意换证的,报发证机构审批;对审核不同意换证的,通知申请换证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换证发证的程序及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换发证时,应将原《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交还发证部门。

第二十七条申请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的安装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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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每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将颁发的或换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副本)寄送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统一公布取证和换证的单 位名单及其安装范围。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持证单位,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遵守下述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在十五天内向发证 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发证的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吊销《压力管道安 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考核发证的,上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发证资格 ,并对外公布。被停止发证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期间内对发证、考 核工作进行整顿。停止发证期间,相关发证、考核、管理工作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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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工作中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时,由受理 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具备自行安装能力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审批后,可以自行安装本单位使用的GC2GC3级压力管道。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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