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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1 9 8 9215日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公安部以(89)化工字第73号文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厂(站)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防火与防爆

第四章生产操作

第五章设备检修

第六章厂(站)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奖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溶解乙快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快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 原料气的乙快厂(站)。生产管道输送乙快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溶解乙快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快站设计规范》、《 溶解乙快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厂(站)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溶解乙快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 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

第五条溶解乙快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 ,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快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 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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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要求;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七条设计乙快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快生产 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快厂(站)。设计单位要对乙快厂 (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乙快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 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

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对所生产的设备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准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 提供设备。

第九条乙快厂(站)的初步设计,应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下同)计 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批,并请省级化工厅 (局)参加。

第十条乙快厂(站)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营 业执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单位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乙快厂(站)建成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 、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省级化工厅(局)参加,验收合 格后方可试生产。

第十二条 乙快厂(站)经3个月以上的试生产考核,达到工艺装置运行正常、安 全设施可靠、三废处理妥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后 ,由乙快厂(站)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组织化工、劳动、公安、环保 、城市规划等部门及有关设计、使用等单位进行投产验收和产品质量鉴定。

第十三条乙快厂(站)经验收和鉴定合格后,持有关技术资料和审批文件,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申请领取《溶解乙快生产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 生产。

第三章防火与防爆

第十四条防火与防爆的基本要求:

1∙乙快厂(站)应对所生产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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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严格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十五条乙快厂(站)应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划定厂(站)范围内的 禁火区,并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乙快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 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乙快设备、管道及构件等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 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乙快厂(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 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第十九条在乙快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快 浓度应小于0 .2%

第二十条乙快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前及每年至少定 期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乙快厂(站)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级别和组别不低于iict2的防 爆电器。

第二十二条乙快厂(站)的生产废水如需排入下水道,必须通过水封井排放,水 封高度应不低于2 5 0毫米。

第二十三条 乙快厂(站)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报,宜选用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 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鞋进入作业岗位。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 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

第二十四条乙快厂(站)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或规模 较大的乙快厂(站),还应建立专业消防队(站)。

第二十五条乙快厂(站)除设置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装置、生产厂房 、仓库、装卸平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灭火器及其他简易灭火器材。

灭火器材的选择、配置及设定位置,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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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的要求(乙快气体火灾不宜使用囱代烷灭火剂)。

第二十六条乙快厂(站)设置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 换,保持完整可靠,严禁挪用。

第二十七条乙快厂(站)灌瓶间设置的紧急喷淋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开桶间和乙快发生器间用 水灭火。

第二十九条乙快厂(站)应有火灾报警措施,有条件的应设与消防队直通的报警 电话。

乙快厂(站)内如设有自动的灭火装置,应在值班室或控制室内设自动灭火装置 启动信号。自动灭火装置应由专人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有关装拆和标定的规定。

第三十条乙快厂(站)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禁火区应 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

第三十一条进入乙快厂(站)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在其排气管上应加装阻火器 。严禁电瓶车进入乙快厂(站)的生产区。

第三十二条严禁将电石粉末直接例入电石渣坑及地沟内,在生产车间内也不得任 意用水化解电石粉末。电石粉末的处理应选择空旷露天场地用水化解,在搅拦的情况 下,一般每次200250克分批例入装有水的容器内,待上一份电石粉末完全分 解后方可将下一份电石粉例入容器内。化解电石粉末的容器容积应不小于1立方米。 化解电石粉末的水耗量一般为10公斤(水)/公斤(电石粉末)。化解电石粉末的 渣水应排入渣坑内。

第三十三条乙快厂(站)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消防队(站)报警,同时迅速切 断动力电源、关闭工艺管路及乙快瓶上的所有阀门,正确选用灭火器材组织扑救,以 控制火势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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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生产操作

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置运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5 .向所有需要加水的设备内加水,并保持水位在规定的位置。

6∙按工艺要求填加清净剂和干燥剂。

7∙用惰性气体置换设备和管道,在所有设备死角及管道末端都应单独排放,排 放气体经分析氧含量小于3%时,即认为置换合格。

第三十五条发生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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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C,严禁发生器出现负压。

11 .发生器临时停车时,乙快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保持正压。

12.发生器、储气罐等设备及管道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13 .发生器应设置防止加水过量的装置;如发生器是通过供水管连续给水的 ,则在供水管路上应装设防止乙快气体由发生器流向水源及供水夹带空气进入发生器 的装置。

第三十六清净装置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更换或再生固体清净剂,应将清净装置与乙快系统切断。作业前后应用惰性 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快气体置换,直至乙快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 运行。

6.清净装置各设备的工作状况、温度、眩保补力、液面、流量等应符合工艺要 求,并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第三十七条压缩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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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压缩机性能要求调节润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量。压缩机运转时不得中断润 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

5 .按压缩机性能要求定时排放气液分离器内的废液。

7.压缩机运转中出现声响异常、温度过高、压力不正常,漏气等现象时,应立 即停机查找原因并予以消除。

8 .压缩机启动和停机时,应事先与乙快发生及充装岗位取得联系。

10.压缩机间应设置能指示储气罐储气量的信号和与压缩机联锁的装置。

11 .压缩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12 .联入生产系统的压缩机,不得用乙快或惰性气体以外的气体试车。

13.按时做好压缩机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八条高压干燥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2 .以无水氯化钙为干燥剂的高压干燥器应定期排放废液,并补充或更换无水氯 化钙。

3 .补充、更换或再生干燥剂时,应将干燥器与乙快系统切断,作业前后应用惰 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快置换,直至乙快纯度大于9 8%,方可并入乙快 系统。

4.装填干燥剂时,应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尽量将干燥器填满。

5 .定期检查干燥器的安全装置,应保持完好。

第三十九条乙快瓶的充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同环境温度下乙快瓶的静置压力

<table border=1 ><tr><td> <∕td><td>

-10<∕td><td>

-5<∕td><td>

0<∕td><td>

5<∕td><td>

10<∕td><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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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td><td>

20<∕td><td>

25<∕td><td>

30<∕td><td>

35<∕td><td>

40<∕td><∕tr><tr><td>

静置压力,mpa<∕td><td>

0.7<∕td><td>

0.8<∕td><td>

0.9<∕td><td>

1.05<∕td><td>

1.2<∕td><td>

1.4<∕td><td>

1.6<∕td><td>

1.8<∕td><td>

2.0<∕td><td>

2.25<∕td><td>

2.5<∕td><∕tr><∕table>   4 .乙快瓶的充灌窖流速应尽量小于0.6立方米/小时

•瓶。

5 .开启或关闭乙快灌装架的阀门、乙快瓶,操作动作要轻缓且严而不紧。间断 充装过程中,静置时应将瓶阀关闭。充装过程中,应根据室温和充装速度用冷却水喷 淋乙快瓶,并加强巡回检查,严防漏气。

6 .充装后必须用肥皂水逐只检查乙快瓶阀和易熔塞的气密性;漏气的乙快瓶严 禁出厂,必须妥善处理。

7.乙快瓶充装后,必须静置8小时以上方可出厂,并按国家标准检验乙快气体 的质量。

8 .定期检查灌瓶台、架的安全装置和校验计量器具,并保持完好。

9 .按规定做好乙快瓶的充装工况记录。

第五章设备检修

第四十条 设备检修计划应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内容具体,专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单台设备或系统停车检修时,设备的降温、降压、清洗、置换等必须 按操作规程进行。单台设备检修必须可靠地与系统切断(如加盲板、拆除部分连接管 道等)。

第四十二条乙快设备检修前后,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快气 体置换,直至乙快气体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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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在带压状态下,不准拆卸和紧固设备的螺栓及其他紧固件。

第四十四条乙快设备及生产现场动火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五条进入设备内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作业或安全条件改变需继续进入罐内作业,应重新办理 “罐内作业证”,并重新取样分析。

第四十六条乙快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维修、中修和大修。中修和大修宜整个系统 同时进行,检修内容可参照有关检修规程。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推荐如下表: <table border=1 ><tr><td> 序号 <∕td><td>

设备名称<∕td><td>

日常维修<∕td><td>

中修,小时<∕td><td>

大修,小时 <∕td><∕tr><tr><td>

1<∕td><td>

乙快发生器<∕td><td>

自定 <∕td><td>

5000<∕td><td>

15000<∕td><∕tr><tr><td>

2<∕td><td>

清净装置<∕td><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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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 <∕td><td>

5000<∕td><td>

15000<∕td><∕tr><tr><td>

3<∕td><td>

乙炔压缩机<∕td><td>

自定 <∕td><td>

5000<∕td><td>

1500025000<∕td><∕tr><∕table>

第六章厂(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乙快厂(站)人员的基本素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安全、分析和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经专业培训并取得 合格资格。

4∙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文化水平、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实习 或培训,并应掌握以下专业知识:

(1) 乙快的基本性质,溶解乙快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及 其安全防荡措施;

(2) 本岗位的全部设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及生产的工艺过程;

(3) 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主要操作人员还应掌握相近岗位设备的操作规程;

(4) 车间全部管道及控制装置的布置及用途;

(5) 车间内所有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使用方法。

第四十八条 乙快厂(站)应根据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 定如下安全职责制度:

1 .厂(站)长、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3 .安技部门(安全员)安全职责;

4.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5 .保卫和消防部门(保卫和消防人员)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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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乙快厂(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主要 规程和制度:

4.生产控制分析规程;

5 .乙快瓶检验规程;

)制度;

第五十条乙快厂(站)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和种类、内容和考 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教育的种类

第五十一条乙快厂(站)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种类、内容、时间和组织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检查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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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乙快厂(站)发生设备、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时,除按国家有关规 定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外,还应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重大恶 性事故应抄报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公安部。

第七章奖罚

第五十三条对认真贯彻本规定、抵制和举报违反本规定以及防止和抢救事故的有 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警告、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各级化工、劳动、公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监督。

第五十六条乙快厂(站)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细则或制度,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化工厅(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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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本规定委托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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