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ICS
03.220.40;53.040.30
R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561.2-2009
代替GB/T 13561.2-1992
第2部分:气力卸船机
Safety rules on port’s continuous handling facilities
Part 2: Pneumatic shipunloader
2008-05-27发布 2008-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GB/T 13561《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分为四部分:
——第1部分:散粮筒仓系统;
——第2部分:气力卸船机;
——第3部分:带式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斗式提升机;
——第4部分:连续装卸机械。
本部分为GB/T 13561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 13561.2-1992《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气力卸船机》。
本部分与GB/T 13561.2-1992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取消了已废除的JB 1152,增加了GB/T 3811、GB/T l4742等,替换了原来的GB 3222、JT 5014.2l;
——对基本要求、料管与风管、风机与消声器、电控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使用与保养、检验与报废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完善(见本标准3.1、4.4、4.5、6.2.1、7 6、9.7、10等);
——取消了3.1、3.11、4.8、8.1等条;
——取消了附录A及正文中相关的文字。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交通部港机标准归口单位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上海港机重工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俞晓红、周爱平、商伟军、陆范宜。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561.2-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第2部分:气力卸船机
本部分规定了气力卸船机在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保养、检验与维惨及报废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岸边固定式、轨道式、浮式、轮胎式气力卸船机。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356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0 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IS0 630:1995,NEQ)
GB/T 98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GB/T 1184-1996,eqv IS0 2768-2:1989)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1994,neq IS0 4950:1981)
GB/T 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T 4942.1 旋转电机整体结构的防护等级(IP代码) 分级(GB/T 4942.1-2006,IEC 60034—5:2000,IDT)
GB/T 5905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T 5905-1986,idt IS0 4310:1981)
GB/T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neq NF E52-122:1975)
GB/T 1134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T14742 港口吸粮机试验方法
GB 16710.1 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
GB/T 16710.2 工程机械定量试验条件下机外辐射噪声的测定
JT/T 90 港口装卸机械风载荷计算及防风安全要求
JT/T 622 港口装卸机械电气安全规程
JTJ 244 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1 气力卸船机的设计应包括钢结构的强度、刚度与稳定性、零部件的强度、输送系统的密闭性等设计内容。
3.2 物料输送风速应保证管道物流的形成和安全运输。
3.3 气吸系统所允许的最大风量泄漏为20%。
3.4 各管件、罐件应能承受风机额定压力的1.5倍。
3.5 结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3.6 气力卸船机所使用的钢材应符台GB/T 699、GB/T 700、GB/T 1591的规定。
3.7 气力卸船机主要构件,吸嘴、吸管,风管、分离器、除尘器、卸料器、风机等的对接焊缝应符合GB/T 11345中的要求。
3.8 其它焊缝应符合GB/T 985的规定。
4.1.1 应拆装方便,易于更换。
4.1.2 应安装触电保险装置。
4.2.1 容积式或离心式分离器应使物流中颗粒完全分离下降,经卸料器转移到后续设备上。
4.2.2 除尘器排放口的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50mg/m3,阻力不得超过2kPa。
4.2.3 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应大于99.5%。其它要求如下:
——对可燃性粉尘,滤袋材质应采用经处理的防静电材料;
——可采用压缩空气脉冲喷吹和回转反吹等清灰方式;
——脉冲清灰的喷吹周期定时可靠,喷吹气体中不允许有水、油等物;
——定期清除滤袋上的积尘,必要时应取下滤袋清洗、烘干;
——在正常使用下滤袋的寿命应不小于一年。
4.3.1 旋转式卸料器的进料与排料应通顺,壳体散热良好,工作温度不得高于90℃。
4.3.2 防磨及减少漏气要求如下:
——星形转子叶片、壳体应采用耐磨材料;
——叶片端部采用可更换的密封镶片。
4.3.3 防卡要求如下:
——进料口应顺旋转方向倾斜;
——在进料口设防卡弹性挡板;
——卸料器传动轴上应设安全离合器或设过载保护安全销与速度开关;
——设防卡警报器。
4.4.1 料管法兰安装孔间位置度应按GB/T 1184的规定计算,以保证迅速安全更换。
4.4.2 弯管应采取耐磨措施,其曲率半径不得小于6倍管道内径。
4.4.3 软管应气密并采用耐磨材料制作。
4.4.4 具有伸缩性能的垂直或水平吸管应装有限位开关。此开关应防水、安全可靠。
4.5.1 风机装有消声器和隔音房后应按GB/T 16710.2进行噪声测量,并满足GB 16710.1的相关规定。
4.5.2 风机工作时轴承温度不得超过95℃。
4.5.3 风机齿轮箱分缝处不得渗油。
4.5.4 风机应安装减振垫脚。
4.5.5 风机应放在单独的具有隔音效果的房间内,房间内应设通风设备。
4.5.6 当消声器用于含尘量高的排气口时应加装滤清器。露天使用时应设防雨罩。
5.1 金属结构件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B/T 3811的相关规定。
5.2 金属结构件的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T 3811的相关规定。应根据实际使用状况定期对重要焊缝进行检查。
5.3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符合GB/T 3811的相关规定,其连接表面应清除干净,并按设计规定值拧紧螺栓。
5.4 梯子、平台、走台栏杆应符合GB/T 6067及GB 4053.1~4053.3的相关规定。
5.5 臂架、尾架、人字架、门架金属结构应有足够的刚度、强度。
5.6 臂架应有俯仰限位、回转限位装置、锁定装置等安全装置。
5.7 司机室要求如下:
a) 司机室应符合GB/T 6067的规定;
b) 司机室内应设有:
1)应急电源切断装置,用于应急情况下停止设备的运转,并应具有清楚的标志和适当的保护;
2)司机与指挥人员联系的通讯设备;
3)声光信号警告装置;
4)读数清晰的幅度指示器;
5)手提式灭火器;
6)风速报警装置;
7)性能参数标牌;
c) 司机室的结构应足够坚固,能承受气力卸船机在工作期间或维修时所有作用在其上的正常载荷,包括司机和维修人员以及由于运动产生的力,司机室应与气力卸船机的悬挂或支承部分可靠连接;
d) 当臂架俯仰或臂架及物品坠落会影响司机室安全时,司机室不应设置在起重臂架的正下方。
e)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应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f) 操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考虑人、机器和环境的综合因素,以保证气力卸船机能安全可靠地运行。
g) 操作手柄应手感好,挡位清晰,零位准确明显,操作灵敏。
6.1.1 电器元件应与气力卸船机的机构特性、港口工作条件相适应。
——应具有耐潮湿、耐轻微腐蚀、防粉尘、防盐雾的性能;
——紧固用的螺栓和螺母应附有防松装置;
——紧固用的螺栓需经电镀等防锈处理。
6.1.2 室外设备的防护等级一般不低于GB/T 4942.1、GB/T 4942.2规定的IP54。
6.1.3 防爆要求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
6.1.4 金属结构、金属管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缆外皮均应可靠地接地。
6.1.5 输送管及软管因摩擦产生静电时应接线将电荷传到接地的部件。
6.2.1 设备中各主要运动部件之间应装有联动联锁电控装置,应按程序启动和止动,出现事故应紧急切断电源。
6.2.2 应设超载限制开关,当风机的负压超过其额定值时应自动断电。
6.3.1 照明专用电路与主电路的进线端分开,当切断主电路控制电源时,照明不应断电,各照明线路应设短路保险。
6.3.2 电气房的照明度应不低于50 lx;机器房、主要通道及扶梯平台入口处的照明度不低于20 lx;舱内吸嘴工作面的照明度应大于50 lx,司机室的照明度不低于50 lx。
6.3.3 机上应按JT/T 622中的技术要求安装防爆灯具。
6.3.4 在经常检查的部位应设24 V或36V防爆防水的安全灯插座。
7.1 风机应设置安全阀,在压力超过额定值时可自行开启。
7.2 气力卸船机外露的活动部件,如联轴节、传动轴、开式齿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
7.3 气力卸船机的露天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雨罩。
7.4 物料转载点及粉尘转移点应设有密封防尘装置。
7.5 防风装置应保证轨道式气力卸船机在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时安全可靠。
7.6 风级(风速)报警器,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准确发出警报信号。
7.7 轨道式气力卸船机在轨道端部应设防止脱轨的行程限位器。
7.8 轨道式气力卸船机的行车轨道应可靠接地。
7.9 应设置防风系拉设施,抗风能力应满足JT/T 90的要求,防风系拉设施应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7.10 轨道式气力卸船机为防止由于风载荷引起起重机沿路面滑移,应设置楔块。
7.11 应在电气房、发动机房、司机室附近设置灭火器。
7.12 设置有效的故障监视诊断装置来显示故障出现的位置与性质,以便及时报警。
7.13 臂架上的小车运行机构两端均应装设终点限位位置停止的极限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缓冲器和车轮的车挡等。
8.1 气力卸船机的安装应按相关文件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并符合JTJ 244的相关规定。
8.2 气力卸船机安装后投入正式使用前虚接GB/T 5905. GB/T 14742的相关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台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9.1 气力卸船机装卸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9.2 开机前须先启动后续设备,停机时应先关闭风机。
9.3 工作结束时,应使有轨气力卸船机的防风抗滑装置处于工作状态。
9.4 钢结构件有影响安全生产的缺陷,吸嘴有故障,伸缩管伸缩不灵,卸料器卡死或发热到限值,应立即停机。
9.5 风机有异常现象或消声器排放粉尘应立即停机检查。
9.6 应随时掌握吸嘴的工作位置,注意避免吸嘴与船上建筑物碰撞(如挂撞舱口等)。
9.7 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停机检查。
9.8 定期检查各部件工作情况,并清除积尘。
9.9 定期检查各机构、管件、接头,弯头、安全阀、检修窗口的完好状态及气密情况。
9.10 检查各部件润滑情况,按规定加注润滑油、脂。
9.11 应经常检查维修自动开关,以保证接触良好,及时清除灰尘防止飞弧。接规定做好电气设备的检查工作。
9.12 在维修检查前应切断电源。
10.1 在使用中应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符合GB/T 6067的相关规定。
10.2 卸料器的叶片和外壳的间隙大于1.0mm而无法修复时,应更换叶片。
10.3 除尘器滤袋破损后应予报废。
10.4 金属结构的报废应符合GB/T 6067中的规定.
10.5 发现主要构件磨损和腐蚀时应进行修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主要构件腐蚀达原厚度的18%时;
——吸嘴、料管、弯头、分离器等严重磨蚀、变形、开裂不能修复时;
——座架塑性变形影响安全生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