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 330-1997

 

 

 

 

 


港口件杂货物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Safe-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iece

and miscellaneous cargo handling in port

 

 

 

 

 

 

 

 

 

1997-09-29发布                  1998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

 

前   . I

范围. 1

引用标准. 1

一般安全要求. 1

装卸船作业. 3

装卸车作业. 5

吊运作业. 6

水平运输作业. 8

堆、拆垛作业. 9

 

 

 

 

 

 

 

 

 

 

 

 


  

    港口装卸作业的安全在交通运输生产中占很重要的位置,直接涉及人身及财产的安全,目前已制定的有关装卸作业的标准有:

GB/T 14309-93  板材成捆运输技术条件

JT/T 2028-93   港口重大件作业技术要求

JT/T 245-95    港口钢材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件杂货物是我国各港口的主要货源之一,在港口作业量中占有很大比例。由于件杂货物的种类较多,到目前为止,对大多数件杂货物在港口装卸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尚没有相应的标准,特制定此标准,以便指导港口件杂货物的装卸作业,防止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连云港港务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堂中、刘绍深、于明、张助瑜。

 

 

 

 

 

 

 

 


港口件杂货物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件杂货物在港口装卸作业过程中的一般安全要求以及装卸船、装卸车、吊运、水平运输、堆拆垛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桶装、袋装、箱装(非集装箱)、捆状、托盘成组、锭类等件杂货物的装卸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材、散货集装袋、重大件、细长形捆扎货物以及纸品、危险货物等的装卸作业。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内容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标准发布时下列标准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可能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892-1996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B6067-86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JT2012-88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其测量方法

JT/T5035-93港口货物堆垛技术要求

一般安全要求

3.1  作业前要了解货物的种类、规格特性、件重等,并根据作业条件制定装卸工艺方案。

3.2  按装卸工艺方案作业。

3.3  装卸机械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4  操作装卸机械要遵守GB6067的规定和其它有关的安全操作技术要求。

3.5  装卸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3.6  工属具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3.7  船方或货方提供专用工属具装卸货物时,应保证工属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向港方提供正确使用的方法。港方应按要求正确使用。

3.8  作业前应清除作业区域内的障碍物。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在作业区域内停留。

3.9  作业区域内的照度应符合JT 2012的规定。

3.10  发现残损货物,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和港口现场管理人员)验看,分清工残、原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原残货物移位。

3.11发现船舶积载、配载不当影响装卸作业和安全时,港方应通知船方认可,并做记录。

3.12  装卸防潮、防污染货物时,作业人员不得在舱内喝水,不得在舱内给机械加油加水。

3.13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14  大雾及七级(含七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应作业。

装卸船作业

4.1 一般要求

4.1.1  作业前,应先给货舱通风换气,待舱内氧气、二氧化碳浓度在安全界限以内时方可作业。

4.1.2  作业时,应在码头岸边和船边之间悬挂好安全网,并随船舷高低变动及时调整。

4.1.3  人员上下舱时,按船方提供的安全通道行走,不得披衣或携带易钩刮的物品,以防坠舱。

4.1.4  机械下舱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a) 舱内有足够机械运行的空间;

    b) 舱内工作面能够承受铺垫物重量、机械自重和负荷;

    c) 舱内工作面平坦、稳固,满足机械运行条件;

    d) 机械下舱时,舱内禁止作业。

4.1.5  吊运机械进出舱时,发动机应熄火,手刹车拉紧,使用专用吊具,栓挂牢固,平稳吊运,不得碰撞舱口及舱壁。

4.1.6  作业过程中,不得损坏货物包装。遇有包装损坏时,应及时处理好。

4.1.7  装卸货时保持船体平衡,船舶横倾不大于3º,

4.2  装船作业

4.2.1  按配载图装货,按要求隔票。

4.2.2  残损货物未经船、货方同意不得装船。

4.2.3  根据不同货物和船方要求做好铺垫。

4.2.4  装舱时应先装舱四周,再装舱口围,逐层堆码,堆垛整齐牢固。分段装载时,分段面处的货物应逐层改缩堆码,并注意采取稳固断面的措施。

4.2.5  堆码货物时应按货物标志方向摆放,轻拿轻放。

4.2.6  装舱过程中,发现货物有倒塌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待险情解除后方可继续作业;对于易滚动或滑动的货物,应边装边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4.2.7  遇有装舱困难时,应接受船方指导

4.3  卸船作业

4.3.1  按票卸货,严禁混票。

4.3.2  有隔垫分层的货物要逐层卸货。

4.3.3  货关落吊点离码头边沿一般不少于2m

4.3.4  易滚动或滑动的货物(如卧装桶等),应边卸边加垫楞木。

4.3.5  卸货时,不得挖井留山。

4.3.6  货物断面应呈阶梯形,以防止货物倒塌,必要时应对货物断面采取有效的稳固措施。

4.3.7  件重100kg以上捆状货物、托盘成组货物、锭类货物、箱装货物直挖深度不超过两件高。

4.3.8  件重100kg以下捆状货物、托盘成组货物、锭类货物、箱装货物、袋装货物、立式装载的桶装货物直挖深度不超过1.5m

4.3.9  卧式装载和件重100kg以上立式装载的桶装货物必须逐层卸货,一层一清。

装卸车作业

5.1  装卸火车前,应先检查车门销是否销好。开关车门时,作业人员要注意避让,打开后的车门要用车门卡等工属具固定牢固,以防脱落伤人。

5.1  作业人员上下车厢时应从梯子或车梯上下,严禁在车厢围板上行走、在两节车厢之间跨跳等危险动作。

5.3  作业完毕后,应将工属具、铺垫物等集中归拢,并放到距离铁路1.5m以外的地方。

5.4  装火车时,按照货物种类、规格、件重等合理安排,充分利用车容,把货物堆码整齐。做到不超载、不集重、不偏重、不超限。

5.5  装卸载货汽车时,汽车停放位置应使驾驶室避开关路。

5.6  装载时应从汽车车厢前部依次向后装载,货物断面应留成梯形。

5.7  桶装货物立式装载,高出车厢围板部分不得超过桶高的1/2;卧式装载,高出车厢围板部分不得超过桶本身直径的1/3

5.8  箱装货物、捆状货物、托盘成组货物高出车厢围板部分不得超出两件高,并且应从两侧向中间起脊。

5.9  袋装货物超出车厢围板部分,应层层压缝,并从车厢两侧向中间起脊。

5.10  需苫盖的货物,苫盖要严密,当用多块篷布苫盖时,篷布之间顺鳞搭接。

5.11  装车完毕后要捆绑牢固,不得以苫盖物代替捆绑加固措施。

5.12  卸车时应分层均衡作业,以防止车辆倾倒。

5.13  装卸平板车时,货物装载应整齐、稳固,必要时应加塞三角形垫木。

吊运作业

6.1  起吊时,吊钩垂线对准货关中心,起升到0.3m高度时应暂停,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再继续起吊。

6.2  货关起升要缓、运行要稳,避免悠荡、碰撞。

6.3  暂停作业时,货关应停放在安全地带,不得停放在空中、车厢围板、舱口围等处。

6.4  吊运托盘承载货物时,摘挂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挂钩时,吊钩应由里向外钩入托盘的吊环内,钩口朝外,双手扶稳高于货物部分的钩绳,待钩绳张紧后再松手。

    b)  摘钩时应将摘下的吊钩拿在手中,待其上升超过人或货物的高度后再松手,以免碰撞人或货物

6.5  吊运桶装货物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 吊具应与被钳取货物相适用;

    b) 吊具应卡正卡牢,卡放时应避开桶边的凹瘪处,以防钩坏桶壁或脱落;起吊绳索张紧后,应稍做停顿,检查无误后方可吊运出;

    c) 由立式装载换成卧式装载时,宜使用换向吊具,如用人力推倒时要加垫物;

    d) 摘吊具时动作要平稳迅速,摘下的吊具应放在安全位置,以防钩刮人或货物。

6.6  有吊点的捆状、箱装货物按吊点位置兜套,没有吊点的一般应使用网络或托盘吊运。

6.7  捆状货物,不得直接钩挂捆扎物吊运,除非有特别说明捆扎物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6.8  尺寸较小的箱装货物,不适合机械单件作业的,可参照GB 4892提供的尺寸系列做成包装单元,便于机械作业。

6.9   袋装货物应使用相应的成组工具吊运。

6.10  使用网络吊运货物时,必须先把吊系理顺,不得有缠绕现象;挂钩要牢。

6.11  吊运作业时,必须有指挥手指挥,起重机司机必须按指挥手指令操作。指挥手应穿戴好指挥服装,站在安全明显的位置,指挥手势要清楚准确。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起吊:

    a) 货关受压、不明重量、超负荷;

    b) 钩未挂好,人员尚未闪开;

    c) 货关不正,捆绑不牢;

    d) 舱口梯有人;

    e) 多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

6.13  吊运货关越过舱口、船舷、货垛或车厢围板时,货关底部要高出0.3m以上。

6.14  吊运时货关必须从安全网上方通过。

6.15  关路下不得有人或机械;货关不得经过汽车驾驶室、驳船驾驶室和居住舱上方。

6.16  货关吊至落点0.3m时停顿,待稳关后再缓慢准确落关。

6.17  落关后,抽拉钢丝绳、吊索时,应缓慢进行,避免将货物带倒或刮坏,作业人员应及时避让。吊具被压卡时不得用机械强行抽拉。

水平运输作业

7.1  按照现场作业情况及要求,合理配用水平运输机械。

7.2  机械应平稳运行,速度不大于15km/h;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急刹车,转弯应缓行。

7.3  机械行驶时要避开吊运关路。

7.4  叉车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叉车铲取货物时,应根据货物形状和铲取部位调整两叉齿位置,稳妥铲取。

  b) 叉车铲取货关时要铲平、端正。

    c) 叉车铲取托盘承载的货物时,叉齿必须完全叉入托盘底部,并使两货叉受力均匀。

d) 当货叉长度小于货物铲取部位长度2/3时,应加套叉作业,并酌减额定负荷。

    e) 若叉运的货物挡住司机视线,应采取倒车缓慢行驶。

    f) 叉齿或货物底部距离地面不小于0.2m

    g) 使用反向叉齿作业时,应确认钩正挂牢后方可起步。空载时应将钩挂好。

堆、拆垛作业

8.1  必须按货位堆码,货垛之间距离应大于0.7m,并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

8.2  人员宜从梯子上下垛。

8.3  根据货物特性、规格、包装等,按需进行铺垫。

8.4  堆垛时应做到大不压小、重不压轻,货垛整齐牢固。

8.5  成组货物应定关、定量、定型堆垛。

8.6  露天场地的防湿货物,货垛顶部要起脊,并及时苫盖。

8.7  严禁超堆场允许负荷堆垛。

8.8  拆垛作业应逐层或呈阶梯型进行,并随时注意货垛是否稳固,如不稳固,则应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后再拆垛,以防整个货垛倒塌。

8.9  货垛垛型按JT/T 503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