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V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 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 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 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要修订下列内容:
1. 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员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 将“名词解释”改为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 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 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孑增加了部分内容;
5. 增加孑雙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信/
6. 爆炸性粉屈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 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
7. m⅛τ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n a、IllB和me组;
卞夺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 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 计”;
9. 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 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 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借鉴了相关的国际标准 及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 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删 除了原规范中关于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对于火灾危险环境的电
人和主要审查人:
气设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计规范。
本规范共分5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爆炸 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咬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令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 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程中如发 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 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 渝7号,邮政编码:
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金
主编单位:中国寰糞 7
参编单位:五洲工 研究院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中鹼化工程建设公司 崩国昆仑工程公司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周伟 王财勇 于立键
主要审查人:王宗景
徐冈U
郭建军 李道本
弓普站 刚李江
主
熊延 王素英
曹建勇杨光义周勇 甘家福范景昌薛丁法
罗志刚 刘植生
则……
语…… 爆炸性气体环境
3. 1
一般规定 ........................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
3. 2
3. 3
3. 4
爆炸性粉尘环境
4. 1 一般规定…
4.2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4.3爆炸性粉危险区域范围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5. 1 一般规定 ...................
5.2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安装
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
5.5爆炸性环境接地设计........
(3 )
(7 )
(7 )
(8 )
(11 )
(12 )
(14 )
(14 )
(15 )
(16 )
(18 )
(18 )
(18 )
(23 )
(24 )
(27 )
附录C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 ……(48) 附录D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
本规范用词说明
(76 )
General PrOViSiOnS
TermS .............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3. 1
3. 2
CIaSSifiCatiOn Of hazardous
gas atmosphere
General requirement
EXtenSion Of hazardous
3
7
7
(8
Grading and groupirig∖pf explosive gas miXtUre............... (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 (
(14
3. 3
3.4
4. 1
4. 2
4. 3
CJeneral requirement
CiaSSifiCatiOn Of hazardous area in exp dust atmosphere .............
Of hazardous area i
^tnlaSPhere ................
(15
(16
EIee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
(18
5. 1
General requirement
(18
5. 2
SeIeC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in explosive atmosphere .................................
(18
5. 3
EreC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in explosive atmosphere .................................
(23
5. 4
DeSign Of electrical Wiring in explosive atmosphere
(24
5. 5
GrOUnding design in explosive atmosphere
(27
APPendiX A EXamPle drawing and COnditiOn Of
CiaSSifiCatiOn Of explosive hazardous
area
TyPiCaI example drawing Of extension Of hazardous area in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
Grading and grouping Of explosive gas Or VaPOr miXtUre ............
TyPiCaI example drawing Of hazardous area in explosive atmosphere ...............
EXamPle Of CharaCteriS^ COmbUStible dust
(29 )
APPendiX B
APPendiX C
APPendiX D
APPendiX 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 LiSt Of quoted Standard
・・(48 )
(65 )
(70 )
(76 )
・・(77 )
1.0. 1为了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使爆炸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 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七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岀现 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建诛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险区 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
1矿井井下;
2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分[信及火工品生产 等的环境;
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 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 镀等电力装置区域;
X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
的环境;
5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6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釆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 的管线系统;
7医疗室内;
8灾难性事故。
1.0.3本规范不考虑间接危害对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相关电 力装置设计的影响。
1.0.4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由负责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 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
商议完成。
2. O. 1 闪点 flash POiIIt
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 或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2. 0. 2 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砂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规定条件下被热 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
2. 0. 3 环境温度 ambient Ien^P⅛rature
指所划区域内历年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
2. 0. 4可燃性物质
flammable material
指物质本身是可燃性的,能够产生可燃性气体、靈气或薄雾。
2. 0. 5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 flammable gasXor VaPOr
以一定比例与去气混合后,将会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气体 或蒸气「
2.
5 液体 flammable IiqUid
隹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能产生可燃蒸气或薄雾的液体。
2. 0. 7 可燃薄雾 flammable mist
在空气中挥发能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可燃性液体微滴。
2. 0. 8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explosive gas miXtU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 物,引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2. 0. 9 高挥发性液体 highIy VOIatiie IiqUid
高挥发性液体是指在37. 8oC的条件下,蒸气绝压超过276kPa 的液体,这些液体包括丁烷、乙烷、乙烯、丙烷、丙烯等液体,液化天 然气,天然气凝液及它们的混合物。
2. 0. 10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 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 0. 11 爆炸极限 explosive Iimit
1 爆炸下限(LEL) IOWer explosive Iimit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眇陇混A物的最 低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气体 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爆炸上限(UEL) UPPere由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亟 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 高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性气4
勺浓度高于该浓度,则气体
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 0. 12 爆炸危险区域 A 攻dous area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至! 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釆取预防措施的女域。
要求对
2. 0. 13非爆炸危险区域 non-hazard廂Klrea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 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 0. 14 区 ZOne
爆炸危险区域的全部或一部分。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 率和持续时间可分为不同危险程度的若干区。
2. 0. 15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部位或地点。
2. 0. 16 自然通风环境 natural VentiIatiOn atmosphere
由于天然风力或温差的作用能使新鲜空气置换原有混合物的 区域。
2. 0. 17 机械通风环境 artificial VentiiatiOn atmosphere
用风扇、排风机等装置使新鲜空气置换原有混合物的区域。
2. 0. 18 正常运行 normal OPeratiOn
指设备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的运行状况。
2. 0. 19 粉尘 dust
在大气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泌 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包括纤维和飞絮及现行国家标准《袋 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T 6719中定义的粉尘和细颗粒。V
2. 0. 20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ie CIUSt
在空气中能燃烧或无焰燃烧并在大气压和正常温度下能与空 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纤维或飞絮
2. 0. 21 可燃性飞絮 COndUCtiVe flyings
标称尺寸大于500μm,可悬浮在空气中,也可依靠自身重量 沉淀下来的包括纤维在内的固体颗粒。
2. 0. 22 导电性粉尘 COnclUC^r^ dust
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X10'Q ∙ m的粉尘。
2. 0. 23 非导电性粉尘 non-conductive duɪLF
电阻率大¾÷×103Ω ∙ m的粉尘。
2. 0. 24 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j^ι*mosphere
在歹務境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丧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 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峯、丿
2. 0. 25 重于空气 的气体或蒸气 heavier-than-air gases Or
VaPOrS
相对密度大于1. 2的气体或蒸气。
2. 0. 26 轻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 Iighter-than-air gases Or vapors
相对密度小于0. 8的气体或蒸气。
2. 0. 27 粉尘层的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dust Iayer
规定厚度的粉尘层在热表面上发生引燃的热表面的最低温 度。
2.0.28 粉尘云的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dust ClOUd
炉内空气中所含粉尘云发生点燃时炉子内壁的最低温度。
2. 0. 29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s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粉尘、薄雾、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 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 0. 30 设备保护级别(EPL) equipment PrOteCtiOn leve⅛⅜
根据设备成为引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及爆炸性粉
3爆炸性气体环境
3. 1
一般规定
3. 1. 1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岀现下 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 装置设计:
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 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一丁 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湖可燃液体
F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
三,当可火........
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 体混合物。
3.1.2在爆炸,矗体环境中发生爆験符合系列条件:
1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浓度在爆炸极限
以畋N 實
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3.1.3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釆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应减到最小程度。
2工艺设计中应釆取下列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
聚的措施:
1) 工艺流程中宜釆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 在密闭容器内;
2) 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 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 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 在设备内可釆用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 宜釆取安全连锁或发生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予化 学药品的措施。
3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的滞留时间可釆取下列措施:
1) 工艺装置宜釆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 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 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春物的地点应设置 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 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話或切断电源。
4在区域内应釆取消除或控制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 温的措施。
3.2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
3.2.1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噩合物出现的频繁程 度和持续时间分価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由戒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卞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岀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2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 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 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3.2.3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 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 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 面;
2) 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
燃液体的蒸气的排
3) 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M
气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讦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 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 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阀门等的
密封处; , /
2) 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 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3)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4,E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 其他孔口。
3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 释放时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 放源:
1) 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 的密封处;
2) 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 头;
3)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 和其他孔口处;
4)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3. 2. 4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 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 露天场所;
2) 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 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 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自然通风的 条件;
4) 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钟至少提供 O. 3m3的空气或至少Ih
2 当釆用机械通风时,况可不计机械通风故 障的影响:
1) 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 当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 流程
等确保能阻止可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京 设备断电
的预防措施。
3. 2.5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 在连续级释放源的戻域可划为0区,存在J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 为1区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注,并应根据通风条件按 下列规定调整区域划分:
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 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 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釆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 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3.2.6使用于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可不按照爆炸危险性环 境考虑,但应符合下列相应的条件之一:
1釆取措施确保不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
2确保设备在出现爆炸性危险环境时断电,此时应防止热元 件引起点燃。
3
釆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试验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应由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书面写出所釆取的措施:
1) 熟悉所釆取措施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以及危险环 境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要求
2) 熟悉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
3.3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3.3. 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可燃物 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 较综合确定。
2建筑物内部蓟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血区域的范围。 当厂房内空间大时,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划分,释放源释放的可 燃物质量少时,可将厂房内部按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 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两次,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 高度I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
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 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 以下I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 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 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3) 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一小时释放量的三 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3当高挥发性液体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 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为附加2区。
4当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60°C时,在物料操作温度高 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 的范围宜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4. 5mo
3.3.2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可按本规范附录*的规定, 并根据可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率、沸点、温度相对密度、 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
3.3.3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釆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 后,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时,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通 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无可燃确、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 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性危险或金围的1∙ 5m以上处。
3.3.4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对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可孝说明表达。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的规定。
3∙N爆炸性气体混合
3. 4. 1
3. 4VI的规定。
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
流比CMICR)分级。爆:
组
安全间隙(MESG)或
气体混合物分级应符合表
表3. 4.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分级
级别 |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mm) |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
Il A |
>0. 9 |
>0. 8 |
DB |
0. 5<MESG<0. 9 |
0. 45WMlCRW0. 8 |
∏C |
≤0. 5 |
<0. 45 |
注:1
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 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GB 3836.12的有关规定。 最小点燃电流比CMICR)为各种可燃物质的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甲烷 的最小点燃电流值之比。
3.4.2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引燃温度分组应符 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引燃温度分组
一般规定
4. 1. 1当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躁 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4. 1. 2
可能出现
,应进行爆炸
4. 1.3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可分为下列三级:
HIA级为可燃性飞絮
HIB级为非导电性粉 IIlC级为导电性粉芻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产生爆炸应符合寸列条件: 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存在足条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高温、静电
可条件:
2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高温、静电 放电或能量辐射A
4. 1.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釆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防泌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 现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程度。
2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釆取相应
的措施。
3在工程设计中应先釆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 物产生和积聚的措施:
1) 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
2) 宜釆用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釆用机械除尘措施。
3) 宜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将可能释放爆炸 性粉尘的设备单独集中布置。
4) 提高自动化水平,可釆用必要的安全联锁。
5) 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 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岀入口的门应向爆炸危险性较 小的区域侧开启。
6) 应对沉积的粉尘进行有效地清除。
7) 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特别是由电气设备或线路 产生的过热及火花。应防止粉尘进入花或高温 部件的外壳内。应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 路。
8) 可适当增加物料的湿度,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悬浮量。
4.2爆炸性粉尘
危险区域划分
4. 2.1粉尘释放源应按爆:
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
列规定:
1连续级释放源应为粉尘云持续存在 常出现的部位。
粉尘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 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应符合下
长期或短期经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的或偶尔 释放的释放源。
3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如果释 放也仅是不经常地并且是短期地释放。
4下列三项不应被视为释放源:
1) 压力容器外壳主体结构及其封闭的管口和人孔;
2) 全部焊接的输送管和溜槽;
3) 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对防粉尘泄露进行了适当考虑的阀门 压盖和法兰接合面。
4. 2.2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 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
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 偶尔岀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 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 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 的。
4. 2.3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 风条件确定。
4. 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4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 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2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 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 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 安全装置。
3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 进行操作。
4. 2.5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 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区域范围
∕4∙3爆炸性粉尘
4.3¼ 一般情况下,区域的范围应通过评价涉及该环境的释放源 的级别引起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可能来规定。
4. 3.2 20区范围主要包括粉尘云连续生成的管道、生产和处理 设备的内部区域。当粉尘容器外部持续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时, 可划分为20区。
4. 3.3 21区的范围应与一级释放源相关联,并应按下列规定确 定:
1含有一级释放源的粉尘处理设备的内部可划分为21区。
2由一级释放源形成的设备外部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应受到 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湿度等粉尘参数的限制,并应 考虑引起释放的条件。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
21区范围。21区的范围应按照释放源周围Im的距离确定。
3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 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4 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21区应吨YK2区 包围。
5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乡 厂房划为21区。
素将整个
4. 3.4 22区的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胃
1由二级释放源形成的场所,磨域的范围应受到粉尘量、 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湿度等粉尘参数的限制,并应考虑引起 释放的条件。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22区范 围。22区的范围应按超出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m的距 离确定。
2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灸体结构的表面可 作为该区域的
3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的因素将整 个厂房划为22区。
4. 3XJ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D的规定。
4. 3. 6可燃性粉尘举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O
5.1 一般规定
5.1.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歹烈规定:
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 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需设在爆炸 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 数量。
3爆炸性环境内的电食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 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的t。
4在爆炸性粉场境内,不宜釆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 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6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 数當如需釆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 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 度不应大于60oo
7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 定。
5.2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
5.2.1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
1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
• 18 •
2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
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
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
3
4
5. 2. 2
定:
1
的规定。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
l<J选择
表5. 2. 2-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
2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 符合表»汆2的规定。
方爆结构的关系应
表E |
j∙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 |
疫备保护级别 |
电气设备防爆结构 |
防爆形式 |
Ga |
本质安全型 |
"ia" |
浇封型 |
"ma" | |
由两种独立的防爆类型组成的设备,每一种 类型达到保护级别“Gb”的要求 |
—— | |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 |
“op is" | |
Gb |
隔爆型 |
“d,, |
增安型 |
“e''① | |
本质安全型 |
“ib” |
设备保护级别 (EPL) |
电气设备防爆结构 |
防爆咬S |
DC |
本质安全型 | |
浇封型 |
,“mD” | |
外壳保护型 五 | ||
IEffiSy |
"pD” 一 |
注:①在1区中使用的增安型“e”电气设备仅限于下列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 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或“m”型,接线 部分为“e”型的电气产品;按现行国家礴i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 “e”保护的设备》GB 3836. 3-2010附录D爵置的合适热保护装置的“e”型低压 异步电动机,启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争者除外;“e”型荧光灯;"e”型测量仪表和 仪表用电流互感器。
5.2.3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 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i气体、漿金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命i苗n系应符合表 5. 2. 3-1的规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 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设 备,无据可査@不可能进行试验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 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对律标有适用于特定的气体、蒸气的环境的防爆设备,没有经 过鉴定,不得使用于其他的气体环境内。
表5. 2. 3-1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 |
设备类别 |
D A |
HA、IIB或 IIC |
∏B |
IlB 或 IIC |
∏C |
DC |
DlA |
I∏A'∏IB 或 DIC |
InB |
πib 或 me |
III C |
DlC |
2 II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
燃温度之间的关系符合表5. 2. 3-2的规定。
表5. 2. 3-2 H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 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
电气设备温度 组别 |
电气设备允许最高 表面温度(°C) |
TI |
450 |
T2 |
300 |
T3 |
200 |
T4 |
135 |
T5 |
100 |
T6 |
_ |
气体/蒸气的引燃 温度(°C) 一; |
适用的设备温度 级别 |
TI-T6 | |
T2 〜T6 | |
T3 〜T6 | |
5 |
T4 〜T6 |
>100 |
T5 〜T6 |
3安装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热 表面点可燃性粉尘层引起的火灾危险。In窄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 温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择。电气设备结构应满 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5.2.4当选用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凤系统应釆用非燃性材料制成,其结构应坚固,连接应 严基啊得有产生气体滞留的死角。
2电气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运行前应先通风,并应在通
风量大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管道容积的5倍时,接通设备的
主电源。
3在运行中,进入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内的气体不应含有
可燃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4在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运行中,对于px、Py或PD型设 备,其风压不应低于50Pa;对于PZ型设备,其风压不应低于25Pao 当风压低于上述值时,应自动断开设备的主电源或发岀信号。
5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釆取有效 地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措施时,可排
入2区空间。
6对闭路通风的正压型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应供给清洁
7电气设备外壳及通风系统的门或盖子应采取联锁 加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
5.3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安
5.3. 1 用。
5.3.2
定:
1
油浸型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采
在釆用非防爆型设备作限
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
安装电气设备的
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
-二二二二.二寸或有同笥二二
区域隔开
2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处,应釆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 的密封措施;尖
3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环境; 当安装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环境保 持相对的正压。
5.3.3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装设 过载晶路和接地保护,不可能产生过载的电气设备可不装设过载 保护。爆炸性环境的电动机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装设必 要的保护之外,均应装设断相保护。如果电气设备的自动断电可 能引起比引燃危险造成的危险更大时,应釆用报警装置代替自动 断电装置。
5. 3. 4紧急情况下,在危险场所外合适的地点或位置应釆取一种 或多种措施对危险场所设备断电。连续运行的设备不应包括在紧 急断电回路中,而应安装在单独的回路上,防止附加危险产生。
5.3.5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 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2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
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 面应高岀室外地面O. βm0
5.4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
釆用的绝缘导线和
'/U不应低于工作
,并应在同一护套或
5.4.1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应符
1在爆炸性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 电缆的额定电压应高于或等于工作性 电压。中性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 保护管内敷设。
2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釆用念属导管配 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供配电线路。
3在1区内应釆用铜芯电缆;除本质安全电路外,在2区内 宜釆用铜芯电缆,当釆用铝芯电缆时,其截面初导小于16mmS且 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采用铜-铝过渡接敷设在爆炸性粉尘环 境20区区以及在22区内有剧烈振动区域的回路,均应釆用 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K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 求应符合表5.4. 1-1的规定。
表5.4.1-1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
爆炸危险区讣建^ |
电缆明设或在沟内敷设时的最小截面 |
移动电缆 | ||
电力 |
照明 |
控制 | ||
1区、20区、21区 |
铜芯2. 5mm2 及以上 |
铜芯2. 5mm2 及以上 |
铜芯1. Omm2 及以上 |
重型 |
2区、22区 |
铜芯1. 5mm2 及以上,铝芯 16mm2及以上 |
铜芯1. 5mm2 及以上 |
铜芯 1. Omrn2 及以上 |
中型 |
5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环境内电压为IOOOV
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 4. 1-2的规定。
表5. 4. 1-2 爆炸性环境内电压为IOOOV以下的 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
目 爆炸危险区發、芝 |
钢管配线用绝缘导线的最小截面 |
■管子连接要求 ?__ | ||
电力 |
照明 | |||
1 区、20、21 区 |
铜芯2. 5mm2 及以上 |
铜芯2. 5mm2 及以必 |
铜芯2. 5mm2 |
钢管螺纹旋 合不应少于5扣 |
2区、22区 |
铜芯2. 5mm2 及以上 |
铜芯 1. 3nιni' 及以上 |
铜芯1. 5mm2 及以上 |
钢管螺纹旋 合不应少于5扣 |
6在爆炸性环境内,绝缘导线和电缆截面的选择除应满足表 5.4. 1-1和5.4. 1-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 倍及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 25倍,本 款第2项的情况除外;
IOOOV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 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 25倍。
空、桥架敷设时电缆宜釆用阻燃电缆。当敷设方式釆 用能防M机械损伤的桥架方式时,塑料护套电缆可釆用非铠装电 缆。当不存在会受鼠、虫等损害情形时,在2区、22区电缆沟内敷 设的电缆可釆用非铠装电缆。
5. 4. 2爆炸性环境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1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 并釆取适当开关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2对3kV~10kV电缆线路宜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在1区、 21区内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
5. 4. 3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线路宜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
方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高处敷设或直 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 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2) 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3) 在爆炸粉尘环境,电缆应沿粉尘不易堆积并且易于粉尘 清除的位置敷设。
2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総M穿过的不同区 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釆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3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紫 外线照射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釆取预防措施。
4钢管配线可釆用无护套的绝缘单芯或多芯导线。当钢管 中含有三根或多根导线时,导线包括绝缘层的总截面不宜超过钢 管截面的40%。钢管应釆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钢 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 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寸
5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好隔离密 封,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正常运行时,所有点燃源外壳的45Omm范围内应做 隔离密封。
2) 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Omm以内处应 做隔离密封。
3) 相邻的爆炸性环境之间以及爆炸性环境与相邻的其他危 险环境或非危险环境之间应进行隔离密封。进行密封 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填充层的 有效厚度不应小于钢管的内径,且不得小于16mmo
4) 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 用。
6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20区、21区
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7当电缆或导线的终端连接时,电缆内部的导线如果为绞 线,其终端应釆用定型端子或接线鼻子进行连接。
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釆用压接、熔焊或钎焊, 当与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釆用铜-铝过渡接头。
8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线路与爆炸 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尤5 特殊情况
下,釆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5.5爆炸性环境接地i
5.5. 1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IIOOOV交流/15OOV 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电器;
3
爆炸性环境中的弋N系统应采用TN-S型;
危险区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
爆炸性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5. 5. 2 部可与
的诊
除外。
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所有裸露的装置外 部件应接入等电位系统全型设备的金属外壳可 3系统连接,制造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具有阴极保护 不应与等电位系统连接,专门为阴极保护设计的接地系统
5.5.3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下列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性环境内仍应
进行接地:
1) 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IOOOV以下和直流 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 壳;
2) 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
IIO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
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爆炸性环境1区、20区、21区内的所有设备以及爆炸性环境2区、 2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设备应釆用专用的接地线。该接 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 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 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物质的管道。
3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接地干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
体连接。
5.5.4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
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
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露针的接地 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 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5.5.5 。区、2哮场所由金属部件不宜釆用阴极保护,当釆用阴 极保护时,应采取特殊的设计。阴极保护所要否的绝缘元件应安 装在爆炸性环境之外。
附录A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Q 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
図 阕
1区 2区
(a)平面图
a一正压控制室;b一正压配电室;c一车间;e一容器;f一蒸儒塔;
g—分析室(正压或吹净);h一泵(正常运行时不可能释放的密封);
j—泵(正常运行时有可能释放的密封);k一泵(正常运行时有可能释放的密封);
1—往复式压缩机;m—压缩机房(开敞式建筑);n一放空口(高处或低处)
A. 0.2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应符合表A. 0.2的规定。
工艺设备项目
易燃
物质
工艺温
编号
种类
地点
度和压 力
易燃物质 容器的 说明
E52
氢 容器
户外
30°C
2500
kPa
J29
二甲
苯泵
户外
二甲
60°C
30OkPa
表A. O. 2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
释放源
水平距离从释放源至*
具有阀门
和向外放
空阀的密 闭系统
具有阀门 和排水设 备的密闭 系统,机械 密封盒节 流阀
根据
通风
0区的
1区的
2区的
级别
说明
界限
界限
界限
式)
自然
(开敞
由于法兰密封垫 或阀门密封故障引 起的释放(不正常)
由于法兰密封垫 或阀门密封故障引 起的释放(不正常)
式)
机械密 封(见 备注栏)
自然
(开敞
阀密封 (见备注栏)
二级
正常运行时少量
密封故障
的释放
工艺设备项目
易燃
物质
编号
乙烯 压缩 机(往 K
种类
地点
开敞 式建 筑物
乙烯
续表A. O. 2
工艺温
度和压
力
易燃物质 容器的 说明
释放源
水平距离从释放源至*
70oC
200OkIJa
具有密封 压盖的放 空口和冷 却排水点 的密闭 系统
通风
说明
级别
0区的 界限
1区的 界限
2区的 界限
根据
自然
(相当
固定
顶盖
户外
汽油
周围
环境
除用于真 空压力阀 外的密闭 系统
自然
(开敞
式)
罐的放空口
(见备注栏)
封压盖和 阀密封 (见备注栏)
X放空口
XX规定 第X条
在蒸气 空间内 为0区
由于法兰密封 垫、密封压盖或阀 门密封故障造成的 释放(不正常)
注:*指垂直距离也应记录。
一级/二级 (多级别)
正常运行时少量 的释放,由于不正 确操作可能出现的 大量释放(不正常)
正常加料时放空
丿膵气,可能在不 常橹况下加过物
料
B. 0.1在结合具体情况,充分分析影响区域的等级和范围的各 项因素包括可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塑鬲、温度、闪点、相对 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及生产条件,伊申实践经验加以分析判断 时,可使用下列示例来确定范围,图中释放源除注明外均为第二级 释放源。
1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 装置区(图B. 0. 1-1和图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 下列规定: f f<
1)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2) 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 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30m
國1区刃2区国附加2区(建议用于听能释放大量高挥发性产品的地点)
图B. 0.1-1释放源接近地坪时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 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7.5m ,
國1区区2区 口附加2区(建议用于可能释放大量高挥发性产品的地点)
图B. 0. 1-2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可燃物质重于空宅噸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2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 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盆.0.1-3),爆炸危险区域 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建筑物内和圈
为1区;
2)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
为2咚',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 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置区(图B.O. 1-3),爆炸危险区域 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 後m的范围内可划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O. 6m,
図1区区2区国附加2区(建议用于可能释放大量高挥发性产品的地点)
图B. 0.1-3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 注:用于距释放源在水平方向15m的距离,或在建筑物
周边3m范围,取两者中较大者。
3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图B. 0. 1-4和图B. 0. 1-5),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 的空间可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 间可划为1区;
2) 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 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 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3) 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術璘!]为2区;
4) 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 度的范围内可划为2
地坪
贮罐在堤
堤
液体表面
地坪
地坪下的坑、沟
1.5m半径范围 放空咬
IJO区区I区沌勅
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贮罐
贮罐在堤内
浮顶 堤
図1区B区
图B. 0. 1-5可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贮罐
4可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
注送口处(图B.O. 1-6),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l∙5m的空间或以
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
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2)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 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 5m的空间以 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装料管线
4.5m半径 (¾5mΦ⅛) 1.5m半径 (3m半径)
蒸气回收
1.5m半径
(3m半径)
地坪
地坪下的坑、
囱区刃2区
图B-O. 1-6 F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等密用诳统的槽车 注:缨液体为非密闭注送时釆用括旻内数值。
5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
要生产装置区(图B. 0. 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 时,以释放0金中心,半径为4. 5m条眄释放源的距离为4. 5m, 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图B. 0. 1-7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6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 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图B. 0. 1-8),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划分
封闭区底部
4.5m
第二级释放源
us√4<眠
4.5m
]λλ囹2区
图B. O. l-sʌnʃ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厂房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1)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尊时,以释放源为中 心,半径为4. 5 m,地坪⅜f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 区内部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2) 屋顶上方百叶窗边外,半径为4. 5m,百叶窗顶部以上高
度为7. 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7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 缩机厂房(图B.O. 1-9),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 定:
1) 封闭区内部可划为1区;
2)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 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 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地坪
封闭区底部/ 第二W放源
IK
图B. 0. 1-9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的压缩机厂房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N∏∕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8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图
B. 0. 1-10),当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元攵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 5m,地坪上高度 咿5員M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 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
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
7. 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22. 5m,地坪上高度为0. 6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也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 区;
区1区俱2区
O
////以
图B. 0. 1-10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
9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图
B. 0. 1-11),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可划为1区;
2) 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圏1区図2区
图B. 0. 1-11溶解气游离装置(籲糸选装置)(DAF)
10对于开顶贮罐或池鞭'物氧化装置(图B. 0. 1-12),当液 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时,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宜划为2区。
油水分离器:二
险区域范隹
图 B. 0. 1-12 生 BK)X)
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褊通风管的盖封地下油槽或 器(图B. 0. 1-13),当液体表面为连续释放源时,爆炸危 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图B. 0. 1-13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带有通风管的盖封
地下油槽或油水分离器
1)液体表面至盖底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Im的
范围可划为1区;
2)槽壁外水平距离1. 5m,盖子上部高度为1. 5m,及以澹风 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 5m的范围可划为2瓦J
12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图
B. 0. 1-14),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以回水管顶部煙放空管管
口为中心,半径为1. 5m和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可划 分为2区,地坪下的泵坑的范围宜为1区IV
1.5m半径
回水管顶部炷放空管
图B.O. 1-14处理生产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13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
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 0. 1-15),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 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可划为1区;
2) 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3)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第二级释放源
图B. 0. 1-15与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
14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磴申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
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 0.1-16),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
<√v J/ λ
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迎
図2区 図2区
(a )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
(b) I'J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
图B. 0. 1-16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
1) 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2) 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3)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
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可 划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可划为非危险 区。
15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级释放源 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 0. 1-17),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 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可划为1区;
2)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
図区囲区
图B. 0. 1-17释放源上面有排风罩时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6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图B. 0. 1-18)的危
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液池或分离池内液面至池顶部或地坪部分的区域可划
为1区;
2) 池壁水平方向半径为4. 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4.5m
4.5m
地%
地坪下的坑、,沟 4.5m
地坪下的坑、沟
物料:可燃液体
图B. 0. 1-18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 注:本图不适用的[开的归容器,如正常情况下 装有可燃液体的浸式罐或敞开的混合罐。
17液氢储存装置用于通风良好的户内
的危险区域划快列规定:
1)释放源高于地面7.5m以上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秘奥范围内可划为1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释放源与地坪的距离小于7.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 径为7. 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0. 1-19)
1区_
半径1米
释放源
_ 2区 a∣M⅛7.5m
2区 半径7.5m 地坪
~释放源点处连接正常 J 夜氢储存装置
図区囲区
图B. 0. 1-19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液氢储存装置
18气态氢气储存装置位于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图
B. 0. 1-20)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情况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 5m的范围内可
划为2区。
2)户内情况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 5m的范围内可
地坪下的坑、沟
(a )堤高小于储罐到堤的距离(H<x )
释放阀为中心,半径4.5m
释放阀为中心,半径1.5m方 释放阀为中心,半径4.5m
储罐
四周半径4.5m
1 |
≡ |
X |
/释放阙为中心, J半径4.5m
地坪
(b )堤高大于储罐到堤的距离(H>x )
图B. O. 1-21低温液化气体贮罐
1) 以释放阀为中心,半径为范围可划分为1区;
2) 储罐外壁4. 5m半径的范围可奇隽2区。
20码头或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的区域(图B. 0. 1-22),危险
海平面
物料:易燃液体
囱1区肉2区
图B. 0. 1-22码头或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的区域
注:1释放源为操作封套及装卸臂或软管与船外法兰连接的存储位置处。
2油船及载油仓的交界区域按如下可划为2区:
1) 从载油仓的船体部分到桥墩上垂直7.5m内范围;
2) 从海平面到载油仓最高点7. 5m内的范围。
3其余位置的划分可按其他易燃液体释放源是否存在、海防要求或其他规定 来确定。
1)从载油舱的那部分船体算起,在码头一侧,沿水平各方向
7. 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2)从水面至装油舱最高点算起7.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21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n√∖压力不大于3. 5MPa、流 量不大于38L∕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 践经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以释放源为 为4. 5m
阀和止回阀周围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22阀门危险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下列
1) 位于通风良好而未封闭的区
的区域可不分类;
2) 位于通风良好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 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3) 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 域,在封闭的范围讶可划为1区;
4) 位于通风良好而未封闭的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 的区域,在阀杆密封或类似密封周围的O. 5m的范围内
5) 位于通风良好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 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戒区;
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 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23蓄电池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电池应属于IlC级的分类。
2) 当含有可充电镣-镉或镣-氢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 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并在 1小时放电率下蓄电池的容量小于1∙ 5A ∙ h等条件时, 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3) 当含有除本款第2项之外的其他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 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 或蓄电池的充电系统的额定输出小于或等于200W并釆 取了防止不适当过充电的措施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 区域考虑;
4) 含有可充电蓄电池的非封闭区域,通风良好,该区域可划 为非危险区域;
5) 当所有的蓄电池都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封闭区域的外部 排气,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考身
6) 当配有蓄电池、通风较差的封闭区域具备至少能保证该 区域的通风情况不低于满足通风良好条件的25%及蓄 电池的充电系统有防止过充电的设计时,可划为2区;当
附矣本R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 混合物分级、分组
8 辛烷
9 壬烷
10 癸烷
11 环丁烷
^C^lI8
≡F I.]u Fi22/
IlA
HA
UA
T3
T3
T3
206
205
210
13
31
46
1. 00
0. 80
0. 80
6. 50
2. 90
5. 40
3. 90
4. 40
4. 90
12 环戊烷
13
环己烷
14
环庚烷
15
甲基环丁烷
16
甲基环戊烷
17
甲基环己烷
18
乙基环丁烷
19
乙基环戊烷
20
乙基环己烷
21
蔡烷(十氢 化蔡)
CH2 (C:
气态
nʌ
1.80
CH2(CH2)3CH2
HA
T2
380
<-7
1. 50
CH2(CH2)4CH2
II ʌ
T3
245
-20
8.00
1. 30
CH2(CH2)5CH2
<21
1. 10
6. 70
CH3CH(
8. 35
<-10
1.00
1. 20
6. 70
1. 20
7. 70
.10
6. 70
CH3CH(CH2)2CH2
CH3CH(C
C2H5CH(CH2)
C2H5CH(CH2)3CH2
1. 90
2. 40
2. 90
3. 39
2. 90
3. 40
2. 90
3. 40
3. 90
4. 80
T3
T3
T3
260
T3
238
T3
250
C2H5CH(CH2)4CH2
级别 |
引燃温度 组别 |
引燃 温度(笆) |
闪点 (OC) |
爆炸极限V% |
相对 密度 | |
下限 |
上限 | |||||
nʌ |
T2 |
455 |
"态 |
2. 00 |
11. 10 |
1. 50 |
∖ Eʌ |
TI |
490 |
31 |
0. 90 |
6. 80 |
3. 60 |
:T2 K > |
424 |
36 |
0. 90 |
6. 50 |
4. 10 | |
Il A |
498 |
-11 |
1. 20 |
7. 80 |
2. 80 | |
Il A |
TI 7 |
18() |
4 |
1. 10 |
7. 10 |
3. 10 |
UA |
TI |
464 |
&0 |
1. 10 |
6. 40 |
3. 66 |
IIA |
T2 |
432 |
21 |
'0. 80 |
6. 70 |
3. 70 |
∏ A |
TI |
一 |
― |
— |
— | |
∏ A |
TI |
526 |
79 4 |
p^⅛0∕. |
5. 90 |
4. 40 |
∏ A |
T2 |
424 |
36 |
_ O. 9∙Qj |
疚 |
.4. 10 |
级别 |
引燃温度 组别 |
引燃 温度(°C) |
闪点 (OC) |
爆炸极限V% |
相对 密度 | |
下限 |
上限 | |||||
∏ A |
T2 |
412 |
23 |
2. 20 |
13. 70 |
2. 10 |
∏Λ |
T2 |
343 |
37 |
1.40 |
11. 20 |
2. 6 |
■ U A |
T3 |
300 |
34 |
1. 10 |
10. 50 |
3.04 |
'"ʌ |
T3 |
293 |
63 |
1. 20 |
— |
3. 50 |
二 |
一 |
60 |
一 |
— |
4. 03 | |
∏A |
270 |
81 |
1. 10 |
7. 40 |
4. 50 | |
Il ʌ |
翠 |
75 |
0.80 |
6. 10 |
4. 97 | |
nʌ |
68 |
1. 20 |
— |
3. 50 | ||
∏ A |
T3 |
68 |
一 |
— |
3. 93 | |
HA |
TI |
a |
_ |
1.80 |
8. 6 |
3. 2 |
TI |
599 . |
>1. 40 |
— |
3. 70 | ||
老 |
^τ |
603 |
64 4 |
寸I |
6. 90 _ |
4. 00 |
∏ A |
ʌz |
续表C | ||
序号 |
物质 名称 | |
45 |
丙醇 |
CiH7°Λz |
46 |
丁醇 |
C4H9OH |
47 |
戊醇 |
C5H11OH |
48 |
己醇 |
C6H13OH |
49 |
庚醇 |
C7H13OH |
50 |
辛醇 |
C8Hi7OH __ |
51 |
壬醇 |
____火9级^ |
52 |
环己醇 |
CH2(CH2)1CHOH |
53 |
甲基环己醇 |
____________C7H13OH |
54 |
苯酚 |
C6H5OH |
55 |
甲酚 |
CH3C6H1OH |
56 |
4-羟基- 4-甲基戊酮 (双丙酮醇) |
(CH3)2C(()H)CH2COCH3 |
醛类 |
57
乙醛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聚乙醛
酮类
丙酮
2-丁酮(乙基
甲基酮)
2 -戊酮(甲
基•丙基甲酮)
2 -己酮(甲
基• 丁基甲酮)
戊基甲基
甲酮
戊间二酮
(乙酰丙酮)
环己酮
酯类
甲酸甲酯
甲酸乙酯
CH3CHO
C2H5COCH3
CsH7COCH3
IlA
C4H9COCH3
C5Hh^
CH3COCh2COC
II ʌ
UA
CH2(CH2)1CO
HcooCHS
IlCOoC2 H5
UA
-39
36
4. 00
60.00
1. 50
6. 10
465
2. 50
12. 80
1. 90
10. 00
404
452
8. 20
1. 50
TI
457
1. 20
8. 00
1.80
6. 90
⅛. 10
9. 40
∏Λ
IlA
t
HA
2.00
2. 50
3.00
3. 45
4. 00
3. 38
2. 10
2. 60
T2
T2
T2
449
-19
T2
-20
455
序号 |
物质 名称 | |
68 |
醋酸甲酯 |
CH3∞C)βl題Y ɪ |
69 |
醋酸乙酯 |
CH3COOC2H5 |
70 |
醋酸丙酯 |
CH3COOC3H7 |
71 |
醋酸丁酯 |
CH3COOC4 H9 |
72 |
醋酸戊酯 |
CH3COOC5Hi1 |
73 |
甲基丙稀酸 甲酯(异丁烯 酸甲酯) |
CH3= CCH3 ∣(k)CH3 |
74 |
甲基丙稀酸 乙酯(异丁烯 酸乙酯) |
_ _ CH3 = CCHsCOOC2H5 ____W |
75 |
醋酸乙烯酯 |
CH3COOCH = Ch2 |
76 |
乙酰基醋酸 乙酯 |
Ch3COCH2COOC2H5 |
酸类 | ||
77 |
醋酸 |
CH3COOH |
103
硝基甲烷
104
硝基乙烷
胺类
105
甲胺
106
二甲胺
107
三甲胺
108
二乙胺
109
三乙胺
110
正丙胺
Ill
正丁胺
112
环己胺
113
2 -乙醇胺
114
2-二甲胺基
乙醇
115
二氨基乙烷
116
苯胺
117
NN-二甲基
苯胺
T2
T2
418
414
35
28
7. 30
3.40
2. 10
2. 60
1. 00
气态
T2
430
4. 90
20. 70
气态
(CH3)2NH
HA
T2
2. 80
14.40
400
气态
(CH3)3N
HA
T4
2. 00
11. 60
190
(C2H5)2NH
312
-23
1.80
10. 10
(C2H5)3N
249
1. 20
8. 00
C3H7NH2
-37
2. 00
10. 40
-12
1. 70
9. 80
32
1. 60
9. 40
90
16. 50
1. 60
2. 00
2.50
3. 50
2.04
2. 50
3. 42
2. 10
3. 03
2.07
3. 22
4. 17
HA
C ∏2 (C H? ),1
HA
NH2CH2CH2
HA
(CH3)2NC2H1OH
HA
T3
NH2CH2CH2NH2
T2
385
C6H5NH2
TI
615
75
C6H5N(CH3)2
HA
T2
370
96
128
一氧化碳*
129
二甲醵
130
乙基甲基酷
131
二乙髓
132
133
二丁醵
134
环氧乙烷
135
1,2-环氧丙烷
136
1,3 -二恶戊烷
137
1,4-二恶烷
138
1,3,5-三恶烷
139
股基醋酸丁酯
140
四氢糠醇
141
丙烯酸甲酯
三、含氧化合物
00
(0丙)2《
气态
UA
12. 50
74.00
气态
IlB
T3
240
27.00
3.40
∏B
T4
190
2. 00
10. 10
(C2 H5)2O
∏B
T4
180
-45
1. 90
36.00
(C3 H7)2()
HA
T4
188
21
1. 30
7. 00
(C4 H9)2O
T4
25
194
1. 50
7. 60
CH2CH2O
T2
<-18
3. 50
100.00
2.80
430
-37
37.00
2.0
2. 00
22.00
29.00
CH3QCy
CH2C
CH2CH2OCH2
CH2CH2 CH2 OCHCH2 OH
Il B
T3
1
60
2
10
2
60
53
3
50
4
1. 52
2.00
2. 55
3.03
3. 11
3.52
3.52
3. 00
CH2OCH2OCH2O
HoCH2COOC4 H9
218
Ch2=CHCOOCH3
IlB
468
CH3CHCH2O
UB
序号 |
物质 名称 |
级别 |
引燃温度 组别 |
引燃 温度(笆) |
闪点 (OC) |
爆炸极限V% |
相对 密度 | ||
下限 |
上限 | ||||||||
142 |
丙烯酸乙酯 |
CH2=CHCOO^f |
UB |
T2 |
372 |
10 |
1. 40 |
14.00 |
3. 50 |
143 |
味喃 |
一 |
DB |
T2 |
390 |
<-20 |
2. 30 |
14. 30 |
2. 30 |
144 |
丁烯醛(巴豆醛) |
CH3CH = CHCHo |
H is |
T3 |
280 |
13 |
2. 10 |
16. 00 |
2. 41 |
145 |
丙稀醛 |
CH2=CHCHO |
垦 |
T3 |
220 |
-26 |
2.80 |
31.00 |
1. 90 |
146 |
四氢吠喃 |
CH2(CH2)2CH2O |
:T3 |
321 |
-14 |
2. 00 |
11. 80 |
2. 50 |
四、混合气
147 |
焦炉煤气 |
∏B |
Tl |
560 |
一 |
4. 00 |
40.00 |
0. 40〜 0. 50 | |
五、含闵化合物 | |||||||||
148 |
四氟乙烯 |
5 7恣 |
UB |
T4 |
200 |
,气 |
10. 00 |
50.00 |
3.87 |
149 |
1 氯- 2< 3-环氧丙烷 |
OCH2CHCH2Ci |
T2 |
411 |
3.80 |
21.00 |
3.30 | ||
150 |
硫化氢 |
H2S |
T3 |
260 |
1. 00 |
'44.00 |
1. 20 | ||
IlC级 | |||||||||
151 |
氢 |
H2 |
DC |
Tl |
500 |
气态 |
4. 00 |
0. 10 |
)NOS 疋。
理同弩馅
SS^
06 .0
Oo ・。0一
∞7
。0 ∙0I
CHQHOH⅛x,) H ,⅛Hσ
∞∙0
()Z〔HyuH,))〕
OΛ,--Ho)
呢3
⅛g⅛MH
HOzGH。)ωZHuoωeHo
OO √
。6 ∙9
々Ho) HDSH 9。
Z9-
SEM⅛
191
縊H
091
7⅛H
6101
⅛H⅛
Sg-
OHDSHO
饗氏缀
fe經S
。9 ∙9
Oz ∙0I
0∞
OS ∙z 一
OO ∙0I
。8 ∙6
00.0g
OHHɔs(zHΩ)3HU
I,)HOΛ,~X,)) OHTHmHyH,)
"H⅛HoH,mu
HozhdHDZCHO)
CZ (()ueHO)
r巷 W
序号
物质
名称
168
二戊烯
169
乙氧基乙酸乙酰
170
二甲基甲酰胺
171
甲酸
172
甲基戊基醍
173
甲基戊基甲酮
174
吗嚇
175
硝基苯
176
异辛烷
177
仲(乙)醛
178
异戊烷
179
异丙醇
180
三乙苯
181
二乙醇胺
引燃温度
引燃
闪点
爆炸极限v%
相对
密度
级别
组别
温度(°C)
(°C)
下限
上限
HA
T3
237
42
0. 75
6. 10
nʌ
T2
380
12. 70
47
1. 70
II ʌ
T2
58
1.80
440
14.00
540
68
18. 00
57.00
533
39
1. 10
7. 90
23
1. 20
8. 00
38
2. 00
11. 20
88
1.80
40. 00
1. 00
6. 00
1. 30
8. 00
1. 40
4. 66
4. 60
2.51
1. 60
3. 94
3. 46
3.00
4. 25
3. 90
4. 56
2. 50
2.07
4. 15
3. 62
HCoN(CH3)
HCOoH
CH3CO(CH2)4CH3
CH3CO(CH2)3CH3
OCH2 CH2 NHCH^CH2
UA
C6H5?
II ʌ
(CH3)2CHCH2(C
IIA
T2
(CH3CHO)3
(CH3)2CHCH2CH3
(CH3)2CHOH
399
Ce Ha (CH3)3
550
(HOCH2CH2)2NH
IlA
622
CH3COCCH2CH2OdJ
T3
T2
T2
nʌ
182
三乙醇胺
183
25,变压器油
184
重柴油
185
溶剂油
186
1 -硝基丙烷
187
甲氧基乙醇
188
石蜡
189
甲醛
190
2-乙氧基乙醇
191
二叔丁过
氧化物
192
二丙醛
193
烯両醛
194
甲基叔丁基醍
(MTBE)
195
糠醛
196
N-甲基二乙
醇胺(MDEA)
HA
TI
UA
T2
350
HA
T3
300
IlA
T2
385
∏B
T2
420
∏B
T3
285
T3
300
425
C3H7NO2
CH3OCH2CH2OH
Poly(CH2O)
HCHo
T2
Il B
190
135
> 120
33
36
39
70
43
18
378 21
T3
CH2 = CHCH 2()
T2
C5Hi2O
TI
CtH3OCHO
T2
CH3N(CH2CH2OH)2^ C5H13NO2
T3
C2H5OCH2CH2OH
(CH3)3C
-28
60
260
0. 50
5. 00
1. 10
7. 20
2. 20
3. 10
2. 50
7. 00
7. 00
1.80
19. 80
73.00
73.00
15. 70
2. 63
1. 03
3. 10
2. 50
5. 00
3. 53
18. 00
2. 00
3. 04
3. 31
19. 30
4. 10
序号 |
物质 名称 |
级别 |
引燃温度 组别 |
引燃 温度(笆) |
闪点 (OC) |
爆炸极限V% |
相对 密度 | ||
下限 |
上限 | ||||||||
197 |
乙二醇 |
∏B |
T2 |
413 |
116 |
32. 00 |
53.00 |
3. 10 | |
198 |
二甲基二硫酷 (DMDS) |
CH3SSCH3 |
∏B |
T3 |
—— |
7 |
1. 10 |
16. 10 |
— |
199 |
环丁砚 |
C4H8SO2 |
一 |
166 |
一 |
— |
4. 14 |
注:* 指包括含15%以下(按体积计)氢气的甲烷混合气。
** 指一氧化碳在异常环境温度下可以含有使它与空气混合物饱和的水分》
D. 0. 1 分区示例:
1 20 区:
可能产生20区的场所示例:
粉尘容器内部场所;
贮料槽、筒仓等,旋风集
粉料传送系统等,但弔 I」链式输送机的某些部分;
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和包装设备等。
2 21 区:
可能产生(区⅛J场所示例:
当粉尘容器内部出现爆炸性粉尘环 操作而需频繁移
出或打开專/隔膜阀时,粉尘容器外部靠近盖/隔膜阀周围的场所;
当未釆取防止爆炸性粉尘环境形成的措施时,在粉尘容器装 料和卸料点附近的外部场所、送料皮带、取样点、卡车卸载站、皮带 卸载纺场所;
如果粉尘堆积且由于工艺操作,粉尘层可能被扰动而形成爆 炸性粉尘环境时,粉尘容器外部场所;
可能岀现爆炸性粉尘云,但既非持续,也不长期,又不经常时, 粉尘容器的内部场所,如自清扫间隔长的料仓(如果仅偶尔装料 和/或出料)和过滤器污秽的一侧。
3 22 区:
可能产生22区的场所示例:
袋式过滤器通风孔的排气口,一旦出现故障,可能逸散出爆炸 性混合物
非频繁打开的设备附近,或凭经验粉尘被吹出而易形成泄漏 的设备附近,如气动设备或可能被损坏的挠性连接等;
袋装粉料的存储间。在操作期间,包装袋可能破损,引起粉尘扩散;
通常被划分为21区的场所,当釆取措施时,包括排气通风,防止爆 炸性粉尘环境形成时,可以降为22区场所。这些措施应该在下列点附近 执行:装袋料和倒空点、送料皮带、取样点、卡车卸载站、皮带卸载点等;
能形成可控的粉尘层且很可能被扰动而穴生爆炸性粉尘环境 的场所。仅当危险粉尘环境形成之前,粉尘层被清理的时候,该区 域才可被定为非危险场所。这是良好现场清理的主要目的。
D. 0. 2建筑物内无抽气通风设施的倒袋站(图D.0.2):
图D.® 2建筑物内无抽气通风设施的倒袋站
1-21区,械为InL半径,见正文4. 3. 3条;寸.正文4. 3. 2条; 3—地板;4—袋子排料斗;命⅛轟
注:1相连寸只用于图例说明。实际甲其他一些距离尺寸。
必附加措施•像泄爆或隔爆等可能是必要的•但超出了本规范范围,因此未列
在本示例中,袋子经常性地用手工排空到料斗中,从该料斗靠 气动把排岀的物料输送到工厂的其他部分。料斗部分总是装满物 料。
20区:料斗内部,因为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经常性地存在 乃至持续存在。
21区:敞开的入孔是一级释放源。因此,在入孔周围规定为 21区,范围从入孔边缘延伸一段距离并且向下延伸到地板上。
注:如果粉尘层堆积,则考虑了粉尘层的范围以及扰动该粉尘层产生粉尘云的情 况和现场的清理水平(见附录D)后,可以要求更进一步的细分类。如果在粉尘袋子放 空期间因空气的流动可能偶尔携带粉尘云超出了 21区范围,则划为22区。
D.0.3建筑物内配置抽气通风设施的倒袋站(图D. 0.3):
J U
口
□ □ □ C χ□ □ C
□□□□□□ □ □ □ □ □
□ □ □ □
5
图D. 0. 3建筑物内配置抽 倒袋站
1—22区,通常为3m半%见本规范第4.3.4条;
2- 20区,见本规范第一袋子排料斗;
5-到后续处理在容器内抽吸
注:i相关尺寸只用于图例硕爻多际&备能要求其他一些距
2附加措施.像泄爆或隔爆等可能是必需的,但超出了本规范确,因此未列 出。
本条给出硬就矽λ 2条相似的示例,但是在这种情况下, 该系统有抽气通风。用这种方法粉尘尽可能被限制在该系统内。
20 明⅛斗内,因为爆炸性粉尘,窣气混合物经常性地存在乃 至持零醒α
I簽區:敞口人孔是2级释放源垃正常情况下,因为抽吸系
正常情况下,因为抽吸系 统的作用没有粉尘泄漏。在设计良好的抽吸系统中,释放的任何 粉尘将被吸入内部。因此,在该人孔周围仅规定为22区,范围从
人孔的边缘延伸一段距离并且延伸到地板上。准确的22区范围 需要以工艺和粉尘特性为基础来确定。
D.0.4建筑物外的旋风分离器和过滤器(图D. 0.4):
本例中的旋风分离器和过滤器是抽吸系统的一部分,被抽吸 的产品通过连续运行的旋转阀门落入密封料箱内,粉料量很小,因 此自清理的时间间隔很长。鉴于这个理由,在正常运行时,内部仅 偶尔有一些可燃性粉尘云。位于过滤器单元上的抽风机将抽吸的 空气吹到外面。
20区:旋风分离器内部,因爆炸性粉尘环境频繁甚至连续地出现。
21区:如果只有少量粉尘在旋风分离器正常工作时未被收集 起来时,在过滤器的污秽侧为21区,否则为20区。
22区:如果过滤器元件岀现故障,过滤器的洁净侧可以含有 可燃性粉尘云,这适用于过滤器的内部、过滤件和抽吸管的下游及 抽吸管出口周围。22区的范围自导管出口延伸擾距离,并向下 延伸至地面(图D.0.4中未表示)。准确的多蟲围需要以工艺 和粉尘特性为基础来确定。
注:如果粉尘聚集在工厂设备外面,在考虑了我冬房病范围和粉尘层受扰产生粉 尘云的情况后,可要求进一步的分类。做考虑外部条件的影响,如风、 雨或潮湿可能阻止可燃性粉尘层的堆积
2
6—
□ Annc
□ O □ O C
TT ɔ O ]□□□□□C ]O □ O □ O C J □ □ □ □ □ C ----]O □ O □ □ C ]□□□□□ ]□□□□□ □ □ □ □ □ □ □
图D.0.4建筑物外的旋风分离器和过滤器
1—22区,通常为3m半径范第4.3.4条;
20区,见本规范第4.3. 2条;3—地面;4一旋风分离器;
5—到产品筒仓;6一入门;7一过滤器;8一至粉料箱;9一排风扇
10一至出口 ;11—21区,见本规范第4.3.3条
注:1相关尺寸只用于图例说明。实际中可能要求其他一些距离尺寸。
2附加措施,像泄爆或隔爆等可能是必需的,但超出了本规范范围,因此未列 岀。
D. 0. 5建筑物内的无抽气排风设施的圆筒翻斗装置(图D. 0. 5):
在本例中,20OL圆筒内粉料被倒入料斗并通过螺旋输送机运 至相邻车间。一个装满粉料的圆筒被置于平台上,打开筒盖,并用 液压气缸将圆筒与一个关闭的隔膜阀夹紧。打开料斗盖,圆筒搬 运器将圆筒翻转使隔膜阀位于料斗顶部。然后打开隔膜阀,螺旋 输送机将粉料运走,经过一段时间后,直至圆筒排空。
当又一圆筒要卸料时,关闭隔膜阀,圆筒搬运器将其翻转至原来位 置,关闭料斗盖,液压气缸放下原来的圆筒,更换圆筒盖后移走原圆筒。
20区:圆筒内部,料斗和螺旋形传送装置经常性地含有粉尘 云,并且时间很长,因此划为20区。
21区:当筒盖和料斗盖被打开,并且当隔膜阀被放在料斗顶 部或从料斗顶部移开时,将发生以粉尘云的形式释放粉尘。因此, 该圆筒顶部、料斗顶部和隔膜阀等周围一段距离的&域被定为21 区。准确的21区范围需要以工艺和粉尘特性为基础来确定。
22区:因可能偶尔泄漏和扰动大量粉尘,整个房间的其余部
3—22区,通常为3m半径,见本规范第4. 3.4条;4一料斗;
5—隔膜阀;6一螺旋输送装置"一料斗盖;8一圆筒平台;9一液压汽缸;
10—墙壁;11 —圆筒;12—地面
注:1相关尺寸只用于图例说明。实际中可能要求其他一些距离尺寸。
2附加措施,像泄爆或隔爆等可能是必需的,但超出了本规范范围,因此未列 岀。
表E
可燃性粉尘特性举例
粉尘 种类 |
粉尘 名称 |
高温表面 堆积粉尘层 (5mm)的引 燃温度(°C) |
粉尘云的 引燃温度 (OC) |
爆炸处罗 浓度 |
粒径(Nm) |
危险 性质 |
粉尘 分级 |
r V 金属 |
铝(表面处理) |
320 |
^50 |
10-15 |
导 |
me | |
铝(含脂) |
230 |
37 〜50 |
10-20 |
导 |
me | ||
铁 |
240z"Vi |
传 |
153〜204 |
1OO~↑1<Z |
me | ||
镁 |
ɪ |
470 |
44 〜59 |
导 |
me | ||
红磷W |
一严 |
360 |
48-‰ |
30^50 |
非 |
InB | |
匚5 |
>600 |
SO 〜20 |
导 |
me | |||
钛 |
290 |
_ 375 |
_ * |
— |
导 |
InC | |
z×V ⅜ |
430 |
530 |
212 — 284 |
10—15 |
导 |
InC | |
电石 |
325 |
555 |
— |
<200 |
非 |
πib | |
钙硅铝合金 (8% 钙, 30% 硅, 55% 铝) |
290 |
465 |
— |
— |
导 |
me | |
硅铁合金 (45% 硅) |
>450 |
640 |
— |
— |
导 |
me | |
黄铁矿 |
445 |
555 |
— |
<90 |
导 |
me | |
错石 |
305 |
360 |
92 〜123 |
5'〜10 |
导 |
me |
粉尘
种类
粉尘
名称
硬脂酸锌
高温表面 堆积粉尘层 (5mm)的引 燃温度(°C)
熔融
粉尘云的 引燃温度 (°C)
爆炸下限 浓度 (g∕m3)
315
熔融
575
28 — 38
熔融升华
己二酸
苯二(甲)酸
无水苯二(甲) 酸(粗制品)
苯二甲酸腊
化学 药品
无水马来酸
(粗制品)
醋酸钠酯q 结晶紫
熔融
熔融
四硝基咔哩
熔融
合成
树脂
29 〜39
505
580
熔融
熔融
熔融
熔融
52 — 71
37 〜50
82 〜113
500
520
475
395
£硝基甲酚 熔融 340
〜70
12 〜123
非 Π1B
80—100 非 ∏IB
非
非
阵〜8
15-30
40 〜60
InB
InB
InB
非 f∏B
阿司匹林 熔融 405 31〜41 60 非 [∏ B
肥皂粉
青色燃料
棊酚燃料
熔融
350
395
聚乙烯 熔融
聚丙烯 熔融
聚苯乙烯 熔融
575
465
415
410
430
475
80 〜100
300〜500
133〜184
26 〜35
25 〜35
30 〜50
DlB
ΠIB
ΠIB
ΠIB
27〜37 40〜60 非 [∏ B
粉尘
种类
粉尘
名称
合成
树脂
危险
熔融
420
27~37
熔融
熔融炭化
熔融
熔融
粉尘平均 粒径(Mm)
高温表面 堆积粉尘层 (5mm)的引 燃温度(°C)
爆炸下限 浓度
粉尘云的 引燃温度 (°C)
聚乙烯醇
聚丙烯睛
聚氨酯(类)
聚乙烯四肽
聚氯乙烯
苯乙烯(70%) 与丁二烯 (30%)粉状 聚合物
氯乙烯(『炒 与苯乙烯
(30%)粉状
合物
聚乙烯氮 戊环酮
InB
HlB
弓〜10
HlB
5〜7
HlB
6〜63
50 〜100
占\非
52 — 71
<200,
HlB
HlB
InB
HlB
非
非
非
非
非
熔融炭化
30~40
42 〜58
63 〜86
熔融炭化 520 36〜40 10-20 非 InB
(酚醛清漆)
有机玻璃粉 熔融炭化 485 一 一 非 InB
骨胶(虫胶) 沸腾
475
20-50 非 InB
硬质橡胶 沸腾
360
36 〜49 20 — 30 非 InB
天然 树脂
软质橡胶 沸腾
天然树脂 熔融
姑钳树脂 熔融
425
370
330
80~100 非
38~52 2O~3O 非
30-41 20-50 非
松香 熔融 325 — 50-80 非 InB
粉尘
种类
粉尘
名称
高温表面 堆积粉尘层 (5mm)的引 燃温度(°C)
粉尘云的 引燃温度 (°C)
爆炸下限 浓度
粉尘平均 粒径(Vm)
危险
硬蜡
熔融
400
26 〜36
沥青
蜡类
绕组沥青
HlB
硬沥青
煤焦油沥青
裸麦粉
裸麦谷物粉
(未处理)
裸麦筛落粉
(粉碎品)
小麦筛落粉
(粉碎品)
小麦粉
小麦谷物#
290
农产 品
乌麦、大麦 谷物粉
非
620
非
620
50 〜150
非
580
非
4
熔融
熔融
熔融
325
305
41J
270
30—50
410
非
420
非
非
440
50 〜150
HlB
InB
InB
InB
InB
InB
InB
InB
InB
InB
筛米糠
270 420
50—100 非 IlIB
玉米淀粉 炭化 410
2~30 非 DIB
马铃薯淀粉 炭化 430
60 〜80 非 ∏IB
布丁粉 炭化 395
10 〜20 非 ∏IB
糊精粉
400
71 〜99 20 〜30 非 DIB
砂糖粉 熔融 360 77-107 20〜40 非 InB
乳糖 熔融 450 83〜115
非 InB
危险
可可子粉
245
460
(脱脂品)
收缩
600
啤酒麦芽粉
285
405
紫芷蓿
280
■1
亚麻粕粉
菜种渣粉
鱼粉
烟草纤维
纤维
鱼粉
粉尘
种类
粉尘
名称
粉尘平均 粒径(Mm)
高温表面 堆积粉尘层 (5mm)的引 燃温度(°C)
爆炸下限 浓度
粉尘云的 引燃温度 (°C)
咖啡粉 (精制品)
285
485
40 〜80
1 15
InB
HlB
HlB
100~500
InB
200-500
InB
InB
400 〜60(
InB
IlIA
IlIA
IllA
IlIA
IlIA
IIlA
HlB
非
非
非
非
非
非
非
非
385
非
305
非
380
纤维
木质纤维
非
250
纸纤维
非
360
椰子粉
非
280
100~200
450
软木粉
非
325
460
44~59
30~40
充酸盐
485
80~l∣0 —
50 〜Ioo
针叶树(松)粉
325
440
70~150
硬木(丁钠 橡胶)粉
315
420
70~100
粉尘
种类
粉尘
名称
高温表面 堆积粉尘层 (5mm)的引 燃温度(°C)
泥煤粉(堆积)
褐煤粉
(生褐煤)
褐煤粉
有烟煤粉
瓦斯煤粉
燃料
焦炭用煤粉
贫煤粉
危险
450
450
185
59:
粉尘平均 粒径(Mm)
爆炸下限 浓度
粉尘云的 引燃温度 (°C)
260
260
230
235
225
280
49〜
IIIC
f∏B
IlIC
III C
III C
InC
InC
非
导
7
导
5〜11
导
「5 〜48
5〜10
33 — 45
无烟煤粉
木炭粉(硬
360
"340
焦炭粉
褐煤焦炭粉
235
430
>600
595
34~45
5~10z^
1 — 2
导
导
导
导
导
>750
37 〜50
UlC
UlC
InC
注:危险性质栏中,用“导”表示导电性粉尘,用“非”表示非导电性粉尘。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釆用“必须”,反面词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 故的:
正面词釆用“应”,反面词采秋索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 的:
正面词釆用“宜御釆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S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戋
的规定”或“应按
,,
“应符合
执行"。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
《爆炸性环境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 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GB 3836. IW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扌W爲836. 1
《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保护的设备》GB 3836. 3
《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T 6719
. 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