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巾生活h版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 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动技术进步,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拥&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 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車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 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 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 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 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 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 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 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釆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対于 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健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 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合珂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木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理的资源化利用。
第I•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匸程建设资金和:1地、供电、给排水、 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松成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 厂”),焚烧厂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中小 城市集中的地区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焚蝴L
第十三条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丿服务范围的垃圾产虽、成分特点以及变化趋势 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M利单台处理能力。焚烧厂建 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絞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昂浓1
|
类型 |
额定处理能力^∕d) |
生产线数量(条) |
|
1200以上 |
3-4 | |
|
II |
600-1200 |
2-4 |
|
III________ |
150-600________________ |
2-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Iv |
50-150 |
1-2 |
注:①Iv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t∕d°
② Ill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t∕d°
③ 额定处理能力分类中,II、IlI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十四条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包括:
1. 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垃圾计量、卸料、储存、给料等设施。
2. 焚烧系统:包括垃圾进料、焚烧、燃烧空气、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等设施。
3.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有害气体去除、烟尘去除及排放等设施。
4. 余热利用系统:包括余热锅炉、空气预热器、发电或供热等设施。
5. 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与飞灰处理系统o
炉渣处理系统主要包括出渣、冷却、碎渔、输送、储存和除铁等设施。
《灰处理系统主要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等设施。
6.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二、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
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骑、计量、车辆冲洗等设施。
三、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绿化等设施。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五条焚烧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寻、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 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受到威胁区时,应有可靠的 防 洪、排涝措施。
四、 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五、 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冇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六、 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 置。
七、 应有可靠的顿供应.
八、 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及污水排放系 统>
九、 对于利用焚烧余热发电的焚烧厂,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余热供热的
焚烧
第十六条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中心进行布置,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作适当安排, 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充分发挥功能。
第十七条焚烧厂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絞布置要求等合理确定。焚烧厂 房四周宜设环形道路。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绿化覆盖率符合现 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工艺I挨备 第十九条焚烧厂的工艺与装备,应根据焚烧厂建设规模、所用工艺和装备的技术条件合理 确定。应满足适度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 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第二十条焚烧厂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采用成熟的技术,有利于垃圾的稳定焚烧、降低环 境的二次污染,符合高效、节能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应分析垃圾的物理化学特性,确定进炉垃圾低位热值hW-5oωu∕kgc
第二十二条焚烧厂年工 作日365d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Iwf- 80Ooh以上O
第二十三条焚烧厂垃圾受料和供料系统应符合一卜歹腰求:
一、 应设进厂垃圾计量设施。
二、 卸料场地应满足垃圾车顺畅作业的要求。应减小垃圾、污水以及臭气对环境的影响。
三、 应根据垃圾接收量和生产线布置情况合理确定卸料门数屋O
四、 进入焚烧厂的垃圾应储存于垃圾仓内。垃圾仓应具有艮好的防渗和防腐性能。垃圾仓 内应处于负压状态以使臭气不外溢。垃圾仓必须设置渗沥液收集设施。
五、 垃圾抓斗起重机的能力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进行选择,并应考虑垃圾的混合、倒堆、 给料的时间分配;垃圾抓斗起重机应具有防碰撞和称量功能。
六、 垃圾破碎设备的选用应根据垃圾的性质和焚烧设备的特点决定
第二十四条焚烧厂焚烧系统应符合卜歹!废求:
一、 新建焚烧厂宜采用同一种容量、同一种型号的能烧炉。
二、 焚烧炉进料设备应符合卜列要求:
1. 垃圾进料斗应有足够的垃圾储存容量,并避免产生搭桥现象;
2. 垃圾推料器应能根据燃烧要求向炉内供应垃圾,并可调节供丿'祓击
三、 应根据垃圾特性选择合适的焚烧炉炉型,III类(含III类)以上焚烧厂宜优先选用炉排型焚 烧炉,审慎采用其他形式的焚烧炉。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
四、 焚烧炉选择应符合下列蜘:
1. 对垃圾特性适应性强,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持额定处理能力;
2. 焚烧炉内烟气温度和停留时间应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圳定:
3. 炉渣热灼减率不应大于5%o 1IJ l> III 1>IJ Iii
五、 燃烧空气设施由一次空气系统和二次空气系统组成。燃烧空气应从垃圾仓内抽取,可采 用一、二次空气加热装置,一、二次风机台数应根据焚烧炉设置要求血定。
六、 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点火启动和停炉要求,并能在垃圾热值较低 时助燃C
第二十五条焚烧厂余热利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余热利用方式可根据垃圾特性、工程规模及当地具体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二、 利用焚烧垃圾余热发电或供电、供热、供冷联合生产,新建工程的发电机组不H超过 2 台(f√)o
三、 利用焚烧垃圾余热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除满足工厂自用外,有条件时可直接外供或 将蒸汽转换成热水外供。
第二十六条焚烧厂必须设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符合下歹I段:求:
一、 净化后排放的烟气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圳的规定。
二、 应对烟气中不同污染物采用相应治理措施;在选择治理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垃圾特性和 焚烧后各种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变化.
三、 袋式除尘器作为烟气净化系统的末端设备,应优先选用,同时应充分注意对滤袋材质 的选择。
四、 氯化気.、硫氧化物和氣化気的去除宜用碱性药剂进行中和反应,并宜优先采用半干法 烟气净化工艺O
五、 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二噁英类和重金属对环境1*咨亏染。
六、 氮氧化物的去除,宜采用燃烧方式进行控制,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是否设置氮氧化物去 除装置.
七、 烟气净化系统与燃烧系统应同步连续迅转。
第二十七条焚烧厂灰渣处理系统应根据炉渣与飞灰的产量、特性、综合利用方式、当地自 然条件、运输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焚烧产生的炉凌与飞灰必须分别进行处理 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焚烧厂应根据工艺装备情况,按适用、可靠的原则,选择合理的仪表及自动化 控制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质最可靠、性能n好的设备和 元件。自动化控制的范围和水平应根据焚烧设施的规模及自动化程四简定。IIl类(含III类)以 上焚烧厂应有较高|'|勺自动化控制水平。
第五章配套æ
第二十九条焚烧厂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新建焚烧厂的配套设施,应充分利用 当地提供的专业化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 有的 设施。
第三I•条焚烧厂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力网供给。焚烧厂供电供荷级別、供电方式及上网方 式应根据工艺要求、余热利用性质及环境特征等因素,按国家现行柘准执行
第三十•条焚烧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锅炉用水及其他生 产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焚烧厂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渗沥液和其他生产 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当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 水 应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排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SJ強执行.
第三卜三条焚烧厂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 火规范要求。垃圾仓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
第三十四条焚烧厂通信设施的设置,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冋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慰要。 第三十五条焚烧厂生产厂房、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宜以自然通风为主。中央控制室、抓斗起 重机控制室、变配电室、分析化验室等应设置通风装置;当通风装置不能满足工艺及卫生 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第三十六条焚烧厂应配备常规维护设备和紧急故障维修设施
第三十七条焚烧厂应设置分析化验和环保监测设施,应配备垃圾、污水、烟气灰渣等常规 指标的监测和分析网设备。Il类(含Il类)以上焚烧厂必须设置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焚烧厂的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有关驻R:
一、 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炉渣按i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灰应按危险废弃 物处理。
二、 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倂亏水综合排放 标准)(GB897 8的有关要求WrO
三、 生活垃圾焚烧厂敏、硫化富.、甲硫酔和臭气浓度厂界排放限值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所 在区域,应分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 排放标准》(GBI45舛)表I相应级别的指标执
行。
四、 生活垃圾焚烧厂噪声控制限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印123 48)执 行。
五、 生活垃圾焚烧厂厂房通风除尘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ΓJ36)执行。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项目 |
单位_____ |
数量含义 | |
|
烟尘 |
Mg∕m3 |
测定均值 |
80 |
|
烟气黑度 |
林格曼黑度。步 |
测定值 |
1 |
|
一氧化碳 |
Mg∕m3 |
小时均值 |
150 |
|
氮氣化物 |
Mg∕m3 |
小时均值 |
^400 |
|
二氧化硫 |
Mg∕m3 |
小时均值 |
260 |
|
氣化翅 |
Mg∕m3 |
小时均值 |
75 |
|
Mg∕m3 |
测定均值 |
0.2 | |
|
镉 |
Mg∕m3 |
测定均值 |
0.1 |
|
钳 |
Mg∕m3 |
测定均值 |
1.6 |
|
二噁英类 |
ngTBQ /m3 |
测定均值 |
1.0 |
第三十九条焚烧厂应有效控制焚烧状况,保证系统在额定状况卜•运行,使污染物原始排放 浓度降到⅛低.
第四十条焚烧厂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ΓJ36^I 《生产过程安全卩生要求总则》GBI28 01)及《关于生产性建设匸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 规定》的耍求。
第四十一条焚烧厂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釆取防蝇、灭虫、防尘、除臭措施。
第四十二条焚烧厂内必须设立醒目的标牌或标志,
第七章建筑标准与建设Jl哋
第四十三条焚烧厂的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焚烧厂 规模、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而确定,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适应城市发 展的 需要。
第四十四条焚烧厂的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 中布置.各类焚烧厂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新列指标O 附属建筑面(m2)
|
类型 |
生产管理用房 |
生活服务设痫点一 |
|
500-700 |
900-1100 | |
|
Il |
3OO∙5OO______________ |
600∙900____________ |
|
^ΠI |
150-300 |
350-600 |
|
IV |
W150 |
W350 |
注:1.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传达室等:
2.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绿化用房、值班宿舍等: 3.1、II、Ill类附属建筑而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四十五条焚烧厂的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生活、办 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发4执行。
建设用地指标(m2)
|
类型 |
用地指标_____ |
|
40000 ∙60000 | |
|
II |
30000 40000________ |
|
Ill |
20000 30000 |
|
IV |
IOOoO -20000 |
注: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
第八章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四十六条焚烧厂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 则。做到分工合 理 职责分明。
第四十七条焚烧厂工作制度,宜采用五班 制匸作制.
第四十八条焚烧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焚烧厂的劳 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根据项I」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 制、当地社会化水平、自动监控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 合理确定。可按表5选用。
焚烧厂劳动定员(人)表5
|
类型 |
劳动定员______ |
|
120-150 | |
|
~a |
80-120 |
|
IIi ■' |
50・80 |
|
IV |
W 50 |
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九条新建焚烧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考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 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五十条新建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可按表6釆用
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万元/ (t∕d)]表6
|
类型 一 |
劳动定员 |
|
I IlIll — |
35・65 |
|
W 一 |
20・35_______ |
注:1.1类、Il类、Ill类焚烧厂中主要设备和系统如炉本体、烟气净化系统、仪表与自动化控 制系统等以进口为主宜取上限,全部国产化fi取下限
《城帀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 避,J淮》(建标(2001]213号)(4)2008-08-01 05:04环卫 科技网作者:佚名0条评论
2.IV类焚烧厂中无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下限,有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上限:
3. 表中指标釆用!隊市2 000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预算估价计算;
4. 表中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与破路赔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各类焚烧厂建设工期可按友7所列指标控制
焚烧厂个建 设IWJ (月)
|
类型 ~- |
建设工期 |
|
28-36 | |
|
Il |
24-32 |
|
"in- |
20-28 |
|
IV |
16-24 • |
注:建设工期以破土动工开始计,以工程竣工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第五十二条新建焚烧厂电耗指标应/Jvf 100 IWh/t垃圾。
第五十三条新建焚烧厂运行费用指 标「曲40 --90元/t垃圾控制。
第五I •四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商!项I=I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 定进行经济评价。
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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刖吉
根据建设部《关于下达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计财司(94)建计年字第
7 0号],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 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计委2 0 0 1年1 0月2 3日以建标[200
1 ] 2 1 3号文批准为全国统标准,发布施行。
为便于冇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冇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 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 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生活与环境保护。本建设标准是 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指导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我国城市生活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经验,特别是近儿年来的建设经验,并考虐今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 处理工程建设发展需要而编制的,本建设标准编制目的在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 与社会效益,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 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 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 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 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而的规定 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各方 应认貞.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IzI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 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町在项目 决策和建设中结合貝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为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提供所 遵循的原则,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奇KJ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改、扩建的城市生活垃 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因受到既有条件的限制,T甘可能达不到本建设标准的规定,但技术 装备水平、环境保护、基建投资等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现定。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程建设 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系列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城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是保护 环境和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Z一,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 染,尤其是对大气的汚染,对人民生活 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必须加强环境保护 的意识。我国宪法有保护环境的条文,并发布了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规定和 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本建设标准第六章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我国人多地少, 人均耕地面积正逐年减少,工业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国家已经颁布了有关土地的法令和 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本建设标准第七章列出了建设用地条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 程能耗的高低对处理成本影响较大,降低生产过程的能耗是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I: 程建邮基本方针。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应适合我国国情,应以我国的技术经济水平为基 础,并考虑今后城市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很大 ,因此要区别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技术上应当是先进的、可行 的、安全可靠的,并能适应当地的经济条件。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是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改善环境的工程,是保障 人体健康,维护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本条规定工程建设的原则。城市生 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所以强调工程建设必须符合 城市总体规划,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应统筹规划,既要满足城市-近期的需要,又要考 虑远期发展的经济合理性,成以近期为主,近期、远期相结合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O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应做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根据号 资能力,从发挥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投资。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 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本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在推动技术进步、引进设备和技术方面 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焚焼处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尊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本条强调采用国外先进工艺与技术设备,应符合我国国情,遵守以下具体原则:
一、 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环境卫生事业的提 高与发展。
二、 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装备,必须满足先进、成熟、可靠的基本条件。
三、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必须进行细致的技术经$齐论证。
四、 大力推进垃圾焚烧设备的国产化。
第八条 本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并非所列项目都 要建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建设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R合理确定项 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
第九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综合经济效益,増强自身发展能力,降低运 行费用,要重视余热等的资源化^lJo
第十条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周期-•般较长,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投资 和配袞设施不能落实,以及不能保讥彩行维护费用。因此本条规定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工程 建设资金及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和通信等设施的条件,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投 产。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本建设标准的内容仅 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及投资效益等主要方面 作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国家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系列规范和标 准,本建设标准在有关条文中,对执行这些标准和规范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随着标准化 工 作的进展,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故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规模与数量的规定。城市-生活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本建设标准 未包括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转运和其他处理工程。焚烧厂建设规模及数貰应满足城市总体 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焚烧丿•的建设规模IJ城市规模和城市特点有关。对于 中、小城市分布密集的地区,人口也比较密集,每个城市垃圾产量不高,分散建设备门的 焚烧厂必然带来更大污染的可能性和増加建设投资,应进行区域性规划和建设:对于特 大、大城市来说,城市面积很大,生活垃圾产蛍很高,可分区建设焚烧处理匸程q 焚烧厂项目建设标准按工程建设规模划分等级。工程建设规模分四类。
第十四条 明确规定焚烧厂建设项目的构成,是为避免漏建或多列工程项目致使焚烧厂无 法运行或人为造成浪費。焚烧处理工艺不同时,生产设施的内容不同。焚烧厂辅助生产设 施和生产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般包括的内容是根据U前焚烧厂实际状况及今后的发展方 向提出的。随若国家改单开放的进一歩深入,焚烧厂项冃的经营管理将逐步由事业单位向 企业过渡,最终实现企业化经莒。因此能够由社会化条件解决的设施均不再行设賞。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五条焚烧厂的选址是焚烧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焚烧厂规划建设的第一歩,应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焚烧 污染控制标准》(GWKB 3 → 0 0 0 )屮对焚烧厂选址原则做了具体规定,焚烧厂的 选址要满足其有关要求。
焚烧厂的选址与众多因素有关,主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从防[上污染角度考虑的安全原 则,二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经济合理原则。必须综合君虑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交通运输、供电、给排水、余热利用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条是焚烧厂总图布置的原则。焚烧厂总图布樹要满足焚烧处理、污染控制、 余热利用等的要求,以焚烧厂房为中心进行作茴。
第十七条厂区道路除满足道路设计的-般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厂区道路主要线路应形成冋路,通行能力依焚烧垃圾运腿而定
第十八条本条是对焚烧厂绿化作出的要求。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 第十九条本条是确定焚烧厂工艺与装备水平的原则。根据我国目前国情及科学技术发展 水平,焚烧厂建设要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十条本条是焚烧厂选择工艺和装备的原则。应采用成熟的技术,有利于垃圾的稳定 焚烧、降低环境污染,符合高效、节能的耍求。
第二十一条 本条要求明确焚烧处理对象的特性,作为设计和建设的依据。
生活垃圾的热值对焚烧起落决定性的作用,是评价生活垃圾性质的-项重要指标。因为生 活垃圾的热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可能的条件下控制这些因素可以使生活垃圾的热值较 大幅度的增加。与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生活垃圾热值较低,这是由我国城市生 活垃圾的收集方式及生活水平等因索决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对焚烧厂进炉垃圾低位热值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高于5 O O OkJ Zkg0 第二十二条本条是对焚烧厂年运行时间作出的蜒。
第二十三条本条是对受料及供料系统作出的要求。
进厂垃圾计量设施包括地磅房及地磅。
垃圾车卸料门的数量应根据垃圾接收景和生产线布置情况合理确定,以维持正常作业,不 堵车为原贝IL
垃圾仓具有储存和脱水的功能,垃圾脱水后可提高进炉垃圾的低位热值。因此垃圾仓应具 有良好的防渗和防腐性能,并能使渗沥液导出,必须设置渗沥液收集设瘢
用抓斗起車机来抓取垃圾,是较好的获取垃圾的方式。本条对抓斗起重机的设置提岀要求 ,以利于垃圾供料作业。
随有城市居 民牛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大件垃圾进入焚烧厂。同时-些焚烧设备对垃 圾进料尺寸有-•定的要求,如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因此应根据垃圾的性质及焚烧设备的特 点决定是否选用垃圾破碎设备。
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对焚烧系统的要求。由于垃圾焚烧系统是焚烧厂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炉本体内的燃烧状况是焚烧污染控制最关键的因素,本条对垃圾进料设备、焚烧炉炉型选 择、焚烧炉本体、燃烧空气设施、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设施等进行了 城。
根据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的运动形式及工作原理的不同,可以把焚烧炉分为多种类型。主 要有固定床、流化床二类,固定床炉分机械移动式炉排炉与滚转窑炉两种。炉排是机械移 动炉排式焚烧炉的关键部位,其形式也有往复式炉排、摆动式炉排、滚筒式炉排及链条炉 排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明确提出:“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 炉排型焚烧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他炉型的焚烧炉。禁止选用不能达到控制标 准的焚烧炉。"
第二十五条本条是对余热利用系统的要求。余热利用是焚烧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匕的 具体体现。余热利用方式有发电、热电联供、供热等,具体选择何种方式可根据垃圾特性 、工程规模及当地具体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宓
第二十六条本条是关于烟气净化系统的规定。烟气净化是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的 关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3 T 0 0 0 )对焚 烧烟气排放作出了明确规定。
氯化忽的去除(含硫氧化物和氟化级的去除)工艺主要有干法工艺、半干法工艺和湿法工 艺。
干法工艺是将石灰粉喚入反应器,与酸性气体接触反应产生固态化合物,该法对毓化氢的 去除率-•般为8 0 %〜9 0 %。
半干法工艺是将一定浓度的石灰浆喷入雾化反应器并通过喷水控制反应温度。该法对氯化 氢的去除率可达9 O %〜9 9 %。
湿法工艺是将烟气在骤冷器中降温至6 O〜7 O C后,在湿式洗涤塔中被碱液洗涤,去除 烟气中的污染物。从洗涤塔排除的废水需经处理。该法对氯化狙的去除率可达9 8%〜9 9 %以上。
在这三种工艺中,半干法具有零废水排放、对酸性气体去除效率较高、系统简单、设备成 熟等优点,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系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英的去除可通过下列三个措施:
一、 严格控制炉膛内焚烧烟气和停留时间,确保垃圾充分焚烧。
二、 减少烟气在2 O O〜3 5 OC温度区的滞留时间。
三、 在烟气中喷入活性碳或多孔性吸附剂,实现充分接触,并选用具有高效去除亚微米级 粒子能力的除尘设备进行捕集
活性碳或多孔性吸附剤应兼有去除重金属功能。
第二十七条本条是对灰渣处理系统的耍求。由于飞灰中吸附有大量焚烧产生的i软物, 因此必须将炉渣与飞灰分别处理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条是对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要求。不同城市应结合经济和技术发展的 状况合理确定焚烧厂自动控制水平,对于III类(含II【类)以上焚烧厂,为保证燃烧稳定性 和烟气处理效果、提高余热利用效率,应具备较高的自动控制水平。
第五章配套工程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是焚烧厂配套工程的建设原则。改建、扩建工程应以扩大生产能力、提 高装备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重点应是发挥现有设施的^力,挖掘潜力。 第三十条本条是对焚烧厂电气工程的要求。由于焚烧厂工艺要求、余热利用性质及环境 特征等因素的不同,供电负荷级别、供电方式及上网方式都有不同。
第三十一条本条是对焚烧厂供水的要求。焚烧厂供水水源从城市自来水管网接入为宜, 如难以与自来水管网相接,则需建设有效的供水系统,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
第三十二条本条是对焚烧厂排水的要求。焚烧厂的排水分为两个部分,即雨水和废水。
废水包括工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工艺生产废水包括垃圾渗沥液及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包 括洗车废水、卸料场地冲洗废水、除灰渣废水及锅炉废水 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是对焚烧厂消防的要求。垃圾仓内要采取水消防扌勘亂
第三十四条本条是对焚烧厂通信的要求。焚烧厂通信设施应包括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 度通信,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綱要。
第三十五条本条是对焚烧厂釆暖通风与空调的要求。生产厂房、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宜以 自然通风为生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对焚烧厂机械设备维护维修设施及分析化验环保监测设施的要 求作出规定。焚烧厂的机械设备维护维修应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设施,不搞大而全,小而 全。在没有条件的地方,应有基本的维护维修设施。维修设备应包括电焊机、气焊•设备、铁 床、钻床、车床、刨床、吊车等。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本条是对焚烧厂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 制标准》(GWKB 3 → 0 0 0 )对焚烧烟气排放、废水处理、灰渣处理、噪声污染控 制、恶臭污染控制等均作出了具体規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对控制 焚烧工况提出了要求,以保证污染物原始排放浓度最低,从而有 利于后续的烟气净化。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规定了焚烧厂劳动保护的总要求及焚烧厂卫生防疫的要求。《关 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 1 9 8 8 ) 4 8号)是原劳动 部进行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卫生部分的编制格式和进行锅炉等安全设备验收的依 据,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应按规定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 6)对厂内作业区的卫生指标作出了具体规定,是设计的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 2 8 O 1 )是作业生产安全卫生的 总则。上述三项标准是安全卫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安全及物流、人流的合理组织,本条规定焚烧厂应设立标牌和标志。
第七章建筑标准与建设川地
第四十三条本条是焚烧厂建筑形式和建设用地安排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焚烧厂的管理用房、生活设施用房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 布置,其建筑面积应本着合理设置、节约投资的原则确定。由于焚烧厂一般建于城乡结合 部,本标准表3中对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做了适当放宽。
第四十五条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和工艺有关。根据国内2 O个已建、在建焚烧厂的统计 数据,建设用地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焚烧厂考虑了今后的改扩建及灰渣壊埋场的建设, 用地较多,超出一般焚烧厂的用地标准。从国际上看,灰渣填埋场的建设-般不在焚烧厂 用地范畴,所以焚烧厂的用地变化范围不大,因此结合国外-些焚烧厂的用地,并考虑国 内的技术进步,提出本标准表4列出的丿哋旨标。
部分国外焚烧厂的用地指标统计见附表1和附表2。
徳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用地指标统计表附表1
瑞士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用地指标缀I成附表2
瑞士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用地指标统计表附表2 第八章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
序 号 |
貝废厂 名廊 |
(<∕d> |
占地 ■a (hmt> |
≡fi (λ) |
,设 nn (M> |
投黄 《万元〉 |
xfr9t 用 (X AiM) |
备注 |
|
1 |
上考市Ir桥垃圾貰 Wr(-Λ) |
IOOO |
116 |
150 |
36 |
74561 |
101 |
响 |
|
2 |
IoOo |
3.127 |
98 |
18 |
34226 |
35.25 |
toft | |
|
3 |
北京胃安电生活埋 旬宾鶴厂_____ |
1344 |
4.54 |
80 |
36 |
72507 |
Tr |
BrW |
|
4 |
天好垃坂灾烧发电 Γ |
1200 |
4.65 |
80 |
36 |
50599 |
57. 07 |
SWeF |
|
5 |
广州市賢源电厂 |
1063 |
9 |
IOO |
29 |
70∞0 |
—≡ | |
|
6 |
SUlnrm政*卫爆 含就理厂 |
450 |
167 |
14700 |
153 (兑成本> |
1988年投入 Sn | ||
|
7 |
深圳市龙卤中心《1 ttαni⅝ftβ 厂 |
300 |
80 |
9000 |
1999年投入 运行 | |||
|
8 |
珠海市垃Ift昊烧发 电厂 |
600 |
IaO |
20500 |
110 |
2000年投入 退行 | ||
|
9 |
IKninffJIa 合处 «r <-«) |
400 |
5.51 |
120 |
22 |
29722 |
初堆 | |
|
10 |
擬州市晅海东庄埋 ΛKΛX电厂 |
320 |
—≡ |
30 |
— |
9000 |
52 |
2000年一期 投入运行 |
|
Il |
常州市孫境卫生爆 Iarr______________ |
150 |
30 |
— |
1268.8 |
45 |
1995年投入 运有 | |
|
12 |
宜兴市垃塚学舍处 «• |
200 |
— |
35 |
— |
2000 |
30 |
1998年投入 运行 |
|
13 |
400 |
11 |
80 |
24 |
9»00 |
43 |
會預分速 | |
|
U |
长春市一汽坨敏岐 |
200 |
— |
41 |
— |
2100 |
NS毎∙hw∙r⅞cf |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规定了焚烧厂运营机构设置的原则。现行人年工作日为2 O 1 6 h ( 2 5 2 d ),五班制才能满足劳动法要求。
第四十八条 目前国内已有的焚烧厂的定员都普遍偏高,本标准表5本着精简机构、提高 效率的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
•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九条 本条规定编制和使用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原则,强调应根据有关的变化情况 调整使用,进行动态管理。遇有地基特殊处理、国外贷款工程以及其他特殊设防等情况, 各项指标应结合具体情况调整使用。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见
附表3。
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附表3 第TIl•条 本条所列的估算指标是评估或审批新建焚烧厂的投资估算的参考依据。在貝体 评估或审批焚烧厂项目时,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采 用。新建焚烧厂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⅛制。
本标准表6中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是在目前我国已建和在建的焚烧厂投资的统计数据的基 础上,考虑了一定的前瞻性而确定的。
第五十一条 本标准表7是根据焚烧厂规模的大小所提出的建设工期控制指标。由于建设 工期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施工条件等I火I素有关,在确定焚烧厂建设工期时,应根据项目 的实际条件,合理确定,防止建设工期拖延,增加工程投资。
第五十二条焚烧厂的能耗按工艺的不同有很大差异,如辅助燃料、水、石灰、液碱、盐 酸等,这里在对国内已建和在建的焚烧厂数据统计基础上对电耗指标作出了双定。
第五十三条新建生活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是根据现有的焚烧厂实际运行费用经验总 结,并适当考虑今后焚烧厂运行管理水平和标准将逐步提高,在此基础上0皖的。
运行费用包括原材料及燃料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及其他费用,不包括灰渣处理 费用。
无余热利用系统的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宜取下-限,有余热利用并设首氨氣化物去除装:置的 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宜取上限。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它是项目 决策前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采用现代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 期)内投入和产出诸多经济因素进行调査、预测、研究、计算和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 案,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济评价在焚烧厂项目建设的应用,是按照建立市场经济 体制、推行企业化运行的要求,近凡年才开展起来的,还缺乏系统的分析数据。目前,我国 还没有普遍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开始垃圾处理收費的地X也没有达到处理成本的要 求,因此焚烧厂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主要表现为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可以通过建立垃 圾处理收费制度,维持焚烧厂自身运行为基本目标,对项目作出财务效益评价和国民经济 效益评价。经济评价方法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