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P 09

备案号:J1356—2012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 5053 — 2012

代替 DL 5053 — 96

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

COde for the desig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in fossil-fired POWer Plant

2012-01-04 发布


2012-03-01 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

COde for the design Of OCCUPatiOnaI Safety in fossil-fired POWer PIant

DL 5053—2012

代替 DL 5053—96

主编部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 施行日期201231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2 北 京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12年第1

按照《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审查, 国家能源局批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7部分:目视检测》等 182项行业标准(见附件),其中能源标准NB)3项、电力标准 (DL)81项和石油天然气标准(SY)98项,现予以发布。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采标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

80

DL

5053—2012

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 设计规程

DL

5053—1996

2012-01^04

2012-03-01

......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行业标 准项目补充计划通知》(发改办工业C20033873号)的安排,对《火 力发电厂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96(简称《安 规》)的劳动安全部分进行修编O

根据国家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所属管理,本次修编将《安 规》拆分为两个规程,即《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和《火力 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对《安规》的框架和结构进行了较大调 整,对其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的《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 规程》充分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的精神,根据火电厂的设计流程和生产工艺过程,本着 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编制。

本标准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 术语,厂址选择、规划及厂区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 设计,生产工艺系统安全防护设计,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及安全标 志,安全教育设施及安全投资。

本标准中第4. 1. 2,4. 4. 1(2)为强制性条款,以黑体字标志, 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能 源行业发电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电力工程 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新疆电力设计院 一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盛利 龙建 常爱国 刘景炎 陈银洲

王明环王德彬房继锋朱晋文 邹宗宪 刘志通 张 刚 谭红军 万里宁杨眉丛佩生李慢忆 王庆波徐罡胡长权柳恕 王向东

4厂址选择、规划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4.1厂址选择及规划

4.2厂区总平面布置

5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设计

5.1建(构)筑物抗震设计 .........-

5.2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

5-3建(构)筑物的防坠落设计

5.5建筑物室内外装修的安全设计..........

6生产工艺系统安全防护设计 …••••••.

6.1燃料系统

6.3除灰、渣系统及其辅助设施

电气部分

6.6水工设施及建'(构筑物

7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及安全标志

7.1应急救援设施及设备

8安全教育设施及安全投资

8.1安全教育及培训设施

附录A 安全教育及培训室宣教设备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COntentS

4. 2  GeneraI IayOUt ................................................ ( 7

5* 4 PaSSageWay design inside the StrUCtUre

5t 5 Safety design Of indoor and OUtdOOr decoration ............... ( 1 4)

SyStem

6t 1 FUeI SyStein ..........................*

6. 5 EIeCtriC elements .........................................  ɑ-

6. 6 HydraUIiC facilities and StrUCtUreS

6t 7 DeSUlfUriZatiOn and denitration '``  

6t 8 Other equipments ............................................. ( 2 7 )

SignS

7.1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s oi first-aid .............

& 1 Safety training facilities ................*...................... ( 3 0)

8i 2 OCCUPational facilities .......................................... ( 3 O )

APPendiX A EqUiPmentS Of Safe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room

EXPI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力发电厂(简称火电厂)生产过程中的 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以燃, 用固体化石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设施及措施 设计。

2基本规定

2. 0.1火电厂职业安全设施及措施设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全 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保证火电厂安 全、经济运行的同时,为劳动者创造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2. 0. 2火电厂职业安全设施及措施设计,应在各工艺专业设计中 落实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积极有效地采用 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2. 0.3火电厂各工艺系统的设计应以专业标准和规范为原则,并 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 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应范》GB 50229

2.0.4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火电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设施 及措施设计,应结合原有电厂的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生产工 艺系统及其设备布置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 调。其初步设计阶段职业安全设计专篇,应对扩建、技术改造工程 所涉及原有电厂工艺系统的安全设施及职业安全状况作出评述」 2.0. 5火电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 和竣工图等各设计阶段,应有职业安全设施及措施设计内容。

2. 0. 6火电厂职业安全设施及措施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的法规、规程及标准的规定。

3术 语

3. 0. 1 职业安全 OCCUPatiCInal Safety

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 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 应措施。

3. 0. 2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disaster

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 用有关的灾害。

3.0*3 地质灾害易发区    geological disaster--PrOne area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 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 0. 4 地质灾害危险区   geological hazard area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 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3.0. 5 次生灾害    SeCOndary disaster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 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3. 0. 6 气象灾害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大气对人类的生命和社会活动等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一般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3. 0. 7 天气、气候灾害 Weather disaster

因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 沙尘、龙卷、大(浓)雾、高温、低温、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 寒潮、千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

3.0.8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Weather derivative disaster

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 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

3.0.9 地震基本烈度  .basic-intensity earthquake

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土条件下,场区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 10%的烈度值。

3. 0.10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不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 烈度。

3. 0.11 明火地点 OPen fire PlaCe

存在外露的火焰及赤热表面的场所O

3. 0.12 散发火花地点    Send-OUt SPark PlaCe

指操作中砂轮、电焊、气焊(割)、电锯或手锯、非防爆电气设施 及开关、有飞火的烟囱等固定地点。

3,0.13 接触电位差 contact potential difference

接地短路(故障)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大地表面形成分布电 位,在地面上离设备水平距离为0. Sm处与设备外壳、架构或墙壁 离地面的垂直距离1. 8m处两点间的电位差。

3. 0.14 跨步电位差 SteP POteIItial difference

接地短路(故障)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地面上水平距离为 0. 8m的两点间的电位差。

3. 0.15 安全事故 accidents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 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 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3. 0.16 安全标志 Safety SignS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 状(边框)或文字构成。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

• 4 •

和提示标志等四类。

3. 0.17 安全预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PriOr to Start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 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 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 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作出 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3. 0.18 安全验收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UPOn COmPIetiOn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 通过检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 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 理情况,作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

4厂址选择、规划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4.1厂址选择及规划

4.1.1厂址选择应根据项目所处地区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 自然条件和厂址周边环境对项目安全的影响,全面考虑防范措施,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T 50660的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提出建设场地适宜性的评价意见,釆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抗 震设防标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法》和国家颁布的《中 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必要时应进行地 震安全性评价。

4.1.2严禁将厂址选择在强烈岩溶发育、滑坡、泥石流的地区或 发震断裂地带;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 120O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 动峰值加速度为0.4gA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

4.1.3选择(或地处)在台风、大风、暴雨(雪)、雷电、冰雹、沙尘 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多发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 火电厂,厂区规划、主要建(构)筑物和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布置,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象灾害以及由其引发的山洪、海洋等次 生、衍生灾害对顼目的影响。

4.1.4厂址应避免与具有发生严重火灾、爆炸危险及泄漏的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企业毗邻。当无法避免时,必须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1.5燃料以水路运输为主的火电厂,其码头的安全设施设计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河港工程设 计规范》GB/T 50192以及有关消防要求。

• 6 ,

4.1.6新建火电厂釆用山谷贮灰场时,贮灰场设计应充分考虑其 对下游安全的影响。

4.2厂区总平面布置

4.2.1厂区总平面布置的原则

1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防火、防爆等因素,建(构)筑物的 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大中型 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T 50660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 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的规定。

厂区铁路、道路及装卸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规定。

2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和贮存易燃、 可燃⅛f料的仓库等,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冋时应考虑上述设 施对厂区外部的影响。

如项目与具有发生严重火灾、爆炸危险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 其他生产或贮存的企业毗邻,上述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布置在远 离危险源的厂区边缘地带。

3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GB∕T 50660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 技术规程》DL/T 5032的规定,依据火电广容量采用相对应的防 洪标准。

4. 2.2燃料油(气)设施区布置

1火电厂燃油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 规范》GB 50074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的 要求。

2火电厂燃油(气)区宜选择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单独布置在厂区边缘形成独立的区域,并远离 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其厂界外侧宜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7 •

3燃机电厂用或燃煤电厂点火及助燃用的天然气,其接受 站、门站、调压站等燃气设施应单独布置在明火设备或散发火花设 施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也可布置在靠近锅炉房侧的厂区边缘 地段。如为室内布置时,其泄压部位应避免面对人员集中场所和 主要交通道路。

4. 2.3制(供)氢站布置

1制(供)氢站应布置在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制(供)氢站应在厂区边缘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安全地 带,远离生产行政管理区和生活服务设施及人流出入口,•毗邻厂 界布设的制(供)氢站,其厂界外侧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制(供〉氢站的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 通道路。

4制(供)氢站上空禁止架空电力线路穿越。

4.2.4脱硝还原剂贮存及氨气制备区布置

.1液氨贮存及氨气制备区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液氨贮存及氨气制备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相对独立、通风 良好的安全地带,远离生产行政管理区和生活服务设施及人流出 入口。毗邻厂界布置的液氨贮存及氨气制备区,其厂界外侧应保 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液氨贮罐区邻近村镇(或居住区)、工矿企业、公共建筑物、 交通线、河流(含湖泊等地表水域)布置时,其设施、设备应釆取防 泄漏措施,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液氨贮存及氨气制备设施的泄压面设计不应面对人员集 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4.3建(构)筑物的间距

4.3.1火电厂建(构)筑物的布置及其间距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 • 8 •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 计防火规范》GB 50229、《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 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等 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3.2屋外配电装置、屋外油浸变压器、总事故储油池、A排外储 油箱等,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要求。

4.3.3燃料油(气〉罐区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的要求。区内各设施、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3.4制(供)氢站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 定。站内各设施、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规定。

4.3.5脱硝还原剂贮存及氨气制备区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 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 范))GB 50229的规定。区内各设施、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4管线、道路、出入口及围墙

4.4.1管线布置

1管线可采取直埋、管沟、地面及架空等四种方式敷设。输 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线,应视所输送介质的特性采取相应的敷设 方式。氢气管、煤气管、压缩空气管、天然气管、供油管、氨气管、热 力管等宜架空敷设。各类管线布置,应遵循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 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O

2输送具有毒性、易燃、易爆、可燃性质介质的管线和管沟, 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3输送酸液和碱液管可敷设在地沟内,也可架空敷设,架空 敷设的酸、碱液管线在跨越道路或人行过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O

4当供油管道釆用沟道敷设时,在燃油罐至燃油泵房以及燃 油泵房至主厂房之间的油管沟内,应有防止火灾蔓延的隔断措施。

5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外或在适当的距离及地 段应设防火隔墙,电缆隧道的防火隔墙上应设防火门。电缆不应 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电缆沟道应防止地面水、地下水及其他管 沟内的水渗入。沟(隧)道内部应设有排除积水的措施。其他沟道 排水不应排入电缆沟道内。

6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爆炸危险区域。不宜跨越永久性 建筑物的电力线路,当非跨越不可时,应满足带电距离最小高度要 求,屋顶应采取防火措施。

4.4.2道路、出入口及围墙

1火电厂厂内道路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现行标准《厂矿道路 设计规范》GBJ 2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火力 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在满足安全生产、运 输、安装、检修的同时,还应满足消防的要求。

2厂内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和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 路、消防车通道和人行道。主厂房、贮煤场、制(供)氢站、液氨贮存 区和助燃油罐区周围以及屋外配电装置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厂内交通主干道在人流、物流流量较大的区段,应划设交 通标志线、设置交通标志。

4火电厂的主要进厂道路与铁路线平交时,应设置看守道口 及其他安全设施。

5出入口应按照人流、车流分隔的原则进行设计,厂区至少 应设两个出入口。

.  D采用汽车运煤、运灰渣的火电厂,应设置专用的车辆出

入口。

2) 铁路大门不得兼作人流出入口。

3) 火电厂扩(改)建期间,宜设施工专用的出入口。

6燃油(气)区域周围宜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高度不 低于2. 2m,当利用厂区围墙时,该段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 5m

7制(供)氢站周围宜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高度不低 于 2. OmO

8脱硝还原剂贮存区周围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高度不低于2. 2m,当利用厂区围墙时,该段围墙高度应不低于 2. 5m0

9 火电厂重要区域,如屋外配电装置区、变压器场地区等应 按厂区内、外划分,分别设置L 8mL 5m高的围栅。

5 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设计

5.1建(构)筑物抗震设计

5.1.1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建设的火电厂,其建 (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5.1.2 对于建造在地震基本烈度为6.7.8度和9度地区的火电 厂建(构)筑物,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IlJ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和《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 范^GB 50260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害措施。建造在抗震 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火电厂,其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 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5.1.3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达到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 破坏的目标。

5.1.4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 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相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 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 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

o

5.1.5建筑场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为有利、不利、危险地段o

.1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为有利地段。

2软弱土、液仕;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 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 匀的故河道、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及半填半挖地基为不利 地段。

3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 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地段为危险地段。

5.2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

5. 2.1火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低 于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中表3. 0. 1的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表3.2.1的规定。

5.2.2火电厂各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和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 2.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制氢站的设计, 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5.2.4主厂房中运煤皮带层、煤仓间、汽机房油系统、控制室的电 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配电装置室等防火的重点,其围护结 构的耐火极限、安全疏散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

5.2.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网络控 制室、化学控制室、运煤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等人员集中的房间, 其围护结构、装饰材料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楼梯、门等应满足紧 急疏散要求。

5.3建(构)筑物的防坠落设计

5.3.1火电厂建(构)筑物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 屋面、室外楼梯、平台及楼面幵孔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具体 设计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废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 5094 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5.3.2对有人员停留或通过的室内外平台、台阶,当其高度超过 0. 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栏杆及防滑等防护措施。

5. 3. 3当设置直通屋面的外墙爬梯时,爬梯应有安全防护措施O

5.4建筑物内的通道设计

5.4.1经常有人通行的通道或路面上空,在2m以下不允许有妨 碍通行的突岀建筑构件或设备。

5.4.2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tn,梯段净 高不宜小于2. 20mo

5. 4.3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 坡道设计。■

5.4.4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并应有防滑处理。

5.4.5主厂房各个疏散口及疏散通道上应明显的疏散标志O

5.5建筑物室内外装修的安全设计

5. 5.1在不破坏建筑物绪构的安全性的基础上,室内外装修工程 应釆用防火、防污染、防潮、防水和控制有害气体和射线的装修材 料和辅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DL/T 509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5. S. 2外墙装修及外保温材料必须与主体结构及外饰面连接牢 靠,并应防开裂、防水、防冻、防腐蚀、防风化和防脱落。

6生产工艺系统安全防护设计

6.1燃料系统

6.1.1运煤系统

1燃用褐煤或高挥发份易自燃煤种的火电厂,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现行行业 标准《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1部分:运煤系统》 DL/T 5187.1及《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 DL/T 5203的有关规定。

2在严寒地区室外布置的设备,金属结构必须釆用镇静钢或 同级别钢材制造。

3在沿海地区室外布置的设备,其外表面必须进行盐雾防腐 处理。露天布置的带式输送机应采取防风措施。

-4当需要在运煤设备下方设置通道时,设备下方净空高度不 .宜小于1.90m,同时应设置防护板(网)。

5带有司机室的设备,司机室应位于电源滑线的对侧。司机 室门的开闭应纳入安全联锁,行车时保持闭锁。

6当运煤设备用滑线供电时,滑线敷设位置和高度应保证人 员安全,必要时应在滑线下设防护网,防护网离地高度不应小于 2. 5Om(J

7运煤系统中沿轨道运行的大型设备其两侧无安全防护设 施时,机上应设置音响和灯光报警装置。

8地下运煤隧道两端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长度超过 Ioo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运煤栈桥 长度超过20O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岀口 O

9运煤系统的防伤害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D转动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外露的转动部分 应设置防护罩(网)。

2)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应对运煤系统各个设备部 件中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采取 防护措施。

3) 运煤系统各建筑物内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 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4) 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在2m以上时,必须在 生产设施上配置带有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的平 台,且不宜采用直爬梯。

5) 运煤建筑各层的起吊孔应设盖板和活动栏杆。无盖板 时,应设固定栏杆。起吊设备的极限位置应能到达起吊 孔的正上方。

6.1.2卸煤装置

1卸煤作业区内的铁路道口和经常有人员跨越的铁道处,应 设置天桥或其他形式的安全通道O

2卸煤装置下的受煤斗(槽)或地下受煤斗,其上口处必须设 置可拆卸的煤尊子。

3当翻车机系统采用人工摘钩时,应设置一个闭锁重车调车 机的信号,此信号可手动解除。

4采用水运卸煤时,码头外侧不宜设栏杆,以便于船舶停靠 码头时移动缆绳,但必须加设护沿,护沿高度一般为O. 3m。码头 内侧及两端应设置防护栏杆。码头部分所有人工巡回通道不应出 现断头通道,人工通道高出码头面、引桥面、地面1.5m时,必须设 置防护栏杆。

5缝式煤槽卸煤装置两端均应设置进入地上部分的楼梯间, 煤槽长度超过IOom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楼梯口应采取防雨 措施。

6.1.3贮煤场及其设备和设施

1贮煤场煤堆分堆应根据煤种确定。不同煤种分堆贮存时, 相邻煤堆底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IOmO

2贮煤场四周应设推煤机等地面移动设备的通道和消防设 备设施。在人员和设备均需横向通过煤场带式输送机处,可在该 带式输送机下设净空足够的通道。在供人员越过煤场带式输送机 处,应设置带有防护栏杆的跨越梯。

3露天储煤场轨道式机械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4当采用轨道式煤场设备时,在大车轨道两端应设安全尺、 止挡器和终端开关,安全尺的位置应保证终端开关动作后大车有 不小于2m的滑行距离。

5当贮煤场设备釆用滑接触线供电时,宜选用带封闭外壳的 安全滑接触输电装置。

6除引入筒仓仓顶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外,仓顶面建筑物应有 第二个出入口。不设电梯时,可设置直通地面的螺旋梯。

7贮煤场应设置消防、洒水设施,消防、洒水设施的布置不应 妨碍煤场设备的正常运行。

6.1.4带式输送机及其他

1输送距离不小于IOom的机械,在其需要跨越处应设置带 护栏的人行跨越梯。

2带式输送机的尾部滚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滚筒轴端处,应分 别加设护罩及可拆卸的护栏。

3带式输送机所配重锤行程的地面处,应设置高度1.5m的 护栏;拉紧行程的范围内,应设置可拆卸围栏。

4带式输送机的运行通道侧,应设有不低于上托辐最高点的 可拆卸的栏杆。

5带式输送机除必须在机头、尾部设联动事故停机按钮外, 并应沿带式输送机全长设紧急事故拉绳开关和报警装置。

6带式输送机还应设有启动警告电铃的联锁装置和防止误 启动装置。

7输送褐煤及高蘿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 燃胶带,并设置消防设施。

8带式输送机确定中部支架的高度时,力求使下托辐与地面 间的净空不小于300mm除垂直重锤拉紧装置支架外的各种滚筒 支架的高度,应使各滚筒与地面间的净空不小于25OmmO

9运煤系统的导料槽应采用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 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io露天布置的高架带式输送机通道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 机架下有人、车通行的地方应设接料板。

11在除铁器弃铁处,应设置弃铁箱(车)和一定高度的安全 围挡。

6.2锅炉、汽轮机系统及设备

6.2.1锅炉

1汽包和过热器上所装设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大于锅炉最 大连续蒸发量。再热器进出口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大于再热器的 最大设计流量。

2锅炉的保护装置。

D配备炉膛安全监控保护装置。

2) 汽包锅炉应配备水位保护装置,直流锅炉应配备断水保 护装、置。

3)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12的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阀。

4) 有可靠的锅炉再热蒸汽超温喷水保护系统。

5) 直流锅炉应配备蒸发段出口中间点的温度保护装置。

6.2.2煤粉制备

1锅炉燃烧制粉系统与设备的设计,应与锅炉本体设计及锅 炉炉膛安全保护监控系统相适应,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站煤 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江)L∕T 435或美国消防协会标准《锅炉与燃烧 系统的危险等级标准》NFPA 85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2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有防爆和灭火设施。 对煤粉仓,应设有通惰化介质和灭火介质的设施。

3制粉系统的所有管道和设备的结构不应存在易发生煤粉 沉积的死角,通流面积的设计应保证吹扫空气通过时的流速能将 沉积的粉吹扫干净。

4在制粉系统及其相关烟、风道上的人孔、手孔和观察孔应 为气密式结构,并设有闭锁装置,防止在运行或爆炸时被打开。.

.5制粉系统的所有设备和其他部件应由耐燃材料制成。

.6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连 接,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6.2.3煤粉仓及管道

1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抗爆能力应符 合规程要求。

2根据粉仓的结构特点,应设置足够的粉仓温度、可燃气体 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

3粉仓宜装设预防和破除堵塞的装置,包括在金属煤斗侧壁 .装设电动或气动防堵装置,或其他振动装置。

4原煤仓上部空间或金属煤斗下部宜设置通入灭火用惰性 气体的引入管(DN>25mm)固定接口。

5筒仓和原煤仓顶部的死角空间应设置排除和净化可燃气 体和煤粉混合物气体装置。

6煤粉仓和制粉系统附近应设置专用消防器材及设施。

6.2.4汽轮机及其辅助系统

1汽机油系统不宜使用法兰连接,严禁使用铸铁阀门。如确 需法兰连接时,严禁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 纸垫。

2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 热体,其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3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 箱不小于5m处,并有2个以上的通道。

'4压力式除氧器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且不少于2只, 分别装在除氧头和给水箱上。

6.3除灰、渣系统及其辅助设施

6.3.1除灰渣系统

1除灰渣系统中所有转动机械及其外露部分的转动部件应 设置安全护罩,并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

2除渣系统采用干渣系统时应釆取防止烫伤的措施。

3地下布置的石子煤系统,其地下隧道应设置防潮通风设施 和不少于2个的岀入口。

4除灰渣系统中灰库、渣库库顶、操作平台(高度大于1In)应 设置安全栏杆;平台、走台(步道)、升降口、吊装孔、闸门井和坑池 边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栏杆、盖板、踢脚板及防滑措施。

5除灰渣系统的转动机械应设置事故紧急停机开关及防止 误起停装置。

6.3.2空气压缩机站       .

1压缩空气储罐应安装安全阀,宜采取遮阳措施。

2空气压缩机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规定,设置人员的出入口及安全梯。

6.4电厂化学

6. 4.1化学永处理系统及设备

1化学水处理系统的设施及药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 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J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 通则》GB 15603和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68等规定,进行安全表计。

2电除盐装置极水排放应采用单独管道直接排放至室外,或 在除盐间内采取通风措施。

3当采用液氯时,系统的安全措施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加氯机应有指示瞬时投加量并有防止氯、水混合物倒灌 入液氯钢瓶内的措施。

2) 应设置氯气中和装置,并配置一定数量的正压式呼吸器;

3) 加氯机喷射器水源应保证不间断并保持水压稳定,加氯

水泵应联锁并有可靠的电源。            .

4) 釆暖设备不宜靠近氯瓶或加氯机。

5) 氯瓶间应配置漏氯检测及报警装置,与其他工作间隔开, 并应有向外开的门。

4当采用电解质次氯酸钠时,系统应设置排氢措施,必要时 应设置中间除氢系统。

5当釆用化学法制取ClO2吋,系统的安全措施设计应满足 以下要求:

1) 氯酸钠应置于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中存放,不可与还原 性物质、酸、有机物共存共运。运输时应防晒、防雨淋、防 撞击,不得与酸、还原剂、有机物同车运输。

2) 稳定性ClO2溶液应储存在避光、通风、干燥的室温环境 里,不得与酸及还原性的物质共储共运。

3) 二氧化氯发生器间应配置漏氯检测及报警装置。

6高温高压的汽水取样管道布置时不宜穿越控制室等人员 密集处,必须穿越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4.2制(供)氢站设施设备的安全设计

1制(供)氢站内应将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集中布置。有爆炸 危险房间不应与无爆炸危险房间直接相通。必须相通时应以走廊 相连或设置双门斗。

2制(供)氢站的氢气罐的安全措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等。

2) 氢气罐顶部最高点应设氢气放空管。

3) 应设压力测量仪表。

4) 应设氮气吹扫置换接口。

5) 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 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  6)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施及仪器、仪表选型,不应低于i

氢气爆炸混合物级别、组别。当需要充氮保护时,氢气压; 力应大于大气压力。

3制氢系统中,设备及其管道内的冷凝水,应由专用疏水装 置或排水水封排至室外。水封上的气体放空管,应分别接至室外; 安全处,并使管道接地。

6.4.3电厂化学辅助设施的安全设计

1实(试)验室的墙、地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冲洗等 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设施。

2酸碱贮存间(库)、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等存储和使用化 学品的建筑物及房间,应设置围堰、冲、排水等安全防护及应急处 理设施。

6.5电气部分

6.5.1电气设备的布置

1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电厂内所有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各有关规程; 规定的最小值。

2) 高压配电装置中接地开关的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i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的规定。

3) 25OV以上的电压不宜直接进入控制屏(台)和保护屏。

4) 低压封闭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 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5) 高、低压配电盘应采用在运行、维护及检修中均能保证人

员安全的产品。

2绝缘与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D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 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的绝缘要求。

2)屋外(屋内)电气设备的固定遮栏,屋外配电装置围栏,屋 内配电装置的防护围栏及防护隔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的规定; 6.5.2防雷与保护

1电厂避雷设施。

D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

.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否则应采 取均压措施,或对地面进行特殊处理。

2) 在确定接地装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尽可能降低接触电 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并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值。

2保护。                                      •

D所有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

'2)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 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另有规定的 除外。

3) 低压电力网中的接零、接地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 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4) 接地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21的规定。易爆场所内的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

•  有关规程的规定。

5)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 置开关。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 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扌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 应接地.

* 3防静电。防静电接地的位置和接地线、接地极布置方式以 及防雷电感应和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

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以及《交流电气 装置的接地》DL/T 621的规定。

4防误操作。

1) 22O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设备低位布置时,间隔应设

^    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

2) 断路器或刀闸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

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 应以现场状态为准。防误装置电源应与继电保护及控制; 回路电源独立。

6.5.3电气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爆

1控制室下的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配电装置室等 房间的围护结构耐火极限、安全疏散通道的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 的规定。

2屋外油浸变压器的防火应符合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 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以及《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 5352的规定。

3屋内配电装置的建筑要求。包括配电间出口、墙、门、通 风、通道的设置及防火、防爆措施,应符合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J 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GB 50058及《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 的规定。

4电缆设施防火要求。包括电缆防火封堵的位置、防火堵料 的性能和耐火极限、需采取电缆防火措施的部位、对电缆隧道人孔 及通风要求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内电缆设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火力麦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

5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电力装置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爆炸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布置,应使其能免受: 机械损伤。

2)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所采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3)在有易燃气体或蒸汽爆炸混合物的场所内,所选用的防 爆电气设备的级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物的级别。当场 所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爆炸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 度高的级别选用。

.6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用的通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 应直接连接。

6.5.4照明系统

.照明网络的接地、24V及以下自耦变压器的使用、照明网络的 安全电压以及开关和插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 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的规定。

6.6水工设施及建(构)筑物

6.6.1水工设施

1室内水池、排水沟、集水坑应设置防护栏杆或盖板。

2敞开式取水、排水沟道、排洪沟、冷却塔水池、回水沟口及 贮水池应设栏杆。

3地下水泵房、高位水箱.(池)应设爬梯;爬梯超过2m时, 2m以上的爬梯应设围栏。

4火电厂应设置火灾监测、自动报警及通讯广播系统,其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

6.6.2水工建(构)筑物

1冷却塔及其他高耸水工建构筑物的爬梯应设封闭护栏或 护圈,高度超过IOOm的冷却塔,其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平 台及塔顶应设防护栏杆。机力通风冷却塔人孔处,应设有检修平 台及活动栏杆。                          一

2空冷岛楼梯、步道和工作平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 2Om

• 25 •

的防护栏杆。                                i

3火电厂作业码头的边沿,应设有不低于20Omm的防护台。: '4贮灰场坝体应设上坝踏步;坝顶宽度不小于4m,保证检修: 运行车辆通行安全。

6.7脱硫及脱硝系统

6.7.1脱硫系统                                   i

1吸收塔顶部应设置照明设施。                i

2脱硫系统中石灰石粉仓、箱罐顶部及脱硫塔的旋转爬梯等应设置防护栏杆;平台、走台(步道)、升降口、吊装孔和坑池边等有1 坠落危险处,应设防护栏杆、盖板和踢脚板。

3脱硫系统应设有事故紧急停机开关及防止误起停装置的i 措施。

4脱硫系统所有转动机械应设置安全护罩(网)。

5工艺设备、管道应考虑保温、防振动措施。

6当石灰石进料设置地下受料斗时,斗口处应设置钢格栅。i 6.7.2脱硝系统                                J

1液氨储存及氨气制备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安全出口。

2液氨储罐区应设置带警告标识的围栏。区内安全设施应` 包括氨气泄漏检测器、紧急水喷淋系统、火灾报警信号、安全淋浴 器〈包括洗眼器)及逃生风向标等。

3液氨贮存及氨气制备区应根据其生产流程、各组成部分的: 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进行分区,使储i 罐区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分开布置。

4液氨卸料、贮存、氨气制备及供应系统应保持其严密性,并! 设置沉降观测点。

5液氨系统的液氨卸料压缩机、液氨储罐、液氨蒸发器、氨气. 缓冲罐及氨气输送管道等都应备有氮气吹扫系统。

6液氨贮存及氨气制备区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绿化。该《 , 26 ∙

范围外的附近区域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绿篱或茂密的灌 木丛;宜选择含水芬较多的树种和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 水分多的草皮进行绿化。

6.8其他设施

6.8.1起吊设施

1起吊设施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GB 6067.1规定。’

2起吊设施应永久性地标明其自重和起吊最大重量。

3起吊髙度较大的起吊设施,宜采用不旋转钢丝绳。必要时 还应有防止钢丝绳旋转的装置和措施。

4起吊设施不应采用铸造吊钩。起吊设施应采用带防脱绳’ 的闭锁装置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钩住的危险时,应选用安 '全吊钩或釆取其他有效措施。

5 .起吊设施供电电缆的收放速度应与起吊设施的升降速度 保持一致,在升降过程中电缆不应过分松弛和碰触起重钢丝绳O

6起吊设施应设置起升高度限位器、运行行程限位器、防碰 撞装置、缓冲器或端部止挡,必要时应设置幅度限位器、幅度指示 器、回转锁定装置等安全装置。还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 限制器和极限力矩限制装置等防超载的安全装置。

7室外的起吊装置应装设防倾翻和抗风防滑的安全装置。

6.8.2 电梯

■ 1电梯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 范》GB 7588的规定。

2主厂房电梯宜采用客货两用型式。主厂房电梯应在从层 站装卸区域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 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运行。

3电梯轿厢应装有能在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在达到限速 器动作速度时,甚至在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安全钳应能夹紧 导轨,使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 4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并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 备、电缆等。井道内允许裝设釆暖设备,但不能用蒸气和高压水加 热。釆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装在井道外面。-

5在正常运行时,应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 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

6电梯应设极限开关。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 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极限开关应在轿厢或对重 (如有)接触缓冲器之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 作状。

7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及安全标志

7.1应急救援设施及设备

7.1.1火电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 火规范》GB 50229的要求设置应急通讯、广播及报警系统,应急救 援站等应急救援设施。

7.1.2火电厂的电气设施区、燃料油贮存区、液氨贮存及氨气制 备区等重点区域和其他生产现场,应配备急救箱等急救物品。应 急救援站(或医院)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行业紧急救护技术 规范》DL/T 692的规定配置紧急救护设备。

7.2安全标志

7.2.1火电厂安全标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X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工业管道的基础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等有关 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

7.2.2火电厂应对所设置的安全标志、设备标志和安全警示线的 设计进行优化比较、全面规划,使安全标志标准化、规范化。

7. 2.3火电厂应根据设备设施功能、安全要求防护及警示需要、 消防规定、作业环境、制作要求等因素,结合厂内条件、厂区布置及 交通运输、工艺系统及设备等配置各类安全标志9

8安全教育设施及安全投资

8.1安全教育及培训设施

8.1.1火电厂应设置安全教育及培训室,其使用面积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 准》DL/T 5052的要求。

8.1. 2安全教育及培训室应配备必要的宣教设备,配置的具体设 备参见附录A

8.2职业安全设施投资

8.2.1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火电厂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8.2.2火电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前期阶段(初步可行性研究、可 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中,应将工程的安全预评价费用计列 在内。

8.2.3火电厂工程设计的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概算,应将安全教 育室用房及设备、安全标志、新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验收评 价、应急预案(厂内部分)编制、安全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费等投入计 算在内。

附录A安全教育及培训室宣教设备

火力发电厂安全教育及培训室可与职业卫生教育及培训室统 一配备仪器设备,并共同使用。推荐配备宣教仪器设备见表A

A安全教育及培训室配备宣教设备表

仪器设备名称

备 注    `

摄像机

事故现场录像及宣教设备

电视机

宣教设备

光盘播放机(DVD)

宣教设备

照相机及其辅助设备

事故现场拍照

幻灯机(或投影仪)

宣教设备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釆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釆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气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七

引用标准名录

《安全色^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B 6067. 1

《工业管道的基础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

《消防安全标志B 13495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式通则^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T 5019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

《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DL 612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

《电力行业紧急救护技术规范》DL/T 692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 DL/T 5052

《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DL/T 5068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 5094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1部分:运煤系统WL/T 5187.1

《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3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 .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

DL 5053—2012

代替 DL 5053—96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