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9. 260. 20
K 35
GB/T 29304—2012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
Safety guide for explosion PrOteCtiOn in explosive hazardous areas
2012-12-31 发布
2013-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务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I 引言........................................................................................................................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3 5对危险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要求 ..................................................................3 6危险场所划分及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规定 .....................................................................5 7设备、防护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5 8确定设备类别及其保护级别的准则 ..............................................................................6
9设备、防护系统设计和结构的防爆安全基本要求...............................................................8
10 检验和评定 .........................................................................................................1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主要符合性基础标准.....................................................................1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原则…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II类、ID类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原则 ................................................21 附录D (资料性附录)矿井危险环境条件分级概念及其设备和防护系统的选择........................22 附录E (规范性附录)改进潜在爆炸性环境危及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特殊要求 ...............24 附录F (规范性附录)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的警示标志 .............................................26
■ ⅞∕l. ―
冃U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参考了 GB 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技术内容上参考了 欧洲防爆指令的相关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科学研究 总院上海分院、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方永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锦铭科技有限公司、新黎明防 爆电器有限公司、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张刚、徐建平、刘姮云、付淑玲、李斌、王云生、李书朝。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汝鸿、信长瑜、黄双虎、郑振晓、吴旭东。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实现在人、爆炸危险场所和防爆设备、防护系统之间的安全总水平得到最佳平 衡,使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的风 险,并达到可接受的水平。特别是要格外保护场所中的人员免遭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设备和系统所产 生的危害。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要求,以及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 和防护系统共性安全要求,具体产品和危险场所防爆安全要求由防爆设备的专业标准规定,两者配合 使用。
本标准由以必备安全要素为技术主体的正文和列有主要符合性标准的规范性附录A构成,其正文 与规范性附录A的关系是要求与符合、被认可的关系。随着技术的日益进步,附录A的内容将相应补 充和完善。
本标准仅提出防爆安全必备要素中的数据、限值或允许值、技术要求及防范措施等共性的原则要 求,而具体详尽的要求和措施在列入规范性附录A中的主要符合性标准中补充、完善。
共性必备安全要素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措施等由列入规范性附录A中的主要符合性基础标 准规定。
根据实际需求,符合性标准在不降低防爆安全的总体水平条件下,只要科学、适当、合理,规范性附 录A中列入的符合性标准可以增减。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包括各类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 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时的共性防爆安全技术 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工人)安全保护,以及爆炸危险场所用 设备和防护系统。可作为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以及各类爆炸危险场所 设备和防护系统防爆安全内容的结构基础,和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 装和使用的技术基础。
1. 3拟在爆炸危险场所之外使用,但是对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有关联或者对安 全功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亦包含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爆炸危险场所的业主应遵循本标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 制造、销售、使用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 执行。
1.5若其他法律、法规对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 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 全保护也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特殊要 求应在相应专业标准中具体化,并通过相应的论证、验证,补充技术数据加以规定。
1.6本标准暂不适用于下列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该环境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爆炸危险完全是由 于爆炸性材料物质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那些设备和防护系统;医学环境的医用设备;由物质与 大气中除氧气外的其他氧化剂反应产生的爆炸或者由其他危险反应或非大气条件产生爆炸的场所的设 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 35 电工术语 爆炸性环境用设备(G&/T 2900. 35—2008, IEC 60050-426 : 2008, IDT)
GB 3836. 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 1—2010, IEC 60079-0=2007, MOD)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1月25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关于修改〈煤矿安 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 35和GB 3836. 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s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播至整 个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3.2
危险场所 hazardous areas
爆炸性环境岀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釆取专门预防措施的 区域。
3. 3
爆炸性环境用设备equipment for heres
单独或组合使用在爆炸性壬
至关
用的爆炸性环境分为I类、H类和BI类,
用置备
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的设务;
除ι3⅛r瓦斯气体之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的设备
卜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的设备。
日的爆炸性环境的种类或特性可进一」
于某F
无自
能的任
、储存、测量T
:器械、固定式或移动式装置、控制1
标记。
气防爆设备的总称。例如 潜在点燃源可能引起 3.4
爆炸性环境用防
"防护系统,系 效范围。防喝 3.5
爆炸
境用元件
指对留务和
方护系统'
3.6
护级别
3. 6. 1 设
嚨防止由于白身的潜在点鴨
I起爆炸的电气防爆设备和非电 转换笊或材料处理环节,由于自身的 探测或防护系统等。
、仪
PrOteCtiVe SyStemS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
equipmetrt groups
爆炸性手
I类设备: II类设备: DI类设备:用 注L II类和∏l类设 注2:设备和防护系统可i
3. 6. 2设备保护级别equipment®
1爆炸压力的有
单独投放市场。
根据设备成为点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及煤矿甲烷爆炸性环境所具有 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
注:确定所需设备的保护级别(EPL)见第8章。
3.7
规定用途 intended USe
根据设备的类别和级别,并考虑制造商提供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安全运行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使 用设备、防护系统和1. 3规定的装置。
3.8
工作设备 WOrking equipment
工作中使用的任何器械、设备、工具或装置、
3.9
使用工作设备 USe Of WOrking equipment
与工作设备有关的任何活动,例如对设备的启动、停止,使用、搬运、修理、改造、维护、养护,尤其包 括清洁。
4 总则
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最低要求,以及各类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和防护系统,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评定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注:在实际应用中,可将本标准中的必备安全要素,结合各类危险场所或产品的特点,补充相应数据、规定和专用
要求。
列入附录A中的标准是爆所设备、防护系统,爆 性基础标准,本标准与其共同J偽茹炬
5对危险场所工作
健康保护要求
设定等防爆安全方面的主要符合
5. 1概述
本章是对
注:本章的j 规程》」
矿危险场.
求进/,如窶家《煤矿安全
炸防护
为了预q
和/或组织措
—预阿
-避免,V啜
---减少())
如果需要,点善
对这些措施进行核如
提供:
主应
基本
鹵业务
用的技术
肖性环为
,加入和/或补充其他防止爆炸传播的措施,并且应定瘁笋生显著变化时
5.3爆炸危险评定 5. 3. 1至少应从下列方面考IZl芝炸
一爆炸性环境岀现的可貳寸间 —所有点燃源出现、激活和成为有效点熙
——设备、使用的物质、操作方法及其相互作用;
——预计的影响范围规模。
应全面评定爆炸危险。
5.3.2进行爆炸危险评定时,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或通过通孔与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连
接的地方,应予以考虑。
5.4通用责任
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危险评定的基本原则及5. 2提出的原则,业主应釆取必要的 措施,保证:
—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量可能危及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地方,工作环境应能保证
工作安全进行;
一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量可能危及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要按照危险 评定的要求,通过釆用适当的技术措施,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现场时有适当的安全监控。
5.5合作责任
同一工作场所有不同企业的工作人员时,每个业主应对其负责范围内的所有事务负责。
在每个业主的独立责任不产生冲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律和/或实际情况,负责工作场所的业主 应协调执行与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所有措施,并应在5. 7规定的防爆安全文件中列出协调的目 标,以及执行目标所釆取的措施和方法。
5.6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
5.6. 1应按附录B的要求,把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进行分区。
5. 6. 2应保证5.6. 1涉及的场所达到附录E和附录C规定的最低要求。
5.6.3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量可能危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场所,需要时应按附录F的要求,在入 口处做出标志。适用时,还可设置针对危险场所分区范围的标识,以及包含危险场所相关防爆安全检验 信息(如检验频次间隔、检验机构等)的现场检验标志。
5.7防爆安全文件
为了执行5. 4规定的责任,业主应保证制定文件(以下称为防爆安全文件)并及时更新。
防爆安全文件应详细阐明:
——已确定和评定过的爆炸危险;
——为满足本标准的要求采取的完善的措施;
一按照附录B分区的场所;
——附录E和附录C提出的最低要求适用的场所;
一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包括报警装置,充分考虑安全进行设计、操作和维护;
--对安全使用工作设备进行的安排。
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制定防爆安全文件,并在工作场所、工作设备、或工作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扩建或 改造时,对文件进行修订。制、修订防爆安全文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获得授权。
业主可将已有的爆炸危险评定文件或其他法律法规下的等效报告合并加入新制定的防爆安全文 件中。
5.8对工作设备和工作场所的特殊要求
5.8. 1已经使用,或在本标准实施前首次投入企业或工程使用的、用于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场所的工 作设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如果没有其他标准适用或者仅有部分适用,应符合附录E规定的最低 要求。
5.8.2在本标准实施之后首次在企业或工程上使用的、用于可能岀现爆炸性环境场所的工作设备,应 符合附录E和附录C规定的最低要求。
5.8.3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首次启用的、含有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车间),应符合本标准 规定的最低要求。
5.8.4在本标准实施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含有可能岀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车间),从本标准实 施之日起五年之内,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
5.8.5本标准实施之后,对含有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进行的任何改造、扩建或重建,业主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这些工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
6危险场所划分及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规定
6. 1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
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原则见附录B。
II类、In类设备和防护系统适用于这类爆炸危险场所,其选型原则见附录Co
6.2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的危险场所
对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的危险场所要求,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应按国家现行《煤矿安全 规程》有关规定。矿井危险环境条件分级概念及I类设备和防护系统的选择方法参见附录DO
7设备、防护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7. 1 一般要求
7. 1. 1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应按本标准制造,以保证设备、防护系统和1. 3规定适用于本标准的装置, 并在规定用途上能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在此条件下,只有不危及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在一定情 况下不危及家畜和财产的安全时,方可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
7. 1.2爆炸危险场所划分、设计以及危险场所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和修理(包括改造), 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涉及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适当的、经常性的防爆专业 培训。
7. 1.3适用于本标准的设备、防护系统和1. 3规定的装置,在考虑到它们的规定用途时,应满足第9章 规定的适用于它们的基本安全要求,并应标示防爆合格证书编号。
7. 1.4设备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遇到特殊环境或运行条件,则在特殊条件下也应符合本标准。
7. 1.5设备应承受预计会出现的诸如静态或动态负载、液体或气体作用、热或特殊气候等引起危险的 物理和化学作用,而不造成危险。
7. 1.6制造设备时,只允许使用能够承受在按设计规定用途使用时所出现的如老化、腐蚀、辐射等物理 和化学影响的材料。
7. 1.7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人类工效学的结构,以减轻劳动强度和便于使用,并能预防 危险。
7.2电气危险防护
7.2. 1可以釆用绝缘保护技术、直接接触保护技术、间接接触保护技术等,对电气设备按设计用途使用 时由于电能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为保证正常运行和防止由于电流的直接作用造成 的危险,电气设备应有足够的绝缘电阻、介电强度、耐热能力、防潮湿、防污秽、阻燃性、抗漏电起痕性等 电气绝缘性能。
7.2.2在基本绝缘损坏,有可能产生故障接触电压的危险时,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
7. 2. 3电气设备应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
电气设备应有接地保护(必要时应进行等电位联结),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加强絶缘等防护措施。有 特殊安全要求的除外。
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可能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并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7.2.4应釆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或相邻设备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振动等 电的和非电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由于过载、冲击、压力、潮湿、异物等外界因素的间接作用而造成 的危险。
7.3非电气危险防护和机械危险防护
7.3. 1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
7.3.2应釆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飞甩造 成的危害,以及避免液体、气体溢出造成的危害。
7.4电气联接和机械联接
7.4. 1电气设备应设置电參婢 电源线应釆用螺钉、螺零*⅛* 7.4.2凡因失效而咖矗^
金属材料制造的穆I 属中。 ,
7.4. 3绝缘柄制 7.4.4电气*备咱 发热、松动、
他变动
能与专用的接地端子联接。
痂并由专门固
彳安全设计用途使用的紧固件,应能盛熟醵谕哽产生的机械应力。用 不允许采用易蠕变的金属材料,传递接触晟邮 XL联接螺钉应旋入金
装置
可尊锁定。使用中
7.5运行
'7.5.1 设
尘等飞甩H
7.5.2 应
标准要求情*下门
7.5.3应汽适
7.5.4 为了*
靠地密封起来
寸,可釆听 术手段:
菁、减振、
何能低。 k措施避
非屑装
部件以
字在齢合国家相关
物质,应将其可
能造成危险
7.6电源控制及黑危险
7.6. 1
7.6.2
7.6.3
适用时,电气谡彌唾旺断或控制,使其有最吉診 控制装置和联锁⅜i⅛袈禪臉
下列情况,在设备或现弱源线路应急切断装舊,
-在危险情况下,操作开关不花离
一有数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存在,且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快速和无危险的操作开关来切断;
—通过切断某个单元会岀现附带的危险;
一从控制台上不能全面监视的电气设备。
8确定设备类别及其保护级别的准则
8. 1 I类设备
8. 1. 1 Ma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以及必要时配置特殊附加保护措施,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运行,并能保证具 有很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煤矿井下和有煤矿瓦斯气体和/或可燃性煤粉尘危险的地面装置上。
该级别的设备要求在爆炸性环境出现时,即使在设备出现罕见的故障情况下仍能保持其功能,其保 护措施应达到:
--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需的保护级别;或者
一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
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 1.1的附加要求。
8. 1.2 Mb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应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具有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煤矿井下和可能有 该级别的设备计划在爆炸性珏X⅛ 在正常运行和更加严酷
仍能保证规定的保护级X 本级别设备应符/3.
:条伴洩笠寸,该级别设备的保护措施
提到的附加要求
8.2 II类设备 8.2. 1 Ga级所何含*设
其设计蟹•之能按照制遭
该级别白
炸性环境。j
该级别,
的保护级别,
出现的爆
——当同 本级别设
应保证嘰 [,措施应遡 Z施失效M I[两个各自;
保护级
出现罕
的情况下
昆证所要求
审提到耕附加要
8.2.2 Gb级所毒含的魅备
其设计应使之
该级别的设备用、蒸气、薄雾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 该级别的设备,即使湍
级别。
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2.2中扌
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保证具有高旳
的频繁岀现的干扰或宣
障情
,也应保证规定的保护
8.2.3 GC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保证具有一般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不可能出现,即使出现也是偶尔出现或短时间存在的蒸气、薄雾与空气形成的混 合物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应保证在正常运行时必要的保护级别。
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2.3中提到的附加要求。
8.3 HI类设备 8.3. 1 Da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保证具有很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连续出现、长期存在或频繁出现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应保证规定水平的保护级别,即使是在设备出现罕见故障的情况下仍能保证所要求 的保护级别,其保护措施应达到:
—个防爆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防爆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保护级别;或者
—— 当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所要求的保护级别。
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 3. 3. 1中提到的附加要求。
8.3.2 Db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即使在通常必需考虑的频繁岀现的干扰或设备故障情况下,也应保证规定的保护级 别。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3.2中提到的附加要求。
8.3.3 DC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应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一般的保护级别々..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不可能出现,即使出现也是偶尔出现或短时间存在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 混合物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应保证在正常运行时必要的保护级别。
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 3.3. 3中提到的附加要求。
9设备、防护系统设计和结构的防爆安全基本要求
9. 1概述
本章旨在说明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设备和防护系统保持正常功能和防爆安全的设计和结构的基 本要求。
由于技术知识更新迅速,应予以重视并尽快加以采用。
对于1.3所指的装置,仅在它们与爆炸危险有关的安全可靠功能和运行需要时,应考虑这些基本 要求。
9.2对于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共同要求
9.2. 1总体要求
9.2. 1. 1整体防爆安全原则
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应从整体防爆安全的观点考虑并设计。
因此,制造商应采取措施,做到:
一首先,如果可能,防止设备和防护系统自身产生或释放可燃性物质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
一考虑每一电气和非电气点燃源的性质,防止点燃爆炸性环境;
—如果仍然发生爆炸,能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人员、财产安全时,立即阻止爆炸和/或将爆炸火焰和 爆炸压力限制在足够安全的水平之内。
9.2. 1.2可能存在的故障危险排除
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在对可能存在的运行故障进行适当分析之后进行,以期尽可能地 排除危险状况。
应考虑任何能合理地预先采取措施以防止错误使用的情况。
9.2. 1.3特殊检查和维护条件
有特殊检查和维护条件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和制造时应考虑这些条件。
9.2. 1.4周围区域条件
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和结构,应能与实际的或可预见的周围区域条件相适应。
9.2. 1.5 标志
所有设备和防护系统应设置清晰、准确、持久的标志,标志内容应使用中文,至少应包含下列各项: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防爆合格证号;
——设备型号规格;
——序列号,如果有;
——制造年月;
——防爆标志,以及设备类别和组别、级别符号;
一对I类设备,用字母“M”表示设备的保护级别;对∏类设备,用字母“G”表示设备的保护级别 (由气体、蒸气或薄雾形成的爆炸性环境);对Dl类设备,用字母“D”表示设备的保护级别(由可 燃性粉尘引起的爆炸性环境》。
注:设备防爆型式的标志及要求详见GB 3836. 1-2010第29章。
此外,需要时,在设备和防护系统上应标出对其安全使用至关重要的一切信息。
9.2. 1.6说明书
9.2. 1.6. 1所有设备和防护系统应附有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详细内容:
一设备和防护系统上所标志信息的简要说明,以及便于设备维护的其他信息(如进口商、魅理商 的地址等);
—安全说明书,包括下列内容:
・投入运行;
・使用;
.组装和拆卸;
・维护(运行和紧急修理);
•安装;
.调试;
——必要时.说明泄压装置前面的危险区域;
——必要时•培训要求;
——对某一特定级别的设备或防护系统能否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在预定场所安全使用有疑问时, 能够做岀决定的详细说明;
电气参数、压力参数、最高表面温度和其他限值;
——必要时,特殊使用条件,包括经验证明可能误用的详细情况;
一必要时.设备或防护系统可能配置的工具的基本特性参数。
9.2. 1.6.2说明书应由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国内的授权代表以中文起草。
对进口设备.在投入使用时,所有设备和防护系统应附有中文的说明书/译本,同时附有说明书原语 种的文本。
译本应由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国内的授权代表,或是将设备或防护系统引入中国的人员翻译。
可偏离该要求的一种方式是,对于由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国内的授权代表雇用的专业人员使用的维 护说明书,可用该人员懂得的文字起草。
9.2. 1.6.3说明书中应包括:设备或防护系统投入使用、维护、检査、正确操作的核查,及适用时维修所 需的图纸和示意图,以及所有有用的说明,特别是与安全有关的说明。
9.2. 1.6.4设备或防护系统的宣传资料不得与安全方面的说明矛盾。
9.2.2材料选择
9.2.2. 1考虑到可预见的运行应力,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制造材料应不能引起爆炸。
9. 2. 2. 2在制造商规定的运行条件范围内,所使用的材料和潜在爆炸环境的组成成分之间一定不能发 生反应,损主赠優,此林
9∙2.2.3 变化,不会降
低所提供任 ,化和温度变
化的影响。
9. 2. 3 设
9.2.3. 1
设备禾 J寿命周期内
对于可司
安全地运行
9.2.3.2
装配≡∣
安装后,能:
9.2.3.3
'设备和防
支i¾
挥d
汨防护系其替 爆方面的遷功能。
和防泄漏
对于拟用在粉尘场所的设,其设计应使殃A噥面的粉尘不被引燃。 总之,可能产生粉尘沉积的地方忐斎WWW。瞄布护系统应易于清扫。
商的说明书
如果设备、有雙累蠢言譯禮暮德粉 払金芥 备外部形成爆
炸性环境■ ∖ X JZ /
对于物料进入电 出 Z设计和结构,在加注或排空时要尽可能KW 燃物质的逸出。
9.2.3.4 粉尘沉积
设备部件的表面温度应保持显著低于沉积粉尘的引燃温度。
应考虑沉积粉尘的厚度,必要时,应釆取措施限制温度以防热量积聚。
9.2.3.5附加保护措施
必要时,可能承受某种外部应力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应配备附加保护措施。
设备应能承受相应应力,而不会对防爆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9.2.3.6 安全开启
如果设备和防护系统位于外壳或密闭的容器内,而外壳和容器又是防爆措施的一部分,则应仅用专 用工具或适当的保护措施才能开启外壳或容器。
9.2.3.7对其他危害的防护
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使之能够:
a) 避免直接或间接接触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其他伤害;
b) 确保可接触部件不会产生能造成危险的表面温度或造成危险的辐射;
C)消除经验证实的各种非电气危险;
d)确保可预见的过载条件不会造成危险情况。
注:对于设备和防护系统而言,本款提及的各种危险可能全部或部分被包含在其他相关标准中。
9.2.3.8设备的过载
应在设计阶段,通过采取综合华V谪节和控制装置等函ZL流切断开关、限温装置、差压开 关、流量计、延时继电器、超虫
.有危险的过载
9.2.3.9 隔爆外壳系
如果把能够弓糜 W环境的部件放置在一外壳内,则应采取措施确保Z能 混合物爆炸产生嫉力^阻止爆炸传播到外壳高匿的爆炸性环境中。 \
9.2.4潜在弓戲源
9.2.4. 1 不
引起的
不应产
官磁波
9.2.4.2 静
的危险
9.2.4.3 杂
应防止设备% 危险性腐蚀、表面为
防止能您
(牛上产生的杂散电流和漏电电流引起的危险,它们可
^的产生。 ,
能诱发引燃的
9.2.4.4过热引起的
旋转过程中物料和部件
互接
或冲χ⅛过热,这一点在设计阶段
应尽可能预防。
9.2.4.5压力补偿运行引起的危险
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或配备一体的测量、控制和调节装置,应使它们产生的压力补偿不会引起可 能导致引燃的冲击波或加压作用。
9.2.4.6雷电引起的危险
需要时,可釆取适当措施防止雷电对设备和防护系统造成危险。
9.2.5外部影响引起的危险
9.2.5. 1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和结构,应使之能够充分安全地发挥预期功效,即使在环境条件改变以 及出现额外电压、湿度、振动、污染和其他外部影响时,考虑到制造商确定的运行条件限值也能达到要求。
9. 2. 5. 2采用的设备部件应适合于预定的机械应力和热应力,并且能够承受已有的或可预见的腐蚀性 物质的腐蚀。
9.2.6有关安全装置的要求
9.2.6. 1 通则
安全装置应不依赖于任何运行所需的测量或控制装置独立起作用。
当安全装置出现故障时,应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尽可能迅速地检査出故障,确保危险情况出现的可能 性极小。
电路一般要采用自动防止故障(失效保护)原理。
与安全有关的开关一般不能经过中间软件指令,应直接起动相关控制装置。
9.2.6.2安全装置失效
在安全装置万一失效的情况下,设备和/或防护系统仍应尽可能保证安全可靠。
9.2.6.3紧急停机控制器
安全装置的紧急停机控制器应尽可能配有再起动锁定器。只有在人为重新设置再起动锁定器后, 新的起动命令才可能对正常运行起作用。
9.2.6.4 控制和显示元件
当使用控制和显示元件时,其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在涉及爆炸危险方面能够获得最高可能 的运行安全级别。
9.2.6.5对有防爆测量功能的装置的要求
与爆炸危险环境用设备有关、有测量功能的装置,其设计和结构应能够适应于可预见的运行要求和 特殊的使用条件。
9.2.6.6对测量功能装置的检查
当需要时,应能够检查有测量功能装置的读数精确度和适用性。
9.2.6.7测量功能装置的设计
有测量功能的装置设计时应设定一个安全系数,在特别考虑到安装后的运行条件和测量系统可能 的偏差后,这一安全系数应确保报警阈值远远离开在该环境已记录的爆炸和/或引燃极限值。
9.2.6.8软件引起的危险
设计软件控制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安全装置时,应特别考虑程序故障引起的危险。
9.2.7与系统有关的整体安全要求
9.2.7. 1安装在自动工序(自动线)上的设备和防护系统
对于安装在自动工序(自动线)上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当偏离预定运行条件时,应还能够用手动方式 实现停机,前提是这种方式不会损害安全性能。
9.2.7.2启动紧急停机系统
当紧急停机系统启动时,应尽可能快而且安全地分散积聚的能量或是将能量隔离,使之不再构成 危险。
这项要求不适用于电化学形式贮存的能量。
9.2.7.3动力故障引起的危险
在出现动力故障情况下,设备和防护系统能引起额外危险扩散时,应不依靠其他装置能使它们保持 安全运行状态。
9.2.7.4连接引起的危害
设备和防护系统应装配合适的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
当设备和防护系统拟与其他设备和防护系统组合使用时,接口应安全可靠。
9.2.7.5作为设备部件的报警装置的安装
当设备或防护系统装配探测或报警装置•用以监控是否出现爆炸性环境时,应提供必要的说明,以 使它们能够安装在合适的位置。
9.3对设备的补充要求
9.3. 1对I类设备的要求
9.3. 1. 1对I类Ma级设备的要求
9.3. 1. 1. 1即使在设备出现罕见故障情瓦下.云备的设计和结构应使引燃源不会成为有效引燃源。
设备应提供保护措施,以使:
--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需的保护级别;或者
— 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所要求的保护级别。
需要时,设备应配备附加的特殊保护措旅,
爆炸性环境出现时设备应仍然保持M⅛⅛-
9.3. 1. 1.2必要时,设备的结构应防止粉尘进入,
9.3. 1. 1.3设备部件的表面温度应保持明复眶于可预见的空气/粉尘混合物的引燃温度,防止引燃悬 浮的粉尘。
9.3. 1. 1.4设备的设计应使可能成为引燃菁的设备部件,只有在不起作用时或者仅在本质安全条件下 才能开启。当不可能使设备部件处于不起作用的状态时,制造商应在设备的开启部件上加贴警告标志。
必要时,设备应配备适当的附加联謨系统:
9.3. 1.2对I类Mb级设备的要求
9.3. 1.2. 1设备配备的保护措施庄W亙•左王常运行过程中和更加严酷的运行条件下,尤其是粗暴操 作和环境条件改变时,引燃源不会成为有效引燃源。
在爆炸性环境出现时设备需要停FL
9.3. 1.2.2设备的设计应使可能成为弓:圭源的设备部件,只有在不起作用时或者通过适当的联锁系统 才能开启。当不可能使设备部件处于状态时,制造商应在设备的开启部件上加设警告标志。
9.3. 1.2.3适用于Ma级有关由粉尘尹定笆爆炸危险的各项要求应采用。
9.3.2 II类设备的要求
9.3.2. 1 II类Ga级设备的要求
9.3.2. 1. 1即使在设备出现罕XS: SS-SVT.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使引燃源不会成为有效引燃源。
设备应提供保护措施,以使:
--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保护级别;或者
—— 当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所要求的防爆水平。
9.3.2. 1.2对于表面温度可能升高的设备,应釆取措施保证即使在最不利的环境中也不会超过规定的 最高表面温度。
热量积聚和化学反应引起的温升也应予以考虑。
9.3.2. 1.3设备的设计应使可能成为引燃源的设备部件,只有在不起作用时或者仅在本质安全条件下 才能开启。当不可能使设备部件处于不起作用的状态时,制造商应在设备的开启部件上加设警告标志。
需要时,设备应配备适当的附加联锁系统。
9.3.2.2对II类Gb级设备的要求
9.3.2.2. 1即使在通常必滲
防止产生引燃源。/
9. 3. 2. 2. 2设备部JKr结构应使之不会超过规定的表面温度
起危险情况下也由Γ⅛°∕ 、
9.3.2.2.3 设
才能开启。当1
的頻
,设备的设计和结构也应能
料的非正常情况引
知使可能成为引燃源的设备部件,只有在不起作用时 垂
顶件处,不起作印的狀态时用: 圭设备的"
级设备
9.3.2.3. 1
9.3.2.3.2 保护措施,
.许例外'
対:规狷的
9. 3. 3 适
设备的要
9. 3. 3. 1适萬于
Da级
9. 3.3. 1. 1 设 V书
的引燃。设备应解 一一个保护A —当同时出现
9.3.3. 1.2必要时,设备
珀佝四欣
荣护措施:
2 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要 争首版楚 故障时,仍能保证所要求的防燼* 丽⅛史卧asjɪ从特殊设让
电缆引入装置和连接件诲
9.3.3. 1.3应很好地保持设备部溢
不会
水/或者
箜气/粉尘混合物的引燃温度,以防引燃
悬浮的粉尘。
9. 3. 3. 1.4关于设备部件开启的安全性,9. 3. 2. 1. 3的要求也适用。
9.3.3.2对In类Db级设备的要求
9.3.3.2. 1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能防止粉尘/空气混合物引燃,即使在通常必需考虑的频繁出现的干 扰或设备运行故障的情况下也应如此。
9.3.3.2.2关于表面温度,9.3.3. 1.3的要求适用。
9.3.3.2.3关于对粉尘的防护,9. 3. 3. 1. 2的要求适用。
9. 3. 3.2.4关于设备部件的安全开启,9. 3. 2. 1.3的要求适用。
9.3.3.3对l∏类DC级设备的要求
9. 3. 3. 3. 1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使正常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可预见引燃源不能引燃粉尘/空气混合物。
9.3.3.3.2 关于表面温度,9. 3. 3.1. 3的要求适用。
9. 3. 3. 3. 3考虑到粉尘的粒度,设备、包括电缆引入装置和连接件的结构,应使粉尘既不可能与空气形 成爆炸性混合物,也不会在设备内部形成有危险的沉积。
9.4对防护系统的附加要求 9.4.1 一般要求
9.4. 1. 1防护系统的尺寸/结构应勢*W
9.4. 1 2防护系统的设计和安•「重 爆炸演变成爆轰。
9.4. 1.3电源发生相
9.4. 1.4防护系统/
水平。
过奇壽⅛⅛应或飞弧扩散,并能防止初始
*统的电能应还能保持运行一段时同 外部干扰而失效,
9.4.2策划和当 9. 4.2. 1 材利
关于材 应下,发生质
性,在策划
『产生的预,
件下*火属的超前热效
击波
设计用 整性。
[或抑制爆
硬系统的完
防护系统连*L的
富设施•应能蟻承受预计的最大爆炸压力,并且具有於 S其发挥功能的
能力。
9.4.2.4周边设备影
策划和设计防护系统时:
9.4.2.5 泄压系统
如果防护系统上的应力可能会超出其结构强度,在设计阶段应釆取措施,以设置合适的不会危及附 近人员的泄压装置。
9.4.2.6 爆炸抑制系统
策划和设计爆炸抑制系统时•应使其能够在岀现事故时,在尽可能早的阶段对初始爆炸做出反应, 并考虑最大压力增大速率和最大爆炸压力•将爆炸抑制到最佳效果。
9.4.2.7爆炸阻隔系统
应策划并设计阻隔系统•利用合适装置在爆炸初始阶段尽可能快地使特定设备断开联系,以持续防 止内部点燃传播,并维持其在运行条件下的机械强度。
9.4.2.8报警关联
防护系统应能够并入一具有适当报警阈值的线路中,以便需要时能够停止产品投料和输出,并且能 关断不能再安全运行的设备部件。
10检验和评定
10. 1检验项目
10. 1. 1检验项目的规定应符合可检验性原则。一项技术要求只应规定一种可重现的试验方法,如果 必须同时规定两种以上的试验方法时,则应规定仲裁方法。
10. 1.2检验项目的试验程序、环境温度等如果会影响试验结果,则应对检验程序、试验时的环境温度 等做出相应规定。对具有危险性的检验方法,应对预防危险的措施做出严格规定。
10. 1.3检验中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等均应规定精度等级,计量器具应具有可溯源性并应通过溯源 最终可追溯到国家计量基准。在危险场所检验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等,也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10.2检验规则
10.2. 1新工程项目(也包括改造、扩建或重建)的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和防爆设备安装检验分设计审査 和现场检验。其中,设备现场检验可包括交货检验、安装施工过程检查和完工检验等。新工程项目含有 可能岀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启用前应进行预防和防护爆炸危险评定。
10.2.2含有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已经启用,应定期对爆炸危险环境进行危险评定,包括对 在用设备进行定期防爆安全检验。
10.2.3设备和防护系统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制造商出厂前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检验分例行检验和型 式检验,其中例行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必要的制造工序检验。例行检验应全部合格方可出厂。
10.2.4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新设备或防护系统完成时;
一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变更足以引起某些性能发生变化时;
-例行检验的结果与以前进行的型式检验结果发生不可容许的偏差时;
--定期质量抽查检验。
10.2.5检验的样品有送检样品和抽检样品。检验要规定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规定不合 格产品再次提出检验的复验规则。
10.2.6型式检验可釆用统计评定的抽样检验,或为了简化只在一个样品上进行。抽样检验要规定抽 样方案,抽样和取样方法,判定规则及复验规则。
10.3检验和评定报告
检验报告和评定报告及防爆合格证书应由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
GB/T 2g M
GB 3836.1
GB 3836. ?
GB 383β∙ 3
GB 3836.4
GB 3836.5
GB 3836.6
GB 3836. 7
GB 38鉢.8
GB 3836. 9
GB 3836. 11
GB 3836.12
GB 3836. 13
GB 3836. 14
GB 3836.15
GB 3836. 16
GB 3836. 17
GB 3836. 18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主要符合性基础标准
WZE术语爆炸性环境用设备
(GB T 2900. 35—2008,IEC 60050-426 :2008,IDT)
媒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3836. 1—2010,IEC 60079-0:2007,MOD)
峰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型“d”保护的设备
(GB 3836. 2—2010,IEC 60079-1 :2007,MOD)
犀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 3836. 3—2010,IEC 60079-7:2006,IDT)
建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 3836. 4—2010,IEC 60079-11:2006,MOD)
堤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
(GB 3836. 5—2004,IEC 60079-2:2001,MOD)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6部分:油浸型“o”
(GB 3836. 6—2004,IEC 60079-6: 1995,IDT)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 7—2004,IEC 60079-5: 1997,IDT)
環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
(GB 3836. 8—2003,IEC 60079-15:2001,MOD)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9部分:浇封型“m”
(GB 3836. 9—2006,IEC 60079-18:2004,IDT)
爆炸性环境 第11部分:由隔爆外壳%”保护的设备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 测定方法(GB 3836. 11—2008,IEC 60079-1-1 :2002,IDT)
爆炸性环境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 小点燃电流的分级(GB 3836. 12—2008,IEC 60079-12: 1978,IDT)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 检修
(GB 3836. 13—1997,neq IEC 60079-19: 199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
(GB 3836. 14—2000,idt IEC 60079-10: 199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 3836. 15—2000,eqv IEC 60079-14: 199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 外)(GB 3836. 16—2006,IEC 60079-17:2002,IDT)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GB 3836. 17—2007,IEC 60079-13: 1982 JDT)
爆炸性环境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系统
(GB 3836. 18—2010,IEC 60079-25:2003,IDT)
GB/T 29304—2012
GB 3836. 19
GB 3836. 20
爆炸性环境 第19部分: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 (GB 3836. 19—2010,IEC 60079-27:2008,IDT)
爆炸性环境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GB 3836. 20—2010,IEC 60079-26:2006,IDT)
GB 7957
GB 7957. 2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GB 7957—2003,IEC 62013-1 : 1999,NEQ)
瓦斯环境用矿灯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GB 7957. 2—2009,IEC 62013-2 :2005,MOD)
GB 12476. 3
GB 12471.4
GB 12476.
可燃性粉尘珏
J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
GB 12476. 1
GB 12476. 2
GB 12
GB 12
GB 124
GB 12476. 9
GB 12476. 10
型
环境
6. 5
LtD'
6. 6
.7
? P
,ID
6部分
18,
124
000, Idt IEC 6
Pr
B 12476. 2—2010,IEC 61241-14:2004,ID
IOr G 里
度的方法(GB 12476. 8—2010,IEC 61241-2-1 : 199j
GB 12476. 9—2010,IEC 61241-2-2:!
境用电气设备第过
,试验
量的贝
小,
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和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2旨捲可燃性粉尘的场
酎尘最低点燃温
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9部分:试验
尘层电阻率的测定
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最
76. Iork,IEC 61241-2-3:1994,IDT)
GB 19518. 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电阻式伴热器 第1部分:通用和试验要求 (GB 19518. 1—2004,IEC 62086-1:2001,IDT)
GB/T 19518. 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电阻式伴热器第2部分:设计、安装和维护 指南(GB 19518. 2—2004,IEC 62086-2:2001 ,IDT)
GB 19854
GB 20800. 1
GB 20800. 2
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GB 19854—2005, EN 1755:2000, MOD)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1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气
环境用 U类内燃机(GB 20800. 1—2006,EN 1834~1 :2000,MOD)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2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
II 类内燃机(GB 20800. 2—2006,EN 1834-2:2000,MOD)
GB 20800. 3 |
<1蚱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3部分:存在甲烷和(或)可 &尘的地下矿区巷道用I类内燃机(GB 20800. 3—2008, EN 1834-2: ^>X.MOD) |
可孝注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GB 20936. 1-
GB 20936.1
左。7.1EC 61779-1:1998,MOD)
GB 20936.2
亏芒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5%的
I 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GB 20936. 2—2009,IEC 61779-2: 1998,MOD)
亏T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100%
■丄类归
RT 20936. 3- 2009, IEC 61779-3: 1998,
GB 20936. 4
K⅛气寧气设厂显体积含量至100%的II类
性能要求(GB 20936. 4—2008∏⅜⅛βl7
1998,IDT)
GB 223&二
GB 22380.
声旧加油站防爆安全技术 第1部分:燃油加油郴、 士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持术 第2部分,皿迪¾ζ用安
爆整技术要求
结构和性能的
性能的'繡倉要求
和防
酔J和方 編炸预苫
的基本原
GB 2528<2
GB 25286.
GB 25286. 5
GB 25286. 6
GB 25286. S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璧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菌福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GB/T 24626
GB/T 25445
抑制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原则
B. 1概述
按照5. 2、5. 3、5. 6要求釆取预防措施的场所,应采用B. 2和B. 3的原则。
B.2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
爆炸性环境可能出现的量,足以达到需要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釆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场所,则认 为是本标准意义上的危险场所。
爆炸性环境预期出现的量,不要求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场所,则认为是本标准意义上的非危险 场所。
可燃和/或易燃物质,除非对其特性进行研究表明其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独立传播爆炸,否则认为 是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的物质。
B. 3危险场所分区
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对危险场所进行分区。
按,照附录E釆取的措施应与分区相适应。
。区:可燃性物质以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期存在或频 繁出现的场所。
1区:可燃性物质以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偶尔可 能出现的场所。
2区:可燃性物质以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可能 出现,如果出现也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20区:爆炸性环境以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的形式,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存在的场所。
21区:爆炸性环境以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的形式,在正常运行时偶尔可能岀现的场所。
22区:爆炸性环境以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的形式,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如果出现也是短时间 存在的场所。
注1:可燃性粉尘的成层、沉淀及堆积应看作是能够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其他原因。
注2: “正常运行”是指设备在设计参数范围内使用的状况。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II类、In类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原则
以危险评定为基础的防爆安全文件如果没有另外说明,则用于可能产生爆炸性环境的所有场所内 的设备用防护系统,应按照第8章确定的级别选择。
下列所示分区内应使用相应级别的设备,前提是设备适用于相应的气体、蒸气或薄雾和/或粉尘环
境内.具体为:
——在O区,用Ga级设备;
——在1区,用Ga级或Gb级设备;
——在2区,用Ga级、Gb或GC级设备;
' ——在20区,用Da级设备;
——在21区,用Da级或Db级设备;
►——在22区,用Da级、Db级或DC级设备。
5 --设备保护级别”的方法对防爆设备进行危险评定的介绍,参见GB 3836. 1-2010的附录EO
(资料性附录)
矿井危险环境条件分级概念及其设备和防护系统的选择
矿井是瓦斯矿井还是非瓦斯矿井,决定于开采的矿物或材料,以及在开釆中是否出现瓦斯。通常 所有煤矿视为瓦斯矿井。然而,非煤矿井也可能岀现瓦斯,如在邻近含油层开釆矿物、或开釆过程对养 开采煤层的破坏、或矿井出现可燃气体喷出。
在开釆可燃性矿物的矿井中,因为小颗粒的矿物可能被吹入空气,与其形成能迅速燃烧的粉尘空气 混合物,它可能有爆炸危险。可燃性粉尘具有爆炸危险性(当形成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时),或者沉积 在井下巷世 车波扬起,
爆炸猛度E
该爆火 置、矿物开
釆、瓦斯和
与地甬 ,混合物接
触,在不利: ’需要特别
严格的安4 外进行。
与地隹 ,场所不建
议使用。B 是涵盖由
瓦斯引起任
与地面I
类。因为叫 装置的化学
用I类设备
中的2
同,地面由 地面爆炼 史围绕制土
E业 常, k间
稳定淮懿耋,報备周围半
Fv釆矿工业 特定退
〈场所的分
,如带固定
于釆矿工业
在瓦斯q 条件。传统上
矿是规程M2O11)第一百六
炸下限(LEL)峰的、,设备要断电或进行安全处理,矿工要从琲区撤离 /家S矿安全规程》对 此有着全面严格,,瀛k《煤矿安全规程M2011)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财陰、釆掘工作面回 风巷风流中瓦斯浓N过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以人员,釆取措施,进 行处理”;关于甲烷传感# 警酒餐斷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 十八条中表3有严格规定
对瓦斯矿井场所提出了两个危云M 11,即! L
2级危险环境条件(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中甲烷浓度在0%〜低于LEL(爆炸下限)的范围内,或 高于UEL(爆炸上限)~100⅝的范围内。
1级危险环境条件(爆炸性环境):空气中甲烷浓度在LEL-UEL的范围内。
在1级危险环境条件的釆矿作业中,仅允许使用Ma级设备。Ma级设备具有很高的固有安全等 级,在爆炸性环境中,Ma级设备(如电话机、可燃气体测量设备)即使在罕见的设备故障条件下也能连 续工作,这是由于Ma级设备有两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或双重安全系统确保的。
在2级危险环境条件的釆矿作业中,Ma级和Mb级设备都可以使用。Mb级设备具有高的安全 性,适用于釆矿工作条件。在爆炸性环境中,Mb级设备应能断电或进行安全处理。
注L设备断电、复电或进行安全处理及其瓦斯浓度限值等必须遵循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注2:特殊情况下,在爆炸性环境中短时间内运行Mb级设备可能是必需的,如矿工带着点亮的Mb级帽灯,从高瓦 斯浓度的工作区撤离时、当矿工佩戴救护器做恢复工作或启动瓦斯排放系统时。
Ma级和Mb级设备仅能在制造商规定的功能特性下工作,只有这样,设备才保证相应的安全 级别。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循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测定的地 点、时间、方法以及对测定结果的处置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假如瓦斯达到规定的限值,手动或自动切断 设备电源。
大量的研究表明,煤尘/空气混合物的最小引燃能量(MlE)是瓦斯空气混合物最小引燃能量的数百 倍;煤尘颗粒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比瓦斯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大一倍。因此,设计制造用于瓦斯 空气混合物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也适用与煤尘空气混合物。
7您停该情况中,设备堆积有煤尘的表 么或踣2 度,对此,要求釆取附加预防
瓦斯和煤尘试验数据的比较急 面的最高表面温度,对于I夸财觞 措施。
还应注意,在煤财係嬖V 能存在一些区域没有瓦斯,但却却雙翟寸性粉尘引起的爆炸 危险。 / / 、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改进潜在爆炸性环境危及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特殊要求
E. 1通则
本附录规定的责任适用于:
-根据使用的工作场所、工作站、设备或物质的特性要求,或爆炸性环境有关活动造成的危险特 性要求,按照附录B划分的危险场所;
-根据与爆炸性环境有关的工作场所、工作站、使用的设备或物质,或相关活动引起危险的特性 要求,按照附录B划分的危险场所;
—危险场所用设备安全运行需要的、或为了保证其安全运行需要的非危险场所用设备。
E.2组织措施
E.2. 1工作人员的培训
对可能岀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内工作的工作人员(工人),业主提供爆炸保护方面的适宜和必要的 培训。
E.2.2书面指导书和工作许可
如果防爆安全文件要求:
-危险场所内的工作,按照业主发布的书面指导书进行;
-从事危险活动及可能影响其他工作造成危险的活动,应釆用工作批准体系。
应由负责这项职能的人,在开始工作之前签发工作许可批准。
E.3爆炸防护措施
E.3. 1可能引起爆炸危险的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或可燃性粉尘的释放和/或泄露,无论是有意或是 无意,应适当地转移或移动到安全区,或者这样做如果不切合实际,则应把释放或泄露安全地封闭起来, 或者釆用其他适当的方法控制以达到安全。
E.3.2如果爆炸性环境含有几种类型的可燃性和/或易燃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则保护措施应与最 高级别的潜在危险相适应。
E.3.3如果工作人员或工作环境携带或产生静电,按照5. 2的要求预防点燃危险,应考虑到静电放 电。工作人员应配备适当的工作服,其布料不能产生能点燃爆炸性环境的静电。
E. 3.4工厂、设备、保护系统及相关的连接装置,应在防爆安全文件证明它们能够在爆炸性环境中安 全使用后,才能投入使用。一些工作设备及相关的连接装置,虽然不属于本标准意义上的设备或保护系 统,如果安装到设备上,本身能引起点燃危险,则上述要求也适用。应釆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连接装置 混淆。
E.3.5应釆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保证交给工作人员(工人)使用的工厂、设备、保护系统及相关的连接 装置,其设计、制造、安装、接线、维护和操作的方式应尽可能减少爆炸危险,而且,如果产生爆炸,能控制 或减少爆炸在工作场所和/或工作设备内传播。对这样的工作场所,应釆取适当的措施,减少爆炸的物 理效应对工人造成危害。
E. 3.6需要时,应向工作人员发出光和/或声音报警信号,使他们在爆炸条件达到之前撤离。
E.3.7如果防爆安全文件要求,应提供逃生装置并适当维护,保证有危险时工人能迅速安全撤离危险 场所。
E.3.8可能有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首次投入使用之前,应全面验证其防爆安全性。保证防爆安全 所需要的所有条件应保持。应由能胜任此职的人员或防爆专家进行安全验证,他们应有爆炸保护的经 验和/或进行过专业培训。
E.3.9如果危险评定表明需要时:
一在电源出现故障时,如果电源故障能造成其他危险蔓延,则应能够使设备和保护系统独立于设 备的其他部分,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一为了关断自动处理系统中已偏离预定运灯条件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应能够手动操作,前提是不 影响安全;只有能胜任这项工作的操作员才能进行这项操作;
—— 紧急关停时,集聚的能量应尽快安全消除掉,或者使其隔离不再构成危险。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的警示标志
根据5. 6. 3的要求,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应设如图F. Ia)样式的警示标志。
a) 警示标志
b)增加解释性内容的警示标志
图F. 1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的警示标志
主要特征:
-正三角形;
一黑色字母、黄底色,黑色边框(黄色部分至少占标志的50%)。
根据需要可增加其他解释性内容,如图F. 1 b)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
GB/T 293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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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X 1230 1/16 印张2 字数54千字 2013年5月第一版2013年5月第一次印刷
GB/T 293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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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66 • 1-46695 定价 33. 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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