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安监管〔2017〕38号
各区(新区)安全监管局:
近日,我市罗湖区查处一处以撬装式加油装置非法经营汽油 的加油点,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严重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撬装式加油装置的使用,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用撬装式加油装 置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30号)及《广 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对企业设置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监管 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安监管三〔2016〕18号)要求,企业自用 撬装式加油装置为企业内部加油使用的(不对外经营),不需要 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标准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自用撬装式 加油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 范》(GB50 1 56-20 12)第3.0.3条,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 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 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 规范》(GB 505 16-2012)第6.4节的有关规定。各区(新区)要根 据上述要求,对辖区内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点幵展安全 监管。
二、 各区(新区)安全监管局要集中力量排查辖区内撬装式 加油装置的分布情况,及时汇总并登记建档。对于使用撬装式加 油装置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以及柴油(闭杯闪点≤60C)的加 油站点,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于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仅经营柴油
(闭杯闪点>60C)的站点,要及时移交主管部门查处。对于自 用型加油装置,各区(新区)应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排 查隐患,确保万无一失,对于存在隐患的,应移交主管部门及时 跟进直至隐患消除。请各区(新区)将辖区内撬装式加油装置的 排查结果及未经许可对外销售汽油、柴油站点的处置情况汇总并 于3月10日前上报市安全监管局(见附件)。
三、 各区(新区)应将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站点纳入日常 安全巡查体系,形成长效机制,对于发现新增的站点及时登记并
定期幵展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撬装式加油装置排查情况统计表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4日
(联系人:李学坤,联系电话:88102205)
附件:
填报单位:
W |
地点 |
型号 |
自用/销售 |
查处情况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请将此表格于3月10日前发送至邮箱:l ixuekun@sz. gov.cn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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