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oiler Safety TeChniCaI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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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 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2007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 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 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 ',框架, 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10月至2008 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2008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 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08]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12月,工作 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 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5月, 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 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 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20113月,特 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 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2 P ,《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 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10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1996年颁夂)、《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 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 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 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 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吸纳成熟 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 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 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 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 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 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 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参加《锅规》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郭元亮童有武张秉昌 马殿忠钱公陈新中 窦文宇李林录廖晓炜 王兴胜刘树华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东莞分院

北京电力建设公司

苏州首诺导热油有限公司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国家电网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王晓雷李军冷浩 鹿道智郭华王骄凌 冯维君赵欣刚

孔伯汉

李文健

姚本荣

杨佩良

郭国顺

薛以泰

宫献平

张勋奎

郭召松

郭爱国

贾建民

何泾渭

邢士运

陈南岭

宗黎新

杨麟

程黎明

陈雅芬

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加热炉事业部      俞维根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 公司、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杭 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锅炉厂、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等单 位为本次《锅规》制(修)订提供了大力支持和帮助。

目 录

1总则

2材料

3设计

4制造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附件A锅炉产品合格证

附表a锅炉产品数据表

附件B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 1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 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 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 1 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 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 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2)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 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 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 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 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

1.2 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 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 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1.4锅炉设备级别

A级锅炉是指P (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

< Q4.2MWO

1.4 4 D级锅炉

O 蒸汽锅炉,P0.8Mia,且 30L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 W0.04MPa,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 同);

1-3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 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6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 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7监督管理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 于本规程的要求。

1.9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 本规程第10章至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2材料

2. 1 基本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 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性能要求

2.3材料选用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以及拉撑件和焊 接材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选用。

2.3.1锅炉用钢板材料

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2-1

2-1锅炉用钢板材料

钢的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______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_温C _

碳素钢

Q235B

Q235C

Q235D

GBZT 3274

1.6

300

15, 20

GBZT 711

350

Q245R

GB 713

5.3(注 2-2

430

合金钢

Q345R

GB 713

430

15 CrMoR

GB 713

不限

520

12Cr1MoVR

GB3

不限

565

13MnNiMOR

GB 713

^^   不

400

2-1:表2-1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 GBZT 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热轧厚钢

板和钢带》、GBZT 711《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帯》.GB 713《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2-2: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2-3GB 713中所列18MnMONbR14Cr1MoR12Cr2Mo1R等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 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 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2.3.2 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2-2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______适用范围______

用途

工作压力

MPa

壁温(°C)

(注 2-5

碳素钢

Q235B

GBZT 3091

热水管道

1.6

100

______L210_______

GBZT 9711

热水管道

2.5

10, 20

GBZT 8163

受热面管子

1.6

350

集箱、管道

350

YB 4102

受热面管子

5.3

300

集箱、管道

300 •

GB 3087

受热面管子

5.3

460

集箱、管道

430

续表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______适用范围______

用途

工作压力 (MPa)

壁温(°C)

(注 2-5)

碳素钢

20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430

20MnG, 25Mn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_≤430 _

合金钢

15Ni1 MnMoNb Cu

GB 5310

集箱、管道

不限

_≤ ∙4j0 _

15MoG, 20Mo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80

12CrMoG, 15CrMo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一

560

集箱、管道

一不限-

550 _

12Cr1MoVG

GB 5310

受热面管

IZ 不

580

集箱、管道T

_不一

565

12Cr2Mo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集箱、管道

^HlzJ

575

12Cr2MoWVTiB

GB 5<0

受热面管子

^~限

600*

12Cr3MoVSiTiB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07Cr2MoW2VNbB

_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10Cr9Mo1VNbN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管道

不限

620

10Cr9MoW2VNbBN

GE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管道

不限

630

___07Cr19Ni10__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70*

10Cr18Ni9NbCu3BN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705*

07Cr25Ni21NbN_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730*

07Cι19N11Ti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70*

0 7C∙18Ni11Nb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70*

08C-18Ni11NbF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700*

2-4 .表2-2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zT 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zT 9711 《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Z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YB 4102(低 中压锅炉用电焊钢管》、GB 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2-5( 1 ) *”处壁温指烟气侧管子外壁温度,其他壁温指锅炉的计算壁温;

(2)超临界及以上锅炉受热面管子设计选材时,应当充分考虑内壁蒸汽氧化腐蚀。

2.3.3锅炉用锻件材料 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2-3

2-3锅炉用锻件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C)

碳素钢

20, 25

JBZT 9626

5.3(注 2-7

430

合金钢

12CrMo

不限

50

15CrMo

550

12Cr1MoV

565

2-6:表2-3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JBzT 9626 (锅炉锻件 技术条件》。

2-7: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2-8:对于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壁温小工或者等于350°C的锅炉锻件可以采

Q235进行制作。

2-9:表2-3未列入的NBZT 47008 (JBZT 46)《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材料 用作锅炉锻件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CB 1=0的相关规定执行。

2.3.4锅炉用铸钢件材料

锅炉用铸钢件材料见表2 4

2-4锅炉用铸钢件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C)

碳素钢

ZG200-400

JBZT 9625

5.3

430

ZG230-4 50

不限

430

_

合金钢

ZG20CrMo

510

ZG20CrMoV

540

ZG15Cr1Mo1V

570

2-10:表2-4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JBZT 9625 (锅炉管道附件承压铸钢件 技术条件》。

2.3.5锅炉用铸铁件材料 锅炉用铸铁件材料见表2-5

2-5锅炉用铸铁件材料

铸铁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______适用范围_______

附件公称通 径 DN (mm)

工作压力

(MPa)

壁温(°C)

灰铸铁

不低于HT150

GB/T 9439

JB/T 2639

300

0.8

V 230

200

1.6

可锻

铸铁

KTH300-06

GB/T 9440

100

1.6

< 300

KTH330-08

KTH350-10

KTH370-12

球墨

铸铁

QT400-18

QT450-10

GB/T 1348

JB/T 2637

150

_

1.6

_

< 300

100

2.5

2-11:表2-5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zT 9439《灰铸铁件》、JB/T 2639《锅炉承压灰 铸铁件 技术条件》、GB/T 9440《可锻铸铁件》、GB/T 1348 :球墨铸铁件》、JB/T 2637《锅炉 承压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

2. 3. 6紧固件材料

锅炉用紧固件材料见表2-6

2-6紧固件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_______

工作压力(MPa)

使用温度(C)

碳素钢

20, 25

GB/T l99

不限

350

35

420

合金钢

30CrMo

GB/T 3077

500

35CrMo

DL/T 439

500

25Cι2MoVA

510

2 5Cr2Mo1VA

550

20Cr1Mo1VNbTiB

570

20Cr1Mo1VTiB

570

20Cr13, 30Cr13

GB/T 1220

450

12Cr18Ni9

610

2-12:表2-6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3077《合金结 构钢》、DL/T 439《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GB/T 1220《不锈钢棒》。

2-13:表2-6未列入的GB 150中所列碳素钢和合金钢螺柱、螺母等材料用作锅炉紧固 件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 150的相关规定执行。

2-14:用于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壁温小于或者等于350°C的锅炉部件上的 紧固件可以采用Q235进行制作。

2.3.7锅炉拉撑件材料

锅炉拉撑板材料应当选用锅炉用钢板。锅炉拉撑杆材料选取应当符合GB 715 《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和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要求。

2. 3. 8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NB/T 47018.1 ~ 47018.7 (JB/T 4747)《承压设备用焊 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的要求。

2. 3. 9材料选用及加工特殊要求

2 4材料代用

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对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 和工艺的要求并旦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

丿d、o

2.5新材料的研制

采用没有列入本规程的新材料时,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 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评审应当包括材 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 性能等内容。

2.6境外牌号的材料

2.6.1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

2.6.2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

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按照该材料境外标准的规定进行制造 和验收,并且对照境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 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正式制造前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要求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

2. 7材料质量证明

2.8材料验收

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 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 复验:

(2用于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 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2.7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

2. 9材料管理

3. 1 基本要求

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的要求。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对 其制造的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3.2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本体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合 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3.3强度计算

3.3.1安全系数的选取

强度计算时,确定锅炉承压件材料许用应力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3-1规定 其他设计方法和部件材料安全系数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1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

材 料

(板、锻件、管)

__________ 安全系数    一 ________

室温下的

抗拉强度

Rm

设计温度下的 屈服强度 ReL RP0.2 ) (注 3-1

设计温度下 持久强度极 限平均值

RD

(注 3-2

设计温度下蠕 变极限平均值 (每1000h蠕变 率为0.01%的) Rtn

碳素钢和一

__合金钢__

nb2.7

ns1.5

nd1.5

"n1.0

高合金钢’

nb2.7

ns1.5

nd1.5

"n1.0

3-1如果产品标准允许采用Rpι.o,则可以选用该值计算其许用应力。

3-2: RD1.0×105h持久强度极限值。

3.3.2 强度计算标准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或者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当采用试验或 者其他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执行。

A级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可按照DL/T 5054《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 定》进行计算;B级及以下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可按照GB 50316《工业金属管道 设计规范》进行计算。

3. 4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1)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

3.5锅筒(锅壳)、炉胆等壁厚及长度

3.5.1水管锅炉锅筒壁厚

锅筒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

3.5.2锅壳锅炉壁厚及炉胆长度

3.5.3胀接连接的锅筒(锅壳)的筒体、管板

胀接连接的锅筒(锅壳)的筒体、管板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l2mmo

外径大于89mm的管子不应当采用胀接。

3. 6安全水位

等于1500mm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75mm

3. 7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

3. 7. 1 基本要求

3. 7. 2 T形接头的连接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 烟温小于或者等于600°C的受压元件连接,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 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3.7 3管接头与锅筒(锅壳)、集箱、管道的连接

管接头与锅筒(锅壳)、集箱、管道的连接,在以下情况下应当采用全焊透的接 头型式:

'4)下降管或者其管接头与集箱连接时(外径小于或者等于108mm,且采用插 入式结构的下降管除外)。

3.7.4小管径管接头

A级锅炉外径小于32mm的排气、疏水、排污和取样管等管接头与锅筒(锅壳)、 集箱、管道相连接时,应当采用厚壁管接头。

3. 8管孔布置

1) 胀接管孔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9mm

2) 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以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小于0.8dd为管孔直 径,mm),并且不小于0.5d+12mm

3) 胀接管孔不应当开在锅筒筒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当避免开在环向焊 缝上;对于环向焊缝,如果结构设计不能够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 (如果管孔 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合格,并且焊 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缺陷,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且将受压部 件整体热处理后,可以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

3. 8. 2焊接管孔

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应当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亦应当避免开在焊缝及其 热影响区上。如果结构设计不能够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 (如果管孔直径大于 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合格 并且焊缝在管孔边 缘上不存在夹渣缺陷,管接头焊后经过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可以在焊缝及其 热影响区上开焊接管孔。

3. 9焊缝布置

3. 9. 1相邻主焊缝

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 头、管板、炉胆顶或者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当彼此相 连。其焊缝中心线间距离(外圆弧长)至少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且不小于 100mmo

3.9 2锅炉受热面管子及管道对接焊缝

锅炉受热面管子(异种钢接头除外)以及管道直段上,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外径小于159mmL≥ 2倍外径;

2) 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L300mm

当锅炉结构难以满足本条(1)、(2)要求时,对接焊缝的热影响区不应当重合, 并且 L50mmo

1) 受热面管子及管道(盘管及成型管件除外)对接焊缝应当位于管子直段上;

2) 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弯曲起点、 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A级锅炉距离至少为70mm,对于管道 距离应当不小于100mm

3.9.3受压元件主要焊缝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当避免焊接附件。如果不能够避免,则焊接 附件的焊缝可以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当在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

3.10扳边元件直段长度

除了球形封头以外,扳边的元件(例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 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均应当有一定的直段距离。扳边元件直段长 度应当符合表3-2中的要求。

3-2扳边元件直段长度

扳边元件内径(mm)

直段长度(mm)

600

25

600

≥ 38

3.11加装套管

B级及以上蒸汽锅炉,凡能够引起锅筒(锅壳/壁或者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 管,如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者集箱壁处应当加装套管。

3.12定期排污管

3. 13紧急放水装置

电站锅炉锅筒应当设置紧急放水装置,放水管口应当高于最低安全水位。

3.14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

锅炉应当按照以下情况配置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并且在锅炉设计时,选 择有代表性位置设置取样点:

(LA级直流锅炉的给水泵出口设置给水取样点;

3. 15膨胀指示器

A级锅炉的锅筒和集箱上应当设置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 胀中心应当予以固定。

3.16与管子焊接的扁钢

膜式壁等结构中与管子焊接的扁钢,其膨胀系数应当和管子相近,扁钢宽度的 确定应当保证在锅炉运行中不超过其金属材料许用温度,焊缝结构应当保证扁钢有 效冷却。

3. 17喷水减温器

3.18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

设置有省煤器的锅炉,应当设置旁通水路.再循环管或者采取其他省煤器启动 保护措施。

3.19再热器的保护

电站锅炉应当装设蒸汽旁路或者炉膛出口烟温监测等装置,确保再热器在启动 及甩负荷时的冷却。

3. 20吹灰及灭火装置

装设油燃焼器的A级锅炉,尾部应当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空气预热器灭火装置。 燃煤粉或者水煤浆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当装设吹灰 装置。

3.2 1尾部烟道疏水装置

B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冷凝式锅炉尾部烟道应当设置可靠的疏水装置。

3.22防爆门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75t∕h的燃用煤粉、油或者气体的水管锅炉,未设置 炉膛安全自动保护系统时,炉膛和烟道应当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不应当危及 人身安全。

3.23门孔

3.23. 1门孔的设置和结构

3.23.2门孔的尺寸(注3-3)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应当不小于280mm×380mm5圆形人孔直径应 当不小于380mm,八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9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 总间隙应当不超过3mm (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当达到 能够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

(2,锅炉受压元(部)件上,椭圆头孔应当不小于220mm*320mm,颈部或者孔 圈高度不应当超过100mm,头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5mm

3-3:如果因结构原因,颈部或者孔圈高度超过本规程3.23.2规定,孔的尺寸应当适当 放大。

3. 24锅炉钢结构

3. 24. 1 基本要求

支承式和悬吊式锅炉钢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GB/T 22395《锅炉钢结构设计 规范》的要求。

3. 24. 2 平台、扶梯

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者运转层)高度超过2000mm的锅炉,应当装设 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4制造

4.1 基本要求

4. 2. 1胀接工艺

胀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定胀接工艺规程。胀接前应 当进行试胀。在试胀中,确定合理的胀管率。需要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 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适量同牌号的胀接试件。

4.2.2胀接管子材料

胀接管子材料宜选用低于管板(锅筒)硬度的材料。如果管端硬度大于管板(锅 筒)硬度时,应当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不应当用煤炭作燃料直接加热,管端退 火长度应当不小于100mm

4.2.3胀管率计算方法

4. 2. 3. 1内径控制法

当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胀管率一般应当控制在1.0%~ 2.1%范围内。报管率按 照公式(4-1)计算。

Hn = [^d^L -1] ×100 %                     (4 1)

式中:

Hn——内径控制法胀管率,%;

d1——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

t——未胀时的管子实测壁厚,mm

d——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直径,mm

4. 2. 3. 2外径控制法

对于水管锅炉,当采用外径控制法时,胀管率一般控制在1.0% ~ 1.8%范围内。 胀管率按照公式 (4-2)计算。

D - d

HW =----×100 %                       (4-2)

式中:

HW——外径控制法胀管率,%;

D——胀管后紧靠锅筒外壁处管子的实测外径,mm

d——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直径,mm

4.2.3.3管子壁厚减薄率控制法

4. 2. 4胀接质量

4. 2. 5 胀接记录

胀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好胀接记录,以便于计算胀管 率和核查胀管质量。

4.2.6胀接水压试验

胀接全部完毕后,应当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4. 3焊接

4.3. 1焊接操作人员管理

4. 3. 2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NB/T 47014 (JB/T 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 要求,并且满足本条要求。

4.3.2.1 焊接工艺评定范围

锅炉产品焊接前,施焊单位应当对以下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4.3.2.2试件(试样)附加要求

4.3.2.3试验结果评定附加要求

U .

4. 3. 2 4焊接工艺评定文件

4. 3. 3焊接作业

4. 3. 3. 1 基本要求

4. 3. 3. 2 氣弧焊打底

以下部位应当采用氣弧焊打底:

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锅筒和集箱、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受热面管子的 对接焊缝、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氣弧焊打底。

4. 3. 3. 3受压元件对接

最小的L=3<5(必要时

b环缝

一一名义边缘偏差;/1——薄板厚度;/2——厚板厚度;L——削薄的长度 4-1不同厚度钢板(元件的对接)

4. 3. 3. 4焊缝边缘偏差

锅筒(锅壳)纵(环)焊缝以及封头(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 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 的10%,且不超过3mm;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6mm

4.3.3.5圆度和棱角度

锅筒(锅壳)的任意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应当不大于名义内 径的1%。锅筒(锅壳)纵向焊缝的棱角度应当不大于4mm

4. 3. 3. 6焊缝返修

4.4 热处理

4. 4. 1需要进行热处理的范围

4. 4. 2热处理设备

热处理设备应当配有自动记录热处理的时间与温度曲线的装置,测温装置应当 能够准确反映工件的实际温度。

4.4. 3热处理前的工序要求

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应当在焊接(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其连接的焊接)工 作全部结束并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焊后热处理。

4. 4. 4 热处理工艺

热处理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及图样要求编制热处理工艺。需要进行现场热处理 的,应当提出具体现场热处理的工艺要求。

焊后热处理工艺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4. 4. 5 热处理记录

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热处理后有关责任 人员应当详细核对各项记录指标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4. 4. 6热处理后的工序要求

已经过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应当避免直接再在其上面焊接元件。如果不能 避免,但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焊后可以不再进行热处理,否则应当再进行热处 理:

4.5焊接检验及相关检验

锅炉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接头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验、通球试验、化学成分分 析、无损检测、力学性能检验、水压试验等。

4.5 1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外观检验

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接头)应当进行外观检 验,并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3)锅筒(锅壳)、炉胆、集箱的纵(环)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 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 且不超过40mm

4.5.2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通球试验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规定进行通球试验。

4.5.3化学成分分析

合金钢管、管件对接接头焊缝和母材应当进行化学成分光谱分析验证。

4.5.4无损检测

4.5.4.1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 事相应方法和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工作。

4. 5. 4. 2无损检测基本方法

无损检测方法主要包括射线(RT)、超声(UT)、磁粉(MT)、渗透(PT)、涡流(ET) 等检测方法。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工艺及其相关技术条件选择检测方法并且制 定相应的检测工艺。

当选用超声衍射时差法(TQFD)时,应当与脉冲回波法(PE)组合进行检测,检 测结论以TQFDPE方法的结果进行综合判定。

4. 5. 4. 3无损检测标准

锅炉受压部件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NB/T 47013 (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 检测》的要求。管子对接接头X射线实时成像,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定,

4.5.4.4无损检测技术等级及焊接接头质量等级

4. 5. 4. 5 无损检测时机

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应当在形状尺寸和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并且遵循以 下原则:

(3封头(管板)、波形炉胆、下脚圈的拼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应当在成型后进行, 如果成型前进行无损检测,则应当于成型后在小圆弧过渡区域再次进行无损检测;

4.5.4.6无损检测选用方法和比例

(1)蒸汽锅炉受压部件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应当符合表4-1的要求;

4-1蒸汽锅炉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

锅炉设备分类

A

B

C

D

检测部位

检测方法及比例

锅筒(锅壳)、启动 (汽水)分离器的纵 向和环向对接接

头,封头(管板)、 下脚圈的拼接接头 以及集箱的纵向对 ___接接头___

100%射线 或者100%超声检测 (注 4-1

100%射线 或者

100%超声 检测

(注 4-1

每条焊缝 至少20% 射线检测

10% 射线检测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 对接接头(包括波 形炉胆)、回燃室的 对接接头及炉胆顶 的拼接接头

20%射线检测

内燃锅壳锅炉,其 管板与锅壳的T形 接头,贯流式锅炉 集箱筒体T型接头

100%超声检测

内燃锅壳锅炉,其

管板与炉胆、回燃

室的T形接头

--

50%超声检测

集中下降管 角接接头

100%超声检测

外径大于159mm 或者壁厚大于或者 等于20mm的集 箱、管道和其他管 件的环向对接接头

100%射线或者100%超声检测

(注 4-1

外径小于或者等于

I 159mm的集箱、管 道、管子环向对接 接头(受热面管子 妾触焊除外)

1P N9.8MPa100% 射线或者100%超声检 测(安装工地,接头数 的 50%);

2P V9.8MPa50%

射线或者50%超声检 测(安装工地,接头数 25%)____________

10% 射线检测

锅筒、集箱上管接 头的角接接头

1) 外径大于108mm100%超声检测;

2) 外径小于或者等于

108mm,至少接头数的 20%表面检测_____

4-1:壁厚小于20mm的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检测方法,壁厚大于或者等于20mm时,

可以采用超声检测方法,超声检测仪宜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如果采用模拟式超声检测仪, 应当附加20%局部射线检测。

—26 —

4-2水温低于100°C的给水管道可以不进行无损检测。

4-2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

接头部位

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

气相

液相

锅筒、闪蒸罐的纵(环)缝和封头的拼接对接接头

100%射线检测

0%射线检测

受压部件T形接头

100%超声检测

50%超声检测

冷凝液罐、膨胀罐和储罐的焊接接头 一

20%射线检测

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管子的对接接头

一 接头薮的件0%射线检测——

外径小于159mm管子的对接接头

一.接头数的10%射线检测

4.5. 4. 7局部无损检测

锅炉受压部件局部无损检测部位由制造单位确定,但是应当包括纵缝与环缝的 相交对接接头部位。

经局部无损检测的焊接接头,如果在检测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可能 时,应当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进行补充检测。当发现超标缺陷时,应当在该缺陷两端 的延伸部位各进行不少于200∙mm的补充检测,如仍然不合格,则应当对该条焊接 接头进行全部检测。对不合格的管子对接接头,应当对该焊工当日焊接的管子对接 接头进行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检测,如仍不合格,应当对该焊工当日全部接管 焊接接头进行检测。

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锅炉受压元件,制造单位也应当对未检测部分的质量负 责。

4.5. 4. 8组合无损检测方法合格判定

锅炉受压部件如果采用多种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则应当按照各自验收标准 进行评定,均合格后,方可认为无损检测合格。

4.5.4.9无损检测报告的管理

制造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无损检测记录,正确签发无损检测报告,妥善保管无损 检测的工艺卡、原始记录、报告、检测部位图、射线底片、光盘或者电子文档等资 料(含缺陷返修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4.5.5力学性能检验

4. 5. 5. 1焊制产品焊接试件的基本要求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当焊制产品焊接试件,对于焊接质量稳定 的制造单位,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免做焊接试件。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制作纵缝焊接试件:

4. 5. 5. 2焊接试件制作

4.5.5. 3试样制取和性能检验

4.5.6水压试验

4.5 6.1 基本要求

(3水压试验应当在环境温度高于或者等于5°C时进行,低于5°C时应当有防冻 措施;

4. 5. 6. 2 水压试验压力和保压时间

水压试验时,薄膜应力不应当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锅

炉水压试验压力及保压时间应当符合本条要求。

4. 5. 6. 2. 1整体水压试验

整体水压试验保压时间为20min,试验压力按照表4-3的规定执行。

4-3水压试验压力

名称

锅筒(锅壳)工作 压力

试验压力

锅炉本体

V 0.8MPa

1.5倍锅筒(锅壳)工作压力,但不小于

_______________0.2MPa____

锅炉本体

0.8 MPa ~ 1.6MPa

锅筒(锅壳)工作压力加0 4mPI

锅炉本体一

> 1.6MPa

1.25倍锅筒(锅壳)工作压力

直流锅炉本体

任何压力

介质出口压力的1 25一倍,且不小于省煤 器进口压力的1.1

再热器

任何压力

沱飞再热器的

铸铁省煤器一

任何压力

1."咅石煤器的工作压L厂

4-3:表4-3中的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不包括本表中的再热器和铸铁省煤器。

4. 5. 6. 2. 2 零部件水压试验

(1)以部件型式出厂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为其工作压力的1.25倍,保压

时间至少为20min

4-4:敞口集箱、无成排受热面管接头以及内孔焊封底的成排管接头的集箱、启动(汽水) 分离器.管道、储水箱、减温器、分配集箱等部件,其所有焊缝经过100%无损检测合格,以 及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及其他受压管件经过氩弧焊打底并且100%无损检测合格,能够确保焊 接质量,在制造单位内可以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4 5.6 3水压试验过程控制

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当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当暂停 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者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达到保压时间后,降 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当保持不变。

4.5.6.4水压试验合格要求

4.6出厂资料、金属铭牌和标记

4. 6. 1出厂资料

产品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产品合格证上应当有检验责任工程师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和单位公章。

4.6.2 A级锅炉出厂资料

对于A级锅炉,除满足本规程4.6.1有关要求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热膨胀系统图;

电站锅炉机组整套启动验收前,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锅炉出厂技术资 料。

4. 6. 3产品铭牌

锅炉产品应当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以下项目:

铭牌的右上角应当留有打制造监督检验标志的位置。

4.6.4受压部件出厂标记

散件出厂的锅炉,应当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 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汽水)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者端盖上标记该 部件的名称(或者图号)、产品编号。

5安装、改造、修理

5. 1 基本要求

5. 2安装

. . 2. 1安装位置

锅炉一般应当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的安装位置和锅炉房应当满足 GB 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GB 50045《高 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5. - 2安装标准

锅炉安装除了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相应标准:

2部分:锅炉机组》的有关技术规定;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应当符合GB 50273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热水锅炉还应当符合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2.3燃料管路与燃气报警装置

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用无缝钢管,焊接 时应当采用氣弧焊打底;用气体作燃料时,应当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5. 2. 4焊接

锅炉安装工程中焊接工作除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5.2.5热处理、无损检测和胀接

锅炉安装工程中热处理、无损检测和胀接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 有关规定。

5. 2. 6水压试验

5-1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允许压降

锅炉类—别

允许压降( )

以」「A级锅

p0.60MPa

次高压及以下A级锅炉

p0.40 MPa

>20t/h(14MW) B 级锅炉

p0.15 MPa

20t/h(14MW) B 级锅炉

p0.10 MPa

         CD级锅炉

p0.05 MPa

5.2.7电站锅炉安装的特殊要求

5. 2. 7. I热力系统水冲洗

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应当进行冷态水冲洗和热态水冲洗,并且控制冲洗水的PH 值为9.0 ~ 9.5。锅炉的冷态水冲洗及热态水冲洗的水质控制应当符合DL/T 889《电 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5. 2. 7. 2 锅炉调试

电站锅炉调试过程中的操作,应当在调试人员的监护、指导下,由经过培训并 且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运行人员担任。首次启动过程中应当缓慢升温 升压,同时要监视各部分的膨胀值在设计范围内。

5. 2. 7. 3锅炉机组启动

电站锅炉整套启动时,以下热工设备和保护装置应当经过调试并且投入运行:

5. 2. 7. 4 验收

锅炉安装完成后,锅炉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5. 3锅炉改造

5.3.1锅炉改造的含义

锅炉改造是指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者燃烧方式发生变化的改造。

5. 3. 2改造设计

5.3.3 锅炉改造施工技术要求

参照相应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5. 4锅炉修理

5. 4. 1锅炉重大修理含义

件的更换、挖补;

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该类受热面管(其分类分为水冷壁、对流管束、 过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10%,并且不少于10根;直流、贯流锅炉整组受热 面更换。

5.4.2锅炉修理技术要求

1) 锅炉修理技术要求参照相应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锅炉受压 元(部)件更换应当不低于原设计要求;

2) 不应当在有压力或者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部)件;

3) 在锅筒(锅壳)挖补和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 件应当由修理单位焊制;锅炉受压元(部)件采用挖补修理时,补板应当是规则的形 状;如果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当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如果补板的一 边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以除外);

4) 锅炉受压元(部)件不应当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锅炉受压元(部)件因应力 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的局部损伤需要进行修理时 应当更换或者采用挖补方法。

5. 4. 3受压元(部)件修理后的检验

1) 锅炉受压元(部)件修理后应当进行外观检验、无损检测(其中挖补焊缝应当 进行100%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其合格标准应当符合本 规程第4章有关规定;

2) 采用堆焊修理时,焊接后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对于电站锅炉,还应当 符合DL/T 734《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焊接修复技术导则》的有关技术规定。

5. 4. 4焊后热处理

修理经过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部)件时,焊接后应当参照原热处理工艺进行焊 后热处理。

锅炉安装' 改造、修理竣工后,应当将图样、工艺文件、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 技术资料交付使用单位存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6安全附件和仪表

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及铭牌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TSG ZF001)规定。

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 之一的,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

6.1.3装设安全阀的其他要求

除满足本规程6.1.2的要求外,以下位置也应当装设安全阀:

6.1.4安全阀选用

6.1.5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总排放量

蒸汽锅炉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当大于额 定蒸发量,对于电站锅炉应当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 器上所有的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的蒸汽压力不应当超过设计时的计算压力 的1.1倍。再热器安全阀的排放总量应当大于锅炉再热器最大设计蒸汽流量。

6.1.6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放量的确定

蒸汽锅炉安全阀流道直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20mm。排放量应当按照下列方法 之一进行计算:

E=0.235A( 10.2p+1)K                    (6-1)

式中:

E——安全阀的理论排放量,kg/h

P——安全阀进口处的蒸汽压力(表压),MPa

安全阀的流道面积,mm1;可用


πd1

4


计算;


d--安全阀的流道直径,mm

K——安全阀进口处蒸汽比容修正系数,按照公式(6-2)计算;

K = KP Kg                            (6-2)

式中:

K P——压力修正系数;

K g——过热修正系数;

K、KPKg按照表6-1选用和计算。

6-1安全阀进口处各修正系数

P (MPa)

K P

Kg

K = KP Kg

P12

饱和

1

1

1

过热

1

VV (注 6-1)

∙'g

J

V-(注 6-1)

P >12

饱和

匚工]

1

J

2.1

(10∙2p + 1

过热

(10.2p+ 1)V

V (注 6-1)

2.1

~ X CL 6-1 丿

g

(10.2p +

6-1IV-亦可以用 匚卫匸代替。

VVg             V (1000 + 2.7Tg)

表中:

Vg 过热蒸汽比容,m2/kg

V-——饱和蒸汽比容,m2/kg

Tg——过热度,OC O

(3)按照GB/T 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或者JB/T 9624《电站安全阀技术条件》 中的公式进行计算。

6.1.7锅筒以外安全阀的排放量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当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 却。直流蒸汽锅炉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当大于直流蒸汽锅炉 启动时的产汽量。

6.1.8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泄放能力

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当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的压力不超过 设计压力1.1倍。安全阀流道直径按照以下原则选取: —36 —

(1)额定出口水温小于100°c的锅炉,可以按照表6-2选取;

6-2低于100C的锅炉安全阀流道直径选取表

锅炉额定热功率(MW)

Q1.4

1.4V Q7.0

Q >7.0

安全阀流道直径(mm)

20

32

50

(2)额定出口水温大于或者等于100C的锅炉,其安全阀的数量和流道直径应

当按照公式(6-3)计算。

E      35.3Q      m6

ndh =-------------X106

(6-3)


C(P + 0.1)(Z - ZJ)

式中:

一一安全阀数量;

d 安全阀流道直径,mm

h 安全阀阀芯开启高度,mm

Q——锅炉额定热功率,MW

C——排放系数,按照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的数据,或者按照下列数值选取:

hd/20 时,C =135;当 hd/4 时,C =70

P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MI”,;

i ——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砲和蒸汽焓,kJ/kg

Zj——锅炉进水的焓,J/kg

6.1.9安全阀整定压力

安全阀整定压力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6-3蒸汽锅炉安全阀整定压力

额定工作压力(MPa)

_________安全阀整定压力_________

最低值

最高值

P0.8

工作压力加0.03MPa~

工作压力加0.05MPa

0.8V P5.9

1.04倍工作压力 一

1.06倍工作压力 —

P >5.9

1.05倍工作压力 -

1.08倍工作压力 —

6-2:表中的工作压力,是指安全阀装置地点的工作压力,对于控制式安全阀是指控制

源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

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

6-4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最低值

最高值

1.10倍工作压力但是不小于工作压 力加 0.07MPa

1.12倍工作压力但是不小于工作压力

0.10MPa

6. 1. 10安全阀的启闭压差

一般应当为整定压力的4%~ 7%,最大不超过10%。当整定压力小于0.3MPa 时,最大启闭压差为0.03MPaO

6.1.11安全阀安装

6.1.12安全阀上的装置

6. 1 12 1 基本要求

(1、静重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6. 1.12.2控制式安全阀

控制式安全阀应当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6.1.13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汽管

6.1.14热水锅炉安全阀排水管

热水锅炉的安全阀应当装设排水管(如果采用杠杆安全阀应当増加阀芯两侧的 排水装置),排水管应当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排放流通面积,保证排放畅 通。在排水管上不应当装设阀门,并且应当有防冻措施。

6.1.15安全阀校验

6.1.16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使用

6.2压力测量装置

6. 2. 1 设置

锅炉的以下部位应当装设压力表:

6. 2. 2压力表选用

选用的压力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6. 2. 3压力表校验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 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6. 2. 4压力表安装

压力表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锅炉蒸汽空间设置的压力表应当有存水弯管或者其他冷却蒸汽的措施,热 水锅炉用的压力表也应当有缓冲弯管,弯管内径应当不小于10mm

6.2.5压力表停止使用情况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

6.3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6. 3. 1 设置

每台蒸汽锅炉锅筒(锅壳)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以只装设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6.3.2水位表的结构、装置

C'锅炉运行中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云母片;

6. 3. 3安装

6.4温度测量装置

6.4. 1 设置

在锅炉相应部位应当装设温度测点,测量以下温度:

( 12)热水锅炉进口、出口水温;

(13)直流蒸汽锅炉上下炉膛水冷壁出口金属壁温,启动系统储水箱壁温。

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 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

6.4.2温度测量仪表量程

表盘式温度测量仪表的温度测量量程应当根据工作温度选用,一般为工作温度 的1.5倍~ 2倍。

6.5排污和放水装置

排污和放水装置的装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6.6安全保护装置

6. 6. 1 基本要求

6 6. 2控制循环蒸汽锅炉

控制循环蒸汽锅炉应当装设以下保护和联锁装置:

6. 6. 3 A级直流锅炉

A级直流锅炉应当装设以下保护装置:

6.6.4循环流化床锅炉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当装设风量与燃料联锁保护装置,当流化风量低于最小流化 风量时,能够切断燃料供给。

6. 6. 5室燃锅炉

室燃锅炉应当装设具有以下功能的联锁装置:

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除符合前款(1)~(4)要求外,还应当有炉膛高低压力联 锁保护装置。

6. 6. 6点火程序控制与熄火保护

室燃锅炉应当装设点大程序控制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6.6.7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时间与启动热功率

6.6. 7.1燃烧器点火、熄火安全时间(注6-3)

用油、气体和煤粉作燃料的锅炉,其燃烧器必须保证点火、熄火安全时间符合 表6-5、表6-6和表6-7要求。

6-3:燃烧器启动时,从燃料进入炉膛点火失败到燃料快速切断装置开始动作的时间称 为点火安全时间;燃烧器运行时,从火焰熄灭到快速切断装置开始动作的时间称为熄火安全时 间。

6-5燃油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额定燃油量(kg/h)

点火安全时间(S)

熄火安全时间(S)

30

10

1 (注 6-4

> 30

5

1 (注 6-4

6-4:如果燃油在50^时的运动黏度大于20mm2∕s,此值可以增至3s

6-6燃气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点火安全时间(S)

熄火安全时间S)

5

1

6-7燃煤粉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点火安全时间(S)

熄火安全时间(S)

5

6. 6. 7. 2燃烧器启动热功率

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当严格限制燃烧器点火时的启动热功率。

6. 6. 7. 2. 1燃油锅炉燃烧器的启动热功率

6-8燃油燃烧器最大允许启动流量要求

单台額定燃油 量 Be (kg/h)

主燃烧器在低燃油量下直接点 火的最大允许启动流量 _____________BSmaX (kg/h)_____________

点火燃烧器在低燃油量下点火 的最大允许启动流量 ____________BSmaX (kg/h)_____________

100< Be500

BSmaXW SO 或者 BSmaX 70% Be

BSmaX 100

Be500

BSmaX 35% Be

BSmaXW 50% Be

6. 6. 7. 2. 2燃气锅炉燃烧器的启动热功率

6.7电加热锅炉的其他要求

按照压力容器相应标准设计制造的电加热锅炉的安全附件应当符合本规程的 设置规定及其要求。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的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的配置应当和锅炉的型号规格相匹配,满足 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并且具有良好的环保特性。

7.2燃烧设备及系统

C )锅炉的燃烧系统应当根据锅炉设计燃料选择适当的锅炉燃烧方式、炉膛型 式、燃烧设备和燃料制备系统;

煤种相适应的点火能量;

7. 3制粉系统

7. 4汽水系统

'5)给水泵出口应当设置止回阀和切断阀,给水止回阀应当装设在给水泵和给 水切断阀之间,并与给水切断阀紧接相连;单元机组省煤器进口可不装切断阀和止 回阀,母管制给水系统,每台锅炉省煤器进口都应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铸铁省煤 器的出口也应当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

(6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锅壳)或者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锅炉的 主汽阀可以装设在汽机进口处;立式锅壳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 的地方;多台锅炉并联运行时,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道上,应当装设 两个切断阀,切断阀门之间应当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 18mm,锅炉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主汽阀)间应当装设放汽管及相应的阀门;

7.5锅炉水处理系统

7.6管道阀门和烟风挡板

8使用管理

8. 1 基本要求

8.1.1使用登记

锅炉的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 到质监部门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8.1.2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8.1.3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 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 回检查制度。

8.1.4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以下制度、规程:

8.1.5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 1)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 5)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8.1.6安全运行要求

8.1.7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

8.1.8锅炉检修的安全要求

需要进入锅炉内进行检修作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8.1 9锅炉水(介)质处理

8. 1.9.1 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的规定, 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无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

水处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8.1.9.2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 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 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8.1.10锅炉排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且按照水质变化进 行调整。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负荷时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8.1.11锅炉化学清洗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化学清洗。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8.1.12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停炉保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8.1.13锅炉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方案、责任制度、 报警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方案。

8.1.14锅炉事故报告和处理

锅炉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规定》 及时报告和处理。

8. 2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8. 2.1电站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安装单位在总体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 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存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记录。

8. 2 2电站锅炉燃料管理

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燃料管理。锅炉燃用的煤质应当基本符合设计要 求,燃料A炉前应当进行燃料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燃烧控制与调整。燃用与设 计偏差较大煤质时,应当进行燃烧调整试验。

8.2.3电站锅炉启动、停炉

1) 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设备结构特点或者 通过试验确定锅炉启动、停炉方式,并且绘制锅炉控制(启、停)曲线;

2) 电站锅炉启动初期应当控制锅炉燃料量、炉膛出口烟温,使升温、升压过 程符合启动曲线,锅炉启停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锅炉各部位的膨胀情况,做好膨胀 指示记录,各部位应当均匀膨胀,并且应当注意监控锅筒壁温差;

3) 电站锅炉停炉的降温降压过程应当符合停炉曲线要求,熄火后的通风和放 水,应当避免使受压部件快速冷却;锅炉停炉后压力未降低至大气压力以及排烟温 度未降至60°C以下时,应当对锅炉进行严密监控。

8.2.4电站锅炉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

电站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向炉膛送入燃料,立即停炉:

8.2.5锅炉水汽质量异常处理

锅炉水汽质量异常时,应当按照GBT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 水汽质量》或者DL/T 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水汽异常 三级处理原则处理,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并且尽快查明原因,消除缺陷,恢复正常。 如果不能恢复并且威胁设备安全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止运行。

8.2.6锅炉检修的化学检查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检修时的化学检查,应当按照DL/T 1115《火力发电厂机 组大修化学检查导则》,对省煤器、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水冷壁、过热器、 再热器等部件的腐蚀、结垢、积盐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9检验

9. I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 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9. 2制造监督检验

9. 2. 1 基本要求

锅炉产品及受压元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 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及受压元件,不应当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9. 2. 2监督检验内容

制造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锅炉制造单位产品制造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 督检查和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至少包括 以下项目:

9. 2. 3监督检验证书

经过制造监督检验,抽查项目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9.3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9. 3. 1 基本要求

锅炉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 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不应当交付使用C

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内容,包括对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 修理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 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抽查;

( 5)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质量的抽查;

经过监督检验,抽查项目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9. 4定期检验

9. 4. 1 基本要求

9.4.2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 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同时向锅炉登记地质监部门备案。

9.4.3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9.4.4定期检验项目的顺序

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一般首先进行内部检验, 然后再进行水(耐)压试验,外部检验,

9.4.5定期检验前的技术准备

(1)审查锅炉的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

(2,检验机构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编制检验方案;

(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工作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工作。

9.4.6内部检验内容

9. 4. 7外部检验内容

9.4.8锅炉外部检验时机

锅炉外部检验可能影响锅炉正常运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事先同使用单位协商 检验时间,在使用单位的运行操作配合下进行,并且不应当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9. 4. 9水(耐)压试验

水(耐)压试验应当符合本规程第4章和第5章有关规定O

当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锅炉额定工作压力时,可以按.照锅炉使用单位 提供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试验压力;但是当锅炉使用单位需要提高锅炉使用压力 (但不应当超过额定工作压力)时,应当按照提高后的工作压力重新确定试验压力进 行水(耐)压试验。

9. 4. 10 缺陷处理

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进行处理:

9.4.11 检验结论

9.4 11.:内部、外部检验结论

( 3)不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

9.4.11.2水(耐)压试验结论

(1)合格,符合本规程4.5.6.4的要求;

(2)不合格,不符合本规程4.5.6.4的要求。

10热水锅炉及系统

10. 1设计

10. 2排放装置

10.3保护装置

(2 )层燃锅炉应当装设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者水温超过了规定值 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能够自动切断鼓、引风的装置。

10. 4 热水系统

热水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GB 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并且满足以 下要求'

10.5. 1锅炉运行顺序

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当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水循环正常后,才能提高炉 温。停炉时不应当立即停泵,待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C以下时,才能停泵。如果 锅炉发生汽化需要重新启动时,启动前应当先放汽补水,然后再启动循环水泵。

10.5.2停电保护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然停电时防止锅水汽化的保护措施。

10.5.3锅炉排污

锅炉排污的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当根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报告确定。排污时 应当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产生汽化。

10.5.4锅炉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

(C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 行;

,1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11. 1. 1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和产品型式试验

有机热载体产品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应当依据其热稳定性确定,其热稳定性应 当按照GB/T 23800《有机热载体热稳定性测定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有机热载体》的规定,并且通过产 品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的要 求进行。

11.1.2选择和使用条件

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GB 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的规定,未采取有效和可靠的防泄漏安全措施时,有机热载体不应当直接用于加热 或者冷却具有氧化作用的化学品。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

11. 1.3不同有机热载体的混合使用

不同化学组成的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应当混合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应当与液 相有机热载体混合使用,合成型液相有机热载体不宜与矿物型有机热载体混合使 用。

11.1.4最高工作温度

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工作温度不应当高于其自燃点温度,并且至少低于其最高允 许使用温度10°C,燃煤锅炉或者炉膛辐射受热面平均热流密度大于0.05MW∕m2的 锅炉,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工作温度应当低于其最高允许使用温度20 C。

11. 1.5最高允许液膜温度

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20C时,其最高允许液膜温度 应当不高于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加20 C O 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高于320C 时,其最高允许液膜温度应当不高于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加30Co

11.2锅炉

11.2. 1锅炉及其附属容器的设计压力

11.2.2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的强制循环液相锅炉工作压力

强制循环液相锅炉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时,其工作压力应当高于其最高工作温 度加20C条件下对应的有机热载体饱和压力。

11.2.3火焰加热锅炉的炉管布置

火焰加热锅炉的炉管布置应当使锅炉内有机热载体受热均匀,不应当出现火焰 直接与受热面接触的现象。

11.2.4电加热锅炉的最大热流密度

电加热器所用电热元件的金属护套表面最大热流密度一般不超过0.02MW∕m2o 对于管道式电加热器所用电热元件,在保证低温启动安全的条件下,其金属护套表 面最大热流密度可以适当提高。

11.2. 5锅炉的计算最高液膜温度

锅炉的计算最高液膜温度不应当超过所选用的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液膜温 度。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在锅炉出厂资料中提供锅炉最高液膜温度和最小限制流速的 计算结果。

11.2.6自然循环气相锅炉的有机热载体容量

自然循环气相系统中使用的锅炉,设计时应当保证锅筒最低液位以上可供蒸发 的有机热载体容量能够满足该系统气相空间充满蒸气。

11.3 安全附件和仪表

11.3.1安全阀设置

液相锅炉应当在锅炉进口和出口切断阀之间装设安全阀。当液相锅炉与膨胀罐 相通,并且二者之间的联通管线上没有阀门时,锅炉本体上可以不装设安全阀。闭 式膨胀罐上应当装设安全阀。

闭式低位储罐上应当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11.3.3压力测量装置

气相锅炉的锅筒和出口集箱、液相锅炉进出口管道上、循环泵及过滤器进出口、 受压部件以及调节控制阀前后应当装设压力表。压力表存液弯管的上方应当安装截 止阀或者针形阀。

11.3.4液位测量装置

11.3.5温度测量装置

锅炉进出口以及系统的闪蒸罐、冷凝液罐、膨胀罐和储罐上应当装设有机热载 体温度测量装置。

11.3.6安全保护装置

11. 3. 6. 1 基本要求

锅炉和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有机热载体种类、燃料种类 和操作条件的不同,按照保证安全运行的原则设置。

锅炉及系统内气相有机热载体总注入量大于fl3及液相有机热载体总注入量 大于5m3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1.3.6.2 ~ 11.3.6.o的要求装设安全保护装置。

11.3.6.2炉膛灭火系统

火焰加热锅炉的炉膛应当配备情性气体灭火系统。

11.3.6.3系统报警装置

(1,自然循环气相锅炉出口处应当装设超压报警装置;

(3火焰加热锅炉应当装设出口烟气超温报警装置;

(4、闪蒸罐、冷凝液罐和膨胀罐应当装设高液位和低液位报警装置,闪蒸罐、 冷凝液罐和闭式膨胀罐还应当装设超压报警装置;

11.3.6.4加热装置联锁保护

系统内的联锁保护装置,应当在以下情况时能够切断加热装置,并且发出报警:

11.3. 6. 5系统联锁保护

有机热载体系统的联锁保护装置,应当在以下情况时能够切断加热装置和循环 泵,并且发出报警:

11.3. 6. 6液相系统的流量控制阀

液相有机热载体系统的供应母管和回流母管之间,应当装设一个自动流量控制 阀或者压差释放阀。

11.4辅助设备及系统

∣1.4 1 基本要求

辅助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操作,应当避免和防止系统中有机热载 体发生超温、氧化、污染和泄漏。

11.4.2系统的设计

系统的设计型式应当根据所选用的有机热载体的特性和最高工作温度及系统 操作方式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系统应当设计为闭式循环系统:

11.4.3 材料

系统内的受压元件、管道及其附件所用材料应当满足最高工作温度的要求,并 且不应当采用铸铁或者有色金属制造。

11.4.4管件和阀门

11.4.5循环泵

11.4.5.1循环泵的选用

11.4.5.2循环泵的供电

为防止突然停电导致的循环泵停止运转后锅炉内有机热载体过度温升,炉体蓄 热量较大的锅炉宜采取双回路供电、配备备用电源或者采用其他措施。

11 4. 5. 3过滤器

在循环泵的进口处应当装设可拆换滤网的过滤器。在液相传热系统内宜装设一 个旁路精细过滤器。

11.4.6气相系统的排气

气相系统的安全阀开启时的排气及真空装置的排气应当通过减温液化后排入 单独的有机热载体收集罐。所收集的有机热载体未经过处理不应当再次使用。

11.4.7液相系统膨胀罐

液相系统应当设置膨胀罐。膨胀罐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1-1膨胀罐的膨胀管、溢流管、排放管和放空管尺寸

系统内锅炉装机总功率 (MW),≤

0.025

0.1

0.6

0.9

1.2

2.4

6.0

12

24

35

膨胀及溢流管公称尺寸—

DN (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50

排放及放空管公称尺厂

______N (mm)__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50

200

11.4.8有机热载体储罐

有机热载体容积超过1m3的系统应当设置储罐,用于系统内有机热载体的排 放。储罐的容积应当能够容纳系统中最大被隔离部分的有机热载体量和系统所需要 的适当补充储备量。

11 4.9取祥冷却器

系统至少应当设置一个有机热载体的取样冷却器。液相系统取样冷却器宜装设 在循环泵进出口之间或者有机热载体供应母管和回流母管之间。气相系统取样冷却 器宜装设在锅炉循环泵的进出口之间。

有机热载体系统内的设备及管线应当采取静电保护措施。

11.5使用管理

11.5.2系统的有机热载体补充

锅炉正常运行过程中系统需要补充有机热载体时,应当将该冷态有机热载体首 先注入膨胀罐,然后通过膨胀罐将有机热载体间接注入系统主循环回路。

11.5.3锅炉和系统的维护和修理

1 2铸铁锅炉

12. 1允许使用范围

12.2 材料

(1)铸铁锅炉应当采用牌号不低于GB 9439《灰铸铁件》规定的HT 150的灰铸 铁制造;

(2、受压铸件不应当有裂纹、穿透性气孔、缩孔、缩松、未浇足、冷隔等铸造 缺陷•

12. 3 设计

12. 3 , 基本要求

12. 3. 2 冷态爆破验证试验

12.3.2.1实施验证试验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锅片或者锅炉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并且由具有 相应资格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现场进行见证:

12. 3. 2. 2锅片爆破试验数量

锅片的爆破试验应当取同种的3片锅片进行试验。锅炉的爆破试验应当取锅炉 前部、中部、后部各3片锅片进行试验。

12. 3. 2. 3爆破试验压力

12. 3. 3 整体验证性水压试验

新设计的铸铁锅炉应当进行整体验证性水压试验,并且由具有资格的设计文件 鉴定机构现场进行见证。保压时间和合格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整体验证性水压试验压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2. 4制造

12.4.1 铸造丄艺

制造单位应当制订经过验证的受压铸件的铸造工艺规程,并且按照铸造工艺规 程实施。

.2.4.2受压铸件力学性能检验

(1)受压铸件应当按照每个铁水罐或者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试样浇注按照 GB 9439 (灰铸铁件》的规定进行,每罐或者每片锅片应当带有3根试样,其中一 根做试样,2根做复验试样;

'2)拉伸试验按照JB/T 7945《灰铸铁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样的 抗拉强度不低于所用铸铁牌号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为合格;如果第一根试样不合 格,则取另两根试样复验,如果该两根试样的试验均合格,则该受压铸件拉伸试验 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则该试样代表的锅片为不合格;

12.4.3锅片壁厚控制

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最小壁厚,对同批制造的锅片(同牌号、同结 构型式、同铸造工艺)应当进行不少于20%的壁厚测量,并且不少于一片,锅片应 当有测点图,每面至少应当对5个位置进行测厚。

12.4.4 水压试验

锅片毛坯件、机械加工后的锅片、修理后的锅片及其他受压铸件应当逐件进行 水压试验。锅炉组装后应当整体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及保压时间应当符合表 12-1的规定,水压试验的方法和合格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12-1试验压力与保压时间

水压试验压力(MPa

在试验压力下保压时间(min

受压铸件

蒸汽锅炉

不小于1.0

2

热水锅炉

2 P,且不小于0.4

2

锅炉整体

蒸汽锅炉

不小于0.4

20

热水锅炉

1.5 P,且不小于0.4

20

12.4.5受压铸件修补

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及应力集中区域内的缺陷不应当采用焊补的方法进 行修理,受压铸件如果有裂交、缩松或者分散性夹砂(渣)缺陷,不应当采用焊补的 方法进行修理。

12. 5使用

定期检验时的水压试验,按照制造过程中水压试验要求执行。

,3 D级锅炉

13. 1 基本要求

1) 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受压元(部)件可以采用铝、铜合金以及不锈钢材 料,管子可以采用焊接管,材料选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其他锅炉用材料应 当满足本规程第2章的规定;

2) 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的锅筒(锅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 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3) 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上应当标明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时的水容积;

4) 在满足强度计算的情况下,锅筒(锅壳)、炉胆(顶)、管板(封头)的取用壁 厚应当不小于3mm;铝制锅炉锅筒(锅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4mm; 蒸汽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φ = 0.8

13. 2制造

13. 3安全附件及仪表

13.3. 1蒸汽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13.3.2汽水两用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13.3.3 汽水两用锅炉水封式安全装置要求

13.3.4排污管与排污阀连接

除有机热载体锅炉外,其他锅炉排污管与排污阀可以采用螺纹连接。

13. 4安装

监督检验;

13. 5定期检查

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按照本规程9.4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其他锅炉由锅炉使用 单位定期自行检查。

14附则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I 4 2施行时间

本规程自201361日起施行。1996819日原劳动部颁布的《蒸汽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1991520日颁布的《热水锅 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及19972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 《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劳锅字[1997]74号)、 19931128日颁布的《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 号)同时废止。

附件A

锅炉产品合格证

编号:

制造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制造许可证编号

制造许可级别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设备级别

制造日期:

年 月

本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经过质量检验,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设计 图样、相关技术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要求。

检验责任工程师(签章):          日期:

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          日期:

产品质量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合格证包括所附的锅炉产品数据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的要求,将 其信息输入特种设备的设备数据库。

附表a

锅炉产品数据表

编号:

设备类别

(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部件)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编号一

设备,

代码

设备级别一

^计 情况

设计文件鉴定日期

鉴定报告书编厂

鉴定机构名厂

主要

参数

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t/h (MW)

额定工作压力

______MlPa

额定工作温度

设计热效率

%

给水温度

°C

额定出水(油)/回水 (油)温度_

/         Cl

锅炉本体水(油)容积

L

整装锅炉本体液压 _ 验介质/压力_

/ MPa

再热器进(出)口温度

/ C

再热器进'出)口压力

/ MPa

再热蒸汽流量

Jtl h

为机热菴体锅炉气 密试验介质/压力-

/ MPa

燃烧方式

(层燃、室燃、 流化床、其他)

燃料(或者热源) 种类

(油、气、煤、水煤 浆、木材、生物质、 电、余热、其他)

主要受压 部件

材料

壁厚

mm

厂无损检测1

热处理

水(耐)压试验

方法

比例%

温度 C

时间

h

介质

压力

MPa

___ ________安全阀数据________________

__型号__

______规格______

数量

制造单位

制造

监检

情况

监检机构

机构组织代码

机构核准证编号

注:本表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锅炉类别编制,主要受压部件只填写锅筒锅壳、过热器出 口集箱、启动分离器。其他有关数据应当在产品出厂资料其他要求的内容中提供。

附件B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B1编号基本方法

设备代码为设备的代号,必须具有唯一性,由设备基本代码、制造单位代号、 制造年份、制造顺序号组成,中间不空格。

XXXX XXXXX XXXX XXXX

制造年份

制造单位代号

设备基本代码

B2编号含义

B2. 1设备基本代码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类别的设备代码(4位阿拉伯数字)编写。如承压蒸汽 锅炉为“ 1100”、承压热水锅炉为“1,00”、有机热载体锅炉为“1300”等。

B2.2制造单位代号

由制造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单位制造 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黑龙江某一锅炉制造单位,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其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110890—2012”,其中国家质 检总局行政区域代码用10表示,许可顺序号为890,则制造单位代号为“10890”; 如由黑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其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123010—2012”, 其中黑龙江行政区域代码用23表示,许可顺序号为10,则制造单位代号为“23010”。

B2. 3制造年份

制造产品制造的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如2012年制造的则为“2012”。

B2. 4制造顺序号

制造单位自行编排的产品顺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如2012年制造的某一品 种的锅炉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89,则编为“0089

如果制造顺序号超过9999,可用拼音字母代替。如制造产品的某一品种的锅 炉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10000或者11000,则制造顺序号为A000或者B000,依此 类推。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订情况

[1] 蒸汽锅炉安全规程劳动部(60)中劳护毛字第102号,19601022日颁 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65)中劳锅字第98号,19651012日 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3]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锅字23号,1980711 日颁发,198111日起执行,1987101日废止

[4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3]4号,198363 日颁布,198471日生效);

[5]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7]4号,1987217 日颁发,1987101日起执行,199711日废止);

[6]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1]8号,19'1522日颁 布,199211日执行);

[7]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3]356号,19931128日印发,199451日实施);

[8]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1996819日 颁发,199711日起执行);

[9]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7]74号,1997214日 印发,对1992年版有关章节的修订);

[10]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0年第11 号/。

—73 —

1

直流蒸汽锅炉过热器系统安全阀最高整定压力不高于1.1倍安装位置过热 器工作压力;

2

再热器、直流蒸汽锅炉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为装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