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建设实施指南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
前 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事故总量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全面、不深入。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做法,形成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实现了全覆盖、无缝化和动态化管理,取得了很好的实效,是安全生产工作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方法的创新与发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的借鉴意义。
2011年10月26日,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在北京市顺义区召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骆琳在会上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增强搞好隐患排查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的经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形成全过程、动态化、重预防的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孙华山副局长在总结讲话中要求各地“深刻领会顺义经验的本质特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把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2012年1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决定在全国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各地基本建立起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逐步从根本上掌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为了更好的推进和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我们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监管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等单位编写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该书紧紧围绕当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介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背景、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详细阐述了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过程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和实现途径,并以北京顺义区等地的做法为例,重点说明了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基本框架和制定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是各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参考资料和实施指南。我们相信该书的出版,将有助于各地企业及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目 录
附录3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附录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附录5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附录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附录7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通报的通知
附录8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坚决打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经过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单位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在“十一五”时期,实现了事故总量显著下降、事故死亡人数显著下降、重特大事故显著下降和反映安全发展状况的四项相对指标显著下降等“四个显著下降”。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起数减少,反映安全发展水平的各项主要指标进一步趋好,总体上实现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但是,仍需清醒认识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各类事故总量依然较大,一些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
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预防体系上,超前采取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最终实现安全生产。为指导和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颁布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等办法、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部门协调,增强整治合力,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据统计,2011年,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566.4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881.3万项,整改率96%(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16630项,整改率89.9%),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提供了坚强保障。但是,一些地方、行业和企业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以及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特别是没有充分发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作用。
全国大规模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来,各地政府在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建立排查制度、落实治理任务、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北京市顺义区从2008年开始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立工作,建立了以企业分级分类、信息化管理为基础,以企业自查自报为核心,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报送标准为支撑,以检查考核为手段,以培训教育为保障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把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逐步纳入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了以政府排查治理隐患为主向企业排查治理隐患为主的转变。广东省珠海市在顺义区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以企业基础信息平台、隐患排查治理平台和绩效考核平台为基础,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明确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管理职责,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总结推广北京顺义等地的经验和做法,2011年10月26日,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在北京市顺义区召开。会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付建华主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骆琳出席会议并做了题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努力把握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的重要讲话。骆琳局长在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这有助于促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政府安全监管、综合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增强搞好隐患排查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的经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制定科学严谨的隐患排查标准,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制度,实施差别化、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法,形成全过程、动态化、重预防的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于下一步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骆琳局长提出了五点明确要求。一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强力推进。要针对薄弱环节,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隐患,研究制定和实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实现安全监管全覆盖和隐患排查治理无缝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安全投入,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和体系建设需要。二要着眼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在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上见到更切实的成效。要进一步加大对道路长途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渡船渡口、煤矿瓦斯与水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和道路运输、冶金企业铁水装置和煤气管道、易燃品仓储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通过采取停产停业停运、限期整改、依法关闭和严肃查处,以及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公示监督制度等措施,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实效。三要坚持典型引路、扎实推进,加快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在抓好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内部体系建立的基础上,逐级扩大联网,中央企业要做好表率。争取用2至3年时间,在全国各地基本建立起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真正落到实处。四要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抓住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大契机,争取把近年来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做法和得力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结合《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实施,推动将隐患排查治理及体系建设纳入地方安全生产规划。要在严格执行已建立的重大隐患公示、督办治理、效果评价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的同时,把隐患排查、登记、检测监控、挂牌督办、整改、评价、销号、上报、统计、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全部纳入严格健全的制度规范。五要坚持统筹兼顾,搞好“五个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与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相结合,与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对会议进行了全面总结,强调要认真全面抓好会议精神的落实,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准确把握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深刻领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机遇,深化对安全生产规律的理解和认识;深刻领会会议的主题,准确把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关系,把会议的工作部署变成工作行动;深刻领会顺义经验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与创新发展的辩证关系,在真学、真用、真创上下功夫。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把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圆满成功,反响热烈,有力推动了各地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国约60个单位前往顺义区考察学习。为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12年1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决定在全国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各地基本建立起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逐步从根本上掌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通知要求各地要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隐患排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事故源于隐患,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和温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前提,就是首先通过主动排查,全范围、全方位、全过程地去发现存在的隐患,然后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治理各类隐患和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安全第一”才能得到真正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排查治理隐患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最基本任务和最有效途径。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对企业(包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下同)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并编制各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人、物、管理等各方面的隐患依据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进行主动排查,并对发现的隐患实施治理,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上报、跟踪督导和统计分析,保证监管力度与效果,实现安全生产。具体来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由以下几个部分形成:
(一)摸清企业底数,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摸清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和安全生产状况分类分级,负有安全生产职责政府部门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不同等级进行监督管理。其核心内容概括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类分级,依级监管”,明确了企业、行业、属地、专项以及综合监管部门各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 制定科学严谨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按照科学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原则,考虑不同类别的企业可能存在隐患的区别,将隐患特点相近的企业归为一类,制定隐患排查标准。
(三) 建立清晰明确的工作职责
通过理顺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以及综合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履行安全职责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解决职责空缺、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工作格局,从而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
(四)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主要分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考核。对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是推动政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对生产经营单位奖惩机制的建立是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真正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的重要保障。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是实现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基础平台,需围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监察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需求进行建设,以起到联通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桥梁”作用。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主要包含政府端系统建设和企业端系统建设等两个部分。其中政府端系统从纵向的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横向扩展到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企业端系统则对企业的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行了明确。
(六)开展隐患自查自报
企业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根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出台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治理登记制度,留存登记档案。
企业要及时落实行业和属地管理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实时更新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如实在网上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汇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对此项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安全生产工作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方法的创新与发展,把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逐步纳入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助于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理所当然地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通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监控,使隐患排查治理从以政府为主向以企业为主转变,可以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促使企业由被动接受监管变为主动排查治理隐患,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北京市顺义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明显提高,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率达到93.3%,有效地防范了各类事故。
(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助于加强和改进政府安全监管
从顺义区的情况看,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明晰了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都有自己特定的位置和明确的职责,解决了政府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管什么,怎么管,谁去管”一系列实际问题;其次是改善了监管手段,提高了监管效率,有了体系和信息平台,就可以随时掌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等基本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统计,及时做出分析判断和督促指导,有效防止隐患恶化和事故发生。
(三)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助于综合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涉及广泛、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涵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群众参与和监督、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借助于这个抓手,可以把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都带动起来。顺义区、珠海市所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包含了不同类型企业的隐患排查标准等内容,是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的现成教材。他们举办了大量安全隐患知识培训班,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覆盖的培训,既保证了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的顺利推行,又推动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在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时,顶层设计要系统全面,并为以后的工作留下接口,提供扩展的可能,具体工作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首先应把事故多发、危险程度较高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的企业纳入体系,实现隐患自查自报。对于危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在统一规划设计后,根据工作实际,逐步推动。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础,贯穿于安全生产标准建设的全过程,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
(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当前的重点工作,其实施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八项要素即为隐患排查和治理,对隐患排查、排查范围与方法、隐患治理和预测预警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作为一个具有依据明确、结构完整、内容充实和可操作性强的独立运行的系统,为企业提供了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进一步细化和深化。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反映了安全生产标准建设的动态过程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全面、深入地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安全生产状况,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提供了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常要求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到期时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采集企业基础数据,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的台账是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才能有组织、有目的地做好此项工作。企业基础数据采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划分企业类型是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范围、明确排查标准种类、明确职责分工的一项最基础工作,只有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类型,才能建成上下一体、运行通畅的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确定全国统一的企业类型划分标准,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统一企业类型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细分自己辖区内的企业类型,并据此划分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一)企业基础信息采集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基本采集项目,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细化,确定本省统一的数据采集项目,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细化。全国统一的采集项目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代码、企业类型、企业规模、注册地址、行业分类、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采集方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一是与工商行政部门建立联系,直接获取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台账;二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分片摸查生产经营单位台账;三是可以直接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库调取数据;四是从质监部门获取数据进行分发;五是由企业自行注册,然后由镇、街道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三)典型实例
北京市顺义区从2008年3月开始,依照分类分级评定标准,对全区所有具有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打分评级,摸清监管底数。一是实施单独评级,把握重点。对行业安全管理较强的危险化学品、建筑和交通运输企业由区安全监管局、区建委和区交通局直接评级。二是实施属地初评,行业确认。除危化、建筑、交通三类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全部由19个镇、6个街道办事处和11个经济功能区作为小属地,对照评级标准,采用看资料、查现场的方式,逐家进行评级打分。三是实施周期复评,动态管理。A、B、C、D四个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5年、3年、2年、1年的周期进行重新评定,动态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为准确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底数,顺义区采取以下措施:
1.人员保障。首先,解决“有人管”的问题。19个镇、6个街道办事处和11个经济功能区全部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至少配备了4-5名专职管理人员;18家行业管理部门也都明确了管理科室,安排了2-3名人员具体负责分类分级日常管理工作。其次,解决“有人会管”的问题。除了在评级之初,组织222名评级人员开展了4期分类分级专题培训外,每季度组织分类分级管理人员开展定期业务培训,不断丰富安全知识,增强管理能力 。
2.全过程掌控。在评级之初,将工商注册的企业名录按照不同属地进行划分,属地政府对照名录逐一进行评级打分。在评级过程中,逐一核查被评单位,将拆村办照、异地经营、引税、一家多照等情况予以登记,不列入评级范围。在评级收尾阶段,区安委会办公室派出6个督查组,分片包镇,逐村核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避免漏评。
3.日常管理。建立与区工商分局联动工作机制,每季度由工商分局向安全监管局提供最新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台账,安全监管局按照属地原则,将台账划分到各个乡镇、街道、经济功能区,由其进行现场核实和打分评级,录入数据库。
体系的建立和维护需要健全的规章制度予以固化,各地要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奖惩规定。有立法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办法、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办法、责任考核与绩效考核评估管理办法纳入地方性立法。对尚无立法条件的地区,可以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固化下来,有利于工作的推进。如:北京市顺义区政府出台了《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广州市起草了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等。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或方案。确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的范围、职责。
2.确定隐患排查治理的上报途径、时间和流程。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确定上报的时间,但时间间隔不能低于《规定》的要求。
3.制定培训教育方案并组织培训。
4.制定行业、属地、综合监管部门日常抽查、核查对象、内容和频次。
5.确定奖惩规定。
北京市顺义区经政府常务会审议出台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属地、专项监管和综合监管的工作职责;制定了工作内容和程序。
1.企业分级上报。顺义区结合实际情况,将全区各类型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许可备案情况、从业人数、企业规模等分为行业季报企业、属地季报企业和属地年报企业。季报企业上报的一般隐患要于下一季度15日前上报到自查自报系统;年报企业上报的一般隐患于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之间上报。
2.隐患分级上报。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建立隐患治理登记制度,留存登记档案,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于下一季度15 日前,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网上填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专项报告。重大隐患确认要经过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属地、行业和区安委会办公室三级现场审核确认后,才最终确定为重大隐患进行市区两级挂销账管理。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最重要一点是理顺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属地、专项以及综合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履行安全职责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解决职责空缺、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从而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工作格局,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
职责的划分和责任机制的建立要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确定下来,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来督促责任落实。责任的划分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类型,根据行业管理部门“三定”职责进行划分,做到“责任到户”。各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实施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具体企业分级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监管局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中主要承担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责。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制定适用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建议省以下地区就不再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可以采取由行业管理部门分头制定,安全监管部门汇总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在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时要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广东省珠海市安全监管局将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合二为一,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即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依据。深圳市安全监管局则将二者分开,标准化评定标准相对比较系统,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更为具体、细化。具体标准制定详见第四章。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原则上,省级系统主要实现数据汇总分析、形势预判的功能即可。
(3)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4)建立隐患统计汇总分析制度。通过自查自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数据,对排查出的集中性或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项整治活动。
(5)负责省级挂牌重大隐患的审核认定、监督治理、综合协调和销账备案等工作。
2.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原则上,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市(地)级为单位进行建设,形成统一的数据库。
(2)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出台规范性管理文件。
(3)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管理部门,分片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组织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5)建立例会、函告、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制度。
(6)负责市级挂牌重大隐患的审核认定、监督治理、综合协调和销账备案工作。
3、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台账的摸底建立、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录入企业基础信息。
(2)负责组织以乡镇为单位进行企业培训。
(3)负责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4)负责依托市级系统逐级汇总、分析、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监管局作为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几年来紧紧依靠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充分履行综合监管职责,通过季度例会、镇街月例会和每季度综合指标考核等措施,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作为综合监管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强化政策支撑。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规范性管理文件,使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逐步纳入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轨道。
2.强化制度保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同时,建立并坚持政府常务会安全生产形势季度分析会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每季度区政府常务会都要听取安全生产专题汇报;责成全区综合监管部门、核心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坚持每月召开科长安全例会以及专项、重点工作协调会。
3.强化安全投入。2004年以来,累计投入2000余万元,为属地配备40辆执法车、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购置PDA执法检查装备等。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截至目前,全区共排查治理各类隐患65121个,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资金3.31亿元,全区安全监管保障水平显著提高。
4.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了区、镇、村三级监管网络,全区23家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和19个镇、6个街道和15个经济功能区全部设置了专兼职的安全监管机构;村和居委会设置了524名专兼职村级安全生产检查员。
5.强化督查考核。出台了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将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的核查比例与年初下达的安全生产执法指标相联系,列入年终绩效考核。对于分类分级和自查自报推进不力的单位和干部,取消其安全生产评先资格,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政府管理层面得到落实。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各地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发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将有关工作分解到不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承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职责。
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和企业类型,将组织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的职责划分到不同行业管理部门,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督促和指导企业进行查报,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1.督促、指导、组织培训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定期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
3.建立交流工作机制。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
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监管局在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和调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积极性。
1.明确监管职责和范围。2008年,顺义区出台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根据国民经济分类和结合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类型,把生产经营单位分为“工业生产、人员聚集、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和其它”6大类,将安全监管职责划分到18个行业管理部门,2009年结合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一步细化监管,将6大类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105小类,18个行业管理部门扩展到23个,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制定了47套不同行业类型的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做到每一类型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行业管理部门,适用一套自查标准。
图2-1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
2.积极履行行业监管(管理)职责。2007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五个安全生产规定,明确了商务、文化、体育、旅游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为推进顺义区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奠定了基础。顺义区有监管权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无监管权的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如:商务委对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对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零售单位履行管理职责。顺义区23家行业管理部门在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中履行制定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指导督促查报、监督核查等职责。
图2-2 政府部门结构图
消防、质监等专项监管部门要按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履行专项监管职责,及时跟踪、督促处理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移送的安全隐患,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的目和意义、工作内容、工作方法、职责要求等;
2.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解读与应用;
3.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系统操作等专业知识。
1.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系统操作员;
2.组织自查自报工作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各行业管理部门主管安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
各省市、县(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培训领导小组,成立培训师资队伍,制作统一的培训课件,分期、分批、分层次培训。
1.集中授课培训。
2.教学视频培训。
3.书面课件培训。
4.上机实操培训。
5.现场指导。
要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意识和自觉意识,仅靠一次培训是不够的,各地要制定系统的教育培训方案,实施全员、全过程、全覆盖持续的教育培训,解决好为什么要开展隐患自查自报、怎样开展隐患自查自报的问题。
北京市顺义区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了扎实有力的教育培训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制定了统一的培训课件,印制了3万册培训书籍,录制了6类型隐患标准解读教学片,采取书面培训、上机培训、网上视频培训等方式,重点对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企业自查标准、系统操作进行全面培训,使企业知道怎么查隐患、怎么治理隐患、怎么上报隐患。
从2010年7月下旬至9月上旬,分两个层次开展了多期培训班。一个层次是分4批对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23家行业主管部门、40家属地共310名管理人员以及523名村级(居委会)安全管理员进行了培训。另一层次是由行业牵头,属地组织,对全区11587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全覆盖的培训,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上机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参培率达到98%。
组成5个督导组,对培训实际效果进行督查。累计组织现场培训89批次,下发材料27559册,参加培训人员15305人,达到了很好的培训效果,保证了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的顺利推行。
组织查报是推进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如何使企业做到真查、真改、真报,是真正开展好自查自报工作,使企业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位的关键一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是发挥宏观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组织、发动企业的工作由市、县和乡镇来组织。对于组织查报的频次,按照《规定》的要求,每季度上报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对于重大隐患则要立即上报挂牌督办;对于各省及以下行政区域可以根据自己实际需要,可要求企业采取随时随报、每月上报、每季度上报等不同上报频次。
不同的市(地)由于部门职责分工不同,在组织形式上有较大差异,但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在事故隐患组织查报过程中要起草政策和办法、统一部署、收集数据、汇总分析、督促检查等。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具体执行层和组织单位,各县(区)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在推广自查自报工作中便是如此。
2.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市(地)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县(区)行业管理部门执行组织工作。
3.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具体执行层和组织单位。市(地)安全监管部门除负责统一部署、汇总分析工作外,亲自负责督促组织辖区内中央企业或省市级较大企业的隐患查报工作。
县(区)级作为政策落实层和执行层,主要承担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组织工作。要根据各县(区)自身特点,采取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组织形式,既可以采取安全监管部门总协调,各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配合的方式。
北京市顺义区经过几年的工作,区内行业管理部门、属地政府职责明确,各负其责,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都不断提高。在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组织过程中,实行分片负责的方式,行业季报企业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组织培训、督促上报工作,属地季报企业和属地年报企业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培训、督促上报工作。安全监管局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上报隐患的及时、准确、真实,顺义区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1.量化企业隐患上报工作。要求危化品企业将自查项进行分解,每天分别检查不同的项目,做到日查周报,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在每季度例会上点名通报;对机械、冶金、建材、轻纺等重点企业,要求每周必须录入一次隐患自查情况,在季度末统一上报。对于一些自报零隐患的企业,除了属地安全监管科要在10日内上门核查外,区安全监管局按照5%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未据实上报的企业将进行处罚。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为督促企业将自查自报工作落到实处,行业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都要每季度不少于执法检查指标20%的比例,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行现场核查,并于季度最后一日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如:大孙各庄镇将全镇划分成8个职责区,由镇领导分片包干,督促各村做好企业的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而各村的村主任,每季度须将所属企业全部检查一遍,核查其隐患上报情况。对工作完成质量较高的村,该镇每季度对村主任给予200元至300元的奖励。
3.加强约谈和交流学习。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对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建立交流工作机制,通过采取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
4.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隐患排查治理成效显著的企业作为全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在自查自报工作中,要求企业即使在检查中未发现隐患,也必须上报,零隐患企业会成为下一季度的检查、帮扶重点,自报零隐患的企业一旦被安全监管人员发现有隐患,将会受到1万元至3万元的处罚。
5.强化服务指导职能。坚持从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出发,将服务与监管紧密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顺义区采取个性化的管理措施,切实实现为企业着想,为企业服务的安全管理理念。如:对于个体私营小企业存在网上填报困难的问题,由属地安排村委会和村官,组织集中进行网上录入填报。部分村镇还针对一些个体、小商户等自查及上网确实有困难的情况,实施“以查代报”,下发纸质检查表,由村级安全员逐家进行检查后统一填报,做到纵向到底,不遗漏。
为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的有效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企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以及监管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开展日常执法监察活动。具体分级的标准和方式由各地自己确定。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经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但在自查自报系统中未进行填报的现象;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漏报、瞒报的现象;
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填报的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与实际检查不符的现象。
三、检查重点
重点要对未上报隐患企业、上报重大隐患企业、隐患未整改企业、上报无隐患企业等进行重点检查,还可以与具体分级监管重点企业相结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可以要根据实际监管能力确定检查比例,将事故隐患查报情况作为日常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各地区关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办法进行跟踪处理。北京市顺义区专门出台了《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顺安办〔2009〕40 号),规范了重大隐患进行市区两级挂牌管理的相关流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按照每年为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下达的执法检查文书指标数确定量化的核查指标。
1.自查自报检查文书数计算公式如下:
自查自报检查文书数=本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总数/自查自报生产经营单位数×全年检查文书指标数
2.每季度核查的自查自报生产经营单位尽量避免重复;
3.每季度至少完成自查自报检查文书数的20%。
考核是推动政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安全生产考核主要分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考核。目前,一些地区考核存在重控制指标、轻基础工作,重结果、轻过程的情况,不能充分反映日常实际工作情况,也不利于调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各地区要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契机,在理清行业、属地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加大对行业、属地的考核力度,逐步实现由控制指标考核向日常管理基础工作考核为主转变,形成重过程、可量化的动态考核机制。
政府部门考核主要包括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对各职能部门的考核。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各项内容所占比重不同,特别是大部分还只是采取“一票否决”式的“一刀切”考核方式,应逐步向过程考核、量化考核转变。北京市顺义区、广东省珠海市等地在职责考核工作上做了有益探索。
北京市顺义区政府自2005年起对19个镇、6个街道和15个经济功能区实施量化指标考核,从2008年开始对行业管理部门实施量化指标考核。为使考核更加有针对性,按照不同考核对象制定不同的考核实施细则,加强可操作性。
图2-3 政府部门实施差异化考核
北京市顺义区分别制定了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从隐患检查覆盖率、文书下达率、隐患发现率、隐患移送率、行政处罚率等执法检查指标、教育培训指标、专项整治指标、自查自报核查指标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表2-1 安全考核量化指标
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每年必须经过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安委会的名义下发到各被考核单位,同时安全生产考核占全区年终考核总分值的10%。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信息化系统自动统计分值和现场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结束后要以反馈函的形式反馈到各被考核单位。特别是指标量化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约束力和公信力,有效促进了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
(二)广东省珠海市的做法
广东省珠海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一岗双责”的13号文件精神,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构建企业基础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责量化绩效考核三个平台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运作,从而构建一个科学、依法、动态的安全监管体系(“一体系三平台”)。
珠海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科学、公平、公正的职责量化绩效考核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职责绩效量化考核体系,把企业隐患的自查自报和政府部门职责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数量、质量、进度等予以量化细化、实施全过程监督考核。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行政处罚、应急演练、专项检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等一目了然。特别是要求企业把自查自报自纠情况上报到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相对应的属地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管辖的企业每核查一个单位就能得到加分,系统每月根据量化评分标准自动生成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月得分,将考核结果由高至低按顺序进行排名,晒在系统首页上,并将考核排名情况上报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2012年初市政府对2011年度各区政府和部门进行职责考核时,将2011年度绩效考核月平均分按功效系数法折算成各区政府和部门的日常考核得分(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60%),加上指标考核得分(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40%),计算出总成绩,再按分数高低评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进行奖励。通过科学量化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避免了以往安全生产职责考核“重控制指标、轻基础工作”的问题,强化了基础性工作、预防工作在考核中所占比重,解决了长期困扰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能量化的难题,扭转了以往安全生产考核重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而产生的“年初超控制指标一年白干,年末超控制指标白干一年”的消极被动工作局面。
建立对生产经营单位奖惩机制,是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真正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的重要保障。《规定》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具体的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并与安全生产责任险、风险抵押金、税率浮动、黑名单等手段相结合,强化奖惩、制约机制。
北京市顺义区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条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予以制约。如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广东省珠海市建立了企业每月上报红黑名单制度:对隐患红名单,表彰奖励,连续三个月不报的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只有列入红名单企业才有资格参加年底表彰奖励,对列入黑名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既有利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由事故处理向事故预防转变,又可以通过对企业上报的隐患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建立防范事故的预测预警机制。通过逐级上报的隐患类型和数量等信息,可以建立预警预测模型,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预警,及时发现工作的普遍性问题和趋势性问题,找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安排部署工作提供依据,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真正实现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
以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监管局为例,近两年,全区集中开展了洗车行业、泡沫生产、仓储物流等40余项专项整治,改善了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的安全状况。
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实施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自查隐患、治理隐患、自报隐患和分析趋势。自查是为了发现自身所存在的隐患,保证全面而减少遗漏;治理是为了将自查中发现的隐患控制住,防止引发后果,尽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自报是为了将自查和治理情况报送政府有关部门,以使其了解企业在排查和治理方面的信息;分析趋势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状况做出科学、综合、定量的判断,为合理分配安全监管资源和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企业自查隐患就是在政府及其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确定自身分类分级的定位,采用其适用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通过准备、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制度、全面培训、实施排查、分析改进等步骤形成完整的、系统的企业自查机制。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应在企业内部形成联接所有管理层级和各个生产单位,以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为保证隐患自查工作能够打下坚实的基础,企业必须做好与之相关的准备工作。隐患排查治理是涉及到企业所有部门、所有生产流程、所有人员的一项系统工程,如果不做好全面的准备,那么所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结果必然是“一阵风”式的开展一次“运动”,不能做到深入和持久的开展自查工作。
1.收集信息
由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对现行的有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种信息、文件、资料等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收集。此项工作也可以委托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服务方来实施。
2.辅助决策
将收集信息形成的有关材料向企业管理层汇报,并说明有关情况,使企业管理层的领导能够全面、正确理解和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企业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正确决策。
3.领导决策
高、中层领导需要从思想意识中真正解决为什么要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问题,并为此项工作提供充分的各类资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才会在企业得到有效和完全的实施。
由企业一把手担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以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班子为总决策管理机构,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办事机构,以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为骨干,以全体员工为基础,形成从上至下的组织保证。
形成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网络,确定各个层级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领导层: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安委会、领导办公会等形式,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到其日常工作的范围中,亲自定期组织和参与检查,及时准确把握情况,发出明确的指令。主管负责人要在其职责中明确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将有关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主要负责人的帮手。其他有关领导也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至少要知道、过问、督促、确认。
管理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骨干力量,编制有关制度、培训各类人员、组织检查排查、下达整改指令、验证整改效果等是主要的工作内容。还要通过监督方式对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及所有员工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解,纳入考核,全力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方位和全员化。
操作层:按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明确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在日常的各项工作中,员工要有高度的隐患意识,随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事故苗头,自己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同时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并注意做好记录,为统计分析隐患留下资料。
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本依据,需要企业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上级和外部的其他要求全面掌握,将其各项具体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编制工作将外部的规定转化为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再经过全面地执行和落实,变成企业的管理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不例外,也基本按这一思路展开。
1.现状评估
企业要通过评估确认管理现状与企业适用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之间不相符的地方。
(1)法律、法规识别及其它要求的收集和识别
法律、法规识别的主要工作就是收集与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并对所收集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符合性进行评价。
(2)组织机构分析
认真梳理现有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其网络是否能全面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要求、是否有足够的资源保证、工作效率是否满意等方面。
(3)规章制度评价
收集、整理企业现有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并对其充分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策划
(1)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章制度策划,首先要搞清以下几个问题:
●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与指标;
●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需要解决的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需求;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流程);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所需要的记录(台帐);
●与企业现有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安全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的关系。
(2)在弄清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规定》中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要的规章制度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等内容,需要建立的制度主要有:《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等。
还有一些在其他制度中需要专门管理和控制的内容,如《规定》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上述这些制度要求需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在已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所要增加或修订的制度。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的内容应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并有专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还要在操作规程中有所体现。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结构和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和要求,各单位都有符合实际需要、适应本身特点的文件形式规定,但通常不外乎以下几个部分:
编制目的;
适用范围;
术语和定义;
引用资料;
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各类人员相应职责;
隐患排查主要工作程序和内容等具体规定;
需要形成的记录要求及其格式;
制度的管理:制定、审定、修改、发放、回收、更新等;
相关文件。
当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还必须有符合本单位相关规定的文件标题和编号。
最终要确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文件数量和框架结构及与其他文件的关系。
(4)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细化
企业应根据其适用的政府部门制定颁布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应当进行细化,例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中规定“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内容,企业就应当提出更具体的要求:明确督促的方式方法、检查的方式方法(对矿山等企业领导来说可能就要与下井带班作业相结合)、检查的频率(是每周还是每月参加一次)等。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编制
组建一支精干、高效的文件编写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编制过程中对文件质量影响最大的应当是编写人员的水平,我们建议可以采用过去形成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做到两种结合:
一是“老中青”结合,老同志经验丰富,年青人学历较高、视野开阔,中年人兼而有之,形成“黄金搭档”,取长补短;
二是“工技管”结合,“工”是一线作业人员,他们对生产实际最了解,有丰富的一手经验,“技”是技术人员,他们在专业方面的长处,“管”是各类管理人员,他们站得高看得远,擅长协调和沟通。将这几类人员的长处结合起来,能够发挥出“1+1>2”的作用。
制定严格的编制计划,明确任务、时间、责任人和质量要求,计划必须落实到人,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检查编制进度,最后进行统稿,以保证格式的统一和内容的协调。
文件编写时还要注意解决如下问题:
●要明确谁来负责起草工作?谁来负责组织协调、检查、修改工作?谁来负责文件之间的接口及协调性?
●文件编写人员要吸收企业其他管理体系的文件编写人员参加;
● 文件编写完之后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即解决文件的可操作性问题。因此,要落实专人负责将相关文件向有关部门/人员征求意见,以最大程度解决文件的可操作性难题;
为简单起见,我们编制了一个综合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提纲供企业参考,详见本节后面的附件。大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中的各个部分单独分开、扩展成多个制度,形成一个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系统。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文件管理
文件管理是制度编制和贯彻的重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文件管理也不例外,应当特别关注几个环节:
(1)审批发布
由各级领导按职责权限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进行审阅,征求相关意见并进行最后修改,然后按文件发布的权限进行审批,最终按企业文件管理的程序正式发布。
(2)发放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放到哪一级、哪些人,直接影响到本制度能否充分贯彻执行的程度。很多单位在实际工作形成了文件只发放到中层领导这一级的习惯,再向下就仅仅是组织员工学习(就是宣读),导致很多真正需要按文件规定进行操作的人员无法获取相应的文本,使文件内容得不到有效实施。
发布不仅是发个红头即可,应当将新增的规章制度纳入已有的文件体系,如汇编、电子版(光盘)、内部网络等。
(3)保存
保存的目的不单是存放,更重要的是方便其使用,因此文件应当保存在方便获取、便于查阅的地方,并应将相关手续告知给有关人员。
(4)文件的使用
发布文件的目的是使之得到有效的执行使用,这就要求每个相关人员必须不折不扣的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必须养成良好的“死板”习惯,在制度面前决不能“灵活”使用。
(5)文件的修改
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根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法和程序,逐级向上反映,由文件编制部门按手续收集反馈意见,并根据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修改。
(6)文件作废和存档
当文件换版、作废时,应按相应的步骤规定执行,以防止使用已经过期的文件,保证相关岗位和人员获得有效版本。
业已作废的文件除大部分销毁或处理掉以外,还应保留底稿,目的是使文件的修改有一定的连续性,为今后其他文件的编制提供参考。
1.初步培训
在全面铺开工作之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初步的培训,使其掌握“谁来干?干什么?如何干?工作质量有什么要求?”等内容。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初期培训对象分为两种,一是对领导层(高层与中层)人员进行背景培训,二是对承担推进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对领导(高层与中层)进行背景培训,通过培训,使相关领导充分认识到企业实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作用,让他们了解整个实施过程,知道自己在整个过程中的工作 职责,以及应该给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对承担推进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背景(可与领导层培训合并进行)、相关政策法规、隐患排查标准内容详解、制度编写、隐患排查治理过程等方面。
2.全员培训
隐患排查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人员,包括从领导到一线员工直到在企业工作范围内的外部人员,以保证排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在颁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之后,组织全体员工,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要求,学习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内容。
所有人员能不能或者会不会隐患排查是关键,必须对其进行有针对性和有效果的教育培训。在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中要将隐患排查的内容纳入,并根据需要做专门的培训,还要确认培训的效果,以保证所有人员有意识、有能力地开展隐患排查。
注意:培训工作应以已有的培训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准,按其要求实施。
排查的实施是一个涉及企业所有管理范围的工作,需要有计划、按部就班地开展。
1.排查计划
排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较长,需要制定一个比较详细可行的实施计划,确定参加人员、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安排、排查记录等内容。为提高效率也可以与日常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工作或管理体系中的合规性评价和内审工作相结合。
2.隐患排查的种类
(1)专项排查
专项排查是指采用特定的、专门的排查方法,这种类别的方法具有周期性、技术性和投入性。主要有按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进行的全面自查、对重大危险源的定期评价、对危险化学品的定期现状安全评价等。
(2)日常排查
指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结合,具有日常性、及时性、全面性和群众性。主要有企业全面的安全大检查、主管部门的专业安全检查、专业管理部门的专项安全检查、各管理层级的日常安全检查、操作岗位的现场安全检查等。
3.排查的实施
以专项排查为例,企业组织隐患排查组,根据排查计划到各部门和各所属单位进行全面的排查,流程及关键点如图3-1所示。
排查时必须及时、准确和全面地记录排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随时与被检查单位的人员做好沟通。
图3-1 在各部门的排查流程及关键点
4.排查结果的分析总结
(1)评价本次隐患排查是否覆盖了计划中的范围和相关隐患类别;
(2)评价本次隐患排查是否做到了“全面、抽样”的原则,是否做到了重点部门、高风险和重大危险源适当突出的原则;
(3)确定本次隐患排查发现:包括确定隐患清单、隐患级别以及分析隐患的分布(包括隐患所在单位和地点的分布、种类)等;
(4)做出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结论,填写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表格。
(5)向领导汇报情况
为了确保顺利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必须责成有关部门以考核手段为基本的保障。必须规定上至一把手、下至普通的员工以及所有的检查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必须明确规定企业中、高层领导在此项工作中的义务与职责。因为,企业的中、高层领导是实施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
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各个方面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也要随着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与时俱进,借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和评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合规性评价、内部审核与认证审核等外力的作用,实现企业在此工作方面的持续改进。
另外隐患排查治理也为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持续改进的信息资源,通过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分析,能够为预测预警输入必要的信息,能够为管理的改进提供方向性的资料。
附: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提纲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定义、术语和隐患分级
四、机构职责
五、资金保障
计划预算(可与安措项目合并)、来源、审批、使用、监督、审查结算等。
六、工作程序
1.计划和目标
列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目标责任书。
2.排查方法
排查与检查工作相结合,可结合管理体系的危险源管理和内审或安全标准化自评等方式进行。
3.检查表
排查与检查必须编制和使用安全检查表。
4. 实施
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排查方法,按企业内部管理职能的设置,不同级别的部门和单位有不同的排查治理周期,通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班组级、车间级和厂级等管理层级分别规定从日、周、月到季度的定期周期。不定期为各类专业安全检查和上级检查及特殊情况排查(如发生事故后)。
5.治理
对排查结果进行分级处理,本着“三定四不推”(三定为定责任人和部门,定时间,定措施。四不推为班组能解决的不推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厂,厂能解决的不推上级))的原则进行整改和治理。整改和治理根据不同等级分别规定期限,也可用《隐患整改指令书》的形式。对整改和治理结果应由监督部门进行确认。
6.重大隐患
及时报安全监管局,制定方案并落实,结束后报安全监管局,批准后可开工生产。
七、委外(外委)管理
合格外部单位清单,外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招投标时必须考虑安全水平。
签订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八、信息档案管理
所有排查治理的隐患必须按企业内部相应级别上报;
建立各级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主管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至少每季度和年度进行;
季度和年度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统计分析表》。
九、应急预案
在应急预案中增加自然灾害和重大隐患的应急内容。
十、评价评估
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需要时应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效果进行专项评价和评估,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十一、奖励处罚和考核
鼓励和奖励举报行为;
隐瞒不报和谎报的处罚;
此项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十二、上报
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文名和号)的要求(具体条款),在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平台上的专项功能部分中按时填报相关内容。
对隐患排查所发现的各种隐患进行治理,才能真正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降低风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一般隐患分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为更好地有针对性的治理在企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般隐患,要对一般隐患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级。
事故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根据这个分级标准,在企业中通常将隐患分为班组级、车间级、分厂级直至厂(公司)级,其含义是在相应级别的组织(单位)中能够整改、治理和排除。
其中的厂(公司)级隐患中的某些隐患如果属于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当列为重大事故隐患。
2.现场立即整改
有些隐患如明显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这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式的一般隐患,排查人员一旦发现,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如实记录,以备对此类行为统计分析,确定是否为习惯性或群体性隐患。有些设备设施方面的简单的不安全状态如安全装置没有启用、现场混乱等物的不安全状态等一般隐患,也可以要求现场立即整改。
3.限期整改
有些隐患难以做到立即整改的,但也属于一般隐患,则应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通常由排查人员或排查主管部门对隐患所属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内容中需要明确列出如隐患情况的排查发现时间和地点、隐患情况的详细描述、隐患发生原因的分析、隐患整改责任的认定、隐患整改负责人、隐患整改的方法和要求、隐患整改完毕的时间要求等。
限期整改需要全过程监督管理,除对整改结果进行“闭环”确认外,也要在整改工作实施期间进行监督,以发现和解决可能临时出现的问题,防止拖延。
针对重大隐患,就需要“量身定做”,为每个重大隐患制定专门的治理方案。由于重大隐患治理的复杂性和较长的周期性,在没有完成治理前,还要有临时性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治理完成后还有书面申请以及接受审查等工作。
1.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此外,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第二十条还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在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时还必须考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下达的“整改指令书”和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内容的指示,也要将这些指示的要求体现在治理方案里。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中的“(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更是安全防范措施里的重要内容。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
《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上述规定意味着企业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还要随时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检查。如果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属于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就更应落实相应的整改、治理的主体责任。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评估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这种评估主要针对治理结果的效果进行,确认其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认对隐患及其可能导致的事故的预防效果。评估需要有一定条件和资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以保证评估本身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工作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并经过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隐患治理及其方案的核心都是通过具体的治理措施来实现的,这些措施大体上分为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再加上对重大隐患需要做的临时性防护和应急措施。
1.治理措施的基本要求
(1)能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2)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3)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4)能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条件。
隐患治理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因为企业必须考虑成本投入,需要最小代价取得最适当(不一定是最好)的结果。有时候隐患治理很难彻底消除隐患,这就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将其风险降低到企业可以接受的程度。可以这样说:“最好”的方法不一定是最适当的,而最适当的方法一定是“最好”的。
例如,员工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是一个典型的低级别的隐患,其治理方式在企业中主要是排查(检查)人员对其批评,责令其马上纠正,通常是不需要制定治理方案的。但如果经过统计分析,发现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成为一种习惯性和群体性违章,那么要将其隐患级别上升,并制定治理方案,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进行治理。
2. 工程技术措施
工程技术措施的实施等级顺序是直接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等级顺序的要求应遵循的具体原则应按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的等级顺序选择安全技术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的要求,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①消除: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化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有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②预防: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的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放装置等。
③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④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护服、各类防毒面具)等;
⑤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⑥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3.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措施往往在隐患治理工作受到忽视,即使有也是老生常谈式的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培训教育和加强安全检查等几种。其实管理措施往往能系统性地解决很多普遍和长期存在的隐患,这就需要在实施隐患治理时,主动地和有意识地研究分析隐患产生原因中的管理因素,发现和掌握其管理规律,通过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闭环管理”是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基本要求,对任何一个过程的管理最终都要通过“闭环”才能最后结束。隐患治理工作的收尾工作也是“闭环”管理,要求治理措施完成后,企业主管部门和人员对其结果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验证就是检查措施的实现情况,是否按方案和计划的要求一一落实了;效果评估是对完成的措施是否起到了隐患治理和整改的作用,是彻底解决了问题还是部分的、达到某种可接受程度的解决,是否真正能做到“预防为主”。当然不可忽略的还有是否隐患的治理措施会带来或产生新的风险也需要特别关注。
企业将隐患排查治理的结果自行上报给政府主管部门,将政府部门的监管与企业生产经过的实际联系在一起,是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包含了很多内容,有机制的、管理的、技术的、记录的、设备设施的等等,自报并不是要求企业将这些内容都上报,而是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等要求进行上报。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据的是其所适用的政府部门颁布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企业自己细化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企业内部标准等,这就产生了两种依据在格式和内容上的不一致。从所覆盖的范围和细致程度上看,企业的各项规定要远远多于政府部门制定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从格式上看,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以表格的形式存在的,与企业的各项内部要求不会完全相同。因此要从内容和格式上进行一个“对接”工作。
“对接”并不是要企业修改自己的各项规定去完全适应标准的格式,而是在上报工作环节中,将自己的各项规定去对照寻找标准中的内容,在填报时将实际隐患情况按标准的格式填报到相应的部分里去即可,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化和细化,最终形成按标准和企业规定开展排查工作,按标准规定的隐患类别填报的局面,两者同时存在,并又相互“对接”。
“对接”后的自报工作中,对于那些比较稳定和较长时间内不发生显著变化的隐患类别,如基础管理类的隐患,就可以在日常自报中不再重复填报。对于能够经常排查出的现场型的隐患,则需要如实和及时地填报。当然如果企业的基础管理或现场管理发生了变更则需要重点填报。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对隐患自报的信息管理做了说明,但企业的类型、规模和管理等方面有着千差万别的情况,所以其所采用的自报方式也不尽相同。
1.自报的程序
无论企业规模大小还是行业不同或者管理方式有异,其隐患自报的程度大体上是相同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统计
将各种方式的隐患排查工作所发现的隐患进行汇总、统计和整理,得到隐患清单,形成隐患整改通知,将这些集合为一套完整的材料。
(2)“对接”分类
按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格式,将企业的隐患材料按其顺序分门别类地“对接”入位,每个隐患都给予适当的标识。
(3)审查批准
根据管理层级和权限,由有关领导对隐患上报的内容进行审阅,批准后方能上报。
(4)上报
根据企业实际,采取相应的上报方式,按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进行上报。
2.基于信息系统自报
有条件的企业,要将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与政府隐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接口,定期接通上报网络,按信息管理系统的提示和要求进行填报。
大型集团型企业需要在集团内部层层上报下属单位的隐患情况,方式与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格式相同,进行汇总整理后,将整体情况以总结的方式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其下属单位的隐患上报仍按属地监管原则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
3.小微企业自报
很多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具备基于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条件,可以采用书面上报的形式,因为这些企业存在的隐患数量也比较少,风险不很高,因此书面上报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这会给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及其部门接收书面隐患上报材料带来巨大的工作量,从北京顺义区的经验来看,由基层政府组织直接上报更加有效。具体做法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直接到企业中去,收集和书面记录小微企业的隐患情况,形成标准的记录格式,并整理汇总后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送。这样既可以减少小微企业的负担,也保证了隐患上报的工作质量。
安全生产形势预测预警是指以隐患排查结果和仪器仪表监测检测数据为基础,辨识和提取有效信息,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予以量化,将有关信息经过综合分析形成直观的、动态的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运用预测理论,建立数学模型,对未来的安全生产趋势进行预测,得出安全生产趋势的发展情况。
1.以企业日常隐患排查工作为基础,发现工作场所存在的隐患,并及时纠正,使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缺陷处于被监测、识别、诊断和干预的监控之下。
2.通过对隐患排查数据、监测信息的分析,可以确定各种信息可能造成的后果,辨明造成伤亡的严重程度如何,确定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其主要任务是应用适宜的识别指标判断可能造成的后果,此对整个预警系统的活动至关重要。将分析得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量化,对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量化统计分析,加以系数修正,计算得出安全生产预警指数,通过安全生产预警指数走向的升高和降低,直观反映当前安全状况是安全、注意、警告或是危险。
3.利用系统分析、信息处理、建模、预测、决策、控制等主要内容的预测理论,定量计算未来安全生产发展趋势,警示生产过程中将面临的危险程度,提请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件事故的发生。
4.根据安全生产预警指数数值大小,对事故征兆(险肇事件)的不良趋势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矫正、预防与控制。
5.对可能造成损失的事件及时进行整改,分析规律,防范同类事件的发生。
这里所指的预测预警指数系统是根据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的《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管理系统》的有关内容提出的,供企业参考。
1.收集数据
安全生产预警的基础是数据的收集,数据来源为两个方面:隐患排查的结果及仪器仪表监测数据。在隐患排查中,不仅要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同时对人的行为也要加以判断,对于好的安全行为要及时表扬并记录在案,仪器仪表监测过程中不正常的数据要进行整理。通过对历史数据、即时数据的整理、分析、存储,建立安全预警数据档案。
2.分析判断
对收集到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已经发生的异常征兆及可能发生的连锁反应,评价事故征兆可能造成的损失。对分析的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形成部门安全预警情况报告,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分析后,得出当前安全生产预警指数报告。
(1)原始数据判断
各部门对隐患排查情况、监测检测数据中,运用判断指标,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的状况或行为,分为“不安全状况”或“不安全行为”进行统计。
(2)伤害等级判断
将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害分为:死亡、重伤、轻伤、无伤害等4个等级。采用“事故当量”的概念,量化可能造成的伤害等级。
3.系数修正
(1)报告份数修正
为了消除规定时间内安全预警情况报告数量不同对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的影响,按每周(月)适合本企业的平均数来修正周(月)伤害统计值。
(2)事故修正
事故的发生会造成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的升高,另外,每次事故发生后都会对一定时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产生影响,因此,系数修正要考虑不同级别事故及事故发生后一段时期内的影响。
(3)隐患整改率修正
隐患整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因此,要根据不同的隐患整改率,进行修正。
(4)培训及演练修正
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员失误的重要途径。因此,培训能够降低企业安全风险,降低安全生产预警指数值不同级别的培训(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对员工的影响不同,修正值不同。
应急演练可以在事故真正发生前暴露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降低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降低安全生产预警指数数值。
考虑每次培训、演练后都会对一定时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产生的影响。
4.计算
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的计算是以规定时间段内的各部门安全预警情况报告为基础,进行报告份数、演练、培训、事故、隐患整改率等系数修正,计算得到安全生产预警指数值,其计算过程为 :
统计值计算:
根据原始数据的分类统计值与所对应的伤害等级,加权得出周或月伤害统计值。
安全生产预警指数计算:
安全生产预警指数=安全预警报告修正值+事故修正值+隐患排查率修正值+培训、演练修正值+其他修正值
5.生成图形
根据预警指数数值,并按照时间顺序,将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生产预警指数连接后,即构成了安全生产预警指数图,从而直观反映企业整体安全形势。
运用预测理论,对历史安全生产预警指数进行整理、修正后,消除影响因素,建立数学模型,生成安全生产趋势图,直观预测企业安全生产趋势。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要载体,是实施此项工作的主要工作依据。本章详细说明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框架(即企业分类)、主要内容、编制流程等细节,为全国各地编制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具体的指导。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框架主要反映标准分类的总体组成类别和层次结构关系,是对标准分类的概括。标准框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照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其直观表现形式就是标准分类明细表。
标准建设框架可简单地看作是标准分类明细表的结构性框架,主要是对现有各级标准进行系统梳理与概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分类依据,形成条理明确和层次清晰的标准明细表,以方便系统了解。
(一)作用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框架的作用主要有:
一是可以直观地描绘出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化活动的发展蓝图;
二是能够系统反映全局,有利于明确工作重点、发展方向;
三是有利于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进行对照,从发展的战略高度明确方向;
四是有利于相关部门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提高工作的系统性。
(二)原则
在具体编制过程中,我们注意体现以下原则:
科学性:科学性是标准化的基本原则,是采用标准的各方有机联系、协调并联、顺利运行的根本保障,也是最高原则。它是由标准化和标准体系的功能所决定的,只有坚持科学性,才能保证整体协调一致的最佳性。
全面性:该体系表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所涉及的所有行业纳入相应的标准体系中,使这些标准协调一致,互相配套,构成完整、全面的整体,不留下漏洞和空白。
系统性:系统性是指标准体系中各个标准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渗透,同时各个标准组又相互区别,具有独特的功能。在确定标准体系的结构层次性时,应该对其系统中各要素进行分析,并从系统高度、具体的目标着手,进行协调组装,有序配套。
(三)企业分类
企业分类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本指南梳理出151类企业,具体见表4-1。该分类方法综合考虑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行业监管归属,实现了国民经济行业的全面覆盖。按照国民经济分类对企业进行类别划分,并力争划分至细类,既便于企业台账管理,又便于对企业类别的统计分析。各地在应用中可以在此全国统一的企业分类框架下进一步细化。
(四)管理分类对应表
考虑到行业监管归属的专业性,为便于企业管理,编写了管理分类对应表,见表4-2。通过该表,可将各行业监管的企业单独抽出来,以便对监管的企业底数清、情况明,也有利于以后的统计分析工作需要。因此,管理分类框架全国统一,各地在应用中可根据本地部门设置和主管范围等实际情况进行细分。
(五)建议隐患标准框架
考虑企业自身可能存在的隐患,将隐患特点相近的企业归为一类,按照科学性、全面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的原则,将隐患自查标准分为65类,具体参考表4-3。隐患自查标准检查表可能是一种类型企业用一张表,也可能是几个类型相近的企业用同一张表。各地在应用中可根据本地实际生产经营单位情况也将检查表细分或合并,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
表4-1 企业分类明细表
序号 |
所属行业门类 |
企业类型名称 |
说明 |
适用隐患标准检查表 |
1 |
农、林、牧、渔业(A) |
农业及其服务企业 |
包括:谷物种植;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棉、麻、糖、烟草种植;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水果种植;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其他农业;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 |
农业、林业、城市绿化及服务业 |
林业及其服务企业 |
包括: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木材和竹材采运;林产品采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森林防火服务;林产品初级加工服务;其他林业服务。 |
农业、林业、城市绿化及服务业 |
||
畜牧业及其服务企业 |
包括:牲畜饲养;家禽饲养;狩猎和捕捉动物;其他畜牧业;畜牧服务业。 |
畜牧业、渔业及服务业 |
||
渔业及其服务企业 |
包括:水产养殖;水产捕捞;渔业服务业。 |
畜牧业、渔业及服务业 |
||
农业机械服务企业 |
指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活动。 |
农业、林业、城市绿化及服务业 |
||
2 |
采矿业(B) |
煤炭开采企业 |
包括: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褐煤的开采;其他煤炭开采及辅助活动。 |
煤炭开采业 |
煤炭洗选企业 |
包括:烟煤和无烟煤的洗选;褐煤的洗选;其他煤炭洗选及辅助活动。 |
煤炭洗选业 |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 |
包括:石油开采;天然气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辅助活动。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黑色金属矿采选企业 |
包括:铁矿采选;锰矿、铬矿采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开采辅助活动。 |
金属矿山 |
||
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 |
包括: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开采辅助活动。 |
金属矿山 |
||
非金属矿山采选企业 |
包括:土砂石开采;化学矿开采;采盐;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开采辅助活动。 |
非金属矿山 |
||
尾矿库 |
指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
尾矿库 |
||
其他采矿企业 |
其他采矿业。指对地热资源、矿泉水资源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自然资源的开采,但不包括利用这些资源建立的热电厂和矿泉水厂的活动 |
非金属矿山 |
||
3 |
制造业(C) |
农副食品加工企业 |
包括:谷物磨制;植物油加工;制糖业;水产品加工;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食品和饮料制造业 |
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 |
包括:牲畜屠宰;禽类屠宰;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
食品和饮料制造业 |
||
饲料加工企业 |
指适用于农场、农户饲养牲畜、家禽的饲料生产加工,包括宠物食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用屠宰下脚料加工生产的动物饲料,即动物源性饲料的生产活动。 |
食品和饮料制造业 |
||
食品制造企业 |
包括: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乳制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其他食品制造。 |
食品和饮料制造业 |
||
造酒企业 |
包括: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 |
食品和饮料制造业 |
||
饮料制造企业 |
包括: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 |
食品和饮料制造业 |
||
精制茶制造企业 |
指对毛茶或半成品原料茶进行筛分、轧切、风选、干燥、匀堆、拼配等精制加工茶叶的生产活动。 |
食品和饮料制造业 |
||
烟草制品企业 |
包括:烟叶复烤;卷烟制造;其他烟草制品制造。 |
烟草制品业 |
||
纺织企业 |
包括: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纺织企业 |
||
纺织服装服饰企业 |
包括: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 |
纺织企业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企业 |
包括: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制鞋业。 |
其他制造业 |
||
3 |
制造业(C)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企业 |
包括: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
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业 |
家具制造企业 |
包括: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业 |
||
造纸和纸制品企业 |
包括:纸浆制造;造纸;纸制品制造。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
印刷记录媒介复制企业 |
包括:印刷;装订及其他印刷服务活动;记录媒介复制。 |
印刷企业 |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企业 |
包括:文教办公用品制造;乐器制造;体育用品制造;工艺美术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
其他制造业 |
||
石油加工企业 |
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 |
石油加工业 |
||
炼焦企业 |
指主要从硬煤和褐煤中生产焦炭、干馏炭及煤焦油或沥青等副产品的炼焦炉的操作活动。 |
炼焦业 |
||
核燃料加工企业 |
指从沥青铀矿或其他含铀矿石中提取铀、浓缩铀的生产,对铀金属的冶炼、加工,以及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标记、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制造,还包括与核燃料加工有关的核废物处置活动。 |
核燃料加工业 |
||
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企业 |
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危化品的生产制造。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
农药制造企业 |
包括: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
药品生产企业 |
||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企业 |
指各种军用和生产用炸药、雷管及类似的火工产品的制造。 |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企业 |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包括:焰火、鞭炮产品制造。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
医药制造企业 |
包括: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药品生产企业 |
||
3 |
制造业(C) |
化学纤维制造企业 |
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 |
其他制造业 |
橡胶和塑料制品企业 |
包括: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 |
其他制造业 |
||
水泥、石灰和石膏及相关制品制造企业 |
包括:水泥、石灰及石膏制品制造;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建材企业 |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企业 |
包括: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
建材企业 |
||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企业 |
包括: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
建材企业 |
||
陶瓷制品制造企业 |
包括:卫生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
建材企业 |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企业 |
包括:石棉制品制造;云母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
建材企业 |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企业 |
包括: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建材企业 |
||
炼铁企业 |
指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的生产活动。 |
冶金企业 |
||
炼钢企业 |
指利用不同来源的氧(如空气、氧气)来氧化炉料(主要是生铁)所含杂质的金属提纯活动。 |
冶金企业 |
||
黑色金属铸造企业 |
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
冶金企业 |
||
钢压延加工企业 |
指通过热轧、冷加工、锻压和挤压等塑性加工使连铸坯、钢锭产生塑性变形,制成具有一定形状尺寸的钢材产品的生产活动。 |
冶金企业 |
||
铁合金冶炼企业 |
指铁与其他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组成的合金生产活动。 |
冶金企业 |
||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
包括: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有色企业 |
||
33 |
制造业(C) |
有色金属铸造企业 |
包括: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 |
有色企业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企业 |
包括:铜压延加工;铝压延加工;贵金属压延加工;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其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有色企业 |
||
金属制品企业 |
包括: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除建筑预制品工地。 |
机械企业 |
||
通用设备制造企业 |
包括: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的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机械企业 |
||
专用设备制造企业 |
包括: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机械企业 |
||
汽车制造企业 |
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其配件制造。 |
机械企业 |
||
铁路运输及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企业 |
包括: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及修理。 |
机械企业 |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企业 |
包括:金属船舶制造及修理;非金属船舶制造及修理;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及修理;船用配套设备制造及修理;船舶改装与拆除;航标器材及其他相关装置制造及修理。 |
机械企业 |
||
3 |
制造业(C)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企业 |
包括:飞机制造及修理;航天器制造及修理;航空、航天相关设备制造及修理;其他航空航天器制造及修理。 |
机械企业 |
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企业 |
包括: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机械企业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企业 |
包括: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机械企业 |
||
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企业 |
包含:计算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视听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机械企业 |
||
仪器仪表制造企业 |
包括: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业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机械企业 |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企业 |
指一般家用电器、仪器修理。包括:金属制品修理业;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机械企业 |
||
核辐射加工企业 |
指核技术与同位素技术的应用,由核辐照站利用核技术对原有产品改良、改变性质并使其增值的加工活动。 |
核辐射加工企业 |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
包括: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
4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 |
电力生产企业 |
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电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电力生产。 |
电力生产和供应业 |
电力供应企业 |
用电网出售给用户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以及供电局的供电活动。 |
电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
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通过锅炉等装置生产蒸汽和热水,或外购蒸汽、热水进行供应销售、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 |
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生产燃气,或利用畜禽粪便和秸秆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生产沼气,或外购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并进行输配,向用户销售燃气的活动,以及对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输配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和管理活动。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 |
包括: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5 |
建筑业(E) |
建筑施工企业 |
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建筑施工企业 |
建筑安装企业 |
包括: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其他建筑安装业。 |
建筑安装企业 |
||
建筑装饰企业 |
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
建筑装饰企业 |
||
建筑物拆除企业 |
建筑物拆除活动。 |
建筑物拆除企业 |
||
劳务承包企业 |
指为建筑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的服务。 |
服务企业 |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工程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及其设计咨询服务。 |
服务企业 |
||
工程监理企业 |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
服务企业 |
||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企业 |
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的租赁服务。 |
服务企业 |
||
6 |
批发和零售业(F) |
加油站 |
包括:汽油加油站。 |
加油站 |
油库、气库 |
包括:汽油库、液化石油气库。 |
油库、气库 |
||
瓶装经营企业 |
包括:氧气、乙炔、氦气等经营企业。 |
瓶装经营企业 |
||
化工经营企业 |
包括:酸、碱、易制毒等化工产品经营企业。 |
化工经营企业 |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指烟花爆竹的存储、经营和销售场所。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
商业零售经营企业 |
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包括: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配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专门零售。 |
商业零售经营企业(1000㎡以上);商业零售经营企业(100-1000 m2) |
||
烟草商店 |
烟草制品批发和零售 |
服务企业 |
||
市场 |
包括:农、林、牧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其他批发业。 |
市场 |
||
7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 |
铁路运输企业 |
包括: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
铁路运输业 |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 |
包括: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客运;其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
客运企业 |
||
公路旅客运输企业 |
指城市以外道路的旅客运输活动。 |
客运企业 |
||
道路运输企业 |
包括: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道路运输企业 |
||
水上运输企业 |
包括: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水上运输业 |
||
航空运输企业 |
包括: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
航空运输业 |
||
管道运输企业 |
指通过管道对气体、液体等的运输活动 |
其他运输业 |
||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企业 |
包括:谷物仓储;棉花仓储;其他农产品仓储。 |
仓储企业 |
||
仓储公司 |
除农产品之外的其他仓储业。 |
仓储企业 |
||
邮政企业 |
包括: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运输代理业。 |
其他运输业 |
||
公路管理与养护企业 |
公路管理与养护。 |
公路管理与养护业 |
||
8 |
住宿和餐饮业(H) |
一般性旅馆 |
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其他住宿业。 |
一般性旅馆 |
星级饭店 |
取得由国家(省级)旅游局评定的星级饭店。 |
星级饭店 |
||
餐饮企业 |
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路边小饭馆、农家饭馆、流动餐饮和单一小吃等餐饮服务。 |
餐饮企业 |
||
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 |
电信企业 |
包括: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其他电信服务。 |
服务企业 |
通讯企业 |
包括: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服务企业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
包括:软件开发;软件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
服务企业 |
||
10 |
金融业(J) |
资本市场服务企业 |
包括:证券市场服务;期货市场服务;证券期货监管服务;资本投资服务;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
服务企业 |
金融服务企业 |
包括:货币金融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 |
服务企业 |
||
11 |
房地产业(K) |
物业管理公司 |
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物业管理公司 |
房地产经营企业 |
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房屋等活动)。 |
房地产公司 |
||
房地产中介 |
房地产中介(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
服务企业 |
||
12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 |
机械设备交易市场 |
包括:汽车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 |
市场 |
农机租赁企业 |
农业机械租赁。 |
农业、林业、城市绿化及服务企业 |
||
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企业 |
包括: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图书出租;音像制品出租;其他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
服务企业 |
||
商务服务企业 |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 |
服务企业 |
||
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 |
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而举办的展览和会议等活动。 |
服务企业 |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企业 |
包括:旅行社服务;旅游管理服务;其他旅行社相关服务。 |
服务企业 |
||
13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 |
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企业 |
包括: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服务企业 |
地质勘查企业 |
包括:能源矿产地质勘查;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
服务企业 |
||
专业技术服务企业 |
包括: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与生态监测;工程技术;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
服务企业 |
||
14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企业 |
包括: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绿化管理和公园旅游区管理除外)。 |
服务企业 |
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企业 |
包括:公园管理;旅游景区管理。 |
服务企业 |
||
城市绿化企业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活动。 |
农业、林业、城市绿化及服务企业 |
||
垃圾处理企业 |
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医疗垃圾,危废垃圾的处理。 |
垃圾处理企业 |
||
15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 |
洗浴服务企业 |
指专业洗浴室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温泉、SPA等服务。 |
洗浴企业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企业 |
包括: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
服务企业 |
||
居民服务企业 |
包括:家庭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保健服务;其他清洁服务;其他居民服务。 |
服务企业 |
||
16 |
教育(P) |
大专院校 |
高等教育学校。 |
学校及幼儿园 |
中小学校 |
学前、初等、中等教育学校。 |
学校及幼儿园 |
||
幼儿园 |
指社会、街道、个人办的面向不足三岁幼儿的看护服务。看护服务可分为全托、日托、半托,或计时服务。 |
学校及幼儿园 |
||
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
包括:文化艺术培训;教育辅助服务。 |
学校及幼儿园 |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指由教育部门、劳动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批准举办,或由社会机构举办的为提高就业人员就业技能的就业前的培训和其他技能培训活动,不包括社会上办的各类培训班、速成班、讲座等。 |
学校及幼儿园 |
||
体校及体育培训学校 |
指各类、各级体校培训,以及其他各类体育运动培训活动,不包括学校教育制度范围内的体育大学、学院、学校的体育专业教育。 |
学校及幼儿园 |
||
17 |
卫生和社会工作(Q) |
医院 |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
营业性医疗卫生单位 |
其他卫生单位 |
包括:医疗院;社区医疗及卫生院;门诊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卫生活动。 |
营业性医疗卫生单位 |
||
收容所、敬老院 |
包括:干部休养所、收养收容服务等提供住宿社会工作;不提供住宿的社会工作。 |
服务企业 |
||
1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 |
新闻和出版企业 |
包括:新闻业;出版业。 |
服务企业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企业 |
包括: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录音制作。 |
服务企业 |
||
电影院 |
指专业电影院以及设在娱乐场所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电影放映等活动。 |
文化娱乐场所 |
||
艺术表演场馆 |
指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场所管理活动。 |
文化娱乐场所 |
||
图书馆 |
包括:图书馆。 |
服务企业 |
||
档案馆 |
包括:档案馆。 |
服务企业 |
||
展览馆、博物馆 |
指收藏、研究、展示文物和标本的博物馆的活动,以及展示人类文化、艺术、科技、文明的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科技馆、天文馆等管理活动。 |
服务企业 |
||
其他文化艺术企业 |
包括:文艺创作与表演;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化活动及其他文化艺术业。 |
服务企业 |
||
体育场馆 |
指可供观赏比赛的场馆和专供运动员训练用的场地管理活动。 |
体育运动场所 |
||
网吧、歌厅、歌舞娱乐场所 |
网吧、歌厅、歌舞娱乐场所。 |
文化娱乐场所 |
||
游乐园 |
指配有大型娱乐设施的室外娱乐活动及以娱乐为主的活动。 |
文化娱乐场所 |
||
福利彩票 |
福利彩票。 |
服务企业 |
||
19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S) |
体育彩票 |
体育彩票。 |
服务企业 |
机关组织 |
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行政机构;国家权利机构等国际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各种社会保障活动;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基金会;社区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 |
服务企业 |
||
20 |
国际组织(T) |
宗教组织 |
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宗教团体的活动和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 |
服务企业 |
国际组织 |
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机构等的活动。 |
服务企业 |
注:1. 尾矿库由于其特殊要求,从采矿业中单独提出来,作为一类企业。
2. 商业零售经营企业在编制隐患标准检查表时可按面积分为1000㎡以上、100-1000 m2及100m2以下三种,其中100m2以下的用服务企业检查表。
3. 餐饮企业在编制检查表时也可按面积分为500m2以上、100-500m2和100m2以下,其中100m2以下的用服务企业检查表。
4. 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在企业分类中尽可能体现。
5. 危险化学品企业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为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表4-2 管理分类对应表
监管行业类别 |
企业类型名称 |
监管行业类别 |
企业类型名称 |
煤矿 |
煤炭开采企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医院 |
煤炭洗选企业 |
其他卫生单位 |
||
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 |
黑色金属矿采选企业 |
收容所、敬老院 |
|
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 |
福利彩票 |
||
非金属矿山采选企业 |
建材 |
水泥、石灰和石膏及相关制品制造企业 |
|
尾矿库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企业 |
||
其他采矿企业 |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企业 |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 |
陶瓷制品制造企业 |
||
地质勘查企业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企业 |
||
化工(含石油化工) |
石油加工企业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企业 |
|
炼焦企业 |
农、林、牧、渔及其服务业 |
农业及其服务企业 |
|
核燃料加工企业 |
林业及其服务企业 |
||
农药制造企业 |
畜牧业及其服务企业 |
||
化学纤维制造企业 |
渔业及其服务企业 |
||
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企业 |
农业机械服务企业 |
||
医药制造 |
医药制造企业 |
建筑业 |
建筑施工企业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企业 |
建筑安装企业 |
|
加油站 |
建筑装饰企业 |
||
油库、气库 |
建筑物拆除企业 |
||
瓶装经营企业 |
劳务承包企业 |
||
化工经营企业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
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工程监理企业 |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企业 |
||
冶金 |
炼铁企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铁路运输企业 |
炼钢企业 |
道路运输企业 |
||
黑色金属铸造企业 |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 |
||
钢压延加工企业 |
客运企业 |
||
铁合金冶炼企业 |
公路管理与养护企业 |
||
机械 |
通用设备制造企业 |
水上运输业 |
|
专用设备制造企业 |
航空运输业 |
||
汽车制造企业 |
管道运输业 |
||
铁路运输及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企业 |
仓储公司 |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企业 |
邮政企业 |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企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电信企业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企业 |
通讯企业 |
||
仪器仪表制造企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
||
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企业 |
教育 |
大专院校 |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企业 |
中小学校 |
||
金属制品企业 |
幼儿园 |
||
轻工 |
橡胶和塑料制品企业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
造纸和纸制品企业 |
体育技能训练学校 |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企业 |
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企业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
电力生产企业 |
|
食品制造企业 |
电力供应企业 |
||
造酒企业 |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
||
饮料制造企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 |
||
精制茶制造企业 |
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 |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企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新闻和出版企业 |
|
家具制造企业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
||
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企业 |
艺术表演场馆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企业 |
体育场馆 |
||
商贸 |
商业零售经营企业 |
游乐园 |
|
市场 |
网吧、歌厅、歌舞娱乐场所 |
||
机械设备交易市场 |
体育彩票 |
||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企业 |
电影院 |
||
仓储公司 |
图书馆 |
||
一般性旅馆 |
档案馆 |
||
星级饭店 |
展览馆、博物馆 |
||
餐饮企业 |
其他文化艺术企业 |
||
农机租赁企业 |
旅游业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企业 |
|
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企业 |
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企业 |
||
商务服务企业 |
其他 |
农副食品加工企业 |
|
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 |
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 |
||
洗浴服务企业 |
饲料加工企业 |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企业 |
核辐射加工企业 |
||
居民服务企业 |
资本市场服务企业 |
||
烟草 |
烟草制品企业 |
金融服务企业 |
|
烟草商店 |
物业管理公司 |
||
工贸行业其他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
房地产经营企业 |
|
有色 |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
房地产中介 |
|
有色金属铸造企业 |
城市绿化企业 |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企业 |
垃圾处理企业 |
||
纺织 |
纺织企业 |
机关组织 |
|
纺织服装服饰企业 |
宗教组织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 |
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企业 |
国际组织 |
|
专业技术服务企业 |
表4-3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分类明细表
隐患标准检查表 |
适用的企业类型 |
隐患标准检查表 |
适用的企业类型 |
农业、林业、城市绿化及服务业 |
农业及其服务企业 |
建筑施工业 |
建筑施工企业 |
林业及其服务企业 |
建筑安装业 |
建筑安装企业 |
|
农业机械服务企业 |
建筑装饰业 |
建筑装饰企业 |
|
农机租赁企业 |
建筑物拆除业 |
建筑物拆除企业 |
|
城市绿化企业 |
商业零售经营企业(1000 m2以上) |
商业零售经营企业 |
|
畜牧业、渔业及服务业 |
畜牧业及其服务企业 |
商业零售经营企业(100-1000 m2) |
|
渔业及其服务企业 |
市场 |
市场 |
|
煤炭开采业 |
煤炭开采企业 |
机动车交易市场 |
|
煤炭洗选业 |
煤炭洗选企业 |
加油站 |
加油站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 |
油库、气库 |
油库、气库 |
金属矿山 |
黑色金属矿采选企业 |
瓶装经营企业 |
瓶装经营企业 |
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 |
化工经营企业 |
化工经营企业 |
|
尾矿库 |
尾矿库 |
客运企业 |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 |
非金属矿山 |
非金属矿山采选企业 |
公路旅客运输企业 |
|
其他采矿企业 |
道路运输企业 |
道路运输企业 |
|
食品和饮料制造业 |
食品制造企业 |
铁路运输业 |
铁路运输企业 |
造酒企业 |
水上运输业 |
水上运输业 |
|
饮料制造企业 |
航空运输业 |
航空运输业 |
|
精制茶制造企业 |
其他运输业 |
管道运输业 |
|
农副食品加工企业 |
邮政企业 |
||
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 |
仓储企业 |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企业 |
|
饲料加工企业 |
仓储公司 |
||
烟草制品业 |
烟草制品企业 |
星级饭店 |
星级饭店 |
公路管理与养护业 |
公路管理与养护企业 |
一般性旅馆 |
一般性旅馆 |
纺织企业 |
纺织企业 |
餐饮企业(500 m2以上) |
餐饮企业 |
纺织服装服饰企业 |
餐饮企业(100-500 m2) |
||
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业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综、草制品企业 |
房地产公司 |
房地产经营企业 |
家具制造企业 |
物业管理公司 |
物业管理公司 |
|
建材企业 |
水泥、石灰和石膏及相关制品制造企业 |
垃圾处理企业 |
垃圾处理企业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企业 |
洗浴企业 |
洗浴企业 |
|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企业 |
学校及幼儿园 |
大专院校 |
|
陶瓷制品制造企业 |
中小学校 |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企业 |
幼儿园 |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企业 |
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
||
其他制造业 |
医疗器械制造企业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
橡胶和塑料制品企业 |
体校及体育培训学校 |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企业 |
营业性医疗卫生单位 |
医院 |
|
化学纤维制造企业 |
其他卫生单位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企业 |
文化娱乐场所 |
电影院 |
|
印刷业 |
印刷企业 |
艺术表演场馆 |
|
石油加工业 |
石油加工企业 |
网吧、歌厅、歌舞娱乐场所 |
|
炼焦业 |
炼焦企业 |
游乐园 |
|
核燃料加工业 |
核燃料加工企业 |
体育运动场所 |
体育运动场馆 |
危险化学品生产业 |
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企业 |
服务企业 |
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企业 |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业 |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企业 |
专业技术服务企业 |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烟草商店 |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资本市场服务企业 |
|
药品生产企业 |
医药制造企业 |
金融服务企业 |
|
农药制造企业 |
房地产中介 |
||
冶金企业 |
炼铁企业 |
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企业 |
|
炼钢企业 |
商务服务企业 |
||
黑色金属铸造企业 |
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 |
||
钢压延加工企业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企业 |
||
铁合金冶炼企业 |
地质勘查企业 |
||
有色企业 |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企业 |
|
有色金属铸造企业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企业 |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企业 |
居民服务企业 |
||
机械企业 |
汽车制造及配件制造企业 |
收容所、敬老院 |
|
铁路运输及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企业 |
新闻和出版企业 |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企业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企业 |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企业 |
图书馆 |
||
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企业 |
档案馆 |
||
金属制品企业 |
展览管、博物馆 |
||
通用设备制造企业 |
其他文化艺术企业 |
||
专用设备制造企业 |
福利彩票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企业 |
体育彩票 |
||
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企业 |
机关组织 |
||
仪器仪表制造企业 |
宗教组织 |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企业 |
国际组织 |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
劳务承包企业 |
|
核辐射加工企业 |
核辐射加工企业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
电力生产和供应业 |
电力生产企业 |
工程监理企业 |
|
电力供应企业 |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企业 |
||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
电信企业 |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 |
通讯企业 |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 |
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企业 |
|
印刷企业 |
印刷记录媒介复制企业 |
|
|
(一)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概述
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相关部门上报。自查自报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载体的问题,明确了企业“管什么、怎么管”和政府部门“查什么、怎么查”,实现了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的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依据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特点,摘录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等条款的,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通过隐患列举描述项实现对特定类型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的归纳。
作为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核心内容,首先需要对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进行合理划分,划分既是对分散于众多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隐患描述项的归纳、提炼,又是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核心内容组织的关键。对隐患排查主要内容的划分,既方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又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分布进行统计分析。
相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而言,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其内容的具体化,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中,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只提出了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定,而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中,隐患描述项更加详实、细致、可操作性强。由此可见,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进一步细化和深化,能够为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提供详细的指导。
(二)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划分的原则
隐患排查主要内容的划分是做好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工作,是编制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核心。隐患排查主要内容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唯一性原则。即一种隐患的特征只能用一种分类来解释,而不能既属于这一类别,又属于那一类别,以至在不同的类别中重复出现。这是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划分最基本的原则,也是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划分必须遵循的原则。
(2)通用性原则。即任何一种隐患都要有所归属,按其主要标志划归于相应的类型之中,分类的结果必须把全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进去,没有遗漏。
(3)稳定性原则。即隐患排查主要内容的划分应满足今后一段时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不能因为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改变而改变。
(4)可扩展性原则
在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划分类别的扩展上预留空间,保证划分体系有一定弹性,可在本划分体系上进行延拓细化。在保持划分体系的前提下,允许在最后一级划分下制定适用的划分细则。
(三)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隐患排查主要内容的划分原则,结合隐患排查实际工作情况,从现场操作方面对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进行划分,分为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部分,这种划分方法比较适用于企业自查自报工作的开展,如基础管理类的隐患,企业自查时主要通过在安全管理部门查阅资料的方法获得,现场管理类隐患则需要企业对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同时为了兼顾隐患的统计分析工作,了解隐患的分布情况,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将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又细分为24小类,见表4-4。
表4-4 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划分表
隐患大类 |
隐患中类 |
基础管理 |
资质证照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安全操作规程 |
|
教育培训 |
|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
|
安全生产投入 |
|
应急管理 |
|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
|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
|
相关方基础管理 |
|
其他基础管理 |
|
现场管理 |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
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 |
|
场所环境 |
|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
|
消防安全 |
|
用电安全 |
|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
|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
|
辅助动力系统 |
|
相关方现场管理 |
|
其他现场管理 |
1.基础管理类
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1)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隐患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问题和缺陷。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等。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类隐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类隐患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仅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责任制类隐患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安全生产责任制涵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岗位员工等层级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中,生产经营单位至少应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三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责任制建立不完善的,属于此类隐患。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类隐患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缺少某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是某类制度制定不完善时,则称其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类隐患。
(5)安全操作规程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缺少岗位操作规程或是岗位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的,则称其为安全操作规程类隐患。
(6)教育培训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包括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特殊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如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是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不达标的,称其为教育培训类隐患。
(7)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类隐患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主要包括: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危险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记录档案;危险作业管理记录档案(如动火证审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变配电室值班记录、检查及巡查记录、职业危害申报档案、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档案、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安全费用台帐等。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或档案建立不完善的,属于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类隐患。
(8)安全生产投入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称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投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称为安全生产投入类隐患。
(9)应急管理类隐患应急管理包括应急机构和队伍、应急预案和演练、应急设施设备及物资、事故救援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机构和队伍方面的内容应包括:制定应急管理制度,按要求和标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要与邻近相关专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建立救援协作关系,规范开展救援队伍训练和演练。应急预案和演练方面的内容应包括: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并按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通报相关应急协作单位,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后进行评估总结,根据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等工作进行改进。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方面的内容应包括: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建设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事故救援方面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进行分析总结,编制救援报告,并对应急工作进行改进。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救援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称为应急救援类隐患。
(10)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类隐患
特种设备属于专项管理,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中,为了将专项加以区分,将专项分别分为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部分。
凡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在特种设备相关管理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均归于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类隐患。这类隐患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档案记录、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保养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内容。
(11)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类隐患
与特种设备类似,职业卫生也属于专项管理。凡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卫生相关管理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均归于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类隐患。这类隐患主要包括职业危害申报、变更申报、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危害告知、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12)相关方基础管理类隐患
相关方是指本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相关方方面的管理问题,属于相关方基础管理类隐患。
(13)其他基础管理类隐患
不属于上述十二种隐患分类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的不符合项,属于其他基础管理类隐患。
2.现场管理类
现场管理类隐患主要是针对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职业卫生现场安全、有限空间现场安全、辅助动力系统、相关方现场管理、其他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1)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类隐患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类设备自身及其现场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属于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类隐患。
(2)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方面存在的缺陷,称为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类隐患,该类隐患中包括重大危险源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此处的生产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力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装备以及辅助动力系统涉及到的设备设施。
(3)场所环境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环境类隐患主要包括厂内环境、车间作业、仓库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4)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类隐患
从业人员“三违”主要包括: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作业、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类隐患包括“三违”行为和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两方面。
(5)消防安全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消防方面存在的缺陷,称为消防安全类隐患,主要包括应急照明、消防设施与器材等内容。
(6)用电安全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用电安全方面的问题和缺陷,称为用电安全类隐患,主要包括配电室,配电箱、柜,电气线路敷设,固定用电设备,插座,临时用电,潮湿作业场所用电,安全电压使用等内容。
(7)职业卫生现场安全类隐患
职业卫生专项管理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卫生现场安全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均归于职业卫生现场安全类隐患。这类隐患主要包括禁止超标作业,检、维修要求,防护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生产布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8)有限空间现场安全类隐患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类隐患主要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危害告知、先检测后作业、危害评估、现场监督管理、通风、防护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临时作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9)辅助动力系统类隐患
辅助系统主要包括压缩空气站、乙炔站、煤气站、天然气配气站、氧气站等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动力或其他辅助生产经营活动的系统。其中涉及特种设备的部分归于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类隐患。
(10)相关方现场管理类隐患
涉及相关方现场管理方面的缺陷和问题,属于相关方现场管理类隐患。
(11)其他现场管理类隐患
不属于上述十种隐患分类的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类的项,属于其他现场管理类隐患。
(一)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编制依据
根据隐患定义,隐患的核心即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编制的法律依据为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国际、国内两个层次。
国际层面的法律法规是指国际条约,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不仅包括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也包括国际法主体间形成的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后决议书等。
国内层面的法律法规是指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1)宪法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集中体现统计阶级意志、确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度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
即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如《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和修订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定性文件的总称。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决定等,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包括以下两个层次:
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大包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② 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事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度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
(5)规章
规章按照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则。
①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门规章。其法律低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② 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政办[2004]51号公布)。
(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编制程序概述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统一制定。有条件的地、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为基础,补充细化本地区的标准细则。原则上不建议编写县级、乡镇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政府部门制定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基础要求,企业分类和隐患分类是为了便于统计分析工作的开展,后文给出的标准示例仅作为参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完善细化。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的自身特点,企业在实际应用标准进行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时,在保证隐患分类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条款不变的基础上、可不限于该标准,根据自身企业特点,进行完善细化,如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对于复杂设备、复杂工艺的隐患自查条款,应予以补充;又如,可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日常记录的类别及要求。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编制过程分为成立标准编写小组、编写起草、征求意见、试运行、修订更新共五个阶段,各个阶段周而复始形成闭环,以实现标准的持续改进。
图4-1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编制过程
1.成立标准编写小组
各省市结合自身情况,由相关单位成立标准编写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编写工作。对于安全监管局直接监管的企业类别,建议由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标准编写工作,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企业类别(如交通运输企业等),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标准编写工作。为了各类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格式的统一,建议由安全监管局对标准编写格式、主要涵盖内容等进行详细规定。
2.编写起草阶段
标准编写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共同开展标准编写工作,起草阶段应广泛收集标准的起草依据,认真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讨论会,反复修改后提出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阶段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完成后,建议通过会议、函审等方式广泛征求标准涉及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建议与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标准试运行阶段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编写完成后,应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进行实际应用。安全监管局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企业根据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开展自查自报工作,在试运行工作中,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逐一修改完善。
5.修订更新阶段
结合标准实际应用情况,适时对标准内容进行修订更新,以确保标准的内容满足安全生产实际工作的需要。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工艺特点、生产经营特性,主要风险点及其可能产生的隐患类别,逐项梳理隐患列举描述项。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部分隐患具有通用性,如绝大多数的基础管理类隐患以及现场管理类隐患中的特种设备现场管理、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建议对这类通用性隐患,编写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通用模块,该模块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对于具有行业特色的隐患自查项,建议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特性,编制符合自身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专用模块。这种编写方式即减少了标准编写的工作量,又能够体现出行业企业特性。
(一)基础管理类
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是针对企业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由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对于各类企业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因此,各类企业在基础管理方面的隐患自查项具有一定共性。
1.资质证照类隐患
资质证照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和消防验收报告,其资质证照类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示例见表4-5。
表4-5 资质证照类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示例
隐患小类 |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
营业执照 |
1、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 |
2、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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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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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文件 |
建设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1、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2、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类型、许可范围、隶属关系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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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超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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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2、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类型、许可范围、隶属关系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领新的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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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许可证不得超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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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 |
1、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
2、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
2. 应急救援类隐患
应急救援类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示例见表4-6。
表4-6 应急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示例
隐患小类 |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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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机构和队伍 |
1、按要求和标准制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企业要与邻近专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建立救援协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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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开展救援队伍训练和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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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和演练 |
应急预案 |
1、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并按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通报相关应急协作单位。 |
2、应急预案按规定定期修订;当生产工艺、生产技术、周围环境、指挥体系发生变化,或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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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 |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后进行评估总结,撰写演练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等工作进行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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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设施设备及物资 |
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建设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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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救援 |
1、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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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救援结束后进行总结分析,编制救援报告,并对应急工作进行改进。 |
尽管基础管理类隐患多具有通用性,但也不排除相关规定中对于一些具体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设定了特殊要求。对于这类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结合具有行业特色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补充企业特有的内容。如对于冶金企业,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7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类隐患自查项中,补充对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的内容。
(二)现场管理类
现场管理类隐患多具有行业特性,但对于一些通用性设备设施,可采用通用模块。
1.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类隐患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示例见表4-7。
表4-7 特种设备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示例
隐患小类 |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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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1、电梯及自动扶梯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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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梯及自动扶梯应有使用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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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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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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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电梯门不得采用栅栏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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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梯及自动扶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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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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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 |
1、简易空压机、储气罐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等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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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压机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附件完整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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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 |
1、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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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力管道应有使用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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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力管道应有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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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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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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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压力管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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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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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有使用登记证和有效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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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有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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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
1、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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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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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规定合理设置水位、温度和压力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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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炉墙无严重漏风、漏气;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安全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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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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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
1、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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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地连接可靠,电气设备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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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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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动器工作可靠,连接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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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钢丝绳的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符合国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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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滑轮的护罩完好,转动灵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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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吊钩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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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备上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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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 |
1、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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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内,并固定在醒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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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运索道的注意事项(乘客须知)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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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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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结合实际配备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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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 |
1、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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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内,并固定在醒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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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游乐设施的游乐规则、注意事项(乘客须知)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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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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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结合实际配备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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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上游乐设施的游泳池应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足够的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设有高位救生监护哨,并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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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防安全类隐患
消防安全类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示例见表4-8。
表4-8 消防安全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示例
隐患小类 |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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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材 |
1、车间和仓库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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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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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灭火器必须定期校验,过期必须及时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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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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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配置单元的四分之一。如超出时,应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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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
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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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消防安全 |
1、员工宿舍与生产车间或仓库不得设在同一建筑内,并与之保持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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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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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内货物分类分堆储存,标识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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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堆放无倒置,无歪垛,不阻门,不阻路。灯具垂直下方不得堆放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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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与疏散 |
1、消防通道及通道两侧不得堆放可能妨碍疏散的货物,保持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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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面积大于50m2以上的厂房宜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且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宜大于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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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用门设置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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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内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且不得上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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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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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火门应具有自闭功能,常开式防火门在火灾时应能自行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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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气 |
1、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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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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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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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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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及装修 |
1、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洞口,也不得设易燃易爆管道穿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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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装修时不得采用可燃、易燃、有毒的建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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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内部装饰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识别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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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车制造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专用模块示例
汽车制造企业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并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输送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制造的企业,包括汽车发动机制造企业。
汽车制造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应结合汽车企业制造工艺特点、主要风险点及其可能产生的隐患类别,除通用条款外,在专用模块中侧重体现具有行业特色的隐患自查项。
如生产设施设备及工艺类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示例见表4-9。
表4-9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及工艺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示例
隐患小类 |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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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
1、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规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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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禁使用含铅白的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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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采用火焰法除旧漆;严格限制使用干喷砂除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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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 |
静电喷漆 |
通风与净化 |
静电喷漆室应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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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动静电喷漆设备时,该设备的操作控制应与通风装置有联锁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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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贮存和输送 |
静电喷漆区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但不应超过一个作业班的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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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 |
静电喷漆室应安装(防爆型探测器)可燃气体浓度和火灾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自动停止供料、切断电源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等相联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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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电接地 |
静电喷漆区中对电气设备体外露导电部分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连接,并应可靠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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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涂作业 |
浸涂设备 |
有罩壳的浸徐设备,其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或隔板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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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涂槽容积超过0.6m,或槽液表面积超过1 m2,槽体应设置泄放多余涂料的隘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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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 |
布置在浸涂区的电气设备及布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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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 |
1、浸涂区应采用机械通风,使距蒸气源超过1.5m的区域的有机溶剂蒸气浓度不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5%。通风系统内有机溶剂蒸气浓度应不超过其姆炸下限浓度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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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风管应以最便捷路线到达排放口,但不能横穿防火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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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的贮存、管理和输送 |
1、在邻近浸涂区的贮漆间里存放的涂料和溶剂数量应不超过一天的使用量,而且贮漆间要与浸涂区隔开,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2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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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有在连接管、容器或浸涂槽良好接地时,可燃涂料及有机溶剂才能注人金属容器或浸涂槽中。在注人的过程中,用电阻不大于1×105Ω的导电体保持金属容器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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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浸涂槽液位应有限位装置,如滋流管等设施,防止对浸涂槽过量加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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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 |
“严禁烟火”警示牌应挂在靠近浸涂区最醒目的位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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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系统建设指南是在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梳理和调查分析,并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安全生产监管业务资料的基础上,参考北京顺义区、广东珠海市等地典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内容、经验,综合考虑与“金安”工程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共建共享的基础上制订的。可作为国家、省、市(地)、部分具备条件县(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以及系统之间业务信息交换的指南。
为使信息系统能够满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需要,保证系统的灵活性、适应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实现隐患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信息系统建设指南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领域电子政务组成部分,基于投资共用、数据共享的考虑,依托“金安”工程已建基础支撑环境建设,同时遵循国家电子政务相关建设标准要求。
(2)科学合理性
科学性是标准化的最基本原则,是采用所述标准的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根本保障。要充分体现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的发展方向,保持与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发展阶段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3)灵活性适应性
将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发展中所涉及的标准协调一致、相互融通,保证标准的通用性。交换标准中技术指标和技术性能应该不限定于具体计算机厂商的产品和平台。
(4)发展预见性
信息系统建设会随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业务的发展而发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一方面要依据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水平,另一方面又要对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发展方向有所预见,预留恰当的空间和位置,以利于未来进行及时调整,满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围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业务需求,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业务专网、国家电子政务网以及互联网资源,建设政府端和企业端隐患排查治理的业务功能模块、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换系统。
本章内容的编制参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70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6)、《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初步设计)》、《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标准规范》等标准和规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政府端信息系统,部署于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以及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市(地)级及以下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通过市(地)安全监管局(或具备条件的县(区)安全监管局)部署在互联网上的信息系统,实现对所监管企业报送或交换到系统中的隐患信息的管理;省煤监局通过“金安”工程业务专网访问部署在省级安全监管局的信息系统。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是安全生产领域全国性的政务信息系统,“金安”工程建设的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安全生产业务专网,连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部分省的市(地)和县(区)安全监管局、所有煤矿监察分局,基于“金安”业务专网建设了煤矿安全监察及行政执法系统等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国家和省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主要依托“金安”工程业务专网及其数据交换共享系统进行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申请、受理、评审、发证、公告、信息查询展现的综合业务平台,该系统依托“金安”业务专网和互联网进行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隐患信息通过共享与交换系统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系统进行同步和共享。
本节提出了政府端系统包含的典型应用,以及各级隐患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进行隐患信息报送和共享的基础网络环境、数据库指标项等内容,作为各级隐患监管部门建设相应信息系统的参考。
为保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在全国各级机构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同时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合规性,政府端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需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的系统验证认定实验室对系统功能和安全性进行认定后再投入使用。
根据各级隐患监管应用运行的需求,信息系统依托的网络需要支持隐患数据的报送、存储、交换的需求,支持国家、省、市(地)、部分具备条件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下级间数据的交换,支持已经建设隐患信息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与隐患监管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的需求。
为保证全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信息系统使用的网络环境提出总体部署架构:国家、省级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已经建设的专网进行系统部署和使用,实现隐患治理的综合监管和统计功能;在市(地)、具备条件的县(区)级监管部门系统部署于公众互联网上。系统整体的网络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5-1 隐患排查治理系统部署访问结构图
1、国家级部署信息系统
国家级节点用户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管局,国家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主要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业务专网(“金安”工程专网)环境进行部署,通过“金安”专网实现与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监局隐患数据的共享交换。
国家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在充分利用服务器、数据备份系统、信息安全设备等“金安”工程设备的基础上,省级安全监管局进行必要的补充,以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需求。
2、省级部署信息系统
省级节点用户包括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部署在省级安全监管局,主要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业务专网(“金安”工程专网)环境进行部署,省级煤监局通过“金安”工程专网访问部署在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办公室)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通过“金安”专网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隐患数据的交换,通过互联网数据交换系统实现与市(地)级安全监管机构的隐患数据的交换。
省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需要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系统使用的服务器、数据备份系统、信息安全设备应充分利用已有设备,省级安全监管局将在“金安”工程设备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以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需求。
3、市(地)级部署信息系统:
市(地)级节点用户包括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市(地)安委会成员单位、煤矿监察分局、县(区)安全监管局、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乡(镇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企业。市(地)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部署在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的互联网环境,市(地)安委会成员单位、煤监分局通过互联网访问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市辖县(区)中不具备建设隐患系统条件的,县(区)及下属乡(镇、街道)、属地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市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市(地)隐患排查治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与省级监管局、具备建设条件的下属县(区)级监管局、已经建设隐患系统的企业隐患数据的交换。
市(地)级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系统需要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系统使用的服务器、数据备份系统、信息安全设备应充分利用已有设备,对于不满足网络互通条件的需要根据业务系统对设备性能和数量的需求对现有的网络设备进行升级、调整。
4、具备条件的县(区)级部署信息系统:
对于具备建设条件的县(区)可建设部署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县(区)级节点用户包括县(区)安全监管局、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乡(镇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企业。县(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部署在县(区)级安全监管局互联网环境,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乡(镇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属地管理的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县(区)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具备建设条件的县(区)隐患排查治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与市(地)级安全监管局、自建隐患管理系统企业的隐患数据交换。
具备建设条件的县(区)级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系统需要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系统使用的服务器、数据备份系统、信息安全设备应充分利用已有设备,对于不满足网络互通条件的需要根据业务系统对设备性能和数量的需求对现有的网络设备进行升级、调整。
5、乡(镇、街道)级访问信息系统:
乡(镇、街道)节点不建设信息系统,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及安委会成员单位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市(地)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或县(区)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所监管企业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的管理。
6、企业(集团)部署结构:
企业(集团)公司未建设隐患系统的,通过互联网访问属市(地)(地)或县(区)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录入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建设隐患系统的,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市(地)或县(区)数据共享系统将数据交换到安全监管部门。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数据交换模型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5-2 隐患综合监管数据交换系统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数据交换功能将覆盖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县(区)级的四级数据交换与共享体系,实现底层业务数据在不同层级交换与共享,企业以及基层监管部门形成的基础业务数据,在“企业-乡(镇、街道)-县(区)-市(地)-省-国家”五级六层间完成数据的采集和交换。
对于“金安”工程已经涵盖的国家安全监管局、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充分利用“金安”工程已经建设的数据交换体系实现国家、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间的隐患数据交换,未涵盖“金安”工程的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地市、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综合监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采用互联网数据交换方式进行交换。
(1)“金安”工程交换模型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覆盖了从国家到省、地市、企业的信息上传下达业务,系统采用国家、省两级物理部署,为了使多个系统进行信息/数据的传输及共享,最大范围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保证分布、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建设了数据交换平台。“金安”工程数据交换平台是金安工程应用支撑平台的中枢环节,提供底层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支持,使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了上下级数据资源的实时快速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功能。
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应用系统之间业务和数据的交换、路由、转储、发布、订阅、连接等功能,实现部门对部门之间的无缝连接,具有简洁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不需对原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不需要对已有的业务流程重新开发,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资。同时,数据交换平台通过完善的安全机制进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权限管理和数据加密,基于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充分保证系统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数据交换与共享体系可以从逻辑上分为三个层次:网络传输层、核心功能层、应用接口层,如下图所示。
图5-3 金安工程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逻辑架构
1)网络传输层:基于消息中间件,在全网络范围内建立起数据传输的通道,实现数据从任何源节点到任何目标节点的可靠的数据传输。主要功能有异步通讯、点到点的消息传送(PTP)、订阅/发布的消息传送(Pub/Sub)、传输的可靠性、信息的安全性、负载均衡,容错性能。
2)功能层:提供信息交换平台的管理功能和主要业务逻辑,包括数据交换引擎、通过适配器实现对异质异构数据库的连接、实现不同数据库之间的数据迁移和数据同步、实现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的数据上传上报、数据格式转换、配置管理等功能。
3)接口层:为业务系统提供数据交换服务的接口。应用系统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提供的接口在全局所有的数据源上实现自己的业务功能,应用系统在各自授权范围内访问信息交换平台上的所有数据源。
对于“金安”工程网络未覆盖的监管部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可能建设在互联网或其它自建网络中,为了实现上下级监管部门进行数据上报交换,解决已经建设或遗留的多种多样、异构复杂的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可采用基于互联网完成数据交换系统的建设,基于目前技术条件考虑,可以采用前置机方式或SOA服务架构模式进行建设。以下仅以前置机方式介绍一种典型的数据交换技术。
前置机采用信息资源目录格式存储上下级之间共享的信息,采用XML格式描述交换的业务信息。端交换结点是交换体系中信息资源交换的起点或终点,完成业务信息与交换信息之间的转换,并通过交换服务实现信息资源的接收和发送。交换服务是支持交换结点间执行交换信息资源的操作集合,通过不同交换服务的组合支持业务协同。
图5-4 前置机数据交换传输结构图
前置机的数据交换操作包括上传数据、查询请求、查询响应、订阅请求、订阅响应。上传数据是指下级节点向上级节点传输数据,传输数据可以是一个或多个数据对象;查询请求是指上级节点向下级节点发出的数据传输请求;查询响应是指下级节点对查询请求的应答。安全生产基础业务数据交换的操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扩展。
数据交换的错误信息包括操作错误信息和数据错误信息。操作错误是指数据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操作错误信息,包括操作错误编码和操作错误描述。数据错误是指数据内容相关的错误信息,如接收方接收到一个格式不正确的数据包,则需要向发送方返回数据错误信息,同样包括数据错误编码和数据错误描述信息。错误信息同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展。
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国各级监管机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该以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需求为中心,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实现属地企业隐患自查自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隐患监督检查、统计分析、绩效考核管理等核心业务模块,以明确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落实。以下是政府端信息系统需要具备的典型功能,供各级监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参考使用。
政府端信息系统典型功能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5-5 政府端信息系统功能结构图
(1)企业分类分级
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是指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进行类别划分,根据各地企业类别分布状况及安全管理特点,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出具体企业类型,按照“行业监管不交叉,企业监管无盲区”的原则,将企业类型与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对应,保证所有企业有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每一类型企业进行级别划分,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评级标准,利用信息系统对企业进行评级打分,同时,针对不同级别企业设置相应监管规则和级别复评制度,从而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该系统需要构建生产经营单位动态信息库,充分利用属地及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能职责,保证企业信息的及时更新,实现企业动态监管。
企业分类分级功能模块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5-6 企业分类分级功能模块结构图
(2)隐患自查自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每季度、每年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向县(区)级或乡(镇、街道)监管部门上报,通过系统实现企业隐患的上报、跟踪、标准维护等功能。县(区)级、或乡(镇、街道)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企业自查自报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5-7 隐患自查自报流程图
隐患排查治理流程涉及企业用户和监管部门用户。企业用户登陆企业自查自报系统按照管理部门规定使用的自查标准进行日常隐患自查,并形成隐患自查记录。同时,企业每季度、每年度将自查汇总记录上报到县(区)或乡镇街道监管部门或煤监分局;管理部门包括县(区)或乡镇街道、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各部门都对企业隐患自查工作有督促和指导职责。同时,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完成其管辖企业的隐患自查上报工作。企业上报隐患自查信息后,各监管部门要对其所监管企业上报的隐患进行核查,并将核查记录、核查结果录入系统。
图5-8 自查自报功能结构图
(3)监督检查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库和执法检查项库,实现隐患检查项目与适用法律法规的匹配。通过系统可实现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的整改情况的核查,并将核查记录及时的录入系统中,能够依据隐患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确定执法检查项目,督促企业完成隐患的整改。
监督检查功能模块组成如下图所示:
(4)统计分析
依靠企业信息统计、事故隐患统计、监督检查统计、绩效考核统计等模块的运行,量化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建立覆盖区域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数据库,并与上级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的对接,实现数据的全面、系统、科学的统计和分析。
系统自动对信息进行数据采集,根据要求生成和展现各类统计数据综合报表、综合图形,为全面掌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动态、评价安全监管形势、探索隐患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安全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统计分析功能模块如下图所示:
图5-10 统计分析功能结构图
(5)绩效考核
结合各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要求,制定了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将任务指标工作情况、自查自报工作情况作为日常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指标,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明确有针对性的具体量化的考核要求。由系统根据被考核单位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每月进行绩效量化考核,并形成年终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通过量化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约束力和公信力,有效促进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
绩效考核功能模块如下图所示:
图5-11 绩效考核功能结构图
隐患排查治理数据以国家、省、市(地)、县(区)级监管机构进行企业隐患监管业务为基础,定义了基础性业务数据,使得各信息资源能够支持各节点隐患监管业务的开展和不同层级隐患数据共享交换和维护更新的需要。为保证标准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本标准定义的数据表只用于指导各级自查自报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必要数据,各地在建设信息系统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信息项扩展。数据库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隐患自查自报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信息交换代码表五个部分。
(1)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信息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CORP_ID |
字符型 |
工商注册代码 |
2 |
CORP_NAME |
字符型 |
企业名称(全称) |
3 |
CORP_REG_ADDRESS |
字符型 |
企业注册地址,见行政区划代码表 |
4 |
CORP_WORK_ADDRESS |
字符型 |
企业所属地,见行政区划代码表 |
5 |
CORP_TYPE |
字符型 |
企业类型,见企业类型代码 |
6 |
CORP_GRADE |
字符型 |
企业级别,企业分级分类中的级别信息,非必填项 |
7 |
CORP_SDLX |
字符型 |
企业所属地类型:中央企业、市属、省属、县属 |
8 |
CORP_CYRS |
数值型 |
从业人数 |
9 |
CORP_AQRS |
数值型 |
安全生产管理人数 |
10 |
CORP_AQGCSRS |
数值型 |
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数 |
11 |
CORP_RENZHENGXINXI |
字符型 |
认证信息(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 |
12 |
CORP_ZHUCEZICHANG |
字符型 |
注册资产 |
13 |
CORP_POST |
字符型 |
企业邮编 |
14 |
CORP_EMAIL |
字符型 |
企业邮箱 |
15 |
CORP_PHONE |
字符型 |
企业联系方式 |
16 |
CORP_XK_CODE |
字符型 |
安全许可证编号 |
17 |
CORP_XK_START |
日期型 |
安全许可证起始日期 |
18 |
CORP_XK_END |
日期型 |
安全许可证结束日期 |
19 |
CORP_CLOSE |
字符型 |
企业是否关闭:生产和停业 |
20 |
CORP_CLOSE_WHY |
字符型 |
企业关闭理由 |
21 |
CORP_IS_ZHIYEBING |
字符型 |
是否有职业病 |
22 |
CORP_IS_TESHE |
字符型 |
是否有特种设备 |
23 |
CORP_IS_DANGER |
字符型 |
是否重大危险源企业 |
24 |
CORP_YUANLIAO |
字符型 |
主要原料 |
25 |
CORP_CHANPIN |
字符型 |
主要产品 |
26 |
CORP_JINGYIXIANGMU |
字符型 |
主要经营项目 |
27 |
PERSONAL_FR |
字符型 |
企业法人(对应企业人员表id) |
28 |
PERSONAL_FZR |
字符型 |
企业负责人(对应企业人员表id) |
29 |
PERSONAL_AQFZR |
字符型 |
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应企业人员表id) |
2)企业人员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CORP_ID |
字符型 |
企业工商注册代码 |
2 |
ID |
字符型 |
企业人员编码 |
3 |
PERSONAL_NAME |
字符型 |
人员姓名 |
4 |
PERSONAL_PHONE |
字符型 |
联系方式(电话) |
5 |
PERSONAL_MOBILE |
字符型 |
手机 |
6 |
PERSONAL_EMAIL |
字符型 |
邮箱 |
7 |
PERSONAL_BIRTHDAY |
日期型 |
出生日期 |
8 |
PERSONAL_SEX |
字符型 |
性别 |
(2)隐患自查自报管理
1)隐患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REPORT_QK |
字符型 |
隐患基本情况 |
2 |
REPORT_IS_ZG |
字符型 |
隐患是否整改 |
3 |
REPORT_GZ_TIME |
日期型 |
隐患整改期限 |
4 |
REPORT_GZ_CS |
字符型 |
隐患整改类型 |
5 |
REPORT_WC_TIME |
日期型 |
整改完成日期 |
6 |
REPORT_GZ_ZRR |
字符型 |
整改责任人 |
7 |
REPORT_ZRR_MOBLIE |
字符型 |
整改责任人电话 |
8 |
REPORT_TBR |
字符型 |
填报人姓名 |
9 |
REPORT_TBR_TIME |
日期型 |
填报日期 |
10 |
REPORT_JKCS |
字符型 |
监控及治理措施 |
11 |
CORP_ID |
字符型 |
企业注册工商号 |
12 |
REPORT_STATUS |
字符型 |
上报状态 |
13 |
REPORT_FX_TIME |
日期型 |
发现隐患时间 |
14 |
HIDDEN_INFO |
字符型 |
隐患内容 |
15 |
REPORT_TYPE |
字符型 |
隐患类型: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对于重大隐患需要填报重大隐患基本信息表) |
16 |
HIDDEN_ID |
字符型 |
隐患自查项编码 |
17 |
BGD_ID |
字符型 |
所属隐患报告单编号 |
18 |
HIDDEN_YJ |
字符型 |
参考依据 |
19 |
TAB_ID |
字符型 |
所属自查标准表编号 |
20 |
TAB_NAME |
字符型 |
所属自查标准表名称 |
21 |
REPORT_GZR |
字符型 |
隐患挂牌人姓名 |
22 |
REPORT_XZR |
字符型 |
隐患销账人姓名 |
23 |
REPORT_YXFW |
字符型 |
影响范围及危害后果 |
24 |
REPORT_XCYY |
字符型 |
隐患形成详细原因 |
2)隐患记录单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CORP_ID |
字符型 |
上报企业工商号 |
2 |
BGD_NUM |
数值型 |
自查次数 |
3 |
BGD_ITEM_NUM |
数值型 |
自查项数 |
4 |
BGD_SAME_NUM |
数值型 |
发现一般隐患数 |
5 |
BGD_BIG_NUM |
数值型 |
发现重大隐患数 |
6 |
BGD_WCL_NUM |
数值型 |
未处理隐患数 |
7 |
BGD_IS_TURE |
字符型 |
是否属实 |
8 |
BGD_STATUS |
字符型 |
记录单当前状态 |
9 |
BGD_SAVE_TIME |
日期型 |
记录单保存时间 |
10 |
BGD_UPLOAD_TIME |
日期型 |
记录单提交时间 |
11 |
BGD_YEAR |
数值型 |
记录单填写所在年 |
12 |
BGD_QUARTER |
数值型 |
记录单填写所在季度 |
13 |
BGD_PERSONNEL |
字符型 |
检查人姓名 |
14 |
HZD_ID |
字符型 |
所属汇总单的唯一编号 |
15 |
BGD_TYPE |
字符型 |
上报类型 |
3)隐患汇总单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CORP_ID |
字符型 |
上报企业工商号 |
2 |
HZD_ITEM_NUM |
数值型 |
自查项数 |
3 |
HZD_SAME_NUM |
数值型 |
一般隐患数 |
4 |
HZD_BIG_NUM |
数值型 |
重大隐患数 |
5 |
HZD_YEAR |
数值型 |
上报时间所在年份 |
6 |
HZD_QUARTER |
数值型 |
上报时间所在季度 |
7 |
HZD_BGD_NUM |
数值型 |
记录单数 |
8 |
HZD_SAVE_TIME |
日期型 |
汇总单保存时间 |
9 |
HZD_WCL_NUM |
日期型 |
未处理隐患数 |
10 |
HZD_REMARK |
字符型 |
汇总单描述 |
11 |
HZD_TYPE |
字符型 |
上报类型 |
12 |
HZD_STATUS |
数值型 |
汇总单状态:0-正常上报,1-打回 |
13 |
HZD_REBACK_NAME |
字符型 |
打回人姓名 |
14 |
HZD_REBACK_TIME |
日期型 |
打回日期 |
15 |
HZD_REACK_REASON |
字符型 |
打回原因 |
4)隐患核查结果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CHECK_DEPT_ID |
数值型 |
核查部门唯一编号 |
2 |
CHECK_DEPT_NAME |
字符型 |
核查部门名称 |
3 |
CHECK_IS_TRUE |
字符型 |
上报内容是否属实 |
4 |
CHECK_DATE |
日期型 |
核查时间 |
5 |
CHECK_REMARK |
字符型 |
核查备注 |
6 |
HZD_ID |
字符型 |
核查汇总单的唯一编号 |
7 |
CHECK_TYPE |
字符型 |
核查类型 |
5)隐患自查标准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TAB_ID |
字符型 |
自查标准表唯一编号(见隐患自查标准编码) |
2 |
TAB_NAME |
字符型 |
自查标准表名称 |
3 |
TAB_FILE_NAME |
字符型 |
自查标准表对应的文件名称 |
4 |
TAB_UPDATE_TIME |
日期型 |
导入时间 |
5 |
TAB_URL |
字符型 |
对应文件的存放路径 |
注:见隐患自查标准编码。
6)隐患自查项类型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TYPE_ID |
数值型 |
自查类型唯一编号(见隐患自查项编码) |
2 |
TYPE_NAME |
字符型 |
类型名称 |
3 |
TYPE_PARENT_ID |
数值型 |
父类类型唯一编号(见隐患自查项编码) |
4 |
TYPE_PARENT_NAME |
字符型 |
父类类型名称 |
5 |
TAB_ID |
字符型 |
隐患自查标准表编号 |
6 |
TYPE_GRADE |
字符型 |
类型级别 |
7 |
TYPE_SORT |
数值型 |
排序序号 |
8 |
TYPE_STR |
字符型 |
备注 |
注:该表用于对隐患自查项进行分类管理,见隐患自查项编码。
7)隐患自查内容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TYPE_PARENT_ID |
字符型 |
父类类型唯一编号(隐患自查项类型表中的TYPE_ID) |
2 |
TYPE_ID |
字符型 |
隐患自查内容项编码(见隐患自查项编码中的扩展编码) |
3 |
INFO_CONTENT |
字符型 |
自查内容 |
4 |
INFO_YJ |
字符型 |
参考依据 |
5 |
TAB_ID |
字符型 |
隐患自查标准表编号 |
6 |
INFO_SORT |
数值型 |
排序序号 |
注:该表用于对隐患自查项内容进行管理,见隐患自查项编码。
8)重大隐患基本信息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REPORT_UNIT |
字符型 |
上报单位名称 |
2 |
CORP _ID |
数值型 |
主体责任单位ID(见企业基本信息表中CORP_ID) |
3 |
MAIN_DUTY_UNIT_NAME |
字符型 |
主体责任单位名称 |
4 |
HD_FIND_DATE |
日期型 |
查出隐患日期 |
5 |
HD_TYPE |
字符型 |
隐患大类别 |
6 |
HD_TYPE2 |
字符型 |
隐患小类别 |
7 |
HD_NAME |
字符型 |
隐患名称 |
8 |
DUTY_MAN |
字符型 |
责任人 |
9 |
DUTY_MAN_TEL |
字符型 |
责任人联系电话 |
10 |
HD_REPORT_DATE |
日期型 |
隐患上报日期 |
11 |
ARISE_REASON |
字符型 |
产生原因 |
12 |
RECTIFY_FUND |
数值型 |
整改资金 |
13 |
HD_SOURCE |
字符型 |
隐患来源 |
14 |
HD_PRO_REASON |
字符型 |
隐患形成原因 |
15 |
HD_BASIC_CONDITION |
字符型 |
隐患基本情况 |
16 |
RANGE_AND_RESULT |
字符型 |
影响范围及危害后果 |
17 |
MONITOR_AND_HARNESS |
字符型 |
监控及治理措施 |
18 |
LAW_BASIS |
字符型 |
法律依据 |
19 |
AUTHOR_MAN_ID |
数值型 |
填表人ID |
20 |
AUTHOR_MAN_NAME |
字符型 |
填表人姓名 |
21 |
HD_STATE |
数值型 |
流程状态位 |
22 |
VALID_FLAG |
数值型 |
有效标志 |
23 |
MAIN_DUTY_UNIT_TYPE |
字符型 |
主体责任单位类型 |
24 |
HD_LEVEL |
字符型 |
隐患行政级别 |
25 |
COUNTY |
数值型 |
县(区) |
26 |
STREET |
数值型 |
街道 |
27 |
READ_FLAG |
数值型 |
查看状态:1、新;0、已看 |
28 |
REPORT_UNIT_NAME |
字符型 |
上报单位名称 |
29 |
CREATEDATE |
日期型 |
创建日期 |
30 |
YHNRB_ID |
数值型 |
自查表隐患内容表Id |
31 |
BGD_ID |
数值型 |
报告单ID |
32 |
REPORT_GZ_STATE |
数值型 |
是否整改 |
33 |
REPORT_ZG_STATE |
数值型 |
改正措施 |
34 |
REPORT_GZ_TIME |
日期型 |
改正日期 |
35 |
REPORT_FINISH_TIME |
日期型 |
完成日期 |
36 |
PLAN_NAME |
字符型 |
方案名称 |
37 |
PLAN_DUTY_MAN |
字符型 |
方案负责人 |
38 |
REPORT_MAN_ID |
数值型 |
上报人ID |
39 |
REPORT_MAN_NAME |
字符型 |
上报人姓名 |
40 |
REPORT_DATE |
日期型 |
上报日期 |
41 |
RECTIFY_PALN |
字符型 |
整改计划 |
42 |
VERITY_STATE |
字符型 |
审批状态 |
43 |
VALID_FALG |
数值型 |
有效标志 |
(3)监督检查
1)检查记录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CHECK_BDATE |
日期型 |
检查开始时间 |
2 |
CHECK_EDATE |
日期型 |
检查结束时间 |
3 |
CORP_ID |
字符型 |
企业唯一ID(见企业基本信息表) |
4 |
LSCORP_ID |
字符型 |
临时企业id |
5 |
CHECK_PERSONID |
字符型 |
检查人员 |
6 |
CHECK_PERSONNAME |
字符型 |
检查人员名称 |
7 |
CHECK_WORDID |
字符型 |
文书id |
8 |
CHECK_WORDNAME |
字符型 |
文书名称 |
9 |
CORP_TYPE |
字符型 |
企业类型 |
10 |
USER_ID |
字符型 |
录入人ID |
11 |
CHECK_NUM |
数值型 |
检查项目数 |
12 |
CHECK_YH_NUM |
数值型 |
一般隐患数 |
13 |
CHECK_ZDYH_NUM |
数值型 |
重大隐患数(对于重大隐患需填报重大隐患基本信息表) |
14 |
CHECK_UNIT |
数值型 |
检查单位 |
15 |
CHECK_DEPT |
数值型 |
检查部门 |
16 |
IS_SUBMIT |
字符型 |
是否提交 |
17 |
CHECK_TYPE |
字符型 |
检查类型 |
18 |
FC_UNIT |
字符型 |
复查单位 |
19 |
FC_DEPT |
字符型 |
复查部门 |
20 |
FC_YJ |
字符型 |
复查意见 |
21 |
FC_PERSONID |
字符型 |
复查人员id |
22 |
FC_PERSONNAME |
字符型 |
复查人员名称 |
23 |
FC_WORDID |
字符型 |
复查文书 |
24 |
FC_DATE |
日期型 |
复查时间 |
25 |
CHECK_DATE |
日期型 |
录入时间 |
26 |
REPORT_ID |
字符型 |
自查自报汇总单ID |
2)检查隐患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TYPE_CODE |
字符型 |
隐患自查项编码(见隐患自查标准编码) |
2 |
TAB_ID |
字符型 |
隐患自查标准编码(见隐患自查标准表的中TAB_ID) |
3 |
YH_DATE |
日期型 |
隐患检查日期 |
4 |
YH_CONTENT |
字符型 |
隐患内容 |
5 |
YH_CAUSE |
字符型 |
形成隐患原因 |
6 |
YH_DAMAGE |
字符型 |
影响范围及危害后果 |
7 |
YH_GOVERN |
字符型 |
监控及治理措施 |
8 |
YH_REFORM |
字符型 |
整改措施 |
9 |
IS_CHECK |
字符型 |
是否合格 |
10 |
IS_YH |
字符型 |
隐患类型 |
11 |
CHECK_INFO_ID |
字符型 |
检查记录id外键 |
12 |
CHECK_CORP_ID |
字符型 |
检查企业id |
13 |
CHECK_USER_ID |
字符型 |
填写记录用户 |
14 |
HIDDEN_INFO_YJ |
字符型 |
检查依据 |
15 |
YH_IS_SC |
字符型 |
隐患是否消除 |
16 |
YH_CL_RESULT |
字符型 |
隐患处理结果 |
17 |
YH_CL_PERSON |
字符型 |
隐患处理人 |
18 |
YH_CL_DATE |
字符型 |
隐患处理时间 |
19 |
YH_FC_RESULT |
字符型 |
复查结果 |
(4)绩效考核
1)绩效考核指标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JXKH_CODE |
字符型 |
考核指标编号 |
2 |
JXKH_STANDARD |
字符型 |
量化标准 |
3 |
JXKH_POINTS |
字符型 |
评分标准 |
4 |
JXKH_REMARK |
字符型 |
备注 |
5 |
JXKH_TYPE |
字符型 |
标准类型(适用单位) |
6 |
JXKH_POINT1 |
字符型 |
分值 |
7 |
IS_POINT |
字符型 |
分值类型 |
2)绩效考核打分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UNIT_ID |
字符型 |
考核单位 |
2 |
UNIT_NAME |
字符型 |
考核部门 |
3 |
GRADE_TYPE |
字符型 |
考核类型 |
4 |
GRADE_YEAR |
字符型 |
考核年 |
5 |
GRADE_MONTH |
字符型 |
考核月 |
6 |
GRADE_DEPT_TYPE |
字符型 |
部门类型 |
7 |
GRADE_ADD_POINT |
字符型 |
加分项得分 |
8 |
GRADE_DELE_POINT |
字符型 |
扣分项得分 |
9 |
GRADE_POINT |
字符型 |
最后得分 |
10 |
IS_PUBLISH |
字符型 |
是否发布 |
3)绩效考核各项得分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JXKH_CODE |
字符型 |
见绩效考核指标表JXKH_CODE |
2 |
INFO_POINT |
字符型 |
该项得分 |
3 |
GRADE_ID |
字符型 |
打分表id |
4 |
TYPE_ID |
字符型 |
类型id |
5 |
JXKH_CODE |
字符型 |
标准编号 |
6 |
JXKH_STANDARD |
字符型 |
量化标准 |
7 |
JXKH_POINTS |
字符型 |
评分标准 |
8 |
JXKH_REMARK |
字符型 |
备注 |
9 |
JXKH_TYPE |
字符型 |
类型 |
10 |
JXKH_POINT1 |
字符型 |
分值 |
(4)信息交换代码表
1)行政区域编码
参照国标GB/T2260-2006进行了扩展,行政区域代码由12位字符码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编码、2位市(地)编码、2位县(区)编码、3行乡(镇、街道)编码、3位村(居委会)编码。其中省编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义维护、市编码由省级安全监管局定义维护、县编码由市级安全监管局定义维护、乡级编码由县级安全监管局定义维护、村级编码由乡安全监管站定义维护,如果乡镇、村级单位不进行编码,用“000”作为编码。具体表示形式如下图所示。
如本级下属地区行政区划发生变化时,在进行隐患数据交换时,需要同时向上级单位提交变化后的行政区划编码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描述 |
1 |
DIVISION_CODE |
字符型 |
行政区划编码,12位字符组成 |
2 |
DIVISION_NAME |
字符型 |
行政区划名称 |
2)企业类型编码
企业类型代码由7位字符码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行业门类编码、3位企业类型编码、3位企业类型扩展码。其中企业类型扩展编码可根据情况对企业类型进行细分扩展。具体表示形式如下图所示。
序号 |
所属行业门类 |
企业类型名称 |
编 码 |
说 明 |
扩展编码 |
自查标准表编码 |
1 |
农、林、牧、渔业(A) |
农业及其服务企业 |
A001 |
包括:谷物种植;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棉、麻、糖、烟草种植;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水果种植;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其他农业;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 |
A001000 |
01 |
林业及其服务企业 |
A002 |
包括: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木材和竹材采运;林产品采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森林防火服务;林产品初级加工服务;其他林业服务。 |
|
01 |
||
畜牧业及其服务企业 |
A003 |
包括:牲畜饲养;家禽饲养;狩猎和捕捉动物;其他畜牧业;畜牧服务业。 |
|
02 |
||
渔业及其服务企业 |
A004 |
包括:水产养殖;水产捕捞;渔业服务业。 |
|
02 |
||
农业机械服务企业 |
A005 |
指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活动。 |
|
01 |
||
2 |
采矿业(B) |
煤炭开采企业 |
B001 |
包括: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褐煤的开采;其他煤炭开采及辅助活动。 |
|
03 |
煤炭洗选企业 |
B002 |
包括:烟煤和无烟煤的洗选;褐煤的洗选;其他煤炭洗选及辅助活动。 |
|
04 |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 |
B003 |
包括:石油开采;天然气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辅助活动。 |
|
05 |
||
黑色金属矿采选企业 |
B004 |
包括:铁矿采选;锰矿、铬矿采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开采辅助活动。 |
|
06 |
||
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 |
B005 |
包括: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开采辅助活动。 |
|
06 |
||
非金属矿山采选企业 |
B006 |
包括:土砂石开采;化学矿开采;采盐;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开采辅助活动。 |
|
08 |
||
尾矿库 |
B007 |
指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
|
07 |
||
其他采矿企业 |
B008 |
其他采矿业。指对地热资源、矿泉水资源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自然资源的开采,但不包括利用这些资源建立的热电厂和矿泉水厂的活动 |
|
08 |
||
3 |
制造业(C) |
农副食品加工企业 |
C001 |
包括:谷物磨制;植物油加工;制糖业;水产品加工;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
09 |
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 |
C002 |
包括:牲畜屠宰;禽类屠宰;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
|
09 |
||
饲料加工企业 |
C003 |
指适用于农场、农户饲养牲畜、家禽的饲料生产加工,包括宠物食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用屠宰下脚料加工生产的动物饲料,即动物源性饲料的生产活动。 |
|
09 |
||
食品制造企业 |
C004 |
包括: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乳制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其他食品制造。 |
|
09 |
||
造酒企业 |
C005 |
包括: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 |
|
09 |
||
饮料制造企业 |
C006 |
包括: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 |
|
09 |
||
精制茶制造企业 |
C007 |
指对毛茶或半成品原料茶进行筛分、轧切、风选、干燥、匀堆、拼配等精制加工茶叶的生产活动。 |
|
09 |
||
烟草制品企业 |
C008 |
包括:烟叶复烤;卷烟制造;其他烟草制品制造。 |
|
10 |
||
纺织企业 |
C009 |
包括: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
12 |
||
纺织服装服饰企业 |
C010 |
包括: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 |
|
12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企业 |
C011 |
包括: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制鞋业。 |
|
15 |
||
3 |
制造业(C)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企业 |
C012 |
包括: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
|
13 |
家具制造企业 |
C013 |
包括: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
13 |
||
造纸和纸制品企业 |
C014 |
包括:纸浆制造;造纸;纸制品制造。 |
|
14 |
||
印刷记录媒介复制企业 |
C015 |
包括:印刷;装订及其他印刷服务活动;记录媒介复制。 |
|
17 |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企业 |
C016 |
包括:文教办公用品制造;乐器制造;体育用品制造;工艺美术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
|
16 |
||
石油加工企业 |
C017 |
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 |
|
18 |
||
炼焦企业 |
C018 |
指主要从硬煤和褐煤中生产焦炭、干馏炭及煤焦油或沥青等副产品的炼焦炉的操作活动。 |
|
19 |
||
核燃料加工企业 |
C019 |
指从沥青铀矿或其他含铀矿石中提取铀、浓缩铀的生产,对铀金属的冶炼、加工,以及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标记、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制造,还包括与核燃料加工有关的核废物处置活动。 |
|
20 |
||
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企业 |
C020 |
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危化品的生产制造。 |
|
21 |
||
农药制造企业 |
C021 |
包括: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
|
25 |
||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企业 |
C022 |
指各种军用和生产用炸药、雷管及类似的火工产品的制造。 |
|
22 |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C023 |
包括:焰火、鞭炮产品制造。 |
|
23 |
||
医药制造企业 |
C024 |
包括: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25 |
||
3 |
制造业(C) |
化学纤维制造企业 |
C025 |
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 |
|
16 |
橡胶和塑料制品企业 |
C026 |
包括: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 |
|
16 |
||
水泥、石灰和石膏及相关制品制造企业 |
C027 |
包括:水泥、石灰及石膏制品制造;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
15 |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企业 |
C028 |
包括: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
|
15 |
||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企业 |
C029 |
包括: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
|
15 |
||
陶瓷制品制造企业 |
C030 |
包括:卫生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
|
15 |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企业 |
C031 |
包括:石棉制品制造;云母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
|
15 |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企业 |
C032 |
包括: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
15 |
||
炼铁企业 |
C033 |
指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的生产活动。 |
|
26 |
||
炼钢企业 |
C034 |
指利用不同来源的氧(如空气、氧气)来氧化炉料(主要是生铁)所含杂质的金属提纯活动。 |
|
26 |
||
黑色金属铸造企业 |
C035 |
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
|
26 |
||
钢压延加工企业 |
C036 |
指通过热轧、冷加工、锻压和挤压等塑性加工使连铸坯、钢锭产生塑性变形,制成具有一定形状尺寸的钢材产品的生产活动。 |
|
26 |
||
铁合金冶炼企业 |
C037 |
指铁与其他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组成的合金生产活动。 |
|
26 |
||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
C038 |
包括: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
27 |
||
33 |
制造业(C) |
有色金属铸造企业 |
C039 |
包括: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 |
|
27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企业 |
C040 |
包括:铜压延加工;铝压延加工;贵金属压延加工;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其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
27 |
||
金属制品企业 |
C041 |
包括: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除建筑预制品工地。 |
|
28 |
||
通用设备制造企业 |
C042 |
包括: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的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
28 |
||
专用设备制造企业 |
C043 |
包括: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
28 |
||
汽车制造企业 |
C044 |
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其配件制造。 |
|
28 |
||
铁路运输及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企业 |
C045 |
包括: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及修理。 |
|
28 |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企业 |
C046 |
包括:金属船舶制造及修理;非金属船舶制造及修理;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及修理;船用配套设备制造及修理;船舶改装与拆除;航标器材及其他相关装置制造及修理。 |
|
28 |
||
3 |
制造业(C)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企业 |
C047 |
包括:飞机制造及修理;航天器制造及修理;航空、航天相关设备制造及修理;其他航空航天器制造及修理。 |
|
28 |
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企业 |
C048 |
包括: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
28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企业 |
C049 |
包括: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
28 |
||
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企业 |
C050 |
包含:计算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视听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
28 |
||
仪器仪表制造企业 |
C051 |
包括: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业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
28 |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企业 |
C052 |
指一般家用电器、仪器修理。包括:金属制品修理业;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
28 |
||
核辐射加工企业 |
C053 |
指核技术与同位素技术的应用,由核辐照站利用核技术对原有产品改良、改变性质并使其增值的加工活动。 |
|
30 |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
C054 |
包括: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29 |
||
4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 |
电力生产企业 |
D001 |
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电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电力生产。 |
|
31 |
电力供应企业 |
D002 |
用电网出售给用户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以及供电局的供电活动。 |
|
31 |
||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
D003 |
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通过锅炉等装置生产蒸汽和热水,或外购蒸汽、热水进行供应销售、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
|
32 |
||
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 |
D004 |
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生产燃气,或利用畜禽粪便和秸秆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生产沼气,或外购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并进行输配,向用户销售燃气的活动,以及对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输配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和管理活动。 |
|
33 |
||
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 |
D005 |
包括: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 |
|
34 |
||
5 |
建筑业(E) |
建筑施工企业 |
E001 |
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
35 |
建筑安装企业 |
E002 |
包括: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其他建筑安装业。 |
|
36 |
||
建筑装饰企业 |
E003 |
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
|
37 |
||
建筑物拆除企业 |
E004 |
建筑物拆除活动。 |
|
38 |
||
劳务承包企业 |
E005 |
指为建筑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的服务。 |
|
65 |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E006 |
工程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及其设计咨询服务。 |
|
65 |
||
工程监理企业 |
E007 |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
|
65 |
||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企业 |
E008 |
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的租赁服务。 |
|
65 |
||
6 |
批发和零售业(F) |
加油站 |
F001 |
包括:汽油加油站。 |
|
42 |
油库、气库 |
F002 |
包括:汽油库、液化石油气库。 |
|
43 |
||
瓶装经营企业 |
F003 |
包括:氧气、乙炔、氦气等经营企业。 |
|
44 |
||
化工经营企业 |
F004 |
包括:酸、碱、易制毒等化工产品经营企业。 |
|
45 |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F005 |
指烟花爆竹的存储、经营和销售场所。 |
|
24 |
||
商业零售经营企业 |
F006 |
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包括: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配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专门零售。 |
|
39;40 |
||
烟草商店 |
F007 |
烟草制品批发和零售 |
|
65 |
||
市场 |
F008 |
包括:农、林、牧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其他批发业。 |
|
41 |
||
7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 |
铁路运输企业 |
G001 |
包括: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
|
48 |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 |
G002 |
包括: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客运;其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
|
46 |
||
公路旅客运输企业 |
G003 |
指城市以外道路的旅客运输活动。 |
|
46 |
||
道路运输企业 |
G004 |
包括: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
47 |
||
水上运输企业 |
G005 |
包括: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
49 |
||
航空运输企业 |
G006 |
包括: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
|
50 |
||
管道运输企业 |
G007 |
指通过管道对气体、液体等的运输活动 |
|
51 |
||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企业 |
G008 |
包括:谷物仓储;棉花仓储;其他农产品仓储。 |
|
52 |
||
仓储公司 |
G009 |
除农产品之外的其他仓储业。 |
|
52 |
||
邮政企业 |
G010 |
包括: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运输代理业。 |
|
51 |
||
公路管理与养护企业 |
G011 |
公路管理与养护。 |
|
11 |
||
8 |
住宿和餐饮业(H) |
一般性旅馆 |
H001 |
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其他住宿业。 |
|
54 |
星级饭店 |
H002 |
取得由国家(省级)旅游局评定的星级饭店。 |
|
53 |
||
餐饮企业 |
H003 |
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路边小饭馆、农家饭馆、流动餐饮和单一小吃等餐饮服务。 |
|
55;56 |
||
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 |
电信企业 |
I001 |
包括: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其他电信服务。 |
|
65 |
通讯企业 |
I002 |
包括: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
65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
I003 |
包括:软件开发;软件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
|
65 |
||
10 |
金融业(J) |
资本市场服务企业 |
J001 |
包括:证券市场服务;期货市场服务;证券期货监管服务;资本投资服务;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
|
65 |
金融服务企业 |
J002 |
包括:货币金融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 |
|
65 |
||
11 |
房地产业(K) |
物业管理公司 |
K001 |
指物业65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
58 |
房地产经营企业 |
K002 |
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房屋等活动)。 |
|
57 |
||
房地产中介 |
K003 |
房地产中介(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
|
65 |
||
12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 |
机械设备交易市场 |
L001 |
包括:汽车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 |
|
41 |
农机租赁企业 |
L002 |
农业机械租赁。 |
|
01 |
||
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企业 |
L003 |
包括: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图书出租;音像制品出租;其他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
|
65 |
||
商务服务企业 |
L004 |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 |
|
65 |
||
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 |
L005 |
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而举办的展览和会议等活动。 |
|
65 |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企业 |
L006 |
包括:旅行社服务;旅游管理服务;其他旅行社相关服务。 |
|
65 |
||
13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 |
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企业 |
M001 |
包括: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65 |
地质勘查企业 |
M002 |
包括:能源矿产地质勘查;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
|
65 |
||
专业技术服务企业 |
M003 |
包括: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与生态监测;工程技术;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
|
65 |
||
14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企业 |
N001 |
包括: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绿化管理和公园旅游区管理除外)。 |
|
65 |
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企业 |
N002 |
包括:公园管理;旅游景区管理。 |
|
65 |
||
城市绿化企业 |
N003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活动。 |
|
01 |
||
垃圾处理企业 |
N004 |
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医疗垃圾,危废垃圾的处理。 |
|
59 |
||
15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 |
洗浴服务企业 |
O001 |
指专业洗浴室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温泉、SPA等服务。 |
|
60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企业 |
O002 |
包括: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
|
65 |
||
居民服务企业 |
O003 |
包括:家庭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保健服务;其他清洁服务;其他居民服务。 |
|
65 |
||
16 |
教育(P) |
大专院校 |
P001 |
高等教育学校。 |
|
61 |
中小学校 |
P002 |
学前、初等、中等教育学校。 |
|
61 |
||
幼儿园 |
P003 |
指社会、街道、个人办的面向不足三岁幼儿的看护服务。看护服务可分为全托、日托、半托,或计时服务。 |
|
61 |
||
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
P004 |
包括:文化艺术培训;教育辅助服务。 |
|
61 |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P005 |
指由教育部门、劳动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批准举办,或由社会机构举办的为提高就业人员就业技能的就业前的培训和其他技能培训活动,不包括社会上办的各类培训班、速成班、讲座等。 |
|
61 |
||
体校及体育培训学校 |
P006 |
指各类、各级体校培训,以及其他各类体育运动培训活动,不包括学校教育制度范围内的体育大学、学院、学校的体育专业教育。 |
|
61 |
||
17 |
卫生和社会工作(Q) |
医院 |
Q001 |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
|
62 |
其他卫生单位 |
Q002 |
包括:医疗院;社区医疗及卫生院;门诊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卫生活动。 |
|
62 |
||
收容所、敬老院 |
Q003 |
包括:干部休养所、收养收容服务等提供住宿社会工作;不提供住宿的社会工作。 |
|
65 |
||
1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 |
新闻和出版企业 |
R001 |
包括:新闻业;出版业。 |
|
65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企业 |
R002 |
包括: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录音制作。 |
|
65 |
||
电影院 |
R003 |
指专业电影院以及设在娱乐场所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电影放映等活动。 |
|
63 |
||
艺术表演场馆 |
R004 |
指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场所管理活动。 |
|
63 |
||
图书馆 |
R005 |
包括:图书馆。 |
|
65 |
||
档案馆 |
R006 |
包括:档案馆。 |
|
65 |
||
展览馆、博物馆 |
R007 |
指收藏、研究、展示文物和标本的博物馆的活动,以及展示人类文化、艺术、科技、文明的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科技馆、天文馆等管理活动。 |
|
65 |
||
其他文化艺术企业 |
R008 |
包括:文艺创作与表演;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化活动及其他文化艺术业。 |
|
65 |
||
体育场馆 |
R009 |
指可供观赏比赛的场馆和专供运动员训练用的场地管理活动。 |
|
64 |
||
网吧、歌厅、歌舞娱乐场所 |
R010 |
网吧、歌厅、歌舞娱乐场所。 |
|
63 |
||
游乐园 |
R011 |
指配有大型娱乐设施的室外娱乐活动及以娱乐为主的活动。 |
|
63 |
||
福利彩票 |
R012 |
福利彩票。 |
|
65 |
||
19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S) |
体育彩票 |
S001 |
体育彩票。 |
|
65 |
机关组织 |
S002 |
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行政机构;国家权利机构等国际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各种社会保障活动;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基金会;社区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 |
|
65 |
||
20 |
国际组织(T) |
宗教组织 |
T001 |
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宗教团体的活动和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 |
|
65 |
国际组织 |
T002 |
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机构等的活动。 |
|
65 |
备注:企业类型编码可进行扩展,扩展后编码按照A001000的格式,不使用扩展编码时,扩展编码为000,如A001000。对于部分企业类型对应两个标准表,如商业零售经营企业、餐饮企业各对应两个标准表。
3)隐患自查标准编码
隐患自查标准编码由2位字符码组成,用以对隐患自查标准进行编码。
序号 |
隐患分类 |
编码 |
1 |
农业、林业、城市绿化及服务业 |
01 |
2 |
畜牧业、渔业及服务业 |
02 |
3 |
煤炭开采业 |
03 |
4 |
煤炭洗选业 |
04 |
5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5 |
6 |
金属矿山 |
06 |
7 |
尾矿库 |
07 |
8 |
非金属矿山 |
08 |
9 |
食品和饮料制造业 |
09 |
10 |
烟草制品业 |
10 |
11 |
公路管理与养护业 |
11 |
12 |
纺织企业 |
12 |
13 |
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业 |
13 |
14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4 |
15 |
建材企业 |
15 |
16 |
其他制造业 |
16 |
17 |
印刷业 |
17 |
18 |
石油加工业 |
18 |
19 |
炼焦业 |
19 |
20 |
核燃料加工业 |
20 |
2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业 |
21 |
22 |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业 |
22 |
23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23 |
24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24 |
25 |
药品生产企业 |
25 |
26 |
冶金企业 |
26 |
27 |
有色企业 |
27 |
28 |
机械企业 |
28 |
29 |
废弃资源回收加工业 |
29 |
30 |
核辐射加工企业 |
30 |
31 |
电力生产和供应业 |
31 |
32 |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32 |
33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33 |
34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34 |
35 |
建筑施工业 |
35 |
36 |
建筑安装业 |
36 |
37 |
建筑装饰业 |
37 |
38 |
建筑物拆除业 |
38 |
39 |
商业零售经营企业(1000 m2以上) |
39 |
40 |
商业零售经营企业(100-1000 m2) |
40 |
41 |
市场 |
41 |
42 |
加油站 |
42 |
43 |
油库、气库 |
43 |
44 |
瓶装经营企业 |
44 |
45 |
化工经营企业 |
45 |
46 |
客运企业 |
46 |
47 |
道路运输企业 |
47 |
48 |
铁路运输业 |
48 |
49 |
水上运输业 |
49 |
50 |
航空运输业 |
50 |
51 |
其他运输业 |
51 |
52 |
仓储企业 |
52 |
53 |
星级饭店 |
53 |
54 |
一般性旅馆 |
54 |
55 |
餐饮企业(500 m2以上) |
55 |
56 |
餐饮企业(100-500 m2) |
56 |
57 |
房地产公司 |
57 |
58 |
物业管理公司 |
58 |
59 |
垃圾处理企业 |
59 |
60 |
洗浴企业 |
60 |
61 |
学校及幼儿园 |
61 |
62 |
营业性医疗卫生单位 |
62 |
63 |
文化娱乐场所 |
63 |
64 |
体育运动场所 |
64 |
65 |
服务企业 |
65 |
4)隐患自查项编码
隐患自查项编码对隐患自查标准中的隐患自查项进行编码,由6位字符码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一级类型编码、2位二级类型编码、3位扩展编码。具体表示形式如下图所示。
序号 |
一级类型 |
二级类型 编码 |
二级类型 名称 |
扩展类型编码 |
扩展类型名称 |
1 |
基础管理 (A) |
A01 |
资质证照 |
A01001 |
|
A02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
|
|
||
A03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
A04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
||
A05 |
安全操作规程 |
|
|
||
A06 |
教育培训 |
|
|
||
A07 |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
|
|
||
A08 |
安全生产投入 |
|
|
||
A09 |
应急管理 |
|
|
||
A10 |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
|
|
||
A11 |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
|
|
||
A12 |
相关方基础管理 |
|
|
||
A13 |
其他基础管理 |
|
|
||
2 |
现场管理 (B) |
B01 |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
|
|
B02 |
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 |
|
|
||
B03 |
场所环境 |
|
|
||
B04 |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
|
|
||
B05 |
消防安全 |
|
|
||
B06 |
用电安全 |
|
|
||
B07 |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
|
|
||
B08 |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
|
|
||
B09 |
辅助动力系统 |
|
|
||
B10 |
相关方现场管理 |
|
|
||
B11 |
其他现场管理 |
|
|
备注:扩展类型编码为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扩展的类型编码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主要实现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信息进行登记,每季度、每年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以季报和年报的形式,通过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建设的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或通过企业自建隐患管理系统通过数据交换系统上报县(区)监管部门;对于重大隐患信息则报送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挂牌监督,由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
依据国家隐患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该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企业端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是企业建立高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有效手段,企业实现隐患信息管理和上报有两个途径:一个是企业自建信息系统;另一个是使用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筹建的信息系统。
(1)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隐患监管的信息化要求,自行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构建科学的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依托企业信息系统,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报、企业重大隐患上报、隐患统计分析及预警等核心业务模块。为确保企业信息中的隐患信息能够报送到企业属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需要通过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进行隐患信息的上报。
(2)对于不具备建设信息系统的企业,可通过企业所属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部署于互联网上的企业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录入上报企业隐患信息。
企业自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具备的典型应用如下,供企业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时参考使用:
Ø 企业基本信息管理:构建企业基本信息管理功能,可与政府端系统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数据交换。
Ø 企业隐患自查自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并结合安全监管机构制定的隐患排查标准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日常登记,每季度、每年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数据交换将数据提交到属地县(区)监管部门;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随时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报送属地县(区)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
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一种是通过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筹建,企业通过该平台上报隐患数据;另一种是企业自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需要将该系统中的隐患信息,尤其是重大隐患信息上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
前一种只要求安全监管机构在筹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平台时根据本实施指南的数据库字段设计规范和安全监管部门的隐患监管业务需求进行系统设计,确保企业必须上报的数据信息符合数据上报的要求。
第二种对企业已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则需要各企业结合本实施指南的要求,通过数据交换接口,向属地区(县)隐患监管治理信息系统平台或各地(市)级隐患综合监管治理信息系统平台上报数据,完成数据上报工作。
企业自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时,需要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项包括:
(1) 企业基本信息
参见“政府端信息系统建设”中“企业基本情况”中表格。
(2)隐患自查自报信息
参见“政府端信息系统建设”中“隐患自查自报管理”中表格。
(3)信息交换代码表
参见“政府端信息系统建设”一节中的信息交换代码表。
(国发〔2004〕2号)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是,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扭转;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队伍建设以及监管工作亟待加强。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跟本好转,必须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常鸣,常抓不懈,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得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顿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有效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
5.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运用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6.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8.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9.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学科建设,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生产技术引进、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12.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
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14.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监察执法工作。
16.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要制定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计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从2004年起,国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对各省(区、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17.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19.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企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0.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要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国家组织对市(地)、县(市)两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各省(区、市)要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分期分批进行执法能力培训。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22.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3.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国务院
二○○四年一月九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发 〔2011〕 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五)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培养,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制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尽快健全覆盖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七)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九)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省、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六)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继续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十七)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特别要抓紧完善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十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各地区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
(十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研究制定充填开采标准和规定。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全面加强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强陆地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安全管理,重点防范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海上溢油等事故。
(二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二十一)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
七、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二十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十五)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抓紧7个国家级、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二十七)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健全省、市、县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二十八)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九)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十)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创建若干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三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十三)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办发〔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各类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事故伤亡人数大幅度减少。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工作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
(一)大力宣传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围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切实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使之成为衡量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切实坚持安全第一,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各企业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始终把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和素养,以安全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校园、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和第1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广泛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发展公益宣传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成为凝聚共识、汇集力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文化源泉和思想动力。
三、坚持预防为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
(一)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充分发挥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事故防范,紧紧抓住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火灾、工商贸其他,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渔业船舶等事故多发行业领域,全面推进与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相结合、与强化科学管理相协调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目标考核和示范推动,深化专项治理行动。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工作。严格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和安全核准,继续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加强安全监管,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综合治理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规定,切实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措施,深入开展煤矿防治水、防灭火等专项治理。加强煤矿风险预控管理,加快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继续抓好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
(三)深化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加快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以长途客运、校车安全、危险品运输管理为重点,完善技术标准和监管措施,加强重点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强制安装动态监控装置,严格交通执法,严厉整治超速、超载、超限以及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规停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排查治理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领域安全隐患。
(四)加强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管理,继续推进生产工艺及装置自动化改造,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制度,严肃整治矿山井下工程非法外包、以采代探等突出问题,加强尾矿库综合利用和安全监控,严格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安全管理。研究实施建筑施工、设备制造等企业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制,严禁违反客观规律压缩工期、违规简化程序。深入开展冶金煤气、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等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特种设备、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电力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管理。
四、坚持落实责任,切实肩负起安全使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岗位、职工的安全责任,立足于加大投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认真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责任,严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切实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部门综合监管、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督,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着力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健全完善道路交通、瓦斯防治、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指导。
(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究。完善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及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相关联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严格“一票否决”制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公布事故调查进展和查处结果,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快建立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挂钩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五、坚持依法治理,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和各地区、各部门创新性经验做法吸收纳入法律法规范畴。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新要求,抓紧制定完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加快修订制定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体系。
(二)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地方、部门、区域间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建立完善跨地区、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强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的惩治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等造成事故及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要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黑恶势力,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政府的公信力。
(三)切实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理顺安监、卫生、社保等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专业队伍和技术支撑体系,积极推进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严格职业卫生许可制度,重点加强对粉尘、高温、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的监测检测,加大现场预防性整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切实做好相应的社会保障,维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六、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一)加快实施安全科技重点工程。全面实施“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科技规划,尽快实施一批对安全生产有重大推进作用的科研项目和重点工程。积极整合优化安全科研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大力组织科技攻关,力争取得重大突破。
(二)加大安全科技政策支持力度。运用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支持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积极培育发展安全产业。把安全科技纳入国家技术创新的重点支持内容,通过规划计划、专项基金、奖励评审等推动鼓励安全技术装备和工艺产品研发利用。强化政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完善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改造、安全产品所得税优惠、自主创新装备增值税即征即返等经济政策,进一步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三)继续做好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突出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更新工程,强制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做好“百项”先进适用技术、“千项”新型适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继续抓好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等安全技术示范工程。积极研究通过安全生产物联网示范建设等手段,提高事故预防预警、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和执法监管等智能化水平。
七、强化应急处置,提高安全救援水平
(一)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省、市、重点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和分级监管系统,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搞好企业预案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预案之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严谨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继续抓好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年内全面建成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依托地方和重点企业加快建立高水平的14个区域矿山救援基地及其他行业性专业救援队。要大力改善应急救援装备,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联动机制。要强化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和事故联合处置机制,搞好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安全监管与气象、海洋、地震、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做到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连续发布消息,主动引导舆论。
八、强化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
(一)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加快制定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以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为主攻方向,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对一级企业要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关闭退出,促进企业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要大力推进安全学科建设,加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在摸清需求的基础上扩大对口招生,大力培养专业化安全技术人才和技能型操作员工。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执法检查,对企业培训不足、职工不具备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要求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创新。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执法和包括乡镇在内的四级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精通、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安全监管队伍,不断探索创新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模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专业机构规范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安委明电〔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7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听取“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情况汇报,针对当前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重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行业(领域)事故频发,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7月份以来,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很大。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国生产经营建设领域仍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教训极其深刻。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再次警示我们,在任何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必须从零开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特殊阶段。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要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安全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内涵,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谋发展、搞建设、抓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谋求发展,要始终强调安全这一发展前提和保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安全隐患排查。
1.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要适应高速铁路发展对运输安全工作的新要求,加大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的力度,对线路、车辆、设备、信号、供电、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继续在京沪高铁沿线四省三市深入开展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继续加大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2.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3.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要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道路及内河运输和管道输送、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继续抓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工作;继续推进烟花爆竹和礼花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专项治理。冶金行业要继续抓好煤气等重点生产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以交叉作业、检修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为重点,深入排查和治理隐患。
4.以住房建设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整治,认真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高层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整治。
其他各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确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并切实做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综合督查或重点抽查。
(二)加大整改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细致、不留死角,并将其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常态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新装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检验和实验,确保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三、全面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落实。要认真落实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危险性作业许可制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要完善督查督办和激励机制,确保现有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针对排查出的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各类企业要根据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应的产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各地区要立足本地区实际,加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有关部门要适应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准入标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制保障。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细化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使目标责任考核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委会对本级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评机制,引导各单位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过程。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较大非法违法事故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严谨、依法、实事求是地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着力加快进度,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
(一)以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为契机,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各地区、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围绕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抓紧规划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监管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等“六个能力”。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推进科技进步、安全达标,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围绕安全生产科技需求加大研发力度。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强力推行新型实用科技产品,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支撑项目成果的转化,确保国发〔2010〕23号文件明确的各项安全技术装备安装应用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科学规范生产经营全过程,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着力提升基层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按照己颁布的标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保障、实训考核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结合乡镇机构改革,以推广乡镇街道建立安监站(所)、实行委托执法的典型经验为突破口,继续支持鼓励各地开展乡镇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探索和创新,形成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
(四)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要加快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并以此为引领,大力推动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技术装备建设,提高救援能力。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六、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
(一)以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促进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制度建设,把“打非”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轨道,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监察体制。要进一步明确、理顺和完善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规范设置地方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机构,按照不同地区、经济规模总量和人口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要以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为重点,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切实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为依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组织体制保障。
(三)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创新。要认真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一些地区探索创造的诸如“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系统、“网格化”属地监管、建立“安全生产现场执法审计表”和以细化分工、规范程序、监管闭合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监管监察模式等,推动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全面和有效落实,确保执法到位。探索建立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安全性、可靠性安全检测检验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四)着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治水平。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注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发布准确真实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媒体和群众反映的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及时查明情况、认真加以处理。
七、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要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观念。领导干部尤其要全面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努力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要积极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型城市、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要注重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各类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抓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强化对各级政府及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全员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班前培训,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不得搞速成班。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
八、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要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统筹安全和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部署、推进、考核、奖惩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注重把事故后责任追究与事故前防范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扑下身子、求真务实,坚决打赢安全生产这场攻坚战,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迅速将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全面安排部署。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请各省级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8月31日前,将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安委办〔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区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一项系统工程,包涵了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
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预防体系上,超前采取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最终实现安全生产。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从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掌握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因素等条件,掌握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建立“按类分级、依级监管”的模式。
(二)制定隐患排查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实际,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细化隐患排查标准,明确各类企业每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使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包括企业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内容,形成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利用该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四)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理顺和细化有关部门和属地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管什么、谁来管”。一是要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综合安全监管职责。二是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职责。三是要明确消防、质监等专项监管部门及时处理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安全隐患的监管职责。
(五)明确监管监察方式。在分类分级的基础上,对企业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日常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的过程管理指标,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终考核,提高安全监管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安委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落实安全责任,完善考核机制。一是地方各级安委会要积极推动出台相关规定和办法,进一步理顺部门、属地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过程管理的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约束力。三是要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通报、严肃处理;对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公开表彰和奖励。
(三)创建典型示范,发挥榜样作用。一是各地区要积极发现、培养和树立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和先进事例,在隐患排查治理体制机制、法规制度、标准规程、方式方法、程序内容等方面形成可学、好学和管用的经验做法。二是通过组织召开先进典型经验交流会、座谈会和加强宣传报道等形式,广泛推广典型经验,全面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是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示范地区和典型企业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示范地区和典型企业有机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四是要加强对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有部署、抓落实、见实效,提高安全隐患的整改率。
(四)注重统筹兼顾,构建长效机制。一是各地区要将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责任保险、“金安”工程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部署,协同推进。二是要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契机,实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评价、销号、统计、检查和考核的全过程管理。三是要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立法和规划中,以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有关制度,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四是要优先制定急需的安全生产标准,及时修订或废止过时的标准,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五)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排查事故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和鼓励职工结合本职工作查找各类事故隐患。三是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督促其抓紧整改。
各省级安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并于2012年2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安委办〔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对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行月通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通报的主要内容
每月汇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分析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和单位、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落实隐患治理资金等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部署,明确机构,落实职能部门和人员,细化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体系,切实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真实反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的跟踪督导力度,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于6月1日正式启用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网上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做好网报系统本级的注册使用及下级用户的创建登录工作,进一步抓好推广使用和培训,督促指导下级单位正确使用网报系统,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报表,并加强对报表数据的检查、核实和汇总,确保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数据(详见附件2、附件3,通过网报系统报送)和总结分析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李仕,010-64464022、64279676(自动传真)。
电子邮箱:zftj@chinasafety.gov.cn。
附件:
2.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3.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骆琳
(2011年8月3日)
这次视频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传达贯彻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简要总结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动员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全面强化和落实综合预防措施,切实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全力以赴、坚决打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这场攻坚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总局党组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我讲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7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了总局关于“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温家宝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发表重要讲话,对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七月份以来一些地方和行业接连发生重特大事故,不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对铁路事业发展和国家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强调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会议决定从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依法加强行政和社会监督、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六个方面采取坚决措施,以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将结果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坚决打赢安全生产这场攻坚战,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7月21日,张德江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认真总结上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针对七月份以来事故多发的态势,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对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强调要清醒地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防范,强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强化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大格局之中,进一步强调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服务、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监督、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整改效果评价制度。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的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总局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等进行了认真传达学习。大家一致认为,上述内容特别是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是继2004年1月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5年底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2006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并发表重要讲话,2010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决策和全面部署;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崇高执政理念,是加强、改进和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导性、纲领性文件。要从以下八个方面深刻理解、全面把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上来。
(一)深刻理解、全面把握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一是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新时期安全生产的地位和作用,集中体现在“三个事关”和“三个是”上。强调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一个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二是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论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强调要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科学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对生命安全的保障。发展和建设都是为了人民,而最重要的就是人的生命安全。要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搞建设、谋发展,都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没有安全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发展,也不是人民群众所需要的发展。三是再次阐释了安全发展的科学内涵,指出了坚持安全发展的三个关键环节。强调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容不得一丝一毫的懈怠。安全发展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如果不重视安全发展,即使经济一时搞上去了,迟早也会掉下来的。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实现安全发展。要求在谋划发展思路时,尊重发展规律,坚持走科学发展的道路,充分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在制定发展目标时,充分考虑到安全生产因素,不追求过高的发展目标,不以牺牲安全谋求发展;在推进发展进程中,要始终强调安全这一发展前提。四是要求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觉坚持安全生产方针。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上述论述和要求,是安全生产工作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与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坚实思想基础和强大精神动力。
(二)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必须突出抓好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工作任务。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都充分肯定了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同时深刻分析了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指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七月份以来,一些地方和行业接连发生煤矿和非煤矿山事故、道路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建筑物和桥梁垮塌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暴露出安全生产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教训极其深刻。针对近期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明确提出,要在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以在建住房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调要坚决打赢安全生产这场攻坚战。这一决策完全符合安全生产领域的实际情况,抓住了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矛盾和关键环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执行。
(三)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贯彻“依法治安”方略的自觉性。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深刻指出,法制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加强安全生产,关键是要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障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全面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要求针对近期多发问题和排查出的突出隐患,狠抓制度落实,切实纠正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纪律松弛、责任不到位的现象,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明确提出要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我们要把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坚决贯彻“依法治安”方略,大力推动《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修订和《安全生产监管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发〔2010〕23号文件的配套规章和各项标准规范,加快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同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强化制度约束,狠抓制度落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把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纳入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的轨道。
(四)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各项要求,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职责、推动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继续狠下功夫。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强调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和张德江副总理在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上,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认真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强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领导干部和监管工作人员要敢于负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我们要对部门和地方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做到敢于负责、敢于监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共同推进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从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的实际需要出发选拔任用干部,对安全监管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要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
(五)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的相关部署,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一个时期来的相关重要指示精神,我们一是要坚持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深刻总结每一次事故血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高标准、改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二是要抓紧推广应用包括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在内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三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加快国家和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努力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和安全生产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水平的提高。五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作风,积极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条件,促进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六)深刻理解、全面把握依法加强行政和社会监督的必要性,把安全生产工作自觉置于法律法规和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对安全生产接受监督问题,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指示指令,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二是要强化部门协调,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职能,发挥安全生产各类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运用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和安全约谈等方式方法,确保发现隐患能及时整改,发生事故能及时处理。三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发动群众查找检举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在接到关系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查明情况,负责任地加以处理。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媒体揭露的问题尤其要高度重视,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四是进一步扩大安全生产政务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准确真实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让人民群众放心。
(七)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等基础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观念。二是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推广先进的安全理念,把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的建设任务落到实处。三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当前,各行各业信息化水平提高很快,先进技术应用日益广泛,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知识技能和能力。领导干部尤其要全面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四是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安全生产培训一定要切实有效,决不能走过场,不搞速成班。
(八)深刻理解、全面把握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要遵循的有关原则,严肃认真负责地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针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等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五条:一是事故处置的最大原则就是救人。救人是第一位的任务,要坚持不放弃、不抛弃,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尽百倍的努力。二是事故查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要深入细致地开展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工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认真负责地认定事故性质,界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不姑息、不迁就。三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公开、透明、加快,结果向社会公布,给人民群众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四是善后工作要千方百计减少因伤死亡、因伤致残,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赔偿抚恤等工作。五是要从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痛定思痛、深刻反思,深入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上述五条,要成为今后各类各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必须自觉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以上学习体会只是初步的。7月31日,国务院安委会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印发了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7月23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印发了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等文件,随后也将印发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进一步加深理解,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既要针对当前十分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又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定信心和决心,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凝聚安全发展共识,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抓住当前时机,掀起安全生产宣传热潮,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充分运用报纸、网站、电视等多种媒体和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领会,使安全生产的“三个事关”(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三个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三个坚持”(坚持安全发展,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统一,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三个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安全发展的“三个重要环节”(在谋划发展思路时,尊重发展规律,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在制定发展目标时,充分考虑到安全生产因素,不以牺牲安全谋求发展;在推进发展进程中,要始终强调安全这一发展前提),加大“三个工作力度”(安全预防工作力度、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以及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等科学理念、重要概念、有效载体和抓手等深入人心。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部尤其要认真学习,切实掌握。为集中精力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应对近期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总局党组决定取消原定于8月上旬在北戴河举办的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但有关调研务虚工作成果还要综合运用和深化、转化。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近期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好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等重要文件,吃透精神实质,自觉用于指导工作实践,以实际行动推动工作落实。要把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工作目标,提出进度要求,使各项举措尽快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清醒认识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年初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以深入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为主线,以“三深化”、“三推进”为重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狠抓责任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要求,进一步明晰了工作思路,细化分解、逐项落实了年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各省(区、市)政府及时召开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
二是突出预防为主,深化专项整治。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打非”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了道路客运隐患整改、建筑施工防坍塌事故、京沪高铁沿线“打非”等专项整治。出台了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跟踪督办和对瞒报谎报事故查处的办法。上半年全国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约19.4万起,责令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6117个,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920个。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27.9%和36.6%。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先后组织了4次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及时发现整改了大量隐患。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提高了事故查处的效率。上半年报请国务院批准结案的2010年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6起,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255人;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查处的重大事故20起,处理责任人452人。进一步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集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制度和办法,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纳入中央有关部门关于换届考核、文明城市评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并加大安全督导和约谈力度,有力促进了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是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部署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工作。分行业制定了达标建设规范和评价办法。公告认定了319处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和一批工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探索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城市建设和区域内各类企业安全达标的方法途径。
五是加强基础工作,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开展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审、安全生产先进成果和适用技术产品推广工作。强制推广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目前全国建设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示范矿井达259处。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工作全面启动。《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草案)》已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基本形成,10个配套的专项规划以及各省(区、市)安全生产规划正在抓紧制定中。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2011年继续安排30亿元的国债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安排10亿元支持中央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按实际完成数量下达了10.95亿元的煤矿整顿关闭以奖代补资金。继续加大尾矿库治理资金支持力度。扩大了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设备免税的覆盖范围。
六是搞好宣教培训,提升安全素质。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组织开展了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开展了煤矿万名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和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先进事迹巡回演讲。继续推进安全文化、安全社区建设,建成了一批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
七是深化创先争优,推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了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宣传了以王茂俊、刘春权等同志为代表的先进典型。扎实开展了第二个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不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进展。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依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全系统的共同努力,上半年全国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同比减少6起、236人。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同步下降:全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0.2%和11.6%,其中较大事故分别下降6.8%和8%,重大事故分别下降25%和31.7%。大部分行业(领域)和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基本稳定:全国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3.7%和17.6%。煤矿在产量同比增长12.7%的情况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9.7%和34.1%。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下降幅度都在10%以上。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中,有21个单位较大以上事故下降或持平,有24个单位工矿商贸领域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其中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安徽、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陕西、青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4个单位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进展较好:上半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年控制指标的40.2%,小于控制进度目标9.8个百分点。全国除火灾外,煤矿等各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均控制在指标进度以内。反映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的主要相对指标明显下降:上半年全国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同比由0.192下降到0.155,降幅为19.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同比由0.803下降到0.492,降幅为38.7%。
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是重大事故和严重涉险事故时有发生。上半年虽然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但重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有的险些酿成特别重大事故。6个省(区、市)重大事故同比增加。二是少数行业(领域)事故上升。烟花爆竹事故同比增加1起、10人。消防火灾事故同比增加11184起、50人,分别上升15.4%和7.2%;其中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起、死亡42人,而去年上半年没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三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仍然多发。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仍占上半年全部较大以上事故总量的40.7%。其中,27起重大事故中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为18起,占66.7%。
进入七月份以来,虽然事故总量继续下降,但一些行业(领域)和地区重特大事故反弹,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七月份全国共发生重特大事故9起,死亡和下落不明217人,分别占今年以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4.3%和47.2 %。与去年同期相比,虽然重特大事故起数减少1起,但死亡人数增加59人,尤其是特别重大事故增加1起。七月上中旬,先后发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7•2”透水溃浆、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牛棚煤矿“7•2”透水、湖北省仙桃市境内高速公路“7•4”追尾翻车、山东省枣庄市防备煤矿“7•6”火灾、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盘马埠铁矿“7•10”透水、湖北省武汉市东神轿车公司仓库“7•12”火灾等重大事故,多起桥梁遂道坍塌、消防和石化装置火灾等较大涉险事故,以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施救不当造成的次生事故,个别地方还出现了瞒报事故,等等。有的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很大。进入七月下旬,交通运输安全形势进一步恶化,接连发生了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死亡41人,受伤6人),“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40人,受伤191人),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惨痛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当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务必把救人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救援工作,同时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处理。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听取汇报、专题研究,亲临事故现场看望慰问遇难者家属和伤员,对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张德江副总理在事故发生后即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代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看望并亲切慰问了受伤人员,指导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国务院“7•23”甬温线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已经成立。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调查组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人员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给人民群众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
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深入分析了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为造成这一时段事故反弹的原因,虽然有进入主汛期后降水集中,暴雨、雷电、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等客观因素,但最重要的还是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的意识没有牢固树立起来,主观努力不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严密。一是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政府不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一些基层领导干部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不能正确处理发展地方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发展方式和管理方式粗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坚决。二是防范措施不到位。进入主汛期以来,一些地方和企业疏于防范,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汛期和高温雨季安全生产预案,没有制定严密的监测监控、预警预报、人员撤离等防范措施。三是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机制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四是治理整顿不到位。包括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和工矿商贸各个行业(领域)在内,都有许多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治理。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七月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暴露出了安全防范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反映出我们工作上的差距,也再次表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目前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煤电油气运等环节仍然绷得很紧,全国煤炭产量呈继续加速上行趋势,发电量同比大幅度增长,高危行业企业高产超产的愿望和冲动强烈,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行为极易出现;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旺盛,超载、超速、超员运输行为极易加剧;大量基建项目进入施工旺季和竣工期,抢工期、赶进度、忙竣工投产行为较为普遍;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换届,急于出“政绩”,不顾安全条件,大干快上搞项目,放松安全管理,甚至对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行为视而不见等情况可能发生。这些都加大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我们一定要认清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自觉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继续在严格起来、落实下去上狠下功夫,扎实有效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三、全面排查和消除隐患,强化综合预防措施,扎实抓好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下一步工作总的来讲,就是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全面深入贯彻执行国发〔2010〕23号文件各项要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加大工作力度,强化防范措施,集中力量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下一步,要突出抓好以下六项重点工作:
(一)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全面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活动。这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中心任务,也是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得力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刚刚印发的安委明电〔2011〕8号文件精神,立即动员起来,打一场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方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应有成效。
——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要深刻吸取“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管,推动以高铁为重点的铁路隐患排查整治和督促检查,继续在京沪高铁沿线四省三市深入开展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深刻吸取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的教训,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作出的部署,深入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以长途客运为重点,认真排查整治道路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行车和营运路线、禁止危险品进站上车规定执行情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隐患严重的客运企业,要责令停业停运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依法坚决取消其运营资质。从严整治、严厉查处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安全排查治理力度。
——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要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水灾、火灾和瓦斯等事故教训,认真排查整治矿山水患、火灾隐患和煤矿瓦斯隐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加快治理煤矿瓦斯灾害。认真落实煤矿整顿关闭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会议精神,巩固发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尤其要严防非法小矿死灰复燃。继续大力推进矿山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技改提升,深入开展地下矿山局部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以及高含硫气田等安全专项整治,组织继续抓好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落实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专项资金。
——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要深刻吸取以往发生的危化品泄漏、着火、爆炸和中毒等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废弃、道路内河运输和管道输送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继续抓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和城镇化工企业的监管监控工作。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继续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和礼花弹专项治理。继续抓好煤气、金属高温液体、粉尘和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生产环节的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分工,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以在建住房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要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坍塌、坠落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整治,认真排查整治建筑队伍和施工工地,以及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高层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整治。
其他各行业(领域)都要立足实际,确定重点,切实做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近期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地方和行业(领域)是这次排查整治的重点,必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要认真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积极推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提高排查治理效率,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改造的绝不拖延,该停止使用的坚决停用。对隐患排查整治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当前正值主汛期,洪涝和地质灾害易发。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矿井透水和冒顶溃浆、建筑施工坍塌、山洪袭击工地、泥石流冲毁道路车辆、桥梁坍塌等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凡是有重大水灾隐患和山洪、泥石流袭击工地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强降雨、飓风等极端天气来临之前,必须停产撤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把这一要求作为一条硬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强制贯彻执行。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作用,认真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职责,切实推动各项举措落实到位。总局将设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加强配备专门力量,设立专刊,开辟专栏,及时交流、汇总、通报各地区和各部门工作情况,强力推动排查整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结果,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报告。在各地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国务院安委会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把“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要落实领导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针对习惯性、顽固性和屡整屡犯、反复发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四个一律”的要求;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已经打掉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严防死灰复燃;依法严惩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逃匿、瞒报谎报事故等非法违法行为,对瞒报谎报的当事人和参与者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要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打非”责任落实到县乡政府,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严格执行国发〔2010〕23号文件第31条的规定,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非法生产企业或单位继续存在的,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要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制度建设,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深入开展。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地方和单位,深入高危行业企业,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服务,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基层政府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那些安全生产严重不放心的地方和单位,以及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和安全约谈。依法依规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发生的所有事故,都要在各级安委会的挂牌督办下,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发出事故通报,开展事故约谈,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任务来抓,以达标创建为抓手,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按照三年达标的要求,各行业(领域)都要按照已经制定的工作规划认真抓好落实,依据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分批达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实施达标规划,确保本地区企业达标创建工作年内全面开展并取得实质性进展。把达标创建工作纳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督促。严格执行国发〔2010〕23号文件规定: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继续抓好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建设,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制度,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五)加大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1〕65号),坚持把事故预防作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主攻方向,抓紧建立完善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着力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加快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步伐。国发〔2010〕23号文件明确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渔船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大型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都要抓紧进行。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自动化监控措施。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促进安全生产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抓紧列入计划的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和基地建设,尽快达到实战要求。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油气田、船舶溢油、道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精心组织、科学实施,搞好每一起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筹备组织好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大会暨第三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论坛及展览会。
(六)加大长效机制建设力度,继续认真做好各项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按照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的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尽快进入修法程序,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研究,加快推进安全投入、责任保险等政策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将专题审议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各地要抓住这个重大契机,推动地方安全生产规划工作,加快建立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省级规划在内的安全生产规划体系,推动安全生产长远建设。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原则同意的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草案已印发各地征求意见,希望各地及时反馈意见,推动其尽快颁布实施,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保障。继续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周调度、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和定期向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情况的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做好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安全培训,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变招工为招生等安全人才培养政策,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安全法制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城市、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推广先进的安全理念,切实增强全民安全素质和意识,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搞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把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监管监察职责。
总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提供了重大机遇和强大动力。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振奋精神,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坚定信心和决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和各地党委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继续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坚决打赢安全生产这场攻坚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作出我们新的、应有的贡献!
骆 琳
(2011年10月26日)
同志们:
这次现场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好地把握隐患治理、事故防范的主动权,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刚才北京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北京市委、市政府一向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在加强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完善政府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排查治理隐患和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创造了可资借鉴的经验。这次现场会在顺义区召开,也是对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充分肯定。
我们共同听取了北京市安监局和顺义区政府负责同志所作的经验介绍,感到深受启发。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年初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都对安全生产作出了重要论述和强调,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理念、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今年下半年以来,温家宝总理先后3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第165次常务会议决定采取包括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在内的六项坚决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第167次常务会议决定全面开展高速铁路及其在建项目安全大检查,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8月中旬在大连考察调研时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张德江副总理于7月21日和10月8日两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阶段性重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主持研究起草和讨论审议拟以国务院文件下发的《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若干意见》。此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大格局之中,设立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专题,作出了深刻阐述和全面部署,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为主线,以“三深化”、“三推进”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一是事故总量持续下降。1-9月份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和11.8%。二是重特大事故较大幅度下降。1-9月份重特大事故同比减少25起、488人,分别下降35.7%和42.0%,其中特别重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77.8%和74.4%;到10月25日,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周期延长至374天,为1988年以来的最好记录。三是工矿商贸和大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工商贸其他,以及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幅度均在15%以上。四是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中事故死亡人数均控制在考核进度以内;北京等16个单位的工矿商贸企业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内蒙古等8个单位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明显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严重涉险事故时有发生。7月下旬以来,相继发生了京珠高速河南信阳段“7.22”卧铺客车燃烧、“7.23”甬温线铁路交通和“10.7”滨保高速天津境内客车追尾侧翻3起特别重大事故。同时还发生了一系列煤矿瓦斯爆炸和透水、建筑施工坍塌、冶金企业铁水外溢、渡船翻沉、火灾等重大事故,以及化工运输管道泄露燃烧、地铁列车追尾等严重涉险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蒙受惨痛损失,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造成一个时期来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原因,既与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在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经济发展方式相对落后,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安全基础比较薄弱等客观因素有关;也与一些地方和企业思想重视不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严格,治理整顿不得力,投入保障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主观因素有关。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大量隐患和问题长期存在得不到有效治理,最终引发事故。迄今为止所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等重特大事故,无一不是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管理不严、保障缺失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恶性发作的结果。教训极其深刻。
从各地上报数据和总局最近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调研督查情况来看,目前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单位尚未有效开展这项工作。全国企业法人单位近500万户,目前仅有91.3万户企业参加排查和上报,远少于实际企业户数。工矿企业平均每户仅查出隐患1.6项,交通运输企业平均每户查出不到1项隐患,显然不符合实际。二是隐患整改率有待提高。1-9月份全国重大隐患整改率约为80%,其中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重大隐患整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现象。一些地方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不清晰,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对重大隐患没有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四是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仍然相当猖獗。“三超”、“三违”、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现象在各个行业领域、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因非法违法、违规违章导致的事故不断发生。所有这些,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自觉性、主动性。一是要从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事故源于隐患,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和温床。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治理各类隐患和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排查治理隐患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最基本任务和最有效途径。二是要从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现实需要,充分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重特大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到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十七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都强调要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这也是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最紧要、最迫切的任务。重特大事故往往是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发作的结果。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必须及时发现和认真治理各类安全隐患,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治小隐患防止其恶性发展、最终一发而不可收拾。三是要从贯彻实施“依法治安”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严重,是安全生产领域最突出的矛盾问题,是造成各类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也是目前亟待治理的严重隐患。坚持依法治安方略,必须坚决治理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的行为和现象,加快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四是要从推动安全监管机构队伍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必然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转变职能和作风,要求我们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监管监察工作的重心真正放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要求我们深入实际、深入安全生产一线,督促指导企业和基层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在防范事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上见到切实成效。总之,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把隐患排查治理真正摆在应有的重要位置上,继续下功夫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学习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努力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水平
全国大规模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安监总局先后颁布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2005年133号)等部门规章,为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各地政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在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建立排查制度、落实治理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和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北京市顺义区,建立了以企业分级分类、信息化管理为基础,以企业自查自报为核心,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报送标准为支撑,以检查考核为督促,以培训教育为保障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把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逐步纳入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各地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北京市顺义区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做法,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安全生产工作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方法的创新与发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的学习借鉴意义。实践表明:
------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助于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理所当然地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通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监控,使隐患排查治理从以政府为主向以企业为主转变,可以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促使企业由被动接受监管变为主动排查治理隐患,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北京市顺义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明显提高,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率达到93.3%,有效地防范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助于加强和改进政府安全监管。从顺义区的情况看,首先是进一步明晰了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都有自己特定的位置和明确的职责,解决了政府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管什么,怎么管,谁去管”一系列实际问题;其次是改善了监管手段,提高了监管效率,有了体系和信息平台,就可以随时掌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等基本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统计,及时做出分析判断和督促指导,有效防止隐患恶化和事故发生。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助于综合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涉及广泛、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涵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群众参与和监督、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借助于这个抓手,可以把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都带动起来。顺义区所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包含了不同类型企业的隐患排查标准等内容,是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的现成教材。他们举办了近百期安全隐患知识培训班,对全区万余名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以及近千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覆盖的培训,既保证了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的顺利推行,又推动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学习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的经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当抓住精髓和要点,在以下五个重点环节上付出努力:
一是建立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要结合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尽快建立能够接收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实施政府动态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全过程记录、准确反映企业排查治理与政府安全监管的互动,形成安全隐患企业自查---上报---政府监督指导---企业整改---整改效果评价和反馈这样一个完整的闭环管理。
二是制定科学严谨的隐患排查标准。要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制定各类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标准,使企业知道“查什么、怎么查”,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是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制度。要进一步理顺和细化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落实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等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真正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是实施差别化、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法。要摸清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根据企业规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安全管理水平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实际状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在隐患排查内容、治理标准、监督检查频次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是形成重过程、动态化的考核机制。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考核奖惩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过程监管,随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依法依规严厉惩处违反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保证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按照会议安排,有关省级和市级安监局还将在大会上作经验介绍,会议还将组织与会人员进行现场参观。希望大家认真听取、用心体会,切实掌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把先进经验学到手,通过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把本地区、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全面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上,要求针对近期事故多发暴露的突出问题,对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以在建住房项目为重点的建筑施工领域等,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桥梁、建筑、车辆等,要坚决停用,待采取措施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依法打击,并严防死灰复燃。张德江副总理在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上要求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防范,强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上述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为我们做好下一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下一步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的讲就是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抓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统筹兼顾、有机结合,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努力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全面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促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强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对本地区、本单位一个时期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回顾总结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隐患问题,研究制定深化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贯彻实施;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进一步理顺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关系,解决责任空缺、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充分调动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各司其责,各尽其能,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实现安全监管全覆盖和隐患排查治理无缝化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实效;要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和企业安全投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和体系建设的需要。
(二)着眼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在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上见到更切实的成效。隐患客观上是有大小和轻重、缓急之分的。在排查治理工作中,我们必须牢牢盯住那些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下决心进行治理。要深刻吸取一个时期来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对道路长途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渡船渡口、煤矿瓦斯与水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和道路运输、冶金企业铁水装置和煤气管道、易燃品仓储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包括停产停业停运、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按高限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安委会都要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程度最严重的安全隐患,并把其中的前10项向上级政府及安委会报备案,接受上级的挂牌督办。要扩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对于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重大、涉险范围较广的重大隐患,必要时要在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典型引路、扎实推进,加快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我们的初步设想是,通过大力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的经验,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各地基本建立起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真正落到实处。在开展工作中,一是要坚持典型引路、由点到面。各地既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又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培养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体系建设的先进典型。各省(区市)都应该象北京市这样,集中力量先抓好一两个市(地),用点上的经验指导推动面上的工作。二是要坚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涉及技术、管理、资金、人才等方面的问题,我们既要抓紧,又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图形式搞花架子,要建成一个,发挥作用一个,扎实稳妥地向前推进。三是要坚持自下而上、循序渐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也要坚持抓基层、打基础,从企业这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基础单元抓起,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先把企业内部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起来,然后逐级扩大联网,扩大覆盖面,最终形成地区范围内健全完善的排查治理体系。排查治理隐患是企业的职责和本份,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省(市)所属企业,要做安全生产生产的模范表率,率先加大安全投入,率先把企业内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建立起来,率先接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监控。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要抓住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大契机,争取把近年来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有效做法和得力措施,上升为由国家意志力强制实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各地区、各单位要在严格执行已经建立的重大隐患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效果评价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的同时,结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把隐患排查、登记、检测监控、挂牌督办、整改、评价、销号、上报、统计、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全部纳入严格健全的制度规范。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约束力和公信力。要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为契机,推动各地将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体系建设纳入地方安全生产规划布局,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政策措施、重点项目、资金渠道等,从规划上保障这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坚持统筹兼顾,搞好“五个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统筹兼顾,共同促进,共同提高。一是与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相结合。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当前最严重的安全隐患,加大打击和治理力度,坚决扭转非法违法造成事故多发的严重态势。二是与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把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有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隐患和问题,作为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重点,紧紧抓住不放,务必落实整治措施。三是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要通过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推动企业达标创建。四是与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金安”二期工程的建设和应用,引导地方、部门、企业加大投入,通过信息化建设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金安”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立足于用,切实用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上。五是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狠抓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和广大安监人员进一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发现隐患、解决问题,更加扎实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同志们,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中心任务,也是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举措。越是临近年底,安全生产压力越大,隐患治理和安全防范任务越重。我们一定要认清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观念,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觉坚持从零做起、常抓不懈,抓紧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孙 华 山
(2011年10月27日)
同志们: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圆满完成各项会议议程,马上就要结束了。在一天半的时间里,大家认真学习了骆琳同志的重要讲话,实地参观考察了北京顺义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听取了顺义区政府,北京市、山西省、天津市安监局,安徽煤监局,沈阳市、珠海市安监局,中国建材集团等单位的经验介绍,会上还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大家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时间虽短,但主题明确,内容丰富,意义重大,开得很及时,也很成功。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领导讲话务实。大家一致认为,骆琳同志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求真务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紧迫性,对顺义经验进行了高度概括,对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好骆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一段时期以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牢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主动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典型经验过硬。大家一致认为,北京顺义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所做的积极探索具有普遍意义,其经验是我们全系统与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战线的共同财富,很有说服力,应该大力推广。北京市、珠海市、中国建材集团等单位的经验介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很有特点,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同样具有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会议组织精细。这次会议是现场会,会议在组织上严谨、细致、紧凑,大家耳闻目睹,“听、看、学”有机结合,听了很受鼓舞,看了很有启发,学了很有收获。对于如何开好类似会议,树立了新的标杆。
总之,大家一致表示,要认真抓好本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以学习推广顺义经验为动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下面,我就如何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讲两点意见:
一、深刻领会、全面把握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坚定性和紧迫性
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关键是深刻领会、准确把握骆琳同志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创造性地落实到安全生产工作实践当中去。
(一)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准确把握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
骆琳同志的重要讲话,传达了近一段时期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分析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制约因素。目前,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虽然呈下降趋势,但是经济发展高速度、人员财富高密度、设施设备大型化以及生产工艺复杂化等因素,增大了重特大事故发生概率,重特大事故多发态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与发展不同步的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经济发展进入了“高速时代”,新技术、高技术装备得到了广泛采用;另一方面,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同步转变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人的素质上来。再加上因长期投入不足导致的安全欠账,因行业管理弱化、技术标准落后、企业管理滑坡引发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等问题,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在刚刚结束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锦涛总书记用很大一个段落讲了安全生产问题,从制度建设、体制保证、关键工作、总体要求等各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崇高理念。家宝总理9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时特别提出,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明确“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要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等六项主要任务。德江副总理近期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上述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为我们做好下一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我们从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高度,加快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深刻领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机遇,深化对安全生产规律的理解和认识
骆琳同志的重要讲话,站在推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深刻论述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所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的必由之路,是“力争到2015年实现我国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基础工作。我们一定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下工夫,在提高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和水平上下工夫,切实把作为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重要内容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实做好。
实践表明,安全生产管理手段和方式方法的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生产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革,安全管理也必将从自然本能期到强制执法期,并逐步到自我管理期,最后实现团队文化期的过渡。目前,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处在以强制执法为主,培育自我管理为辅的重要阶段,加快转变这个过程取决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程度,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正是提高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程度的治本之策。因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立,必将极大的推动“十二五”期间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更高水平的提升。
(三)深刻领会会议的主题,准确把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关系,把会议的工作部署变成工作行动
这次会议主题突出,充分体现在骆琳同志的重要讲话中,体现在典型经验中。概括起来就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好地把握隐患治理、事故防范的主动权,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这里要重点加强三个方面的理解:
一是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的理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一项系统工程,包涵了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清晰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对于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加强对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的理解。学习顺义经验关键在于掌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这也正是顺义经验的创新性所在。顺义区安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理顺和细化部门和属地的安全职责,明确“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明确行业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各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综合监管职责,明确消防、交通、建设、质监等行业监管部门及时处理属地和其他部门移交的安全隐患监管职责,没有这些机制的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就很难深入持久开展。在具体的方式方法上,重点加强了标准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推进。在保障措施上,突出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建立,提高考核机制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三是加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作用的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骆琳同志在讲话中明确指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机结合,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水平。
(四)深刻领会顺义经验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与创新发展的辩证关系,在真学、真用、真创上下功夫
学习骆琳同志的重要讲话,推广顺义经验,必须深刻领会顺义经验的本质特征。对此,骆琳同志在重要讲话中已经作了高度概括和全面论述。一方面,我们要通过领会领导讲话、学习典型经验、深入现场参观的各个环节,从理论和实践上认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了解和掌握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企业怎么查、怎么报和做什么、怎么做,政府及监管部门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达到学以致用,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加快走向规范化、常态化的目的。另一方面,我们更要深刻的领悟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仅仅是一项专业性的基础工作,不仅仅是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的简单融合,而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从强制执法阶段向自我管理阶段迈进的重要标志之一,它表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正从阶段性的突击整治行动向法制化、常态化、规范化过渡,从初级治标的隐患排查向高级治本的隐患排查迈进,从安全生产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方向发展,这必将推动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实现“五个转变”的进程,即:在管理时段上从事后转变为事前;在管理对象上从事故转变为隐患;在管理方式上从应急转变为预警;在管理手段上从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和经济手段;在管理内容上从事故伤亡转变为职业健康。深刻领会了顺义经验的本质特征,更加自觉的借鉴顺义等地的有效做法,通过真学、真用、真创,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
第一要真学。学习借鉴经验,关键在于深刻领会其本质特征,深刻认识到为什么和如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顺义区建立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的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落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形成政府、部门、企业、社会良性互动,实行精细化管理。解决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做什么、怎么做,政府管什么、怎么管等重大问题。
第二要真用。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在于把先进经验转化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能力,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快走向规范化、常态化。各地、各行业、各企业必须在“转化”上狠下功夫,绝不能一学了之、束之高阁。
第三要真创。学习借鉴顺义经验,不能照抄照搬,必须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不断创新。创新是进步的动力,也是推广先进经验的动力。要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在创新中破解安全难题,在创新中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把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在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上来的基础上,要着重抓好以下“六个工作落实”。
一是抓好会议精神学习贯彻的工作落实。骆琳同志的重要讲话,对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对各地安委会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委办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及时传达会议精神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分析本地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状和问题,对照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提出有针对性、符合地方实际的工作意见,连同会议精神一并向本省(区、市)安委会主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创造有利条件。各中央企业要以贯彻这次会议为契机,把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与标准化建设工作有机结合,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以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技术为手段,强化危险源监控,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大安全科技投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总局将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紧密跟踪各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二是抓好实施方案的工作落实。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做大量的调查、摸底、协调、沟通等准备工作,各地的情况又不尽相同,因此,制定好务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实施方案尤为重要。目前,北京市已经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顺义经验;天津市在今年初到北京市学习后,制定了工作方案,先抓津南区和滨海新区为试点;辽宁省沈阳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市治理类隐患50余万项,目前已建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211家;广东省珠海市在学习借鉴顺义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创新发展,运用政策引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了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率先在全省构建科学动态的安全监管体系,有效破解了长期制约安全监管工作的瓶颈;中国建材集团建立形成以 “组织体系、制度规范、流程管理、信息交互和绩效考核”为支撑的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集团从以“职能为核心”转变为以“流程为核心”,以“制度考核为目标”转变为“具有中长期规划的安全战略管理”,等等。北京市等地的经验做法,对各省(区、市)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大家要互相交流,取长补短,按照骆琳同志的重要讲话要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紧密结合,制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工作方案。请各省(区、市)将本地区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报总局办公厅汇总,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发布,供各地参考交流。
三是抓好典型示范的工作落实。各省(区、市)在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要不等待、不观望,先选1—2个有条件、有基础的地区作为试点,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标准化示范城市和地区等,借鉴北京顺义等地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创建样板地区,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大胆创新,不断探索新的做法,不断积累新的经验,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各地基本建立起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逐步从根本上取得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四是抓好标准规范的工作落实。在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完善安全管理标准。顺义区自2008年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以来,按照类型、规模、人数等对105类企业进行整合,查阅了100多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出台了47类6150条事故隐患自查标准,这些标准融合了行业特点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的延伸和细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各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财富。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希望北京顺义的标准体系能对各地进行开放,为全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供技术标准支持。请政法司和各业务司研究具体抓好落实的办法,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五是抓好人员培训的工作落实。北京顺义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了全覆盖的教育培训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各地要借鉴顺义的经验,大力创新培训的方式、方法,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培训机制,重点对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方法、企业自查标准、系统操作进行全面培训,使企业知道怎么查隐患、怎么治理隐患、怎么上报隐患,使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白管什么、怎么管,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同时,要加强培训检查督导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六是抓好宣传报道的工作落实。总局政府网站要将顺义区等地经验材料,包括视频资料公开上网。各地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特别是对一些典型经验进行重点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同志们,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事关“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完成,事关安全生产工作大局,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高度,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提高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向深入,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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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