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简称“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治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6〕第48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3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主要供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参考。
本指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指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6〕第48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3〕第3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2010〕第1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2012〕第16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4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引。
(一)冶金等行业
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在本指引中指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三)建设项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总称。
(六)安全设施“三同时”
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三同时”工作主要程序
(一)安全设施“三同时”主要工作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且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实施,按实施的时间先后分别是:
1.可行性研究阶段
2.设计阶段
3.施工阶段
4.试运行阶段
5.验收阶段
各阶段具体的工作内容请见第五部分,简单的工作程序见表4-1。
表4-1(a) 广东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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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阶段 |
主要工作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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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可行性研究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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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七、八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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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安全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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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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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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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十二、十三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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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安全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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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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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施工阶段 |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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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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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试运行阶段 |
按规定进行试运行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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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验收阶段 |
委托安全验收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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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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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随机抽查。 |
表4-1(b) 广东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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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阶段 |
主要工作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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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可行性研究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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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七、九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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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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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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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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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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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十六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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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安全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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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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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施工阶段 |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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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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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试运行阶段 |
按规定进行试运行 |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2010〕第147号)第七、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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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验收阶段 |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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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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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备查 |
(二)职业卫生“三同时”主要工作程序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2]
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实施,按实施的时间先后分别是:
1.可行性研究阶段
2.设计阶段
3.试运行阶段
4.验收阶段
表4-2 广东省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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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阶段 |
主要工作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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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可行性研究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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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发布,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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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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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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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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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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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发布,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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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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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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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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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试运行阶段 |
按规定进行试运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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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验收阶段 |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需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发布,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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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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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验收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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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五、“三同时”工作具体内容
(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具体内容
1. 可行性研究阶段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3],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所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表5.1-1 可行性研究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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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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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5]
2. 设计阶段
(1)生产经营单位在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表5.1-2 设计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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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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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1.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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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2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7] 3.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规定[8]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9],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 施工阶段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10]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表5.1-3 施工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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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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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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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12] 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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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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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4. 试运行阶段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表5.1-4 试运行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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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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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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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5. 竣工验收阶段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14]。所编制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安全监管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15]。
表5.1-5 竣工验收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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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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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1.金属冶炼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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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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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 |
1.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随机抽查。 2.抽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具体内容
1. 可行性研究阶段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内容、格式等具体要素可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和《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
表5.2-1 可行性研究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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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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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18]
2. 设计阶段
(1)生产经营单位在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表5.2-2 设计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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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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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1.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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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2.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20] 3.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21]。
3. 施工阶段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22]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表5.2-3 施工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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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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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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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24] 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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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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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4. 试运行阶段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表5.2-4 试运行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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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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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1.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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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5. 竣工验收阶段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表5.2-5 竣工验收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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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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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1.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5)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6)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8)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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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三)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具体内容
1. 可行性研究阶段
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28]:
表5.3-1 可行性研究阶段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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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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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1.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影响的分析评价; (3)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预评价结论应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拟采取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评审。 (1)未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的; (2)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的;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分析不正确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2. 设计阶段
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表5.3-2 设计阶段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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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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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1.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4)拟采取的防尘、防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6)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7)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8)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2)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设计内容不全的;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其他情形的。 (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6)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3. 试运行阶段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表5.3-4 试运行阶段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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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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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1.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2.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进行监测,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其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 (3)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 (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结果分析; (5)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 (7)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评价; (8)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评价; (9)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分析; (10)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 (11)对策措施和建议; (12)评价结论。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7.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编制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二十日将验收方案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
4. 竣工验收阶段
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31],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1)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的,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
(3)未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条件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5)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6)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未依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7)未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的;
(8)未组织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条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发布,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十八条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七、八、九条规定;
[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规定。
[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条规定。
[8]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条规定。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1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1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
[1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1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七、八、九条规定;
[1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规定。
[1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条规定。
[2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六条规定。
[2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2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2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
[26]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2010〕第147号)第七、二十条规定。
[2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发布,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
[29]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发布,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章第十八条、第3章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
[3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