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坳渣土受纳 场发生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 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广东省、深圳市迅速组织力量 开展抢险救援,第一时间抢救被困人员,尽全力减少人员伤亡, 做好伤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12月24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强调,血的教训 警示我们,公共安全绝非小事,必须坚定不移保障安全发展, 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李克强总理在事故发生当天三次作 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核实情况,全力组织搜救,全力救治受 伤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全面排查周边事故隐患,防止 发生二次灾害;查清灾害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张高丽、刘延 东、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 后作出批示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12月21日,王勇国务委员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 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急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 事故调查工作,并代表党中央、国务院看望慰问伤员和抢险救 援人员。
2015年12月25日,在国务院深圳光明新区“12 • 20”滑 坡灾害调查组排除山体滑坡、认定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的基础 上,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成立了 国务院广东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 • 20”特别重大滑坡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焕宁任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并聘 请规划设计、环境监测、岩土力学、固体废弃物和法律等方面专 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 取证、模拟计算、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广东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 • 20”滑坡 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红坳受纳场地理位置及场地条件。
红坳渣土受纳场(以下简称红坳受纳场)位于深圳市光明 新区光明街道红坳村南侧的大眼山北坡。大眼山山顶高程306. 8 米,地势南高北低,北面下游为河谷平原地形,最低高程34.0 米。红坳受纳场地理范围:东经113° 55, 50〃〜113° 56,10〃、
北纬22° 42,30〃〜22° 42, 55〃,距德吉程工业园厂房实际最小
距离300米,距中石油西气东输西二线广深支干线深圳段天然
气管道实际最小距离70米(见图1 )。
图1红坳受纳场地理位置示意图
红坳受纳场所处位置原为采石场,经多年开采形成“凹坑” 并存有积水约9万立方米(见图2)。该“凹坑”东、西、南三 面环山封闭,北面有高于“凹坑”底部约17米的东西向坝形凸 起基岩,且基岩凸起处地形变窄,并由此向北地势逐渐下降, 坡度达22°。红坳受纳场四周出露和北面凸起的基岩既有岩体 结构被部分破坏的强、中风化花岗岩,也有基本未变的微风化 花岗岩,出露新鲜基岩具有较高的力学强度和抗变形能力。
事故发生前红坳受纳场渣土堆填体由北至南、由低至高呈 台阶状布置,共有9级台阶(见图3)。其中,1〜6级台阶已经 成型,斜坡已复绿;上部7〜9级台阶正在进行堆填、碾压,已 见初型。0级台阶高程56. 9米,堆填体实际最高高程160. 0米。
滑坡前红坳受纳场总堆填量约583万立方米,主要由建设工程 渣土组成,掺有生活垃圾约0.73万立方米,占0.12%。
图2停用的红坳采石场卫星遥感图(2013年)
图3事故发生前红坳受纳场各级台阶分布示意图
2015年12月20日6时许,红坳受纳场顶部作业平台出现 裂缝,宽约40厘米,长几十米,第3级台阶与第4级台阶之间 也出现鼓胀开裂变形。现场作业人员向顶部裂缝中充填干土。9 时许,裂缝越来越大,遂停止填土。11时28分29秒(深圳市 公安局提供的德吉程厂路口监控视频显示),渣土开始滑动,自 第3级台阶和第4级台阶之间、“凹坑”北面坝形凸起基岩处(滑 出口)滑出后,呈扇形状继续向前滑移,滑移700多米后停止 并形成堆积。滑坡体停止滑动的时间约为11时41分。滑坡体 推倒并掩埋了其途经的红坳村柳溪、德吉程工业园内33栋建筑 物,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三)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直接影响范围约38万平方米,南北长1100米,东西 最宽处630米(前缘),最窄处宽150米(中部)。事故影响范 围平面图见图4、事故影响范围纵剖面图见图5。
事故影响范围自南向北分三个区段:南段为红坳受纳场滑 坡物源区,即处于第3级与第4级台阶之间滑出口以南的渣土 堆填段,南北最长374米,东西最宽400米,面积约11. 6万平 方米;中段为流通区,介于滑出口与渣土堆填体原第1级台阶 底部,南北最长118米,东西最窄处宽150米,面积约1.8万 平方米;北段为滑坡堆积区,介于渣土堆填体原第1级台阶向 北至外侧堆积边界线,南北最长608米,东西最宽630米,厚 度2〜10米,面积约24.6万平方米。滑坡物源区与滑坡堆积区 最大高程差126米,最大堆积厚度约为28米。
图4事故影响范围平面图
200 * M 800 1000 1200 独(ɪn)
图5事故影响范围纵剖面图
事故共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伤(重伤3 人,轻伤14人,目前均已出院)。事故还造成33栋建筑物(厂 房24栋,宿舍楼3栋,私宅6栋)被损毁、掩埋,导致90家 企业生产受影响,涉及员工4630人。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8112. 23万元。
其中: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16166.58万元,救援和善后处理 费用20802. 83万元,财产损失价值51142. 82万元。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红坳受纳场没有建设有效的导排水系统, 受纳场内积水未能导出排泄,致使堆填的渣土含水过饱和,形 成底部软弱滑动带;严重超量超高堆填加载,下滑推力逐渐增 大、稳定性降低,导致渣土失稳滑出,体积庞大的高势能滑坡 体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力,加之事发前险情处置错误,造成重大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堆填体含水情况。
调查发现,红坳受纳场没有建设有效的导排水系统,仅在 渣土堆填体第3至第4级台阶铺设了盲沟排水设施,但没有起 到作用,未建设场外坡顶截洪沟;未将基底原采石坑约9万立 方米积水(见图6)排出就堆填渣土,加之持续流入场内的地表 水流、裂隙水、雨水和堆填渣土中的水分,导致堆填的渣土内 部含水过饱和,在底部形成软弱滑动带。
在滑坡物源区前缘,即渣土堆填体第3至第4级台阶附近
向南,现场勘查发现3段被破坏的盲沟排水设施(见图7),排水 盲沟采用花管填埋碎石方法铺设(见图8)。花管及上敷碎石中 未见排水痕迹。
图6受纳前坑内积水情况图
图7被破坏的盲沟排水设施情况图
红坳受纳场堆填体后缘西侧山坡有一处小溪(见图9),常
年流水(事故发生后,实测流量为6立方米/天,在雨季流量更 大)。加之红坳受纳场没有按要求建设场外坡顶截洪沟,致使山 坡地表水汇集并直接渗入受纳场。
图8盲沟中的花管铺设情况图
图9受纳场后缘西侧山坡水流情况图
红坳受纳场在受纳过程中,对含水量高的渣土没有采取晾 晒或者混合干土填埋碾压等措施,便直接填入场内。
以上因素导致红坳受纳场堆填体含水率高,在堆填体底部 形成软弱滑动带。事故发生后,现场57个位置的639个监测点 监测分析结果显示:砂性土含水率在14%〜19%,饱和度69%〜 69.4%;粘性土含水率在23%〜28%,饱和度45. 9%~47. 4% ;淤 泥质土含水率在40%〜48%,饱和度85.4%〜94.5%。同时,在现 场开展的5处断面原位余泥渣土体静力触探试验过程中,4处钻 孔内有反喷的水流出现,涌水量1.47毫升/分钟/36毫米孔,说 明渣土堆积体底部存在承压水头。
模拟计算表明,随着堆填体底部含水量逐渐升高,堆填体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相应下降。2015年11月21日,堆填体抗滑 稳定安全系数为1.10,处于欠稳定状态;在堆填体整体滑动前 30天内,地下水作用促使稳定性进一步降低;12月20日,堆 填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降低至0. 93,发生滑动①。参与红坳受纳 场第三方监管工作的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②(以下 简称建星公司)监管记录显示,11月1日上午,受纳场出现大 量细小裂缝;11月13日,第4级排水沟、截洪沟出现局部下沉; 11月26日,第3、第4级台阶平台边坡外侧有裂缝出现。经查, 建星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及时向委托方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报 告,但没有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
(二)堆填数量和高度情况。
①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第8.3.10条规定:坝坡抗滑的最小稳定安全系数根据坝的等级和工 况条件,不得小于1.10-1.50。
②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956068,营业期限自1998年4月17日起至2048年4月17日止,法定代表人赵 阳,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有效期至2019年6月23日)。
根据《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 2011-2020 )》,红 坳受纳场规划库容400万立方米,封场标高95米。经查,事故 发生时实际堆填量已达583万立方米,堆填体后缘实际标高已 达160米,严重超库容、超高堆填。
红坳受纳场所处位置为前期采石场开采残留的“凹坑”,地 势南高北低,滑坡物源区与滑坡堆积区最大高差达126米。特 殊的地形条件为体积庞大的滑坡体能量聚集和运动加速创造了 条件。模拟计算结果表明,滑坡体运动速度最高达23.8米/秒, 滑坡体最大动能约180万千焦。
(三) 事发前险情处置情况。
调查认定,事故企业在事故发生前对险情处置错误。
12月20日6时许,现场作业人员发现受纳场渣土堆填体多 处出现裂缝、鼓胀开裂变形后,错误采用顶部填土方式进行处 理,使已经开始失稳的堆填体后缘增加了下滑推力;9时许,裂 缝越来越大,遂停止填土; 11时20分许,渣土堆填体第4级台 阶发生鼓包且鼓包不断移动,现场作业人员撤离受纳场作业平 台。在此过程中,事故企业人员始终没有发出事故警示、未向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下游工业园区和社区人员紧 急疏散撤离的时机。
(四) 人为等其他因素排除。
1. 排除人为破坏因素。通过事故现场勘查、问询和视频资 料分析,未发现人为破坏因素导致滑坡的证据。
2. 排除突发降雨及地震因素。距红坳受纳场约2千米的塘 家雨量站日降雨量数据显示,滑坡发生前5日无降雨,事故发生 当日降雨量为1毫米。深圳市地震监测网显示,事故发生前期 无有影响的地震事件记录,事故发生时段当地没有发生地震。
3. 排除天然气管道爆裂因素。调查认定,管道爆裂发生于 滑动破坏失稳之后,因滑坡冲击影响发生破裂泄漏,管线破裂 造成的天然气喷射未对事故扩大造成影响。
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西二线广深支干线深圳段管道位 于红坳受纳场以北,最小距离70米。经查,2015年12月20 日11时33分50秒,西气东输管道公司上海调度中心SCADA系 统记录到西二线管道广深支干线16#-17#阀室(红坳受纳场附近 的管道两端阀室)光缆中断报警,11时35分58秒记录到该段 管道低压报警、压降速率报警。此前,广深支干线设备与监控 设施运行正常,站控系统及上海调度中心数据记录正常;事故 发生前15分钟,线路管理员对事故发生区域徒步巡检未发现异 常;现场勘查取证发现,断裂的天然气管道呈拉伸撕裂状,未 见燃烧爆炸痕迹;视频资料显示,先发生堆填体边坡滑动,后 出现管道泄漏喷射;模拟计算表明,管线破裂后,天然气喷射 不会对滑坡扩大造成影响。
4. 排除地铁施工因素。深圳地铁6号线大眼山隧道与红坳 受纳场南北方向平行,两者水平距离739米。隧道于2015年12 月2日正式进洞,采用人工配合挖掘机开挖作业方式,洞内外 监控、量测各项指标正常;事故发生当天,地铁施工工地因停 电而停止施工。
5. 排除生活垃圾腐化因素。经查,红坳受纳场堆填的生活垃 圾主要来自红坳村(常住人口 7678人),已堆填的生活垃圾约
0.73万立方米,占红坳受纳场总堆填量583万立方米的0. 12%, 对红坳受纳场渣土堆填体整体力学性质未构成影响。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2月20日11时35分54秒,深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接到群众报告称“在光明新区长圳红坳村看见山坡垮塌,导致 煤气站爆炸,多人被困”,立即向辖区光明分局南风派出所下达 出警指令,要求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 挥中心同时获知相关信息,立即指令光明公安消防大队迅速组 织车辆及指战员赶赴事故现场。
11时48分,光明办事处接到光明公安消防大队事故报告, 立即报告办事处值班负责人;12时30分,在凤凰社区红坳工业 园管理处组建临时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
11时49分,光明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接到光明公安分局报 告;12时13分,光明新区向深圳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发生山 体滑坡,导致煤气站围墙倒塌以及厂房、楼房倒塌,正在核实 相关情况”;12时50分,光明新区值班领导到达现场,立即组 织成立新区救援现场临时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3时15分,深圳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国务院总值班 室、广东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安全监管局“发生一起滑坡,目前 已造成十几栋厂房倒塌、1人受伤,其他信息正在核查”;14时 20分,深圳市委办公厅分别向中共中央办公厅信息综合室、国 务院总值班室、省委值班室、省委办公厅信息综合室书面报告 事故信息。
14时30分,深圳市政府成立了光明新区滑坡救援现场指挥 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现场搜救、医疗保障、新闻发布等 12个工作组,总指挥暂由常务副市长担任;19时许,深圳市委 书记、市长从北京紧急返回深圳,总指挥转由市委书记担任。
21日15时,广东省委省政府成立滑坡事故救援工作领导小 组,省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任领导 小组副组长。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指挥部第一时间将事故现场分成35个网格,打通6条救援 通道,组织力量24小时连续开展现场救援,利用生命探测仪、 搜救犬开展9次地毯式排查,调集飞艇现场测绘,并结合光学 雷达、地质雷达、高密度电法等高科技手段探测,对被埋区域 建筑物进行定位开展救援。
21日,指挥部在滑坡现场确定3个重点搜救点,采取机械 加人工网格式搜救方式开展搜救。22日,挖出3栋不同构造的 建筑物。23日,指挥部在原3个重点搜救点基础上新增4个点, 加快现场作业效率,多栋建筑物实现“露头”,并于当日6时40 分在东二作业区成功救出一名幸存者。24日,就近征集土地开 辟临时弃土受纳场,增加外运泥土汽车单车载重,就地利用砖 石渣土铺通道路,改善现场东侧作业条件,提高泥土外运效率。 此后,现场救援除对掩埋者重点位置实施定点挖掘外,主要是 调配抓筋机、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开展大规模的推土、 翻土、运土作业,同时安排近400名观察员24小时坚守现场, 辅助救援人员进行作业观察,尽最大努力找人救人和搜寻遇难 者遗体。截至2016年1月14日16时,累计外运土方278万立 方米,现场见底验收面积18.4万平方米。高峰时期,参加救援 的各方力量达10681人,投入大型机械设备达2628台。
在组织开展现场搜救工作的同时,指挥部还协调国家和省 市岩土、燃气、地质等领域200多名专家对现场进行分析,评 估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对滑坡事故现场山体进行实时监测, 严密防范二次滑坡。组织专业力量对现场各类危化品进行彻底 核查、登记并进行妥善处理。安排中石油抢修队对现场受损的 “西气东输”管道进行抢修,铺设临时管道350米,于2016年 1月8日恢复向香港支线供气。同时,针对滑坡区域“残留体” 出现裂缝现象,开展“削坡”作业,加强实时监测,防止发生 二次滑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指挥部成立了专门的医疗保障组,采取“一对一”专家、 医护人员编组,针对受伤人员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全力医治受 伤人员,并做好心理疏导。同时,在事故现场建立了救治点, 安排医护人员24小时现场值守。及时开展了事故现场防疫工作, 累计环境消毒面积311.5万平方米、杀虫灭鼠面积371万平方 米,出动防疫人员10641人次,派发口罩19.8万个。
指挥部成立了善后处置组,配备心理咨询、法律服务、社 工志愿者等专业人员,采取“一家一组、一组一策”的方式, 开展遇难和失联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制定了受影响企业员工及 周边群众安置工作规范,对事故影响的90家企业、4630名员工, 进行了妥善安置。对事故救援征用菜地涉及的468户菜农、2100 人,全部进行了补偿安置。制定了 “三个一批”方案(一批企 业春节后原地复工、一批企业异地复工、一批企业春节前复工), 帮助受影响、受损失企业恢复生产,并积极研究制定扶持补偿 及鼓励政策。另外,指挥部第一时间启动了突发事件新闻应急 机制,召开了 10场新闻发布会和1次情况通报会,通报救援工 作进展情况。
调查认为,广东省委、省政府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坚决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迅速组织协调国 家有关部委、解放军、武警和公安消防等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 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 受灾人员及企业及时得到安抚安置,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 灾害、无衍生事故、无疫情暴发。
四、事故责任主体和红坳受纳场建设运营情况
(一)事故责任主体情况。
深圳市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①(以下简称绿威公司)为红 坳受纳场运营服务项目的中标企业,违法将全部运营服务项目 整体转包给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②(以下简称益相龙 公司)。益相龙公司为红坳受纳场实际建设运营单位,与益相 龙公司有债务关系的林敏武、王明斌等人通过以债权换股权的 形式实际参与红坳受纳场项目运营③。
①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3447710,营业期限自200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 月24日止,认缴注册资本总额1001万元,法定代表人张菊如,具有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编号:粤物管证字 0200221,有效期至2017年6月24日)。
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230865,营业期限自2003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8 月28日止,认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龙华美,经营项目包括余泥、渣土及建筑垃圾受纳场、纯 土受纳场的管理。
③ 在前期合作竞标深圳市部九窝二期余泥渣土受纳场工程时,益相龙公司欠林敏武、王明斌等人共5680万元, 林、王等人通过以债权换股权的形式参与红坳受纳场的实际运营。
红坳受纳场主要功能是受纳建设工程产生的余泥渣土,属 于市政基础设施中城市垃圾处理设施①。
2012年5月19日,深圳市政府办公会议②通过《深圳市余 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2011-2020)》,同意建设红坳受纳场, 规划库容400万立方米,封场标高95米。
2012年6月5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 局出具《关于红坳、盲婆坑余泥渣土受纳场用地核查意见书的 函》(深规土光函〔2012〕220号),提出该项目未立项,且项目 用地与5个方面有冲突③,属于限制建设和禁止建设区。
2012年1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事项目录》将原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实施的余泥渣土临 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权下放区政府。
2013年3月14日,深圳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④,深圳 市城市管理局统筹协调受纳场建设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 会)统筹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并将受纳场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 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同时提出,为加快建设,可采取
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 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 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② 《关于研究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2年147号)。
③ 《关于红坳、盲婆坑余泥渣土受纳场用地核查意见书的函》(深规土光函〔2012〕220号)“一、由于上述项目 均未立项,建议你局在取得立项批复后再来办理选址用地手续。二、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项目用地核查情况为: 1.根据《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 2009-2030),红坳受纳场用地面积约79294平方米,其中75675平 方米位于光明新区辖区内(分别位于长圳和凤凰两个社区),3619平方米位于光明新区辖区外(位于宝安区石岩 街道)。2.红坳受纳场无法定图则覆盖,经核《光明新区规划》及相关规划,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交通用 地和林地,该地块与科发路规划红线冲突,与河道蓝线冲突,与公明供水调蓄工程规划(深规选HQ-2008-0175 号)冲突,与市政橙线(危险品输送管道)冲突,与原水管蓝线(北线引水工程:鹅颈水库-石岩水库)冲突, 该地块未发现与已签订合同或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宗地冲突。3.经核《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位于限 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4.根据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该地块地类统计情况为:农用地328平方米(林地 328平方米),建设用地78966平方米;该地块不占用基本农田;该地块整体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5.该 地块全部未征转(收)为国有。”
④ 《关于研究余泥渣土受纳场规划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年109号)。
灵活措施解决用地问题。
2013年6月7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 局出具《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关于余泥渣土受纳场相关情 况的复函》(深规土光函〔2013〕312号),提出红坳受纳场项目 与公明调蓄工程输水涵洞有冲突七
2013年6月9日,按照市长办公会议督办要求,深圳市规 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放弃了 2012年6月5日和2013 年6月7日提出的意见,出具红坳受纳场选址意见书②,项目建 设用地面积为65143. 50平方米,并提出应采取工程措施对公明 输水涵洞予以保护。
2013年7月23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公开招标红 坳受纳场运营服务项目。当日,绿威公司与益相龙公司签订“合 作协议”,约定绿威公司中标后将经营权转让给益相龙公司。
2013年8月7日,光明新区管委会与宝安区政府有关部门 签订行政执法委托补充协议书,受宝安区政府委托在光明新区 范围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其中包括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 设立许可权(跨区设立的除外)③。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作为行 业主管部门履行临时受纳场地审批职责。
① 《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关于余泥渣土受纳场相关情况的复函》(深规土光函〔2013〕312号)其中红坳受 纳场具体情况为“选址地块用地总面积79128.64平方米,未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或已发建设用地方案图用 地冲突,未占用基本农田,全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内,但与蓝线规划中公明调蓄工程输水涵洞有冲突。”
②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深规土选GM-2013-0013号)“本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有 关手续” “建设用地面积:65143.50平方米”;备注:“该选址与蓝线规划中公明调蓄工程的输水涵洞有冲突,应 采取工程措施对公明调蓄工程输水涵洞予以保护”;重要提示:“本选址意见书不作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 的凭证,仅供申请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使用;本选址意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一年L
③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7年8月29日起施行)第九条:市政府 设立新区管理委员会,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新区范围内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 主要职责是:...(十)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负责新区的有关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未在新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区管理的需要,将其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 等行政管理权依法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但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区)级政府或者其有关部 门行使的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权,由宝安区政府统一组织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
2013年8月8日,绿威公司中标红坳受纳场运营服务项目。
2013年8月16日,绿威公司与益相龙公司签订《光明新区 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市场化运营分包合同》①,收取75万元合 作管理费后将全部运营服务项目“整体转包”给益相龙公司。
2013年11月21日,深圳市政府《关于吕锐锋同志调研余 泥渣土受纳场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对有关单位加 快包括红坳在内的受纳场选址和建设进度提出具体要求气
2013年12月4日,光明新区管委会余泥渣土场建设工作会 议同意受纳场建设运营可采取三种模式③,明确规划国土管理部 门复函可替代用地许可手续。
2013年12月9日,绿威公司向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提出临 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
2014年2月21日,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向绿威公司核发《临 时受纳场地证》,有效期限至2015年2月21日。红坳受纳场开 始建设运营。
2014年3月1日,监理人员刘向阳④盗用深圳科宇工程顾问 有限公司⑤(以下简称科宇公司)公章与益相龙公司签订监理合
① 该《分包合同》所涉“服务内容”与“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运营服务”项目《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服务内 容基本一致,仅是编排顺序、标号发生变化,个别较为细化的内容未列入其中。经调查认定,名为分包,实为整 体转包。
② 《关于吕锐锋同志调研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2013年405号):会议要求,应确 定受纳场建设运营原则,简化用地手续、合理确定投资建设运营主体等。其中简化用地手续明确提出,土地权属 复杂、近期无法解决征转地问题且规模较小的受纳场,可暂时不办理征转地手续,由各方协商建设临时受纳场, 规划国土部门采取灵活措施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复或复函。
注:吕锐锋同志为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③ 《光明新区余泥渣土场建设工作会议纪要》(2013年271号):受纳场建设主体及运营管理三种模式:一是政 府为建设及运营主体;二是企业为建设及运营主体,国有土地上选址的临时受纳场,政府负责职能监管,通过市 场公开招选建设与运营主体,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自行解决土地遗留问题经济利益关系,企业自负盈 亏,社会工程受纳土方市场定价;三是社区居委会为建设及运营主体。会议明确以规划国土部门复函替代用地许 可手续,新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国土部门复函受理建设、环评和水保审批手续。
④ 刘向阳,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0051331,注册单位深圳市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⑤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91180,营业期限自1995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 法定代表人王苏夏,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有效期至2019年9月12日)。
同。
(三)隐患举报查处等情况。
红坳受纳场在没有正规施工图纸设计和未办理用地(后补 办①)、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即 违法违规建设运营气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红坳受纳场超出规划 区域堆填③,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排出底部原有积水、修建有效的 导排水系统并落实堆填碾压和密实度检测,现场作业管理混乱, 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2014年10月,广东省信访局分别收到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坳 村部分村民致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信,举报红坳受纳 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1月12日,广东省信访局将该信访件报 送深圳市委主要负责同志阅批。11月21日至12月2日,深圳 市、光明新区两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分别作出了批示, 要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关注群众反映的安全问题,做好隐患 整改工作。
2014年12月1日,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向绿威公司下发停 业整改通知④,称自2014年3月以来多次要求其尽快办理受纳
① 2014年11月3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向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出具《关于明确新区余 泥渣土临时受纳场临时用地的函》(深规土光函〔2014〕758号),明确“根据市、新区关于余泥渣土受纳场相关 会议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红坳受纳场作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此复函与我局《关于余泥渣土受纳场相 关情况的复函》(深规土光函〔2013〕312号)同时使用。”
② 《光明新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月16日施行,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在审批临时受纳场地许可时需征求深圳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意见并取 得其书面复函;《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2014年1月1日施行, 同时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废弃物受纳许可证时, 应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 红坳受纳场规划选址用地边界与经过规划审批的工业区厂房距离725.1米,与西气东输西二线规划路由最小距 离219. 0米,与周边建筑、设施距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年版)第7. 7.4.8条第二项“余 泥渣土受纳场距离居民区不宜小于150米”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 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 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要求。
④ 《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责令红坳、玉律余泥渣土受纳场停业整改的通知》(深光城市管理〔2014〕 429 号)
场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一直未落实;要求红 坳受纳场从12月2日起停止受纳土方,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 水土保持方案手续,检查验收后方可运营。
2014年12月2日,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对红坳受纳场进行 现场督查并核查该项目建设档案及现场工况条件,责令立即停 工,尽快补办水土保持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日致函①光明新 区城市管理局,称红坳受纳场项目未向其申报过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同时,“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项 目已受纳土方量约为120万方,大量弃土堆放无序,场地局部 堆土高差将近8米,坡面松散裸露,侵蚀沟明显,水土流失侵 蚀量高…,在堆土边坡区未修筑边坡截排水沟…”,要求光明新 区城市管理局立即停止红坳受纳场土方受纳,积极协调相关单 位尽快申报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014年12月12日,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就有关事故隐患 整改情况函复②信访人,称红坳受纳场地形条件适合作为受纳 场,并且“该场施工单位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 托了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了施工图纸,深圳市瀚润 达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并安排监理 单位监督施工。我局将严格要求该公司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施 工…,确保施工作业安全,防止水土流失、泥石流等灾害发生。” 回函所附益相龙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对余泥渣土堆填方法、施工 工艺进行了详细说明,对堆土含水量、堆土摊铺厚度、碾压次数、
①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关于红坳弃土受纳场投诉件涉及有关情况的函》(深光城市建设函〔2014〕1006号)。
② 《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有关情况的复函》(深光城市管理函〔2014〕504 号)。
碾压密实度等关键施工参数均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日,光明新区 城市管理局函复①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称已“下发停业整改通 知,要求红坳受纳场从12月2日开始停止对外受纳土方,并于 12月3日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受纳场建设办理环评、水土保持工作 协调会议,协调深圳市瀚润达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 责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明确环评、水保审批手续完善后方可运 营”,并建议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落实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加 快受纳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的审批。
2014年12月15日,光明新区管委会在深圳市信访信息系 统上回复称“就信访人提出的疑虑,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书面 回复了信访人,告知该受纳场的选址经过科学论证,打消了信 访人的疑虑,并加强了对该受纳场的监管。”同日,该信访件在 深圳市信访信息系统上办结。
2015年1月12日,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②(以下 简称宗兴公司)提交了由其编制的《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受 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月27日,光明新区城市建设 局对红坳受纳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并批复同意(深光 环批〔2015〕200139 号)。
2015年2月15日,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向深圳市水务局报 送由深圳市瀚润达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③(以下简称瀚润达公 司)编制的《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水土保持方案(设
① 《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红坳受纳场投诉件涉及有关情况的复函》(深光城市管理函〔2014〕505号)。
②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7102969969,营业期限自2004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法定代表人刘 秀兰,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乙级(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日)。
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66936D,营业期限自2007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 法定代表人张强,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资质(有效期至2017年6月19日)。
计)报告书》。2月16日,深圳市水务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深水许准予〔2015〕332号)。
2015年3月17日,绿威公司向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提出临 时受纳场地续期申请;3月20日,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续发临 时受纳场地证,有效期限至2016年4月1日。
2015年8月6日,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 式委托建星公司对红坳、玉律受纳场进行第三方监管。
2015年9月30日,深圳市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①(以下 简称华玺公司)将益相龙公司自行提供的《深圳市红坳余泥渣 土受纳场工程设计图》套改成华玺公司的施工设计图纸,并把 出图时间伪造为2013年12月。
调查认定,深圳市、光明新区及其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 事故隐患问题未认真核查、整改,错失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 故发生的机会。虽然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查实并向负责牵头处 理事故隐患的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函告了存在的事故隐患,但 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弄虚作假答复举报人和上级机关,在仅补 办水土保持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补办建设审批等手续的情 况下,再次为红坳受纳场核发《临时受纳场地证》,使群众举报 的事故隐患持续存在并继续加重,最终酿成事故。
红坳受纳场建设运营情况见红坳受纳场建设运营关系图 (附件1),审批许可和隐患举报查处情况见红坳受纳场审批许 可和隐患举报查处情况图(附件2)。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00000002540,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法定代表人胡静,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行 业(建筑工程)甲级(有效期至2020年2月12日)和市政行业专业设计乙级资质(有效期至2016年4月6日)。
益相龙公司、绿威公司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林敏武、王 明斌等人实际参与红坳受纳场的建设运营。
1. 未经正规勘察和设计,违法违规组织红坳受纳场建设施 工。益相龙公司作为红坳受纳场的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条、第十七 条①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②规定,未 按工程建设程序委托勘察设计,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图设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③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三十条规定④,按照无效图纸组织施工,无资质施工。
2. 现场作业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开展红坳受纳场运营。益 相龙公司作为红坳受纳场的实际运营企业,违反《深圳市建筑 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深城管〔2012〕35号)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⑤,未在坡顶场外修建截洪 沟等有效的拦、导、排水系统,未排除受纳场原有的大量积水;
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 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 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②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 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
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 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 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④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⑤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深城管〔2012〕35号)第十六条“填入填埋区的建筑废弃物应当 及时进行推平、碾压等处理。建筑废弃物推平后,填埋厚度每达到1米应当碾压1次,并符合施工设计的密实度 要求。”第十七条“填埋作业区填埋髙度不得髙于设计标髙,边坡坡度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在必要的区域应当设 置标髙指示杆。”第二十一条“收纳单位应当在受纳场配备如下设施:(一)进场道路、冲洗槽、截洪沟、排水沟、 沉砂池等基础设施...”
严重超量超高堆填加载,堆填体碾压不实、密实度低;未进行 边坡监测和填埋区密实度检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 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①规定,未开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检查、事故隐患排查。
3. 无视受纳场安全风险,对事故征兆和险情应急处置错误。 益相龙公司无视堆填体含水量高对受纳场安全稳定的影响,不 顾超量超高堆填作业可能造成的危害,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违 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条②和《深圳市建 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深城管〔2012〕35号)第十五 条、第二十四条③要求,未配备应急作业单元,未开展应急演练; 未重视并整改事故发生前1个多月即出现的事故征兆。事发当
日险情处置错误,未及时发出事故警示,未向当地政府和有关 部门报告,贻误了下游工业园区和社区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时机。
4. 违法转包红坳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绿威公司作为红坳 受纳场建设运营服务的中标公司,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④规定,在红坳受纳场运营项目中标后,整体转让中 标项目,名为分包,实为整体转包,属于违法转包运营服务项
①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 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 果等情况。”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 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③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深城管〔2012〕35号)第十五条“填埋区作业单元应当控制在较 小的面积范围,减少扬尘污染,并配置必要的应急作业单元。”第二十四条“受纳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教育培训和安全演习。场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④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 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目;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①规定,在将红坳受 纳场运营服务项目转包给益相龙公司后,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二)深圳市和光明新区有关部门。
1.深圳市城市管理部门违法违规审批许可,未按规定履行 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严重缺失。
(1)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②违规审批许可,在红坳受纳场 未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批准文件的情 况下,违规③向绿威公司发放临时受纳场许可证。未纠正和查处 绿威公司违法违规④将红坳受纳场转包给益相龙公司建设和经 营的问题。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对红坳受纳场压实作业、坡度 控制等重要内容进行检查,未发现受纳场存在超容量受纳、缺 乏有效的导排水系统等问题。未对光明办事处执法队履行渣土 受纳场综合执法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开展渣土受纳场 监管业务培训和考评工作⑤。
①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 及时督促整改。”
② 《光明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光编〔2014〕54号):负责光明新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垃圾处理管理等。负责 按权限对城市管理审批项目进行审批监管。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落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对 办事处执法队的业务培训和考评。
③ 《光明新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月16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 审批临时受纳场地许可时需征求深圳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意见并取得其书面复函。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核发 建筑废弃物受纳许可证时应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 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⑤ 《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光明新区余泥渣土受纳场运行监管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及其附件《光 明新区余泥渣土受纳场运行监管考核评分标准》(深光城市管理〔2014〕221号,2014年5月26日施行)“三、 受纳场运营质量考评方案(一)考评方式:..•检查监管工作每天进行,发现问题立即取证…”
在牵头处理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过程中,弄虚作假回复举 报人和上级机关,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违法①恢复红坳 受纳场运营。
(2)深圳市城市管理局②未按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工作,在两次对红坳受纳场年度巡查中,均未发现其违法违规 转包和存在超量超高堆填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未按职责监 督检查、指导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日常监 管工作。
(1)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③未按规定④跟踪和督促红坳受纳 场依法⑤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职责指导光明办事处查
①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 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② 《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 2009〕100号):贯彻执行国 家、省、市有关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卫生等的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 作,组织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
③ 《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光编〔2014〕53号):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建设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建设工程施 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分级审批建设项目(含土石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表的审批和日常监管。
④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 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 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交 通、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及相关管理制度,实现以下管 理信息互联互通、即时共享:(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及建筑废弃物减排、处理方案;(二) 运输单位资质及运输车辆情况;(三)受纳场所地点、最大容量和实际容量等情况…;(九)建筑废弃物受纳场、 综合利用场所相关信息;(十)其他必要的监管信息。”第三十一条“受纳单位应当将夹杂在建筑废弃物中的零星 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进行分拣,运送至指定场所处置。”
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 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 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 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违办开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工作。
未按规定①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在红坳受纳场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前,未及时依法处置受纳场违规建设运营问题;在审批后, 未督促红坳受纳场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 告。
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和审批工作过程中,未发现和查处红坳 受纳场未经环境影响审批进行违法②建设的问题。未严格执行审 批程序,违规为红坳受纳场办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未对红坳 受纳场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后续 监管。
对群众举报的红坳受纳场事故隐患未认真研究查处,未督 促红坳受纳场整改隐患并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也未按照规定③对 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④未按规定履行建设执法监督指 导职责,未有效监督指导建设执法受委托单位光明新区管委会 依法查处红坳受纳场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问题。
(3) 深圳市水务局⑤未依法⑥履行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和水土
①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②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 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③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 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④ 《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 2009〕100号):负责建设工 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责任;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
⑤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 2009〕9号): 负责承担水务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其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全市水库、河道、堤防、 河口滩涂、滞洪区及其他水务设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审批 并监督实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⑥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 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保持设施验收职责,未监督纠正红坳受纳场未依法①提交水土保 持监测报告、度汛方案、申请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等问题。 未按规定②就移交给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的反映红坳受纳场的 问题及时跟踪督办。未按规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光明新区城 市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③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未有效督促指导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依法查处违反环保规定的 建设项目、严格依程序进行行政审批、落实环境影响审批后的 监管职责。
(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④违规审批, 在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情 况下违规⑤核发红坳受纳场选址意见书。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⑥, 以出具复函的形式代替行政许可同意红坳受纳场作为余泥渣土 临时受纳场。
①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 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②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 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③ 《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 2009〕100号):承担贯彻执 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各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的审批和日常监管。
④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实施“大科室”综合试点改革的通知》(深规土〔2014〕365号):负责辖区土地储备和临 时用地许可行政管理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 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⑤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为:(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 目选址申请表》,并按规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
⑥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临时建设必须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与市 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程序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
(2) 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①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过程 中,未及时发现和查处红坳受纳场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建设的问题,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光明办 事处查违办开展查违工作。在卫星遥感监测土地执法工作中, 开展审核工作不认真,未发现光明办事处上报的红坳受纳场图 斑为“合法图斑”系虚假信息,并将该虚假信息上报深圳市规 划土地监察支队。
(3)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②对市规划和国土资源 委员会光明管理局违规为红坳受纳场核发选址意见书、用地规 划许可问题失察。组织开展查违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和查处红 坳受纳场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建 设的问题。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开展 查违工作。
(三)深圳市和光明新区党委政府。
1.光明新区光明党工委、办事处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对渣土受纳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法定职责组织开展查处 违规建设工作,未依法及时查处红坳受纳场未取得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的问题。开 展对红坳受纳场的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和纠正红坳受纳 场存在的违规转让许可证、超容量受纳、缺乏有效的导排水系
① 《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光编〔2010〕33号):负责辖 区规划土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对本辖区内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及跨 办事处的查处专项执法行动;负责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认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实施;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中队的工作;受理有关查违工作的检举、控告,并移交相关办事处规划 土地监察中队查处或移交新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② 《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 2009〕100号):负责建设用 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对开发利用土地和执行规划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法建筑、建设用地行为; 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
统等问题。
2. 光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按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安全大 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要求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渣土受纳 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关职能部 门违规审批和未依法进行执法检查问题失察,未组织有关部门 有效整治和排除群众反映的红坳受纳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 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渣土受纳场的安全监管工作。
3. 深圳市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 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未有效督促 深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深圳市人民政府没 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未能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安全发展 的关系,为解决建设工程渣土的排放问题,在红坳受纳场项目 与有关规划冲突的情况下,仍违法违规强行推动渣土受纳场建 设。对受纳场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 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未督促光明新区管委会整治和排除群众 反映的红坳受纳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有关职能部门违规为红 坳受纳场审批的问题失察,未有效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光 明新区管委会落实对渣土受纳场的安全监管职责。
(四)中介服务机构。
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第九条①规定,于红坳受纳场投入运营19个月后,
①《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 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在未经任何设计、计算和校审的情况下,以华玺公司设计具名、 出具施工设计图纸并伪造出图时间提供给益相龙公司,从中获 利3.18万元。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已对5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公安机关对 34名相关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检察机关对19名涉嫌职务犯罪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腐败行为和其他犯罪事实, 司法机关仍在全力侦查。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 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 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事故调查组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 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另对57名责任人 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49名责任人员(厅局级11人、县 处级27人、科级及以下1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和撤 销党内职务10人、降级13人、降低岗位等级2人、记大过及 以下处分21人、单独给予党内严重警告3人);对2名责任人 员进行通报批评;对其他6名责任人员由纪律检查机关进行诫 勉谈话。
此外,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坠楼自杀身亡,建 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2家事故企业和1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他4家中介技术服务 机构存在的问题由深圳市政府负责处理。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广东省政府和深圳市委、市政府作出 深刻检查。
(一)事故企业(32人)。
(1) 龙仁福,中共党员,益相龙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 刑事犯罪,2016年1月29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 林敏武,群众,深圳市海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红坳受纳场实际控制人之一。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 年1月7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 王明斌,群众,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红坳受纳场实际控制人之一。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月23 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 张菊如,中共党员,绿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 事犯罪,2016年1月15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 王明辉,中共党员,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 长,红坳受纳场投资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月29日被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 林方亮,群众,红坳受纳场总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 2016年1月23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 于胜利,中共党员,益相龙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刑 事犯罪,2016年1月1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8) 龙华美,中共党员,益相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月1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 捕。
(9) 刘俭,群众,益相龙公司技术员。因涉嫌刑事犯罪,
2016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10) 刘向阳,群众,红坳受纳场施工监理。因涉嫌刑事 犯罪,2016年1月7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 于文斌,群众,益相龙公司工程部员工。因涉嫌刑 事犯罪,2016年1月7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2) 宁俊生,群众,益相龙公司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
2016年1月1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3) 林青,群众,红坳受纳场业务经理。因涉嫌刑事犯 罪,2016年1月23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4) 王资强,群众,红坳受纳场磅房主管。因涉嫌刑事 犯罪,2016年1月7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5) 庄永明,群众,红坳受纳场施工主管。因涉嫌刑事 犯罪,2016年1月7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6) 黄智,群众,红坳受纳场总经理助理。因涉嫌刑事 犯罪,2016年1月19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7) 林希爱,群众,红坳受纳场第一任施工负责人。因
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月19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8) 林希孝,群众,红坳受纳场施工调度组组长。因涉 嫌刑事犯罪,2016年1月29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9) 张惠春,群众,深圳市大力安臣锡制品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红坳受纳场投资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月
29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 )王明忠,群众,深圳市岗宏陈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红坳受纳场投资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2月 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21) 王明文,群众,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 红坳受纳场投资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月24日被深圳 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22) 陈和平,群众,红坳受纳场现场调度员。因涉嫌刑 事犯罪,2016年1月1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3) 凡冬生,群众,红坳受纳场现场调度员。因涉嫌刑 事犯罪,2016年1月1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4) 谭小知,群众,红坳受纳场现场调度员。因涉嫌刑 事犯罪,2016年1月1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5) 蔡三春,群众,红坳受纳场现场调度员。因涉嫌刑 事犯罪,2016年1月1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6) 于端仔,群众,红坳受纳场现场调度员。因涉嫌刑 事犯罪,2016年1月1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7) 段八古,群众,红坳受纳场现场调度员。因涉嫌刑 事犯罪,2016年1月1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8) 王国文,中共党员,红坳受纳场现场调度员。因涉 嫌刑事犯罪,2016年1月1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9) 蔡平仔,群众,红坳受纳场挖掘机驾驶员。因涉嫌 刑事犯罪,2016年1月1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0) 杨华娟,群众,红坳受纳场出纳。因涉嫌刑事犯罪,
2016年1月19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1 )林芝芳,群众,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出纳。 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月23日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 捕。
(32)龙容美,群众,益相龙公司股东。因涉嫌刑事犯罪, 2016年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二)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14人):
1.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 A)O
(33 )邓志雄,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副 局长。2016年1月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 侦查。
(34 )曾科挺,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市 政服务中心副主任。2016年1月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5 )翁晓芳,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市 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016年1月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 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6 )余明杰,群众,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市政服 务中心工作人员。2016年1月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 察机关立案侦查。
(37 )蒙敬杭,中共党员,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原局长。2016 年3月3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 查。
此外,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原局长徐远安,在任职期间违 反法律,权钱交易,大肆收受益相龙公司实际控制人龙仁福贿 赂;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审批红坳受纳场;玩忽职守,对红坳 受纳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责任,已经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鉴于其在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坠楼自杀身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38 )王国宾,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未按 规定履行职责,对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城市管理局直属 事业单位)和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未全面落实渣 土受纳场巡查检查和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未按规定监督 检查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9 )杨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任深圳市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未认真履行对光明新区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市环境 卫生管理处对余泥渣土受纳场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0 )吴学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市环境卫生 管理处党委书记、处长。未按规定督促指导深圳市环境卫生管 理处余泥渣土管理科开展余泥渣土受纳场年度巡查工作,对余 泥渣土管理科检查中未发现红坳渣土受纳场违规转让受纳许可 证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1) 王春山,中共党员,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 分管余泥渣土管理科。未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余泥渣土受纳场 年度巡查工作,对余泥渣土管理科未发现绿威公司违规转让受 纳许可证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但情节较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 分。
(42) 李智,中共党员,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公室主 任科员,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任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余泥 渣土管理科主任科员,主持科室全面工作。未按规定认真开展 对红坳渣土受纳场的年度检查工作,在检查中未发现绿威公司 违规转让许可证和受纳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43) 梁荣华,中共党员,深圳市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 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007年12月至2015年3月任深圳市环 境卫生管理处余泥渣土管理科科长。在担任余泥渣土管理科科 长和借调至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期间,未认真履 行职责,两次对红坳渣土受纳场的检查中均未发现绿威公司违 规转让许可证和受纳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 处分。
(44) 赵永林,中共党员,2015年7月起任深圳市光明新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渣土 受纳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光明新区城管局市政服务中心未 履行余泥渣土受纳场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未按规定监督 检查光明办事处执法队综合执法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但情节较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5) 李啥,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副局 长,分管城管执法科。未按职责要求督促城管执法科认真履行 职责,未按规定对光明办事处执法队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开展业务培训和考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6) 李俊涛,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林 业管理科科长,2014年6月起负责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城管执 法科工作。未认真履行对渣土受纳场的执法监管职责,未对光 明办事处执法队履行渣土受纳场综合执法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未督促光明办事处执法队对受纳场违规运营问题进行查处,未 按规定对光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业务培训和考评工作。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建设、水务、环保部门(30人):
1.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人)。
(47) 郑存辉,群众,深圳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工程 师。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 查。
(48) 陈浩,群众,深圳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监测员。 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49) 代雪静,群众,深圳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监测 员。2016年1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
查。
(50 )方聪聪,群众,深圳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光明 分站监测员。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 关立案侦查。
(51) 林冠宇,群众,深圳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光明 分站监测员。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 关立案侦查。
(52) 罗敏健,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业 务受理科科长。2016年3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 机关立案侦查。
(53) 周怡,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业务 受理科工作人员。2016年3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 察机关立案侦查。
(54) 王宝玉,中共党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建设科技 与工业化处处长。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任深圳市住房和 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职责 要求监督指导光明新区管委会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违规建设问 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5) 王立新,2015年7月起任深圳市水务局党组书记、 局长。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未按规 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监督实施和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未按 职责要求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履行监管职 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6 )杨耕,中共党员,深圳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主任。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任深圳市水务局副局长分管市 水政监察支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市水政监察支队未及 时跟踪督办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依法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违法 建设问题失察,未按职责要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光明新区城 市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7) 冀滨弘,中共党员,深圳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将收到的有关红坳渣土受纳场未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问题转交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后,未跟踪 督办,致使该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未按要求监督检查光明新 区城市建设局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但情节较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58) 刘云华,中共党员,深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处处长。 未按规定履行对红坳渣土受纳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的监督管 理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职责,未依法监督纠正红坳渣土受纳场 未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度汛方案、申请水土保持设施专项 验收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但情节较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59) 许化,中共党员,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未 按职责要求督促指导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对红坳渣土受纳场环 境影响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0) 王湘闽,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局长、党支部 书记。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务、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法 律、法规,对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水务科和城市建设行政执法 大队未依法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违法违规问题失察;未按职责 要求对光明新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进行监督指导;对城市建设 局行政执法大队未认真开展红坳渣土受纳场环境影响审批后续 监管问题失察;未有效督促城市建设科履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指导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撤职处分。
(61) 谭红霞,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副 局长,2015年3月起分管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未按规定履 行职责,对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未及时有效查处红坳渣土受 纳场违反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问题失察,未督促指导城市建设 行政执法大队对红坳渣土受纳场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落实水 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后续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62) 李晓阳,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副 调研员。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分管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城市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查 处红坳渣土受纳场未进行水土保持和环境影响审批违法建设运 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但情节较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63) 王妍,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副局 长,2015年3月起分管水务科。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光明新区城 市建设局水务科落实对红坳渣土受纳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的监管职责,未按职责要求对光明新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开展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64) 冯韶辉,深圳市光明新区纪工委委员、纪检监察局 副局长。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任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副局 长分管水务科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水务科未依法处置 红坳渣土场没有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违法建设运营的问题失 察,未按职责要求对光明新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开展水土保持 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65) 王伟,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副局 长,2014年10月起分管城市建设科。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光 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科未认真履行建设执法监督职责问 题失察,未按职责要求监督指导光明办事处查违办的日常执法 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6) 严木才,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发展促进 中心主任(事业编制)。2009年8月至2014年9月任光明新区 城市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城市建设科期间,对城市建设科未按规 定履行建设执法指导职责的问题失察,未按职责要求监督指导 光明办事处查违办的日常执法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7) 张国烈,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副 局长。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任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水务 科科长期间,未依法处置红坳渣土受纳场没有进行水土保持方 案审批建设运营问题,未对红坳渣土受纳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依法督促红坳渣土受纳场报送水土保持 监测报告,未按职责要求对光明新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开展水 土保持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但情节较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68) 邹凯旋,九三学社社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 局住宅事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制)。2013年11月至2014年12 月负责光明新区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履行水 务和环保执法职责,未对红坳渣土受纳场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违法建设运营的问题进行查处,未发现和查处红坳渣土受 纳场未经环境影响审批进行违法建设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69) 张红艳,中共党员,2015年10月起任深圳市光明新 区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2014年12月起主持执法大队 工作。未按规定履行水务和环保执法职责,未及时有效查处红坳 渣土受纳场违反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问题,未对受纳场按照环 境影响评估报告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后续监管。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0) 杨卫明,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城 市建设科科长。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跟踪和督促红坳渣土受 纳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职责要求指导光明办 事处查违办开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1) 麦沛宁,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行政 执法大队执法一组组长。在负责红坳渣土受纳场所在片区环境 保护监管执法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发现和查处红 坳渣土受纳场未进行环境影响审批违法建设的问题,未对红坳 渣土受纳场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 后续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降级处分。
(72)杨胜军,2015年7月起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党组 书记、局长。未认真督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处监 督指导光明新区管委会查处违规建设工作。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73 )李廷忠,深圳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厅党 组书记、主任。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 局局长期间,未认真督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处 监督指导光明新区管委会查处违规建设工作。建议进行诫勉谈 话。
(74)邝龙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质量安全监管处。未认真督促指导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质 量安全监管处落实对光明新区管委会查处违规建设工作的监督 指导职责。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75 )刘初汉,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未按规定督促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落实环境监管执法监督指导 职责。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76 )李水生,群众,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分 管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未按规定督促指导深圳市环境监察支 队落实环境影响审批后的监管职责。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10人):
1.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77) 彭水清,中共党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光明管理局局长。2016年3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 察机关立案侦查。
(78) 于芳雯,中共党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第二直属分局调研员。2016年3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79) 叶凌,中共党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 明管理局用地科科长。2016年3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80 )王幼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党组书记、 主任。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土地的法律法规,未按规 定组织开展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未按职责要求督促指导市规划 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依法依规核发选址意见书、用地 规划许可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 过处分。
(81 )覃跃良,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党组成员、 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支队长。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违法用地查处 工作,未按职责要求督促指导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依法 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违规用地和违规建设问题。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82 )陈海铭,中共党员,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副支 队长,分管督察处。未按规定组织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督 察处开展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未按职责要求督促指导光明新区 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开展查违工作,对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督察 处和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及时发现并查处红坳渣土受 纳场的违规用地和违规建设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但情节较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83) 王伟权,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调 研员。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任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大队长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组织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及 时发现和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违规建设的问题,未认真组织开展卫星遥感监测 土地执法工作,未按职责要求督促指导光明办事处查违办开展 查违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 处分。
(84) 王丹卫,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 大队副大队长。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分管查违中队期间, 未按规定组织查违中队开展查违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查处红坳 渣土受纳场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 建设的问题,未按职责要求监督指导光明办事处查违办开展查 违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但情节较轻,建议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85) 王伟贤,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 大队遗留违建处理科科长,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光明办事 处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土地执法工作。在2014年卫星遥感监测土 地执法工作中,未认真开展审核工作,未发现光明办事处上报 的红坳渣土受纳场图斑为“合法图斑”系虚假信息,并将该虚 假信息上报市查违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86 )林继童,2015年10月起,任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 大队大队长、公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2015年3月起负责光明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工作。对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 及时发现和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 规建设的问题失察,未按职责要求督促指导光明办事处查违办 开展查违工作。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三)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党工委、办事处(11人)。
1.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87 )朱武跃,中共党员,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办事 处综合办主任,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查违办原副主任。2016年 1月1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 侦查。
(88 )罗国海,中共党员,光明新区光明规划土地监察中 队执法员。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 立案侦查。
(89 )张华,中共党员,光明新区光明规划土地监察中队 执法员。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 案侦查。
(90)张国玖,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党工委书记、办事处 主任。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渣土受纳场安全风险认 识不足,未有效督促光明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未及时组织纠正和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的违规建设问题。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 职处分。
(91 )蓝小波,深圳市宝安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 任。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任光明新区光明党工委书记期间, 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红坳渣土受纳场安全工作不重 视,未及时组织排查整治群众反映的红坳渣土受纳场存在的安 全隐患,未有效督促光明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和纠 正红坳渣土受纳场的违规建设问题并加强对红坳渣土受纳场的 安全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建议请宝安区人大常委会依程序免去其常委会副 主任职务。
(92) 丁凤鹏,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党工委委员,2014年 11月起分管光明办事处查违办。未认真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规 划土地的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光明办事 处查违办未依法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3 )易绪全,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党工委委员、光明办 事处人民武装部部长。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分管光明办 事处查违办期间,未认真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的法律 法规,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光明办事处查违办未依法 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但情节较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94) 曾学鹏,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城市管理 办公室主任(执法队队长)。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和日常执法 职责,对执法队未发现红坳渣土受纳场违规转让受纳许可证、 超容量受纳、缺乏有效的导排水系统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95) 余俊倾,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 室副主任(执法队副队长),光明党工委机关第十一党支部书记, 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抽调至光明办事处查违办工作。未 按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对红坳渣土受纳场的日常检查工作流于 形式,未能发现红坳渣土受纳场存在的违规转让许可证、超容 量受纳、缺乏有效的导排水系统等问题,未依法查处红坳渣土 受纳场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 可证违规建设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96) 麦朝阳,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城市管理办公室(执 法队)综合执法科副科长,光明党工委机关第十一党支部宣传 委员。未按规定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对红坳渣土受纳 场日常综合执法工作流于形式,未发现受纳场违规转让受纳许 可证、超容量受纳、缺乏有效的导排水系统等问题。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97) 石锦来,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规划土地 监察队查违一中队中队长,2015年1月起负责红坳渣土受纳场 所在片区查违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巡查流于形式,未 发现和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 许可证违规建设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四)地方党委、政府(共11人)。
1.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98) 陈敏锋,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99) 张虎,2015年6月起任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 副书记、副市长,分管住房建设、水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渣土受纳场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渣土受纳场安全风险认 识不足,未按照法定职责支持、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渣土受纳场的安全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0) 吕锐锋,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2010 年6月至2015年5月,任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副市长,分管城市管理、规划国土、水务、住房建设、环境保 护、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 的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为急于解决余泥渣土 的排放问题,提出简化用地手续、并联审批、以函代替行政许 可的要求,加速推动受纳场建设工作,对所分管部门未认真落 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问题失察,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有效整治 和排除群众反映的红坳渣土受纳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撤职处分。
(101) 田夫,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中国(广 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 书记,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党组书记。2009年9月至2014年6 月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书记期间,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对渣土受纳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光明新区管委会及 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2) 张恒春,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书记,2009年9 月至2014年7月任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全面落实安 全生产工作责任,对渣土受纳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部署有 关部门有效排查整治群众反映的红坳渣土受纳场存在的安全隐 患,对光明新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 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
(103)邝兵,2015年8月起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副 书记、管委会主任。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 的法律法规,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渣土受纳场 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光明办事处 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4) 吕维,2014年8月起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副书 记、管委会主任,2015年8月退休。任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期 间,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 按规定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渣土受纳场安全风险认识不 足,未组织有关部门有效排查整治群众反映的红坳渣土受纳场 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光明办事处及 光明新区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5) 徐松明,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 任,分管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贯彻 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的法 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规定督促光明新区城 市建设局、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等部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6) 叶健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委员会党组 书记、主任。2008年12月至2015年8月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党 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期间, 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违规为红坳渣土受 纳场核发临时受纳场许可证问题失察;对渣土受纳场安全风险 认识不足,未督促指导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光明办事处履行 对渣土受纳场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7) 马兴瑞,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未认真 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未有效督促深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议进行通报批评。
(108) 许勤,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未认真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按规定督促市政府分管 领导、各有关部门、光明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对渣土受纳场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进行通报批评。
(五) 华玺建筑设计公司(2人)。
(109) 侯伯昆,群众,华玺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刑事犯罪, 2016年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110) 徐风群,中共党员,华玺公司总工程师。因涉嫌刑 事犯罪,2016年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六)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个)。
1.事故企业。
(1)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依法吊销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①,处罚
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
款2000万元①,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气
(2)深圳市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依法吊销深圳市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没收违 法所得75万元③,处罚款500万元④。
依法吊销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市政行业专业设计乙 级资质证书(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负责),没收违法所得3.18 万元并处6.36万元罚款⑤。
以上行政处罚,除特别标明的以外,均由深圳市政府负责 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行政处罚落实情况由负责单位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备案。
(七)其他建议。
1. 广东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深圳市委、市政府 向广东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 科宇公司存在公章管理混乱的问题,瀚润达公司、宗兴
①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
以下的罚款。”
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③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 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 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
以下的罚款。”
⑤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二)伪造、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 (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公司和建星公司存在项目管理不严的问题,建议由深圳市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并对其提出要求、规范管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 涉事企业无视法律法规,建设运营管理极其混乱。
绿威公司在中标红坳受纳场运营项目后,明知益相龙公司 不具备渣土受纳场运营资质,仍将红坳受纳场违法转包给后者。 益相龙公司又私自将实际运营权转包给同样不具备渣土受纳场 运营资质的林敏武、王明斌等人,以项目顶替债务,违规层层 转包,造成责任主体缺失;受纳场建设运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没有设置有效导排水系统, 没有排除受纳场原有积水,违规作业,严重超量超高堆填加载。
涉事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安全风险,安全管理极 其混乱。没有对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设立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编制 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事发当日,现场管理人员发现 的受纳场堆积体多处裂缝后,违章指挥员工采用填土方式错误 处理。情况危急后,未及时报警或报告有关部门,致使受纳场 下游企业和附近人员错失了紧急避险时机。
(二) 地方政府未依法行政,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
深圳作为一座快速发展起来的特大型城市,人财物大量聚 集、高速流动,城市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矛盾突出,社会管理 工作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尤其是在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管理 中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辨识和防控机制,对城市建设中出现的 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深圳市政府在推进城市建设过程中,没有 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理念,缺乏 依法行政的意识,未能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改革与法治的关 系,注重规模效率,忽视法治安全,在前期深圳市规划和国土 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提出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仍在市长办公 会议纪要中强调特事特办,违法违规推动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 教训深刻。
光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违法违规实施余泥渣土临时受纳 管理和推动红坳受纳场建设运营,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 和处置管理办法》施行后仍执行与之相冲突的《光明新区余泥 渣土临时受纳管理办法(试行)》;对所属部门未依法依规开展 渣土受纳场建设审批许可和日常监管的问题失察失管。对群众 举报的事故隐患未认真核查并督促整改,对所属部门查办群众 举报的事故隐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失处,致使红坳受纳场 的重大事故隐患得以长期存在并继续加重,最终酿成事故。
(三)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审批,日常监管缺失。
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在红坳受纳场建设项目未依法 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核发临时受纳许可,明知该受纳场 层层转包、违法经营,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光明新区城市 建设局未按规定督促红坳受纳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查处其未批先 建的行为。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未发现并查处红坳受纳场超量超 高受纳的问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未按规定履行建设执法监 督指导职责,未有效监督指导光明新区管委会依法查处红坳受 纳场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问题。深圳市规划国土部 门违法违规实施用地许可,对违法用地行为未依法查处。深圳市 水务局未对红坳受纳场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以上政府部门,未严格履行审批、监管的法定职责,未认真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 规许可、监管缺失。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甚至权钱交易、贪赃枉法,致使红坳受纳场得以长期违法违规 建设运营。
(四) 建筑垃圾处理需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 规。
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一些城市 通过回填、调配使用,基本实现建筑垃圾产生和消纳总体平衡, 但在一些建设速度快、地下工程多的城市,消纳场地匮乏,建 筑垃圾围城的问题逐步显现,现行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难以 适应管理需求,尤其是对于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余泥渣土受纳 场缺乏具体要求。
华玺公司在明知红坳受纳场已经建设运营的情况下,未经 任何设计、计算、校核,直接套改益相龙公司提供的图纸并伪 造出图时间,从中牟利。瀚润达公司明知红坳受纳场未批已建, 仍依据事故企业提供的无效设计图纸为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五) 漠视隐患查处料艮,整改情况弄虚作假。
红坳受纳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被举报后,负责查处的光 明新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对现场核实的事故隐患问题未督促 整改,仅要求暂时停工,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事故企业补办水土 保持和环境评价手续。弄虚作假回复举报群众和上级部门,谎 称事故企业“手续齐全,施工规范”,谎报“打消了信访人的疑 虑,加强了对该受纳场的监管”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对群众 举报的事故隐患重视不够,对负责查处部门存在的问题失察失 管。事故企业没有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没有整改受 纳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在红坳受纳场疑似违法建设图斑被发现并要求核查后,光 明新区光明办事处规划国土监察中队弄虚作假,谎报卫星遥感 监测图片为“伪变化”图斑,没有及时查处红坳受纳场的违法 违规问题。红坳受纳场事故隐患错失整改机会,酿成大祸。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 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 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和城市公共安全工作,提出以 下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 系。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 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要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位、党委政府 的领导责任到位、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到位。要加强对余泥渣 土受纳场等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和评估,把好规划、 建设、运营等关口,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安全风险。要全面开 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普查工作,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健全 完善城市隐患、风险数据库,为城市安全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 支持。
(二)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 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 换取经济效益。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从业 人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培训教育。要切实加强作业场所安全 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完 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机 制,认真开展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分析,加强安全风险等级防控。
(三) 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意识。各级政府 要准确把握安全与发展、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始终把城市安全 放在城市治理的首要位置。要理顺城市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健全完善城市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处理好综合监管与行 业监管、属地监管的关系,不断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水平。要从源 头上杜绝事故隐患,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单 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五方主体 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建立风险等级防控 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和隐患,不 断完善风险跟踪、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机制,防止“想不到” 的问题引发的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 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各地 区、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 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法律法规必须执行。 要依法规范城市建设中的市场行为,切实营造规范有序、公平 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城市建设管理中 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切实规范执法 行为,促进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要强化廉洁行政意识,在 城市开发建设中,推进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和清正廉洁,增强 城市建设管理的透明度。
(五)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受纳场管理,建立健全标准规范 和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针对此次滑坡事故成因机理,梳理现 行建筑垃圾建设运营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渣土受纳场相关技术 标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渣土受纳 场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等工作;保证用地供给,加快建筑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制定激励政策,大力推进再生产品利用, 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建筑垃 圾填埋场规划、建设、运营地方标准,规范安全监管,落实“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深圳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完善相配套的渣土受纳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的规章制度,做到审查有依据、建设有标准、执法有遵循、应 急有准备和管控有保障,确保渣土受纳场安全运行。
(六)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各级 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健全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调有 序、运作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 准备的针对性、协同性和实效性,推动事故应对工作由“救灾 响应型”向“防灾准备型”转变。要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加强对各类垃圾填埋场表面水平位移监测、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堆积体沉降监测、堆积体内水位监测等实时监测工作,实现事 故风险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做到早发 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置、早解决。要加强重特大事故舆 情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新闻报道快速反应、舆情收集 和分析制度,特别是加强网络舆论疏导,防止恶意炒作。
(七) 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技术服务行为。 负责勘察、设计、监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中介机构 资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实现中介服务 机构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 的监督检查,纠偏惩过,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 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督促 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信誉。要加快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 持等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改制脱钩,遵循市场竞争, 培育多元化的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建立正常的退出淘汰机制。
(八)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举报查处工作,切实做到 全过程闭环管理。要完善各类信访举报平台,开通举报电话、 电子信箱、举报微信等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 报安全生产问题。要建立完善举报信息查处工作机制,实施全 过程“留痕”制度,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监管、谁落实, 实现对举报信息的受理、查处、结案、验收、公示等环节的闭 合管理,特别是要切实落实隐患整改的验收和公示,确保隐患 整改效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红坳受纳场建设运营关系图
2.红坳受纳场审批许可和隐患举报查处情况图
日常监管
中介服务
深圳市水务局
水土保持方案
深圳市规土委 光明管理局 用地选址和预审许可
光明新区 (
城市管理局
项目发包、受纳许可证
光明新区
城市建设局 施工许可、质量监
管、环评报告
红坳受纳场 建设运营
深圳市绿威物业 管理公司
深圳市益相龙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投资并参 与运营
林敏武、王明斌 等人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⑥光明新区管委会(S) 业务指导 下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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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萩市管理局 γ
渣土排放管理
市政服务中心
内设机构
L÷建星项目管理
顾问有限公司
受委托第三方监管
(S)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建设、环保、水务
©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 下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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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规划土地
办公室 监察中队
违章建筑 违法用地
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岀具施工图纸
深圳市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施工监理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项目建议书编制
深圳市瀚润达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水保方案设计
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报告
红坳受纳场审批许可和隐患举报查处情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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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12 月 20 曰 事故发生
2015
设立
许可
隐患 举报 查处
2015年3月20曰、 光明新区城管扁繡 发<∣I⅛B⅛ «纳场地 if> .使用朋至 4£16年4月1曰—χ×
9θ15年2月27曰.M 明新区城H局对环 评报四审査并批夏
9015年2月 16H. Λ 圳市水务局岀貝准 于行政许可决定
2015年2月15曰.Λ 圳市水务局受理由 深圳市給润达生态 环境技术有Ml公司 蟻IM的红S受纳场 水土保持方案(设 Λfr)报吿书
2014年11月3百7* 深圳市规土委光 明膂理局分函同 Xili^作为余泥
&14年10月.广东省信访局收 SiJfiafttl a⅛β纳场安全Wk患的 信访件.井将信访件转深圳市 信访局 )
公15年9月30曰.渾圳市/ Sam设计初限公司捋益 相龙公司自行提供的红坳 斐纳场工程设计圈套改为 华争公司的施工设计图纸 井林出 图时间 倒 签至201 3
2014年12月12曰.光明新区城曾 局就有关整改情况函
井效函光明新区城建局.建议1
建局加怯受纳场JtiftEF评、 保持方SR奪手M的审批
。014年11月21曰至26曰.深圳 市委、市政府有关領导在广东 省TB访局报送的值访件上作出 批示 /
2015年1月12曰.深 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提 女红坳受纳场標设項 目环魄影晌报吿表
4θ14年12月1臼.光明新区■委会有美 领导对信访件进行批示.要求光明新 区域曽局*头落实;同曰.光BflWr[X/ 城If局要求红坳受纳场停业整枝 /
弓014年12月2曰.光明新区域建局赍令, 红坳受纳场停工.卜办水保和≡∙√ 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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